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专业“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内涵解析与实践进路研究*

2022-03-15 17:27羊海燕屈坤燕
医学与法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医事医科法学专业

羊海燕 屈坤燕

“立德树人”不仅是新时代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国教育的核心,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标准[1]。“三寸粉笔,三尺讲台系国运;一颗丹心,一生秉烛铸民魂。”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走向,青年强则国强,青年兴则国兴。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作为从事交叉学科工作的特殊群体,既要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素养,又应当具备公平正义的高尚情操;医事法学专业则承担着培养医法交叉复合型人才、对这一类青年学子在“拔节孕穗期”予以栽培和引导的使命。如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怎样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这关涉相关教育内容的优化和教育方式的转变。“立德树人”作为新时代高等教育的核心命题,如何厘清“立德”与“树人”的逻辑机理?如何把握“立德树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而探寻有效的实现路径,这些都期待我们予以理论剖析和实践回应。

一、医事法学专业“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特殊意涵解析

“立德树人”包含两个层面,“立德”是“树人”的前提基础和先决条件,“树人”则为“立德”的目标和归宿。[2]“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树人”为百年大计、千秋伟业,“立德”之基石越牢固,“树人”之业绩才会硕果累累。“树人”彰显和诠释“立德”,并将后者贯穿于整个育人过程中,而“立德”则决定和影响“树人”的方向、理念和价值观养成,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一)医事法学专业“立德树人”的应然内涵

《左传》有述:“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

“立德”,意味着具有高尚的道德,可以教化一方,此为“三不朽”之核心;“立功”,则要求做出惠及国家和民众的业绩;“立言”,则指著书立说要有真知灼见,而非人云亦云,盲目跟风。“三立”之中,“立德”犹如树干,“立功”犹如花果,“立言”就如种子。树干粗直参天,自然繁花似锦、硕果累累,良种方能得到孕育。“立德”之本在“修身”;“修身”有如树根,根愈扎得深,树干就越粗壮。道德既是教育家办学的初心,又为教育本真的实践要求。因此,察德修身不仅为立身之本,亦为教化一方的基础和前提。孔子曾云:君子有“仁、智、勇”三德。此“三德”的具体阐释为:“仁者不忧,智者不惑,勇者无惧。”此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君子人格”,既要克己复礼,又要立己达人,个人道德的高尚和社会道德的普及并行不悖。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在医学和法学专业方面的“精业”,还需要有“厚德”,二者不可偏废。

《管子·权修》言:“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人才培养非一日之功,这决定了“树人”的重要性。“为人立德”的思想观念将在“树人”中不断地得到升华和发展,并且发挥着服务国家健康事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构建法律秩序与和谐社会关系的作用。[3]易言之,医事法学专业的“树人”承载和践行着维护人类生命健康与法治保障的使命,为我们教育之根本,其人才培养不仅需要品质上的“立德”,更需要通过“树人”对其予以诠释和实践,以培养有担当有责任的新时代医法工作者。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教育从业者要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把“立德树人”内化到大学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做到以“树人”为核心,以“立德”为根本。[4]该论述不仅提出了当代社会“树人”的标准和要求,也指明了“树人”的“立德”路径与方法。我们应当教育和培养有理想信念、责任担当和家国情怀的有志、有为医务工作者,真正做到“以德育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则不立”,“立德”是兴国之道,立身之本,更是弘扬医术之基,还是依法治国之佐。德正则路畅,德高则勃兴。“广大青年要努力成为有理想、有学问、有才干的实干家,在新时代干出一番事业。要爱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要励志,立鸿鹄志,做奋斗者,要求真,求真学问,练真本领,要力行,知行合一,做实干家。”[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德树人”的核心,它不仅传承和升华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价值基因,也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而确立起的理想和信念,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此乃国之“德”也。不言而喻,立于“国之大德”基础之上的“树人”,需要促进人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培育德才兼备的社会中流砥柱,需要增强青年大学生关注社会、服务社会、报效国家、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6]这既是新时代中国教育发展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国教育的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更是对医事法学人才的道德要求。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应当围绕“立德树人”展开,培养具有博大人文情怀、医法交叉技能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医事法学专业“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在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教和学也是两种不同的活动,但“传道授业解惑”使二者走向了结合,由对立走向了统一。[7]医事法学人才培养不仅关乎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亦关乎我国“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战略的有序推进,甚至关乎全人类医学事业的兴旺与强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医学技术的不断推进,不仅需要学生对医法专业知识的传承,更需要教师在道德方面对学生的教化和影响。正如法国教育家卢梭所言:“我们出生时所缺乏的一切,我们长大所需要的一切,全都依赖于教育。”[8]“树人”需要“立德”,更需要引导和矫正教育对象的内在修养和外在行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把所传授的内容同个人直接的行为及情感反应的内容融为一体。”[9]相关教师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主体,其职业责任要求其所培养出来的“人”,必须是具有护卫苍生黎民生命健康和捍卫公平正义的专业能力、继承中国优秀传统德性德行和彰显文化自信的中国青年;而拥有如此形象的中国青年,才会是未来能够给人类命运共同体带去希望的新青年。[10]

1.医事法学专业“立德树人”对教师的“德性”要求。

高等教育虽然存在学科专业知识和专业领域的界域和分隔,医科院校教师的学科专业也是泾渭分明,但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却具有普遍性。道德的价值普适性使每个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将德育内化于专业教育之中成为可能,也是相关教师“立德树人”的逻辑起点。与其说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还不如说是人类灵魂的引导者和塑造者。教师这一职业具有神圣性和庄严性,社会对教师的“德性”有更高的要求,要求其“身体力行”和“以身示范”,以德教化人,以德感化人,此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具言之,在“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对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立德”更是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标准。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师既要潜心学术和科学研究,又要胸怀天下。在功名的光环下,教师需要坚定信仰,多做学术、远离权术,多一些风骨、少一些媚骨,甘于奉献、乐于奋斗,恪守规则、摈弃“潜规则”,面对功名利禄,看护好曾经的激情和理想。医科院校的教师应当敢于追求真理与理想,淡漠级别与待遇。爱与责任是师德的灵魂,教师应该以博大之爱感染学生,影响学生。面对“普世价值”、西方自由主义等民主政治观的聒噪,面对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抉择,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难题,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诲尤为重要。坚持“四个自信”,方能造就国之栋梁。医学事业需要进步、医患权利需要保护、医疗秩序需要构建,医事法学专业教师需要担负更多,承载更多,社会对其“德性”的要求更高。

2.“立德树人”对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诉求——“知善”与“行善”合一。

道德教育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形成道德理性,其终极目的是让具有普适价值的道德规范内化于心,提升学生对道德规范的敬畏与遵从。[11]作为医事法学专业教师,不仅需要医学伦理与道德的浸润,还需要对法律制度蕴含的道德的提炼与升华,因为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底线。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师应当对医学和法学领域的道德价值和道德效用有着足够的认知和推崇,并形成一种行为习惯和行为自觉。因为知识传授和道德教育的效果保证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应当具有一种普适性规范,二是教育行为及其教育形式与教育效果预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2]只有当大学生这一受教主体对医科院校教师的教育方式高度认同时,学生才会对“立德树人”的教育活动产生自觉性。大学时期是人生的关键节点,教育对大学生能力发展和素质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受教主体具备一定认知水平和个人见解的背景下,宣讲式的单项被动教育活动只是徒有其表,效率低下在所难免。因此,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在“知善”的前提条件下,应当充分利用教育的可靠性和教育效果的可预期性,把“行善”这条主线贯穿于整个育人实践之中,满足社会和大学生群体对“立德树人”的目标期望。

《资治通鉴》有著:“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易言之,才能有助于德的实现和升华,德行是才能的统帅。“德”与“才”的关系相辅相成,互为因果,教师“教书育人”与“自我修养”是高等教育的关键和核心。爱岗敬业、精于专业为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之基础和前提。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医事法学专业教师更应当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为人类利益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资之深,则左右逢源”,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当以职业自豪感和爱岗敬业的态度,深入专业、精通专业,引领学科前沿,多出创新成果,才有敢于攻克新知新学的锐气[13],才有底气和实力达成“立德树人”的目标。

二、医事法学专业实现“立德树人”目标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德育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构失衡

由于高等教育的职业导向性以及高校对就业率的追求,学生在大学时期所修专业的培养方案与其就业和职业路径规划密切关联。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要进行医学与法学两个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的学习任务繁重,这势必使“立德树人”教育让位于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仅靠“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和“法律职业伦理”这两门德育教育课程不能满足医事法学专业对人才较高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需要,其他形式的德育教育在学生的认知中亦被视之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远不及专业课。在德育教育与专业教育结构失衡的背景下,师生对“立德树人”的认同程度普遍偏低,学生与老师往往更倚重专业课,德育教育的淡化成为一种必然。不容忽视的是,医法交叉的复合型人才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均需要用诚实守信、忠于职守、仁爱慈善、公正正义等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来约束个人行为;而如果德育教育长期被边缘化,学生的道德素养未能得到较好的熏陶与浸润,这将无力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医学的伦理与道德也将沦为虚无。

(二)德育考评机制有待优化

规范本位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意识认知,是一套规范化、普遍化的行为规则体系。教育者可以直接将其传授给学生,学生的道德水平则外化表现为遵守道德规范、行为至善、兼济天下。通常而言,德育教育的内容是前人总结和归纳的行为规则体系,这套体系真实且客观,普遍而确定,既定的内容似乎没有创新研究的必要。教师通过自己的行为和方式发布或解说这一系列的普适性道德体系,其授课方式是宣讲式地灌输和教化。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均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其相关标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不同的内涵和要求。由于缺乏专业的考核指标,“立德树人”的评价标准也不够具体。正如康德所言,只要学生能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即可。[14]因此,被边缘化的德育教育领域自然不能吸引更多学者从事“立德树人”的专门研究,德育教师缺乏研究的内在驱动力也就是自然之事了,更遑论这一领域理论研究水平的大幅提升。

医科院校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有关“德育”的考评内容仅以泛泛的描述一笔带过,并未形成系统而完善的考评体系和量化标准。首先,医科院校对教师的各种量化绩效考核指标主要集中在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等方面,虽然医科院校也提出了违反师风师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票否决制”,但也仅仅是强调不能跨越和触碰道德的“红线”。换言之,对教师岗位绩效的考核仅以道德底线为界,不逾越则合格,教学任务和科研成果才是考评体系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其次,医科院校对于学生的德育考核则以遵守法律制度、校纪校规等为标尺,评优、评奖依然以学业成绩为主。最后,医科院校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主要从制度实施的规范、程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考评,以确保医科院校行政管理的有序性和合规性。由是观之,道德考核在医科院校的考评体系中处于有位置无分量的尴尬境地,“立德树人”的激励机制更是严重缺位,“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难以落到实处且难以向纵深推进。

(三)“立德树人”教育面临多元化价值观的挑战

教育是一种互动式的参与合作活动,保障教育效果的前提是参与主体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不仅表现为教师对其所传授内容的认同,也表现为学生对教师人格以及知识传播方式的认同。只有在这样全方位的认同基础之上,教育活动才会“主动地发生”,教学效果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否则该教育活动就是低效甚至徒有其表的,最终陷入一种形式主义的“宣贯”。[15]“立德树人”教育具有内涵上和目的上的“明道至善”,成己成人,具有“明善之知”和“向善而为”的高度统一性,以及“教”与“学”的相互认同性、互动性和参与意愿的主动性。反观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德育教育现状,下列问题成为“立德树人”实效减损的重要原因。

“立德树人”的核心思想为“立什么样的德”“树什么样的人”,归根到底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现在正处于“强起来”的战略发展时期,这不仅意味着中国在物质方面的综合实力的增强,更体现为人文素质的提升。但是,中国青年生活在一个受多元文化冲击的时代,他们不但要面临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物质诱惑,私欲膨胀、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的侵蚀,颓废的“丧文化”的潜滋暗长,还要面对西方反华势力对视听的混淆,这是当代教育面临的巨大挑战。此外,“以人为本”的个性化教育理念的盛行和学生对自由的崇尚,导致学生对传统道德产生差异化认知甚至抵触情绪,这也使“立德树人”教育遭遇了现实困境。“立德树人”忽视了价值多元和学生个体差异的矛盾,其规范本位的德育范式遭遇了现实困境,表现为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强制性与个人道德的发展的特殊性、自发性之间始终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16]

三、医事法学专业“立德树人”的实践路径构建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医事法学专业担负着培养推进“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的新时代生力军的使命,该项工作的实然落地和实效开展尤为重要。落实好“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是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17]“立德树人”是医科院校的立身之本,也是医科院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要义。如何使“立德树人”成为医科院校运行的指针和方向,如何使“立德树人”这一道德倡导实然落地,构建其实现路径是关键的一环。根据新时期的特点,要在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审美情趣的同时,突出强调使学生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国际视野,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力求使“立德树人”的方向性、民族性和时代性更加鲜明。这样的表述是对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进一步细化,且更具民族特色和时代内涵。新文科背景下的医事法学专业面临医学、法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必然涉及新的伦理与道德问题,“立德树人”理念如何有机融入教育过程应当成为新时代医事法学专业建设的重要工作。

(一)以“立德树人”理念统领医科院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唐权德舆》有云:“育才造士,为国之本。”培育和造就具有时代担当和责任使命的人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教育是立德树人的事业,只有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才能办好教育和学校。[18]教师与学生既是“立德树人”的接受者,也是“立德树人”的践行者,更是未来国之缔造者。正如习近平所言:“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19]在高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社会教学,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道德标准作为师风师德建设的道德准绳,将违反立德树人要求的行为作为“一票否决”医科院校医事法学专业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指标。

(二)改革和优化高等教育“立德树人”的考评机制

《礼记·大学》曾指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以德育人”和“以德治校”应当成为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主旋律。在传统的考核体系中,普遍存在重业绩、重成绩、轻德育的现象,虽然对道德标准有所提及,似乎都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一种道德宣誓和倡议,鲜有实质性的奖惩。因此,将“立德树人”这一目标量化,并加大道德指标在考评体系中的权重,辅以有较强操作性的奖惩制度,倒逼医科院校师生正思想、端言行,以德立身,这是医事法学专业的加强建设和提升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的时代要求。

(三)在医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中融入“立德树人”理念

“三全育人”之根本在于“立德铸魂”。课程思政是“立德树人”的关键环节和改革核心命题。医事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相关选修课程,均应当建立“立德树人”的课程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针,以“立德树人”为主线贯穿课堂教学、专业实践以及科学研究全过程。医事法学专业课程有其特殊性,我们应当兼顾医学与法学课程的相融相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实现医学课程的公共卫生安全教育与思政元素的结合,以及法学课程中对学生法治理念的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教育。实现对学生不间断、全周期的“立德树人”教育和培养,使之成为能担当历史使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深入进行课程改革。以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为主线,以课程思政为主要抓手,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立足医事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全领域、全周期贯通“立德树人”理念,培养学生的政治认同、政治意识和道德情操,将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形成协同机制,实现专业学习与道德修养的协同发展。

其次,以教学改革促进医事法学专业的课程思政改革,建立“立德树人”的教学改革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相关课题指南,在课程思政的元素提炼、课程思政内容的有机融入以及教学模式的改革等方面,汇聚更多的研究课题与研究资源,产出更多的医事法学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立德树人创新成果,对相关立项课题、学术论文以及创新案例赋予一定激励性分值,并将其纳入教师的职称晋升、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中。

其三,完善教材编审制度,构建医事法学专业教材的思政课程标准。教材是教学之根本,也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的基础和载体。由于医事法学专业涉及医学与法学课程,但目前的大多数医学教材均从科学和技术层面讲述本课程的知识,并未融入“立德树人”的思政元素。同样,法学课程虽有“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这些对道德价值的表述,但都是基于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而编写的内容,算不上真正意义上融入了思政元素。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课程思政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教材思政标准和相关编写体例,强化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汇编,实现课程思政的相容性、科学性、有机性和高阶性,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的教材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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