张颖岚 李 珂
大遗址是指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科学信息、文化精神和社会认同[1],规模大、等级高、文化价值突出的大型古代遗址、遗迹和墓葬。大遗址保护为中国首创的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模式,是立足自身特色提出的文物保护利用新理念,也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2]。近年来,我国的大遗址保护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保护理念和工作实践上成果丰硕,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大遗址保护体系[3]。但是,我国的大遗址往往具有较广的空间分布,并多被叠压于现代人类活动区域之下,在对大遗址进行保护利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遗址区内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从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并常常伴随着一些利益博弈与矛盾冲突的发生。实践证明,在化解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矛盾关系的问题中,除了自上而下的规章制度以外,还需要更多“软性规则”(如道德规范)的帮助①。因此,在文化遗产领域人本主义的理念趋近成熟之际,我们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视角进一步分析与反思两者间的关系,辨析其中的伦理隐患及成因,揭示现象所映射的矛盾本质,厘清两者互动中的道德底线,以促进我国的大遗址保护走上符合自身特色、更具开放包容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社会伦理将人的权利与责任、义务置于中心地位,对漠视或抹杀权利与义务的现象予以道德谴责。然而,在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的现实境况中,当地居民往往处于妥协地位,在被迫迁离原居地、生活发展水平受限、地方归属感缺失的同时,有时也会给遗址保护带来消极影响[4]。这些现象与当前双方关系的物化、功利化倾向相关,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居民权利失衡,使双方的信任危机持续加剧。伦理思辨有助于我们透过矛盾现象发现问题的本质,识别问题的道德症结,帮助双方化解矛盾。
伦理思辨有助于帮助双方建立起开放、包容的责任与道德观。从伦理思辨的视角审视双方关系,就会发现大遗址与当地居民之间既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道德关系。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含了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探讨,在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问题上,大遗址保护旨在为社会公众保存文化遗产、传承文化记忆,集中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也较容易与当地居民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需要伦理学从中斡旋。开展基于伦理视角的相关研究,有助于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为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互动关系的建构提供道义上的认知与帮助。
总体而言,在构建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的和谐关系中,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思路与方法开展的伦理思辨研究,不仅可以揭示双方冲突关系的内在症结,正视双方的合理权益和诉求,超越“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与功利性的自我中心主义,而且可以为双方的良性互动关系探寻可行路径,使大遗址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中的伦理问题,是指大遗址保护在涉及与当地居民互动时,各利益相关主体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从伦理思辨角度审视两者关系,主要包括双方权利的公平性(构建怎样的关系)、价值观念的自由表达(如何构建关系)、遗址文化再生产的道德重塑(如何维系关系)等方面。
首先,“公平”是伦理学关注的基础道德规范,而公平所涉及的权利关系正是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的关键所在。当地居民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个人,在遗址保护中的基本权益理应得到尊重,如平等生活发展权、知情同意权、资源使用权等。当我们回顾大遗址保护行为和活动所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时,其中的伦理问题愈加鲜明:一方面,遗址保护限制当地居民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破坏遗址保护。因此,为缓解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伦理思辨的介入有助于厘清双方应得权益的内容和标准,以及获取权益的制度保障。
其次,从伦理思辨的视角,还应关注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在价值观念上的自由表达,具体包括当地居民的自我实现和遗址保护中多元意志的呈现。其中,前者是指当地居民在遗址保护中如何认知自身的价值,并在认知自身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其价值,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后者是指厘清遗址保护应体现谁的意志,并辨析如何使多元意志达成平衡。在现实实践中,政府和专业领域所形成的主流意志决定了大遗址保护的标准体系,且居民了解大遗址保护工作动态的路径不足,这导致居民对遗址文化内涵的理解受限[5],进而认为自身的生存发展游离于大遗址保护事业之外,甚至可能催生逆反心理,造成双方互相伤害的恶性循环。从伦理思辨的视角来看,遗址保护需要专家、政府、当地居民等多方参与,在大遗址保护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方意志,尤其是要重视当地居民的价值观念和意志,并鼓励他们平等参与不同阶段的遗址保护,帮助他们明确自身在遗址保护中的价值,探寻实现价值的路径,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
最后,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尊重”,在大遗址保护中表现为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隐私。近年来,新媒体在大遗址文化传播中的参与度日渐提升,在满足社会公众文化需求方面的作用也愈加明显。然而,在推动大遗址文化传播的过程中,未经当地居民许可的拍摄、解说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忽视了当地居民的隐私保护,模糊了当地居民日常生活的隐私界限。此外,一些媒体在涉及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的宣传时,往往侧重于美化现实情况,较少对当地居民真实境遇揭示和深度探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在伦理视角下,应辨清当地居民信息的公众分享与隐私保护间的平衡关系,并进一步明确媒体传播的道德原则。
在此基础上,可以基于伦理视角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具体探讨:一是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伦理规范。基于对当地居民的道义关怀,明确满足当地居民基本生存需求和个人发展诉求的权利,并从伦理原则上反思文化的代际传承与动态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遗产价值认知与阐释的伦理反思。揭示当地居民与外部观察者在大遗址价值认知和阐释上产生的分歧,探讨权威话语权与公众参与权在伦理上的平衡问题。三是外部意义评判下的伦理维护。基于伦理立场反思当地居民及其文化活动受制于外部的意义评判的现象,并对此现象的正当性进行再思考。
首先,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伦理规范。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中的伦理维度,最先表现在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伦理规范。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全社会的公共性文化事业,大遗址作为占地广阔、人地关系紧密的遗产类型,更容易陷入与当地居民日常生活利益纠纷的“公地悲剧”,即公共资源保护与群体、个人在生存发展和人权尊重之间的取舍。针对这一问题,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伦理规范涉及两个主题:一是满足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和发展提升的权利,如基础服务设施保障、就业机会等;二是明确当地居民追求变革与传承文化之间的合理界限。
不同于现代城市人口的高度流动性,当地居民往往扎根于遗址地,具有深厚的地方归属感,并通过遗址地历时性的变化见证多元人地关系,构成了遗产阐释和展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个别大遗址与当地居民之间时常处于关系紧张的态势,当地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与文化习惯会受到某些影响。例如,国内某些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虽然启动实施了整体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方案,以协调大遗址的有效保护、展示传承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但是人地现实状况却与发展愿景仍存在一定差距。这些现实问题主要包括:遗址区内已有的村落人口搬迁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当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急需得到较好保障。在产业发展形态方面,第二、三产业规模小,产业间的关联性较弱,当地居民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难以维系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大遗址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较为完备,但是遗址区内各村落的基础设施差别较大,存在着明显配置不均衡现象;在居住环境方面,遗址内个别村落仍存在房屋破旧、内部道路不通等情况,加上大量外来人口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小作坊带来的污染等,遗址区内居民的生活环境堪忧。相反,遗址区外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家庭收入大幅度提高,这会给遗址区内居民造成较大的心理落差,进而挫伤遗址区内居民对大遗址保护的热情。
就我国大遗址保护的实际效果与现实作用而言,对遗址区内居民的基本伦理关怀和道义保障,是调动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积极性的重要前提。遗址区内的居民是推动大遗址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权利也应当被置于与遗址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从伦理视角强化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既是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也应是遗址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地居民生存和发展的伦理规范研究,不能简单概括为对弱势群体的道德偏袒,这也是面向社会多方群体的道德纠正。与此同时,无论是政府和专家制定大遗址保护规划,还是观众的参观游览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相关权益,这也是我们在开展对当地居民生存发展的伦理思辨时需要关注的方面。
其次,遗产价值认知与阐释的伦理反思。在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中,遗产价值认知与阐释中的伦理反思,是伦理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我们都知道,文化遗产评定的标准基本上奠定了外界对遗址空间文化象征意义的认知,在后期对遗址展示空间的规划、旅游开发的文化主题提炼等方面,都会围绕遗址的价值与文化意义展开。在制定与实施考古发掘、遗址保护、旅游设施建设方案等方面,会紧密依据能够展现遗址文化价值与自身特色的原则,对其保护区内的居民区进行规划和改造,并根据他们所认知的遗址空间意象,重新建构遗址公园和博物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化阐释。但是,有些重建的景观虽然满足了游客的观览需求,却与当地居民的文化记忆、日常生活及未来发展产生了矛盾。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重,保障当地居民的应有权益,是基于伦理视角开展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遗产阐释层面的伦理维护,还应注意避免外部观察者对遗址文化的过度消费。例如,某些媒体在传播遗址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自主建构文化的倾向,尤其是个别出于逐利诉求的信息传播,不仅有可能影响遗址真实性、完整性的表达,而且还有可能违背当地居民的意愿,损害他们的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也需要我们进行伦理反思。
最后,外部意义评判下的伦理维护。大遗址作为有形文化符号,无疑是公众认识历史文化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公众通过对大遗址的认识建立起了与历史的联系。在公众眼中,遗址区内的居民是大遗址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当地居民的社区文化被暴露于外界的视野中,接受外部公众的意义评判。然而,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对大遗址当地居民及其从事的文化活动的伦理维护,需要秉持尊重、平等、包容、多元的原则,社会各界对当地居民的社区文化应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尊重。
对于部分遗产价值由当地居民创造的大遗址类型而言,当地居民的社区文化更易成为被评判的对象。个别文化学者习惯基于自身的优越性而对其他文化加以批判,或主张实施统一的规范化。我们需要清晰地认识到,任何出于外部观察者的消极评判,甚至凌驾于当地居民之上的审美与文化优越感,都有可能干扰当地居民对于自身文化的认同与传承。因此,我们必须审慎面对,并将伦理意识贯穿于大遗址保护的日常实践中。
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间存在利益协同的关系,这是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学者针对这一共识所展开的研究,主要围绕论述利益协同认知、协同发展现状和协同路径三个方面。尽管这些研究从不同学科视角阐述了先进理念,深入揭示了协同现状,并探索了两者协同发展的方法,但基于伦理学视角所开展的相关研究还有待深入。事实上,上述三个研究主题都存在需要关注的伦理问题。学者论述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利益协同的观点,产生的直接原因是需要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现状,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虽然既有的研究给予了当地居民生存发展权利的道德关怀,但研究重点更偏重于提升遗产保护的成效,而对于如何满足当地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关注不足。
与此同时,学者通过不同学科视角的研究也提出了各种互动路径,以期提升当地居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但随之产生的问题也愈加明显。这些问题都指向对伦理学中“群体与个体”命题的探讨,遗址保护旨在面向社会所有群体,保存文化遗址并传承文化记忆,集中体现了其公共性的伦理特点。伦理学在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关系研究中的弱化,既无法触及矛盾现象的本质,也无法使两者的关系真正向前推进,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协同发展的探索,还未将伦理维护意识彻底融入遗址保护和当地居民日常生活之中。从伦理视角研究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为大遗址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拓展了思路,也是实现大遗址保护和当地居民良性互动的一种新探索。基于以上认识,可从双方权利的公平性、价值观念的自由表达、遗址文化再生产的道德重塑等不同维度出发,进一步探讨构建大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行思路与实现路径。
大遗址保护和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是源自因保护大遗址的专业需求而限制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与发展,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对此,可通过为当地居民经济增权、心理增权、社会增权、政治增权等方式[6]加以改善。为当地居民增加权益的一个可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大遗址保护政策的显性与隐性红利。其中,大遗址保护多方参与及社会共享的战略方向是明显的红利;遗址产业路径的开辟,尤其是适应大遗址生态保护的绿色产业、开拓大遗址文化传承的文化创意产业等,使当地居民与大遗址的联系更加紧密,这是一种隐性红利。譬如说,在大遗址的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往往会有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不同的区块划分。过去保护规划多趋向于对遗址的“绝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地居民的发展诉求。如果从为当地居民增加权益的思路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还需要重点思考遗址区域内有利于当地居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性措施,如遗址区的哪些区域适合于发展何种生产方式等。
与此同时,保护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多规合一”的问题,在充分满足遗址本体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规划遗址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改造等方面,使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得以借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大遗址的不同类型与分布区域(如城市核心区、近郊区、偏远地区等),综合分析在城市有机更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中有利于遗址区的扶持性政策,并将其引入大遗址保护中,使其在促进当地居民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社区合作发展模式旨在通过构建当地政府、遗址管理方和当地居民的良性互动关系,使大遗址保护成效可以反哺当地居民,促进遗址保护与区域社会的协调发展。社区合作发展模式有多种形式,如直接经济补偿机制、股权合作模式、教育托管联办等,其核心在于将当地居民作为遗址保护的“利益共享方”(即享受到遗址保护行为所产生收益的一方)。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为当地居民增加权益,还可以使其成为参与遗址保护的积极力量。
其中,经过学界多年探讨与呼吁的“直接经济补偿机制”,近年来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响应,根据不同主体因遗址保护而遭受的损失,明确补偿事由和范围,探索出了不同补偿形式的实现路径;“股权合作模式”在良渚遗址区的港南村也得到了实践,该村通过“村民变股民、租金变股金”的土地利用模式,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在带动当地居民增收的基础上,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问题[7];至于遗址区当地居民所关注的教育问题,可以通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通过“托管联办”方式,将遗址区外的教育资源以一定比例开放给遗址区内的居民,以化解教育公平的矛盾。除此之外,遗址管理方还可以将遗址保护、环境整治、运营维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就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当地居民,以往学界多有探讨,在此就不再赘述。
在遗址区基层治理体系中赋予当地居民参与权,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充分的表达渠道与机会。如澳大利亚乌鲁鲁·卡塔曲塔国家公园(Uluru-Kata Tjuta National Park)由原住民土地业主和国家公园管理局(Director of National Parks)共同管理,规定原住民有权参与制定公园的管理计划和管理决策,允许原住民参与公园的旅游经营[8]。在大遗址的保护实践中,当地居民权益表达的“窗口期”主要是在大遗址“规划、实施、运营”等不同阶段,依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参与协商共管机制可以表现为多种方式与途径。其中,规划阶段是当地居民表达意愿的重要机会期。以往有权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决策环节的多是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专家学者等,当地居民往往处于“失语”的状态。故此,可以采用吸纳当地居民代表参与规划编制、举办规划听证会等方式,让当地居民参与决策全过程,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实施与运营阶段则是纠偏调整期,当地居民可以通过推选代表监督项目实施、参与遗址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等方式,形成常态化的多方参与协商共管机制。
大遗址区域内的居民,既是遗址空间现代地缘意义上的继承者,也可能与遗址本体存在血缘、文化等关系,从而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将大遗址本体的历史文化记忆、当地居民的现代创造等,都看作同一空间内的“文化层积复合情境”。只注重保护遗址的历史文化,复原对当地居民而言没有共情记忆的物质景观,甚至否定居民的当代文化创造,会挫伤居民的文化归属感。通过对大遗址“文化层积复合情境”的综合保护与价值挖掘,不仅可以维系大遗址空间的文化连续性,而且还可以建构当地居民对遗址价值和情感的认同,并培育归属感和荣誉感。例如,西安唐大明宫遗址内是居住有10 万人的城市棚户区,经过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之后,原有居民均已搬出遗址区,唐大明宫遗址区成为一处开放的考古遗址公园。尽管这些已搬迁的居民在空间上与遗址本体产生了分离,但还是可以通过对这些居民过往的集体记忆进行记录、挖掘、阐释与展示,为遗址文化再生产增加一个当代时间维度。通过这种途径,支持大遗址保护的当地居民能够被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认可,实现伦理意义上的情感认同与人文关怀,也为其他大遗址保护过程中构建与当地居民良好关系提供一种伦理层面的示范。
注释
①Ferland J,“Ethics and Cultural Heritage:Viewpoints”,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roperty,no.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