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增荣(Tsang Wing Ma) 澳门大学历史系
王翔宇 译 科罗拉多大学博尔德分校
鉴于新出土之法律与行政文献,本文将史与佐的制度性角色重构为中华帝国早期的两种低级行政官员。在西周时期,史是世袭的文书专员。(1)见Lothar von Falkenhausen(罗泰), Chinese 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 (1000-250 BC): 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孔子时代的中国社会(前1000至前250年): 考古发现》),Los Angeles: Cotsen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Univ. of California, 2006, 55-73; Constance A. Cook(柯鹤立), “Shi Qiang Pan” and “Xing Zhong”(《史墙盘》和《兴钟》) in A Source Book of Ancient Chinese Bronze Inscriptions(《中国古代青铜铭文资料汇编》), ed. Constance A. Cook and Paul R. Goldin(金鹏程),Berkeley: The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arly China, 2016, 93-100、115-125。据《史记》记载,秦于公元前753年首次任命史职纪事,并于公元前349年将有秩的史职纳入新设立的郡县中。(2)这两件事应在秦国的扩张过程之背景下理解。在秦文公时,秦对渭河平原的戎部落发起了一系列征伐战争。或许秦文公正是在东征之时意识到统治其臣民时建立档案记录系统的必要性。另一件事发生于秦孝公治下的商鞅变法之时。在公元前350年,秦将诸小乡聚合并为41个大县,并设县令。次年,秦在新设立的县中设置有秩的史职。见《史记》卷五,北京: 中华书局,1959年,第179、203页;卷一五,第723页。根据1975年在睡虎地第11号墓及1983年在同位于湖北省的张家山第247号墓出土的律令文献,(3)关于这两组资料的文本,除非特别说明,皆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 《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下文分别简称“《睡虎地》”和“《二年律令》”。关于两组资料的断代问题,见《睡虎地》,第1页;Anthony J. Barbieri-Low(李安敦) and Robin D. S. Yates (叶山),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A Study with Critical Ed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the Legal Texts from Zhangjiashan Tomb no. 247 (《中华帝国早期的法律、国家与社会: 张家山第247号墓所出法律文献的翻译与研究》),Leiden: Brill, 2015, 62-64,下文简称“《法律、国家与社会》”。多数学者认为史职在秦及汉代早期仍是世袭的,且被少数家族所专有。(4)例如李学勤: 《试说张家山汉简〈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第69—72页;曹旅宁: 《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 中华书局,2005年,第175—183页。然而,如此少数的史何以满足不断扩张的帝国日益增长的行政管理需求呢?(5)关于这些日益增长的行政管理需求的背景,见Cho-yun Hsu(许倬云), 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 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 722-222 B.C.(《转型中的古代中国: 公元前722至前222年的社会流动性的分析》),Stanford: Stanford Univ. Press, 1965, chap. 4。高村武幸、宫宅洁和冨谷至等日本学者认为中华帝国早期的史职可能并不限于世袭的文书专员。(6)高村武幸: 《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东京: 汲古书院,第88—111页;宫宅洁: 《秦汉时代の文字と识字—竹简·木简からみた》, 收入冨谷至主编: 《汉字の中国文化》,京都: 昭和堂, 2009年, 第191—223页;冨谷至: 《文书行政の汉帝国—木简·竹简の时代》,名古屋: 名古屋大学出版会, 2010年,第106—140页。李安敦(Anthony J. Barbieri-Low)和叶山(Robin D. S. Yates)根据张家山所出汉代律令,注意到史似乎是个“世袭职业阶级”,但也意识到“世袭选择的系统显然不足以培养庞大的帝国官僚体系所需的数以千计的史官”。(7)《法律、国家与社会》,第 1085—1086页。正如律令所示,佐在史之外也被委派了行政工作。本文将探讨史与佐的互补性质以理解史官职业的开放。
如果说律令展现了统治者意图对人民施行何种法令,行政文书则揭示了这些法令在执行过程中有何调整。2002年在里耶一号井中出土的大量秦简牍,(8)里耶出土的秦代木简牍数量超过三万枚,其中超过半数写有文字。关于里耶遗址的考古发掘资料,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 《里耶发掘报告》,长沙: 岳麓书社,2006年。对已出版考古资料矛盾之处的批评,见刘瑞: 《里耶古城J1埋藏过程试探》,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 《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84—97页。除非特别说明,简牍释文及残简缀合均参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 《里耶秦简 (壹)》,北京: 文物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简 (贰)》,北京: 文物出版社,2017年;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 (第一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里耶秦简牍校释 (第二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注意,整理者目前使用两组简牍编排序号,即整理号及出土号。本文主要使用整理号,未提供整理号之处,一律以方括号([ ])注明出土号。大致断代为始皇帝二十五年(前222)至秦二世二年(前208)之间。大多数里耶简牍被当作垃圾弃于井中之前实为迁陵县府中所藏的行政文书。(9)里耶秦简中亦含有官员个人书信,例如简8-659+8-2088 和 8-823+8-1997。高村武幸最近指出这些“拟官方文书的信件”是对政府官方文书的有力补充,因为它们表达了官方文书未能表达的私人想法。见《秦汉简牍史料研究》,东京: 汲古书院,2015年。据其中一份册书的记载,迁陵县设立于公元前222年,即秦完成统一的前一年。(10)关于该册书的探讨,见拙作 “Categorizing Laborers: Glimpses of Qin’s Management of Human Resources from an Administrative Document from Liye, Hunan Province,” (《秦代的人力资源管理: 从湖南里耶遗址出土的一份册书说起》)Early China(《早期中国》)44 (2021): 351-391。因此,里耶秦简揭示了秦帝国如何在新地强化其行政体系。里耶秦简表明在迁陵县行政体系中,史与佐二者间存在显著的平行关系,但持续出现的人手短缺问题可能使得二者间界线逐渐模糊。
秦汉出土法律文献揭示了史与佐这两个群体的行政专员角色。睡虎地和张家山出土的简牍是具有清晰考古学背景的文献,极为重要。(11)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是自20世纪70年代睡虎地秦简发现以来最有价值的秦代法律文献。然而,由于岳麓简曾被非法盗取,随后又被从香港古玩市场购回,包括其原出土地在内的考古学背景已不得而知。关于利用此类文本的讨论,见Paul R. Goldin(金鹏程), “Heng Xian and the Problem of Studying Looted Artifacts,”(《〈恒先〉和盗掘文物研究问题》) Dao 12 (2013): 156-158;Christopher J. Foster (傅希明), “Introduction to the Peking University Han Bamboo Strips: On the Authentication and Study of Purchased Manuscripts,”(《北大汉简简介: 文物市场所购写本的鉴定与研究》) Early China 40 (2017): 167-239。张家山所出《二年律令·史律》非常详细地介绍了中华帝国早期史的训练、考核和升迁体系,(12)《史律》亦含有关于卜和祝的法律,这表明这一时期他们也都被归入“史”类。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86页。这种分类应有其渊源,正如史官职业一样。见李零: 《西周金文中的职官系统》, 收入氏著《李零自选集》,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7页。极大地补充了《说文解字》和《汉书·艺文志》记载的零碎信息。(13)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5篇上,第11上—13上页;《汉书》卷三○,北京: 中华书局,1962年,第1720页。
《史律》称史子17岁时就开始在学佴的指导下学习。三年后,史学童(14)岳麓简包含一系列法律案例,题为“为狱等状四种”,其中第14个案例记载了一个名为“学”的学史被指控伪造信件。那时学15岁,比《史律》中规定的学史入学年龄还要小两岁。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223—235页;关于本案的英文翻译,见Ulrich Lau (劳武利) and Thies Staack (史达), Legal Practice in the Formative Stages of the Chinese Empire: 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Exemplary Qin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中华帝国形成过程中的法律实践: 岳麓简中秦代著名司法案例注释与翻译》),Leiden: Brill, 2016, 276-294。注意,新出版的岳麓秦简(第1236号简)称学史在登记于傅籍之前便能在学室学习。这或许解释了为何学比《史律》中规定的入学年龄要小。见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20页。将接受中央政府的太史令或各自郡守考核。只有那些能够背诵并写出《十五篇》中五千字以上内容的人才能成为史。(15)多数学者认同《十五篇》指史的启蒙读物——很可能是由大篆写成的《史籀篇》。见《法律、国家与社会》, 第1101—1102页注11。他们的考试内容还涵盖了八种不同字体。成绩最佳的学生将被任命为县中的令史,而成绩最差者则不被允许担任史职。太史令则每三年综合(“并”)各项考核的评价(“课”),从那些参与考核的史中选取最优秀者晋升为尚书卒史。(16)《二年律令》,第296—297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92—1093页。此外,《傅律》称担任畴官者,其后代也将继承其职位并在学佴的指导下学习。(17)《二年律令》,第 234页;《法律、国家与社会》, 第840—841页。关于秦汉社会中的世袭职业,详见邢义田: 《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收入氏著《天下一家: 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 中华书局,2011年,第412—432页。
正如李安敦和叶山所说,睡虎地与张家山法律文献的一致性表明,“法律上,汉承秦制,仅略有损益”。(18)《法律、国家与社会》,第219—224页。睡虎地《内史杂》(19)标题本身并未说明其属于何种形式的法律。岳麓简的新证据似乎表明这些法规属于“律”。《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4页收入了一些名为“内史杂律”的律令。中的三则条文具有特殊意义:
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20)《睡虎地》, 第63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85页。另见 A. F. P. Hulsewé (何四维), Remnants of Ch’in Law: 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Ch’in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3rd Century B.C., Discovered in Yün-meng Prefecture, Hu-pei Province, in 1975 (《秦法之余: 1975年湖北云梦发掘公元前3世纪秦律令文献译注》),Leiden: E.J. Brill, 1985, 87-88。以下简称“《秦法之余》”。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21)《睡虎地》, 第63页; Yates, “Soldiers, Scribes, and Women: Literacy among the Lower Orders in Early China,”(《士兵、史官和妇女: 早期中国底层的读写水平》) in Writing and Literacy in Early China,(《早期中国的书写与读写水平》) ed. Li Feng (李峰) and David Prager Branner (林德威),Seattle: Univ. of Washington Press, 2011, 348。另见 《秦法之余》,第88页。
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22)《睡虎地》,第63页; Yates, “Soldiers, Scribes, and Women,” 348。另见 《秦法之余》,第88页。
据此可知,史的官方培训场所称为“学室”,(23)关于“学室”,参见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0页。只有史的子弟才有资格在此学习。“侯(候)”和“司寇”是被处以各类苦役的刑徒,(24)关于各类刑徒的讨论,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93—201页。而“下吏”则是正待审判,但尚未判刑者。(25)见《睡虎地》, 第45页;《秦法之余》, 第61页注1。即使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读写能力,他们也不被允许在政府中担任史或佐。这表明一个人仅仅具有读写能力并不能保证其能获得史职。
相反,对于史而言,即使他犯了罪,他的职位仍将保留。如睡虎地《法律答问》所示,秦律曾规定如果世袭的“祝”和“史”被处以耐刑,他们将被专门划分为“耐卜隸”和“耐史隸”。(26)遗憾的是尚无证据说明该法律为何及何时变更。见 《睡虎地》, 第139页;《秦法之余》,第176—177页。关于耐刑的更多细节,见《法律、国家与社会》,第200页。可想而知,他们将与其他刑徒区分开来,并继续根据他们世代相传的专长而被分配任务。这些律令与《礼记》中对史的描述相符,他们被划分为“执技以事上者”,并且“不贰事,不移官”。(27)孙希旦: 《礼记集解》卷三,北京: 中华书局,1989年,第368页。
秦汉律令进一步规定,相对于世袭的史,被称为“佐”的行政专员也被委以文书任务。上述秦律表明,“侯(候)”“司寇”和“下吏”不仅被禁止担任史,亦不可担任佐。睡虎地的一则秦律告诉了我们关于佐的任命的更多信息: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28)《睡虎地》, 第62页。另见 Yates, “Social Status in the Ch’in: Evidence from the Yün-meng Legal Documents. Part One: Commoners,”(《秦代的社会阶层: 云梦法律文献,第一部分: 平民》)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哈佛亚洲研究学报》)47 (1987): 205;《秦法之余》, 第87页。
佐的职位并不是凭家族纽带而授予,其任命则限于那些已达“壮”年者。值得注意的是,这条秦律将那些“士伍新傅”者排除在外。至于何为壮年,《礼记》和《释名》都将之定义为三十岁。(29)见《礼记集解》卷一,第12页;王先谦: 《释名疏证补》,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146页。这对于我们理解佐的任命至关重要。至于“佐”在秦律令中究竟指什么,我们不妨回到《二年律令·史律》,其中三则条文和我们的讨论密切相关:
史、人(卜)不足,乃除佐。
吏备(惫)罢、佐劳少者: 毋敢亶(擅)史、卜。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30)《二年律令》,第302—303页;《法律、国家与社会》,第1099页。李安敦和叶山认为“佐”是官职“官佐”或“佐史”的简称。见前引第1108—1109页注35。我倾向于不将“佐史”和“官佐”视为具体的官衔。“佐史”应指汉代官制中低于百石和斗食的最低秩级,而“官佐”则泛指各类佐。在秦汉官制中,“官佐” 的用法与官啬夫类似。在里耶简8-1555中,“官佐”一词指乡佐,这种解释也在睡虎地第77号墓新发现的简牍中得到印证。虽然墓主越人曾任阳武乡佐,他亦被称为“官佐”。见 Chen Wei (陈伟) and Cai Dan (蔡丹), “Yue Ren, Luli, and Anlu: the Tomb Occupant of Yunmeng Shuihudi Han Tomb No. 77 and the Village Where He Resided,”(《越人、路里与安陆——云梦睡虎地77号汉墓墓主及其居里》) Bamboo and Silk (《简帛》)3 (2020): 250-251。
由此可知,佐可以填补史的空缺。且像史一样,当他们成为长者时,可以以非全职的日程工作。然而,这两种任命是有条件的。首先,只有当世袭的史出现缺额时,佐才能获得职位。这表明即使史官职业不再严格限于那些世代相传的家族,他们在填补史官职位时仍有优先权。其次,长期任职是对佐委以史职及考虑其服务类别的重要因素,不过这些条件并不适用于史。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提到,一个五十六岁的佐须工作整整二十年才能被考虑“八更”(即每八个月服务一个月)。(31)据广濑薰雄, 更数指其年度周期性服务间的相隔月数。更数越大,年度工作时间就越少。因此,当史到五十六岁时,他就开始每八个月工作一个月。从六十岁开始,他每年只需工作一个月。见广濑薰雄: 《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收入冯天瑜主编: 《人文论丛(2004年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71—284页。另见 《法律、国家与社会》, 第1107页注25。那他从何时开始工作呢?很可能是三十六岁左右,也就是史子通过考核开始工作约十六年后。如果我们根据《礼记》和《释名》将“壮”定义为三十岁,那他在达到壮年后不久即任职了,这与上述睡虎地律令相符。另外,这条也暗示有些佐在他们五十六岁时可能工龄还未满二十年。(32)睡虎地第77号墓墓主越人是个很好的例子。依据目前出版的资料,他很可能从40岁左右开始任职佐,死时享年54岁。假设他活到56岁,届时工龄仅满16年。见Chen and Cai, “Yue Ren, Luli, and Anlu”, 249、258-259。这些佐应以常规日程工作。因此可推知,佐通常比史子较晚开始正式工作。
刘邦的例子或可告诉我们更多关于壮年年龄在职业以及非世袭官员的读写能力习得中的重要性。《史记·韩信卢绾列传》记载“及高祖、卢绾壮,具学书”。(33)《史记》卷九三,第2637页。有趣的是,《高祖本纪》中说“及壮,试为吏”。(34)《史记》卷八,第342页。刘邦随后被任命为泗水亭长。尽管刘邦和卢绾通过何种渠道学习以及他们的学习效果如何还不得而知,(35)他们或师从本地的闾里书师。见《汉书》卷三○,第1721页。但重要的是,刘邦应是在壮年之时开始学习书写并入职的。合理推测是,他读写能力的习得主要和他在政府的行政工作密切相关。(36)居延和敦煌出土文献表明,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发重要告示会被抄写并在市、里门及亭等公共场所公布,亭长等官员在此将之解释给不识字的人。这说明亭长应具有一定的读写能力。关于这种公开陈列的告示的口头传述,详见冨谷至: 《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121—127页。对于他这样非史官家族或贵族出身的人来说,壮年的年龄在其职业发展和读写能力获得中有重大意义。(37)刘邦的对手项羽出身楚国贵族,在年轻时就能学习书写,这反映了秦末血缘纽带和读写能力习得间的紧密关系。见《史记》卷七,第295页。
记载关于秦代官员职业履历的出土文献表明,史与佐是行政官员中的双轨体系。睡虎地第11号墓主人喜是位已被充分研究的史官。其墓中发现的《编年记》记载了他的详细履历,(38)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四枚简(0552、0418、0687和0625)记录了一位史官的相似履历。公元前231年,一名叫爽的人在他13岁时首次向政府自占年龄。公元前223年,在其21岁时被任命为司空史。次年,也就是其22岁时转而担任令史。见陈松长: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7页。关于这些简牍的新研究,见史达 (Thies Staack), 《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所附官吏履历与三卷〈质日〉拥有者的身份》, 《湖南大学学报》 2016年第7期,第10—17页。为检视秦律中有关史的年龄规定提供了契机(表1)。
表1 《编年记》所见喜生平大事记(39)《睡虎地》, 第3—10页。关于《编年记》研究,见Achim Mittag(闵道安), “The Qin Bamboo Annals of Shuihudi: A Random No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Historiography,”(《睡虎地秦简编年史: 中国史料编纂角度杂谈》) Monumenta Serica (《华裔学志》)51 (2003): 543-570。
值得注意的是,喜17岁时登记于“傅”籍,这正是《史律》中规定的史学童进入官僚体系的年龄。他或被录入专门用于登记史的名册中。(40)见Yates, “Social Status in the Ch’in,” 216。里耶简中有关迁陵县令向学佴索取逃亡史学童名、“事”及其所在的里等信息的两枚简([14-18] 和[15-172])证实了这一点。(41)见张春龙: 《里耶秦简中迁陵县学官和相关记录》,《出土文献》第1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0年,第232页。两年后,喜被提拔(即“揄”)为史。(42)关于“揄”的含义,见《睡虎地》,第9—10页注47。在这两年中,他可能在学佴的指导下在学室中学习了有关文书工作的技能。
此外,里耶所出两份分属史与佐的伐阅(43)“伐”和“阅”分别指“功”和“劳”。胡平生认为二者在汉代是可换算的——约四年“劳”合一“功”。见胡平生: 《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年第4期,第54页。另见陈伟、熊北生: 《睡虎地汉简中的功次文书》,《文物》2018年第3期,第 65—70、96页。揭示了这两组行政官员的不同履历。
8-269:
资中令史阳里扣伐阅 [第1行](44)资中是汉代犍为郡下的一个县,但其在秦代的具体位置还不得而知。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99页。郑威: 《里耶秦简牍所见巴蜀史地三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第149页将之置于蜀郡下。
十一年九月隃为史 [第2行]
为乡史九岁一日 [第3行]
为田部史(45)“田部”一词只在目前出版的里耶简中出现过一次,其与“田官”的关系还不明确。四岁三月十一日 [第4行]
为令史二月 [第5行]
(第1栏)
□计 [第1行]
年卅六 [第 2行]
(第2栏)
户计 [右侧]
(第3栏)
可直(值)司空曹 [左侧](46)另见Yates,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of the Qin County of Qianling in the Light of the Newly Published Liye Qin jian (yi) and Liye Qin jiandu jiaoshi (diyi juan),” (《新出版〈里耶秦简(壹)〉和〈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所见迁陵县的官僚组织》),“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2012年6月20—22日,第54页。
(第4栏)
8-1555正:
冗佐(47)“冗”被广为阐释。在《二年律令》中,“冗”指政府中以全职工作但不算常员的人。见《法律、国家与社会》, 第1108页注30。上造临汉(48)临汉县未见于任何其他传世和出土文献。都里曰援,库佐冗佐 [第1行]
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 [第2行]
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 [第3行]
(第1栏)
年卅七岁 [第1行]
族王氏[第2行]
(第2栏)
为县买工用,端月行 [第1行]
(第3栏)
8-1555背:
库六人[第2行](49)另见 Yates,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of the Qin County of Qianling,” 55。里耶简中还有另一伐阅,但其中一些字已不可辨识。见郑曙斌主编: 《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 岳麓书社,2013年,第115页,简号[10-15]。
令史扣担任史共计十三年五月十二天。当这份伐阅被填写之时,他已三十六岁了。这就是说,他大概在二十三岁时开始担任史,比喜晚了三四年,比《二年律令》中的史学童晚了两三年。在三十六岁时,他已担任过乡史、田部史及令史,而且他将调任司空曹。与扣相比,佐援则较晚开启他的职业生涯。他在三十七岁时的履历仅有三月十二天。他曾担任无阳和众阳乡佐,当前担任冗佐(见表2)。
表2 史扣与佐援的履历
扣与援二人履历的差异与睡虎地和张家山墓中所出律令相符,尽管他们首次任职时的年龄与上面提到的律令中的规定稍有不同。这证实了源自世袭家族的史较年轻的时候就进入官僚体系,而佐则常常在相对年长的壮年——即三十岁左右才开始进入政府工作。在里耶简8-988中,狱佐谢向政府自占时,正值二十八岁,广义来说,仍然属于壮年之范畴。
秦及汉代早期关于世袭史官的律令表明,统治者倾向将行政工作委派给这种传统的文书专员,(50)最近,叶山认为“秦仍然注重家族背景和世袭地位: 它并不是个纯粹的军功国家或社会体系”,见其“Introduction: The Empire of the Scribes,”(《绪论: 史官帝国》) in Birth of an Empire: The State of Qin Revisited, ed. Yuri Pines et al.(尤锐等主编: 《帝国的诞生: 秦国再探》),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14, 145。但他们的人数并不足以处理如此繁杂的行政工作。例如,两份“迁陵吏志”记载迁陵县设吏员约100人,但实际人数仅有一半。许多官员被“使”外县了。此外,“缺吏”的问题亦长期存在。(51)8-1137号简是片残简,并不像9-633号简那样有“迁陵吏志”的标题。但据其内容判断,应是同类文献。江苏尹湾6号墓所出的木牍(YM6D2)上类似数据表明汉成帝时东海郡所属各县吏员定额从22至107人不等。(52)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 《尹湾汉墓简牍》,北京: 中华书局,1997年,第79—84页。另见Michael Loewe(鲁惟一), The Men Who Governed Han China: Companion to 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the Qin, Former Han and Xin Periods(《汉朝之主: 秦、西汉和新莽时期人物辞典手册》),Leiden: Brill, 2004, 48-49。与位于汉帝国腹地内郡的东海郡行政机构规模相比,地处秦帝国西南边陲的迁陵县早在两百年前就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无疑是引人注目的。然而,随着秦行政机构快速扩张,其官员数量显然不足。这种情况下,佐便被委以行政工作,而那些经历丰富者甚至在必要时可以被委以史职。但是,政府以另一种方式管理他们。
关于佐的律令极为强调任职时长与年龄。相比于那些从家族及官方培训体系中获得读写能力的世袭的史,佐则更依赖于自身实践经历。(53)秦汉行政体系中各类“式”可以让经验丰富的佐在未经史学校常规训练的情况下完成各种行政任务。见Barbieri-Low, “Model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Forms from the Qin, Han, and Tang and Their Role in the Facilitation of Bureaucracy and Literacy,”(《秦、汉和唐的法律与行政“式”及其在促进官僚体制和读写水平中的角色》) Oriens Extremus(《远东》)50 (2011): 125-156。正如律令强调的,其任职时长是衡量他们相关知识与技能的标准。另一方面,年龄的要求则与早期中国的道德观有关。历史叙事中常常给少年贴上扰乱社会秩序的众恶之源的标签。他们常常被添上“恶”以及“亡命”这样的修饰词,(54)关于“恶少年”的例子,见《史记》卷一二二,第3149页,卷一二三,第3174—3176页;关于“亡命少年”的例子,见《史记》卷五八,第2089页。另见王子今: 《说秦汉“少年”与“恶少年”》,收入氏著《秦汉社会史论考》,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9—40页。而且秦末众多叛乱实际上皆由少年发起或支持。(55)陈涉起义时,不堪秦统治的不少东部地区的少年纷纷响应,杀死守、尉、令等地方长吏。见《史记》卷六,第269页。相比之下,“长者”常常被认为是仁慈高尚的,以至于这个词语本身常被用来赞扬有德之人。(56)刘邦是个很好的例子。他在秦末内战中获得了“长者”的声誉。见《史记》卷八,第356—358页。可见,关于任职时长的规定意在保证佐能积累足够的实践经验以处理行政任务,而年龄的要求则是为了保证他们在担任公职时足够成熟。在家族纽带之外,年龄是个人获得社会认可的另一种方式。
里耶简记载了秦如何将史与佐纳入地方政府。为了分析他们在迁陵县政府中的角色,我将采用一个关于秦汉政府中官与曹之关系的理论。该理论首先由仲山茂于2001年提出,(57)仲山茂: 《秦汉时代の“官”と“曹”—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 2001年第82卷第4号,第35—65页。随后为众多中日学者所采用并完善。(58)青木俊介: 《里耶秦简に见える县の部局组织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9号,2005年,第103—111页;土口史记: 《战国·秦代の县―县廷と“官”の关系をめぐる一考察―》,《史林》第95卷第1号,2012年,第5—37页;《里耶秦简にみる秦代县下の官制构造》,《东洋史研究》第73卷第4号,2015年,第1—38页;《秦代の令史と曹》,《东方学报》第90册,2015年,第1—47页;高村武幸: 《里耶秦简第八层出土简牍の基础的研究》,《三重大史学》第14号,2014年,第29—85页;孙闻博: 《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简帛》第11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5—87页;郭洪伯: 《稗官与诸曹: 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简帛研究 二○一三》,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1—27页;邹水杰: 《也论里耶秦简之“司空”》,《南都学坛》2014年第5期,第1—7页;黎明钊、唐俊峰: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简帛》第13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31—158页。
依据该理论,秦至西汉时期的县级行政由两部分组成: 廷与官。廷的核心是令与丞。而分属诸曹的令史则协助他们监督“官”,即实际管理县里日常行政事务的机构。各官由啬夫领导,并有诸多史与佐辅佐。这样的平行结构一直主导县级行政。直到西汉末年,诸曹逐渐侵夺官的职能,并最终主导县级行政。接下来,我将探讨里耶所出的“券”。(59)关于这类文书的研究,见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 《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兼论岳麓秦简〈数〉中的未解读简》,《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69、96页。这些文书有助于理解迁陵县行政的平行结构以及史与佐作为两种行政官员之间的平行关系。
迄今出版的券很多是由负责分发粮食(即“出廪”)的仓官所发,并由属于廷的令史监督。例如简8-763和8-1545:
8-763:
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三月癸丑,仓守武、史感、禀(廪)人援出禀(廪)大隶妾并 [第1行]
8-1545:
丙廥粟=(米)二石 令史扁视平 [第1行]
卅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禀(廪)人援出禀(廪)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阴敝臣 富手 [第2行]
券上的文字包含7种信息: (1) 仓的名称;(2) 分发粮食的种类与数量;(3) 分发日期;(4) 负责分发粮食(“出廪”或“出以廪”)的人员;(5) 接受粮食者;(6) 经手券书的人(“手”);(60)关于“手”字,见下部分讨论。(7) 监督分发粮食的官员(“监” 或“视平”)。券上偶然出现的信息缺失或是由于经手人粗心大意。(61)然而,有些券上省略了仓名,这或是有意为之。它们或被放入标有其所属仓的不同竹笥中以分类。不过,券上大部分信息与睡虎地秦律所述基本一致。一则名为“效”的条文规定每次收纳粮食时,应当妥善登记(即“籍”)粮仓的名称、粮食数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62)关于“为户”有不同的解读,或指“封缄”仓门的过程。见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三) : 〈秦律十八种〉(〈仓律〉)》,《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4年第8期,第 58页。,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63)《睡虎地》, 第58页。
正如秦律所言,粮食的分发需要遵循同样的程序。显然,里耶记录分发粮食(“出廪”)的券就是睡虎地秦律所提及的粮仓登记的确凿证据。至于券上所登记的人员,仓啬夫或仓守啬夫是仓中负责分发粮食的主管,而史与佐等人员则在这个过程中起协助作用。(64)有些时候,史或佐会缺席分发粮食的过程,或是由前文所述的迁陵县缺吏问题所致。见9-268、9-363简。廪人并不是官员,而是实际执行分发任务的人。据里耶《徒簿》,当廪人只是给从事各种苦力的“徒”分派的任务之一。(65)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龙山里耶秦简之“徒簿”》,《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3年,第101—131页,第[9-37]、[9-1779]、[10-19]和[16-79]号简。至于令史,《法律答问》中的一则条文称他负有监督粮仓的法律责任:
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66)《睡虎地》, 第128页;《秦法之余》, 第162页。这点在岳麓简的一则律令中尤为显著,其中规定令史负责监督粮食分发是否公平(“视平”)。见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2页。
秦《置吏律》称当啬夫的位置出现空缺时,令史可以临时代理该职位(称为“守”),而史与佐则无此资格。(67)《睡虎地》, 第161页;《秦法之余》, 第77—78页。这表明相比属于各官下属的史与佐,负责监督各官的令史是更高级别的官员。此外,秦《置吏律》还规定当啬夫调任其他部门时,他亦不可将佐等前下属带到新部门。(68)《睡虎地》, 第159—160页; 《秦法之余》, 第76—77页。综合这两条律令,秦律意在防止啬夫和其“故吏”之间在原部门之外形成长期关系。另一方面,其亦试图防止政府部门落入靠原上下级关系而相互勾结的官员们之手。
里耶秦简至少在两个方面加深了我们对秦帝国在县级层面粮食管理的理解。其一,在负责粮食分发的人员中,史与佐从未在任何单一券中同时出现过。他们的名字在仓啬夫(或仓守)和廪人等职位间可交替地出现,这表明他们在粮食分发的过程中身处相同位置并负有相同责任。其二,在其他案例中,作为监督粮食分发的令史的职位可以被另一官员——令佐——替代。正如简牍8-1549所示:
钱十七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仓□、佐卻出买白翰羽九□长□□□□之□十七分,□□阳里小女子胡[第1行]
□ 令佐敬监□□□□ 卻(69)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55页误将“卻”字释为“巸”字。手 [第2行]
在分发粮食的券之外,还有不少记录分发钱币或是其他货物的券,它们的内容与格式大致相同。简牍8-1549就是其中的一例。(70)另见8-891+8-933+8-2204组简及 8-1751+8-2207组简。在这两例中,令佐俱监督了少内主持的丝织品分发任务。尽管有些字已经无法辨认,但显然这里作为监督者的令史一职被一个名为敬的令佐所替代。(71)令佐仅见于里耶简和岳麓简中。他们的官方职责几乎与令史一致。见赵岩: 《秦令佐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 66—70页。值得注意的是,在仓官与廷中分别存在史与佐和令史与令佐两组平行结构。(72)在里耶秦简中,“令史”和“令佐”有时简称为“史”和“佐”。见赵岩: 《秦令佐考》,《鲁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70页。这极大地加深了探寻里耶秦简中官员履历的难度,故当决定“史”与“佐”是指官衔史与佐还是令史和令佐的简称时须格外谨慎。另外,根据里耶秦简中含“史”或“佐”的官衔,我们可以整理出更为完整的展现迁陵县史与佐平行关系的列表:
史佐
史 佐
令史 令佐
狱史 狱佐
尉史 尉佐?
小史 小佐?
在官衔“史”与“佐”前通常会加上所在官的名称,而令史和令佐的头衔前也会加上所在曹的名称,以此表明其所属。这些人构成了迁陵县的大多数行政官员。尽管迄今出版的里耶秦简中并未出现“尉佐”或“小佐”这样的官衔,但列表中大部分史的官衔都有相应的佐官衔。(73)“尉佐”和“小佐”这两个官名见于岳麓简。见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5页第0559号简,第137页第1396、1367号简。显然,这种平行关系亦见于冗官之中。整理者曾透露,尚未出版的里耶秦简中含有专门记录“冗史”与“冗佐”的“名籍”。(7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 《里耶秦简(壹)》,第3页。
史与佐的双轨体系之间似乎也存在交集。如上所述,在西汉早期,当史出现短缺时,资历较深的佐可以被任命为史。在里耶秦简中也不难发现,一些人可以打破这两种行政官员体系之间的界限。例如,在简8-1008+8-1461+8-1532中,令佐华证实他曾担任过尉史。不过,我们还不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史可以担任佐。如上所述,迁陵县的“缺吏”现象或导致这两种不同官员体系的交织,而其他地方可能也是如此。(75)新出版的两组岳麓秦简与这个问题相关。《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第1396号和1367号简中有一属于《置吏》的秦律,称“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当史被任命为佐时,并无严格的年龄要求,因为这些史已通过了资格考试,确保他们具备所需的行政能力。见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7—138页。另外四枚简(1807、1810、1871、1859)更直接地阐释了这个问题。在公元前218年,秦腹地有超过100名史学童为了逃避工作而在资格考试中舞弊。作为惩罚,他们被送往位于帝国东北边境的辽东郡(位于今辽宁省)担任佐,那里或存在佐的短缺问题。见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第179—180页。
每份券书末端的“×手”用语为理解史与佐在行政文书的制作过程中的角色提供了重要线索。如陈伟及其团队所见,券上所登记的史或佐的名字通常与文末“手”字前名字是一致的。(76)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 (第一卷)》,第5页注12。邢义田认为位于文末“手”字前的名字正是实际书写的人,因此里耶简中的“手”字最好理解为书写者。(77)邢义田使用“书写者”而非“书手”一词,因为在部分案例中,“手”字前的人名并未担任史或佐,而可能是官啬夫或其代表。见邢义田: 《“手、半”、“曰啎曰荆”与“迁陵公”: 里耶秦简初读之一》,简帛网,2012年5月7日。尽管他的意见被广泛采纳,但我希望对这个字提出另一种可能的解读,以更好理解史与佐应具备的行政素养(administrative literacy)。
“×手”由某人名与“手”字组成。(78)关于“×手”的文献综述,见土口史记: 《中国古代文书行政制度—战国秦汉期出土资料による近年の研究动向—》,《中国史学》2013年第23期,第 114—116页。相似功能的用语亦见于居延和敦煌出土的汉代行政文书。它常见于汉简的尾部——通常在正面或反面底部左侧——以记录参与文书制作的人员。然而,不但“手”字可能省略,其通常会列举一个以上人名,每个人名前附有其官衔。见Enno Giele (纪安诺), “Signatures of ‘Scribe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中华帝国早期“史”的署名》) Asiatische Studien/Études Asiatiques(《亚洲研究》)59 (2005): 365-384。中日学者大多将之称作“某手”。一份出自里耶的册书(8-755、8-756、8-757、8-758、8-759及8-1523)清楚表明秦代官员会依据“X手”的记录确定处理文件的负责人。(79)见拙作“Categorizing Laborers”。另外,岳麓简中的一宗秦代法律案件记载了州陵县守绾与县丞越误将一个案件上呈给廷尉。经手所呈文件的获也被处以相同罚款,即一盾。从这个案例可知,显然获与其长官负有集体责任。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04页;另见Lau and Staack, Legal Practice in the Formative Stages of the Chinese Empire, 114-117。在行政文书中该用语的记录最早见于秦武王二年(前309)的一件木牍上。(80)该用语或有更早渊源。一个断代为秦惠文王四年(前334)的瓦书记载了由官衔“史”、人名及“手”字组成的短语。该瓦书是将土地授予一名担任右庶长的秦代官员的凭证。根据铭文,瓦书应被埋在授予土地的边界。遗憾的是,原考古背景已不可考,也没有发现足够的同类瓦书可供比较。此外,“手”字释文的准确性亦存在争议。见郭子直: 《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14辑,北京: 中华书局,1986年,第177—196页。这件木牍于1979年发现于四川郝家坪的一座墓中。(81)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编,陈伟主编: 《秦简牍合集(贰)》,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90、349—350页。最近在睡虎地第77号墓发掘的行政文书表明该用语至迟在西汉早期仍在使用。(82)见熊北生、陈伟、蔡丹: 《湖北云梦睡虎地77 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文物》 2018年第3期,第44—46页。此外,该用语亦见于三份断代为公元前183至前142年的《告地书》中。(83)这三份呈送给地府的文献分别发掘自三座早期汉墓: 谢家桥、高台、孔家坡 (皆在湖北)。见杨勇: 《谢家桥1号汉墓》, 收入荆州博物馆主编: 《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8年,第191—194页;荆州博物馆: 《荆州高台秦汉墓》,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2页;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考古队: 《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7页。当中程式化的语言和移名数的行政程序应是模仿秦汉地方行政文书。(84)见Guolong Lai(来国龙), Excavating the Afterlife: The Archaeology of Early Chinese Religion (《楚地宗教的考古学研究》)(Seattle: Univ. of Washington Press, 2015), 147。
理解“×手”准确意义的难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缺乏进一步信息(比如官衔、姓等)以确认“手”字前名字所属人士的身份。其二,“手”字本身意义模糊。迄今出版的里耶秦简中,我发现了93个实例,其中“手”字前的人名出现在了同一文本的其他地方,且伴有官衔记录,从而得以确认其身份(见表3)。
表3 里耶秦简中名字在“手”字前的官员
这些官员几乎90%都是史与佐,表明这两种官员一起构成了迁陵县负责处理文件的绝大多数行政官员。而其中佐的占比较史更高,或许说明后者已不再是行政官员中的主体。
但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手”字?尽管我同意邢义田所说书写是史或佐在处理行政文书时的重要任务,但我怀疑这并非他制作一份由木或竹制成的文书时的唯一任务。在详细地分析了里耶出土券书后,张春龙、大川俊隆和籾山明指出除了文字之外,券书的物质载体亦载有信息。这些券被用于核实交易或货物调运。它们通常由长36.5至37.2厘米、宽0.8至2.1厘米的木简做成。在文字之外,这些券的一侧常有不少“刻齿”。(85)刻齿的特征亦见于居延和敦煌发掘的汉简上。见籾山明: 《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のために》,收入氏著《秦汉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 形态·制度·社会》,东京: 昭文社,2015年,第17—61页;纪安诺: 《汉代边塞备用书写材料及其社会史意义》,《简帛》第2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88—492页;张俊民: 《悬泉置出土刻齿简牍概说》,《简帛》第7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 235—256页。这些“刻齿”被做成不同的形状,各自代表一个数字,所有刻齿代表的数字加起来与券上所载货物或钱币的数量相符。木简从一端中间剖开,另一端保持相连。当券上文字与“刻齿”做成后,另一端就被切断,券就被彻底分成两份,随后双方各存一份。(86)张春龙、大川俊隆、籾山明: 《里耶秦简刻齿简研究》,《文物》2015年第3期,第53—56页。
那么这些“刻齿”由何人所做呢?未经加工的木简可能是由“徒”大规模生产的,(87)8-2146是《徒簿》的一片残简,其中“伐牍”指“徒”从事的劳役之一。这与一则关于“司空”的秦律相符,其规定了木制书写材料的生产。见《睡虎地》, 第55页;《秦法之余》,第73—74页。关于汉代书写材料的大规模生产的研究,见汪桂海: 《汉代官府简牍的加工、供应》,《简帛研究 二○○九》,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2—148页。但将一对券做成特定形状则必然需要一定专业知识。为了确保“刻齿”与券书上所写的数字相符,制作人需要能够熟练地使用书刀,(88)更多关于书刀的研究,见钱存训: 《汉代书刀考》,收入氏著《中国书籍、纸墨及印刷史论文集》,沙田: 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3—56页。并具备一定的读写和算数能力。我们不妨回到上文论及“出廪”券上的文字,在参与粮食分发的人士中——即仓啬夫、史或佐和廪人,其中仓啬夫是主官,即使他具备相应知识也未必会亲自操刀。(89)仓啬夫或仓守啬夫只有在史或佐缺席时才会亲自经手券书。见9-268、9-363简。其次,作为廪人的“徒”恐怕不太可能具备如此素养。如此一来,就仅剩史或佐有能力制作与券上数字相符的“刻齿”了。考虑到“刻齿”是一对券中不可或缺的承载信息部分,“手”字就不应仅释为书写之义了。因此,我将之理解为一个动词,(90)里耶秦简中还有另外两种类似结构的用语,学者通常称之为“某发”和“某半”。与“某手”一致,它们也是由一个人名和一个表明其在具体的行政程序中职责的动词构成。见陈剑: 《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70—376页。即经手(handle),(91)Enno Giele, “Signatures of ‘Scribes’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363。纪安诺是少数如此翻译并理解这个用语的学者之一,他对这个用语是否代表个人签字存疑。以更好地反映制作一份木/竹文书这一完整任务。
尽管据考古发现,纸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已在中国西北地区使用,但直到4世纪才最终取代木竹成为主要书写材料。(92)见冨谷至: 《木简·竹简の语る中国古代: 书记の文化史》,东京: 岩波书店,2003年,第103—222页; 冨谷至: 《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8—28页;籾山明: 《秦汉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第一部。有些特定形式的木简(比如楬)在4世纪后仍在使用,且给东亚地区的木简使用留下深远影响,这在7、8世纪的朝鲜半岛及日本尤为显著。(93)见 Satō Makoto (佐藤信), “The Wooden Tablets (mokkan) of Ancient Japan,”(《古代日本的木简》) Acta Asiatica 69 (1995): 84-117; Kim Chang-Seok (金昌锡), “Ancient Korean Mokkan (Wooden slips): With a Special Focus on Their Features and Uses,” (《古朝鲜木简: 以其特征与使用为中心》)Acta Koreana 17.1 (2014): 193-222。那么当纸成为最普遍的书写材料后,这些木简还剩下什么功能呢?冨谷至认为其材质承载着无法完全被纸或其他媒介取代的信息。除了刻齿,简牍的形状、长度和宽度等形态特征或承载并传达了和所书文字本身一样重要的信息。(94)不同形状、长度和宽度的木、竹简被用于书写不同种类的文献。见冨谷至;《木简·竹简の语る中国古代》,第81—95页;冨谷至: 《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29—49页。值得注意的是,在7、8世纪纸已广泛使用时,木简在日本仅用于行政和经济事务。(95)Satō, “The Wooden Tablets (mokkan) of Ancient Japan,” 97-112; David B. Lurie, Realms of Literacy: Early Japan and the History of Writing (《读写能力的领域: 早期日本和书写历史》),Cambridge: Harvard Univ. Asia Center, 2011, 121-125。这或许表明相比于竹,木的材质更适合记录行政信息。(96)冨谷至认为木比竹更易于塑成不同形状以用于各种行政目的,这或许解释了在中国为何纸并不能立即取代木(《木简·竹简の语る中国古代》,第98—102页)。事实上,木作为早期书写材料并不限于东亚地区。关于以全球视角看木作为早期书写工具的简述,见Lajos Berkes, Enno Giele, Michael R. Ott and Joachim Friedrich Quack, “Holz,”(《木》) in Materiale Textkulturen: Konzepte-Materialien-Praktiken,(《物质文本文化: 概念-材料-实践》) ed. Thomas Meier et al., Berlin: De Gruyter, 2015, 383-395。这解释了为何秦汉时期的史——也就是传世文献所称的“刀笔吏”——常常带着书刀和笔: 使用书刀改动简牍的物质特征和用笔在上面书写同等重要。沂南发掘的一处墓前室西壁上展现了史官的最佳画像(图1)。
图1 一位史官双手持文书,腰间挂有书刀,笔置于右耳。(97)见曾昭燏、蒋宝庚、黎忠义: 《沂南古画像石墓发掘报告》,北京: 文化部文物管理局,1956年,图版28,拓片第6幅。马增荣摹绘(右)。
借鉴当代社会中“素养研究”(literacy studies)的新视角,(98)见Brian Street, “What’s ‘New’ in New Literacy Studies? Critical Approaches to Literacy in Theory and Practice,”(《新素养研究新在何处?对素养理论与实践的批判性视角》) Current Issues in Comparative Education, 5.2 (2003), 77-91; David R. Olson, “Why Literacy Matters, Then and Now,”(《读写能力为何重要,今与昔》) in Ancient Literacies: The Culture of Reading in Greece and Rome, (《古代读写能力: 希腊与罗马的阅读文化》)ed. William A. Johnson and Holt N. Parker, Oxford: Oxford Univ. Press, 2009, 385-403; Literacy for Life: 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6,(《2006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 为生命扫盲》) ,UNESCO, 2017年5月11日访问,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4/001416/141639e.pdf。中文世界对“literacy”一字没有固定的翻译,学者间对此字的理解迥异,但他们所采用的不同翻译正反映了他们对此字的不同理解和使用方法。因此,本文因应语境将之翻译成“素养”“读写能力”或仅某种“能力”。古代史学者们开始认识到背景脉络(context)在literacy应用上的重要性。学者提出了诸如书名能力(name literacy)、商业素养(commercial literacy)和列举能力(list literacy)等不同类别的literacy概念来适用于特定的社会、政治及文化脉络。如Rosalind Thomas所说,“与其将‘literacy’视为一种独立的、可分离的技能,研究者及教师们更倾向将之视为一种融入的活动——或理解为社会环境与书写潜能间的一种张力”。(99)Rosalind Thomas, “Writing, Reading, Public and Private ‘Literacies’: Functional Literacy and Democratic Literacy in Greece,” (《书写、阅读,公与私‘读写能力’: 希腊的功能性读写能力与民主素养》)in Ancient Literacies, 14。关于中华帝国早期读写能力的代表性研究,见冨谷至: 《文书行政の汉帝国》,第106—140页;エノ·ギーレ(纪安诺): 《古代の识字能力を如何に判定する—汉代行政文书の事例研究—》,收入高田时雄主编: 《汉字文化三千年》,京都: 临川书店,2009年,第133—154页;Yates, “Soldiers, Scribes, and Women,” 339-369; Barbieri-Low, “Craftsman’s Literacy: Uses of Writing by Male and Female Artisans in Qin and Han China,”(《匠人读写能力: 秦汉时期男女匠人对书写的使用》)in Writing & Literacy in Early China(《早期中国的书写与读写能力》), 370-399; 邢义田: 《秦汉平民的读写能力——史料解读篇之一》, 收入邢义田、刘增贵主编: 《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 古代庶民社会》,台北:“中研院”, 2013年,第241—288页; 《汉代边塞隧长的文书能力与教育——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读写能力的反思》,《“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 第88本第1分,2017年,第85—144页。我提出使用“行政素养”的概念来理解像史与佐这样的行政官员在简牍世界中所需具备的素养。这里的“行政素养”并不局限于阅读、书写与计算能力,而包括一个人为了在行政工作中准确记录或传递重要信息而习得的改动简牍物质特征所需的具体知识技能。这组知识技能包括懂得一份文书中每个物质特征的含义及熟练使用书刀的能力。那些具备“行政素养”的人,用王充的话说,可称为“佐史之材”。(100)黄晖: 《论衡校释》,北京: 中华书局,1990年,第540页。 注意,汉代边陲居延与敦煌出土的名籍表明汉朝政府充分意识到“史”(有资格成为史)与“能书”的区别。见邢义田: 《汉代边塞隧长的文书能力与教育——对中国古代基层社会读写能力的反思》,《“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8本第1分,第91—100页。
本文探讨了史与佐在秦及西汉时期行政体系中的角色。睡虎地和张家山墓中所出的法律文献表明,除了世袭的史官,非世袭的佐亦被委以行政工作。当世袭的史不足时,佐可以填补史的空缺。史职的开放可视为对由秦帝国扩张造成的日益增长的行政需求的回应。针对史与佐的不同规定表明,尽管家族纽带仍被极为看重,但年龄和资历也成为平凡子弟获取社会认可的众多途径之一。
在迁陵县的行政中,史与佐执行相同类别的行政任务,例如在分发粮食这样具体的行政任务中担任相同职务。张家山法律文献称资历较深的佐可以填补史的空缺,而里耶简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史在必要时也可以担任佐的职位。史与佐这双轨间的交集或模糊了二者间的界限,正如“佐史”这一合成的称号作为秩级出现在汉代官制中。(101)《汉书》卷二,第85页。相应的,正如东汉学者许慎所说的那样,在他的时代,关于史官培训的律令已名存实亡。(102)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第15篇,第10上—13下页。另见《法律、国家与社会》, 第1090—1091页。
最后,我提出“行政素养”的概念以理解中华帝国早期史或佐应具备的能力。鉴于木/竹书写材料的物质特征可能承载着与上面所书文字一样重要的信息,改动其物质特征所需的知识技能应被视为行政素养中关键的部分。不妨以一个现代的类比作结:“计算机素养”(computer literacy)的概念不局限于指读写能力,而是指广义的生成及获取电子信息的技能。倘若将“literacy”理解为一种孤立的、剥离语境的读写能力,那么我们就无法认识到信息处理过程中某种可能的特定技能。这对古代研究来说亦然。
附记:感谢Anthony J. Barbieri-Low(李安敦)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有益建议,以及两位T’oungPao(《通报》)匿名审查人详尽的评论和建议。本文曾提交2016年4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亚洲研究协会(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第75届年会,评论人Enno Giele(纪安诺)教授提供不少有益建议;修改过程中,又蒙朱国藩、Charles Sanft(陈力强)、John W.I. Lee (李远方)、徐兆安和唐俊峰等同仁惠示宝贵意见,负责里耶考古发掘的张春龙先生授权使用里耶秦简相关图片,在此一并致谢。本文原以“Scribes, Assistants, and the Materi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in Qin-Early Han China: Excavated Evidence from Liye, Shuihudi, and Zhangjiashan”为题发表于T’oungPao103.4-5 (2017): 297-333。最后,感谢王翔宇先生的中文翻译,本文作者据此另作补订,并因篇幅限制删去部分图片,但主要论点未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