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四告》及金文中的及物状态动词“宜”*

2022-03-15 03:0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出土文献 2022年1期
关键词:用例君子文献

任 荷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蒋 文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引言

近出《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第十辑有《四告》篇,包含周公旦、鲁公伯禽、周穆王满、召伯虎四篇告辞,每告之末皆以“宜尔祜福”作结:

亓(其)尚龏(恭)尔义(仪),勿又(有)庶戾,宜尔祜(嘏)福。

弋(式)卑(俾)曾孙龏(恭)尔明(盟)祀,宜尔祜(嘏)福。

“宜尔祜福”中“尔”和“祜福”意思相对清楚。“尔”显然指代所祷告的对象、所祷告的神鬼(如周公旦所告的皋繇);“祜福”当从陈剑先生之说读为“嘏福”,理解为“所嘏之福”,即“所予之福”。(1)陈剑: 《简谈清华简〈四告〉与金文的“祜福”——附释唐侯诸器的“佩(赗)”字》,《出土文献综合研究集刊》第13辑,成都: 巴蜀书社,2021年,第1—22页。整理者认为“祜福”是同义名词连用,见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黄德宽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上海: 中西书局,2020年,第116页注〔四六〕。至于“宜”,整理者注引《荀子·大略》“不时宜”杨倞注“宜,谓合宜”,(2)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黄德宽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第116页注〔四六〕。但“合宜”具体究竟如何落实到简文之中,整理者并未言明。

其实,《四告》之“宜”尚有不小的研究空间,以“合宜”释之尚不确切。本文拟探讨“宜尔祜(嘏)福”中“宜”到底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并将涉及史墙盘、钟、秦子簋盖、虢季钟铭文中用法相同的“宜”。

“宜尔祜(嘏)福”这类“宜”之所以难以解释到位,根本原因在于学界对于上古汉语时期“宜”的各项用法及语义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有鉴于此,在具体讨论《四告》中的“宜”之前,我们将先用语言学的眼光去审视上古传世文献(古书类)中“宜”的用例,(3)之所以先将考察范围设置为“传世古书类文献”,是因为文本量足够大、范围相对明确、文本相对稳定、文本解读也比较明确。以传世文献为语料,穷尽性地调查某词的全部用例,能够较好地归纳出该词的各项用法。看看“宜”到底有哪些用法、表达什么意思。

一、据传世文献看及物动词“宜”的真正语义

通过对24部有代表性的上古传世文献(4)考察范围如下: A: 《诗经》《尚书》《论语》《左传》《国语》《墨子》《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战国策》《周易》《老子》《管子》《商君书》《孙子》《仪礼》;B: 《礼记》《大戴礼记》《韩诗外传》《晏子春秋》《春秋公羊传》《春秋穀梁传》。A组基本都是为学界所公认的汉代以前的文献(反映了先秦时期的语言)。B组文献虽相传是西汉人手笔,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应该是“先秦口耳相传留下来的”(见魏培泉: 《论先秦汉语运符的位置》,“In Honor of Mei Tsu-Lin: Studies on Chinese Historical Syntax and Morphology”, Paris: CRLAO, Ecole des Hautes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1999年,第286页)。的穷尽性考察,发现用作形容词或动词的“宜”(5)文献中还有“祭祀、饗食”义动词“宜”、“菜肴”义名词“宜”、表“适宜的事情、办法、地位、道理等”义的名词“宜”和表“应该;推测”义的情态助动词“宜”,这些用法与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无关,故不纳入讨论范围。另有15个例子存在歧解,既可分析为动词,也可分析为情态助动词(因为情态助动词用法来自动词用法的重新分析,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参见任荷: 《汉语“形源”助动词的生成机制与历史演变》,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北京大学,2020年),故亦未纳入本文的讨论。共208例。这类“宜”的主要句法功能是充当谓语核心,偶尔充当定语或状语。

“宜”作谓语且不带宾语的用例(不及物用法)共106例,记作“S宜”,例如:

(1)二子之不欲战也宜,政在季氏。

(《左传》哀公十一年)

(2)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韩非子·心度》)

(3) 天时不祥,则有水旱;地道不宜,则有饥馑;人道不顺,则有祸乱。

(《管子·五辅》)

(4)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

(《孟子·梁惠王上》)(6)此例为主谓倒装句,“宜”作谓语。有些用例中“宜”后未出现语气词,但其句法结构仍然是主谓倒装,如《左传》文公元年“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

上述用例中的“宜”通常被归为形容词,义为“合宜、合适、恰当”,表达对主语所指事物或事件的价值评判,即该事物或事件某些方面的属性符合(说话人心中的)标准或要求。

“宜”带宾语的用例(及物用法)共96例,记作“S宜O”。例如:

(5)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诗经·周南·桃夭》)

(6) 假乐君子,显显令德。宜民宜人,受禄于天。

(《诗经·大雅·假乐》)

(7)君子万年,宜其遐福。

(《诗经·小雅·鸳鸯》)

(8) 左之左之,君子宜之。

(《诗经·小雅·裳裳者华》)(7)下句作“右之右之,君子有之”。林义光解释说:“有亦宜也。《荀子·不苟》篇引此诗而释之云: 此言君子能以义屈信应变故也。《韩诗外传》卷七言周公一人之身能三变者,所以应时也,亦引此诗。《说苑·修文》篇云: 《诗》曰,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传曰,君子者无所不宜也。下文云,为左亦宜,为右亦宜。是皆以有与宜同训。有犹得也。相得即相宜之义也。”见林义光: 《诗经通解》,上海: 中西书局,2012年,第273页。

(9) 桑麻殖于野,五谷宜其地,国之富也。

(《管子·立政》)

(10)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

(《礼记·内则》)

(11) 赵人李园,持其女弟,欲进之楚王,闻其不宜子,恐又无宠。

(《战国策·楚策四》)

(12)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

(《礼记·内则》)

(13) 请许学者而行宛曼于先王,或者不宜今乎?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对于这类用例中的“宜”,前人的解读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宜+N”的含义是“宜于N”(即“S适合于O”)。(8)白晓红: 《先秦汉语助动词系统的形成》,《语言研究论丛》1997年第7期,第223—224页。《汉语大词典》则认为“宜人”“宜民”的“宜”义为“使合宜、使合适”,且列在“合适、适当、适宜”这个形容词义项之下,可见编者将其视为形容词“宜”的使动用法;但“宜民”词条下的解释是“使民众安辑”,“安辑”与“合宜”并不等同,显得自相矛盾;书中还单列了一个义项“使和顺;亲善”,所举例子有上引例(5)之“宜其室家”和例(12)之“子甚宜其妻”。(9)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 《汉语大词典》,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1373页。按:“使和顺”这个解读源于朱熹《诗集传》对“宜其室家”的“宜”的解释——“宜者,和顺之义”。也有学者将部分用例中的“宜”解为“适合”义,如上引例(8)之“君子宜之”、《诗经·小雅·鸳鸯》“福禄宜之”;将另一些用例中的“宜”解为“使……适合”“使……和睦”等使动义,如上引例(5)之“宜其室家”、《礼记·内则》“子不宜其妻”。(10)彭再新、刘红花: 《〈诗经〉中“宜”字的意义和用法》,《怀化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75—76页。

产生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宜”和宾语之间的语义关系:

若将宾语视为“宜”所关涉的对象(可称为“关系宾语”),“S宜O”所表达的意思就是“S宜于O、适合O,S与O相配”——可称之为“解读Ⅰ”。

若将宾语视为事件中的被致使者(可称为“使动宾语”),“S宜O”就带有使动义,有时译为“S使O合宜、合适”,有时译为“S使O和顺、安辑”等——统称为“解读Ⅱ”。

本文认为,解读Ⅰ才是正确且准确的解读。下面具体论证。

解读Ⅰ将“宜”释作“适合……、与……相配”,但这还只是停留在翻译的层面。为了准确描述其语义,我们采用了词汇语义分析中常用的词义分解方法,将“宜”的词义剖析如下:“宜”表达一个静态的关系事件,有两个必要参与者,其一是主体,其二是客体,该事件的语义可表述为:以客体的某些属性为参照,主体的某些属性能够与之适配,或者说,主体能够满足“与客体适配”的要求。

例(5)“宜其室家”及下文的“宜其家人”说的是这位女子适合她的家庭/家人,或这位女子与她的家庭/家人相宜、相配。例(6)说有令德的君子适合他的百姓,与他的百姓相宜相配。例(7)是君子与他所受之福禄相配(配得上所受之福禄)。例(8)是君子适合于所行之事。例(9)是五谷适合其所种植的土地。例(10)讲的是饮食中主食与肉食的搭配——牛肉适合(搭配)大米饭,羊肉适合黍米饭,等等。例(11)的“宜子”是常见表达,字面上说的是女子与“子”相宜相配,实际上表达的是容易生子。例(12)是儿子与他的妻子相宜相配,程度副词“甚”表明适配程度高。例(13)说的是,允许学者实行渺茫广远的先王之道,恐怕不适合现在吧?

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S宜O”句式中主语S所指称的人/事物/事件记作A,将宾语O的所指记作B。“S宜O”字面上说的是A能够满足“与B适配”的要求(A的某些属性与B的某些属性适配),由此可推导出,B也能满足“与A适配”的要求(B的某些属性也与A的某些属性适配)。比如: 君子与他的福禄相配,意味着福禄也与君子相配;五谷适合(种植于)某块土地,意味着这块土地也适合(种植)五谷;牛肉适合(搭配)大米饭,意味着大米饭也适合(搭配)牛肉。在语料中也确实发现了部分主宾语互换的例句。比如,例(7)的“君子宜其遐福”对应例(14),例(9)的“五谷宜其地”对应例(15)。

(14) 君子万年,福禄宜之。

(《诗经·小雅·鸳鸯》)

(15) 如艾而夷之,其地必宜五谷。

(《大戴礼记·四代》)

以上我们对解读Ⅰ作了详细论证,发现此解读能很好地解释相关例句。下面要论证的是解读Ⅱ为何不能成立。

解读Ⅱ认为“宜”带有使动义,有时翻译为“使……合适、合宜”,有时翻译为“使……和顺、和睦、安辑”等。先看“使合适、合宜”。此解读的好处是,恰与“宜”的不及物用法[单独作谓语,表“合宜、合适”,见例(1)—(4)]构成对应,故可视为形容词“宜”的使动用法——在“宜”的词义系统之中能够找到合适的位置。但稍加细想就会发现,这种解读是很难讲通的。

先来看最常被释作使动义的几个例子,句中的宾语均由指人名词充当。“宜其室家/家人”解作“使她的家庭/家人合适、合宜”、“宜民宜人”解作“使他的百姓合适、合宜”都不太通顺。“子甚宜其妻”中的“宜其妻”就更不能解作“使他的妻子合宜”了,这里要说的显然是“儿子与他的妻子相适配”。这些例子讲不通的原因在于: 如果将“宜”释作“使合适、合宜”,“S宜O”所表达的事件就是“S使O成为合适的、合宜的”——S是事件中的致使者,O既是被致使者,也是“合适、合宜”状态的主体;但“人”本身并不存在合不合宜之说,通常只能说,某人对于其他人或者对于某事物、事件来说是合宜的;而“S宜O”句并未指明O对于什么来说是合宜的(“合宜”状态所关涉的对象),因而整个句子很难讲通。(11)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通过语境可以知道O的“合宜”状态所关涉的对象是S,即O对S来说是合宜的。但“O对S来说是合宜的”就相当于“S对O来说是合宜的”,即“S适合O”。“S适合O”不正是本文所说的解读Ⅰ吗?即,直接采用解读Ⅰ就十分通顺,完全没有必要先采用解读Ⅱ,再给出如此迂曲的说明。其他用例就更不能如此解读了。比如“君子宜其遐福”不能解作“君子使他的福禄合宜”,“福禄”本身不存在合不合宜之说。“福禄宜之(君子)”当然也无法理解为“福禄使君子合宜”。“其地必宜五谷”的“宜”若解作使动义,只能理解为“使(五谷)长得好”,但这不同于“使合适/合宜”。“五谷宜其地”则完全不能理解成使动义。

尽管各用例中的“宜”解读为“使合适、合宜”均不通顺,但部分用例中的“宜”似可解读为其他的使动义。比如,前人将“宜其室家/家人”解为“使其家庭和睦/家人和顺”、将“宜民宜人”解为“使他的百姓安辑”,大体上能够把句子讲通。按照这个思路,“其地宜五谷”似可解为“其地使五谷长得好”,“福禄宜之”似可解为“福禄使君子安顺”等。然而,以下三方面原因决定了上述解读也不能成立。

其一,“和睦、和顺”“安辑”“长得好”等意义虽有相近之处,但并不等同(可见只是随文释义),且无法将它们统一概括为某个确定的意义。其二,即使勉强概括为一个义项(如“使……变好”),也无法将它与实词“宜”的其他义项相关联,在“宜”的词义系统之中找不到合适的位置,这样“孤立存在”的义项是很难解释的。其三,这类解读只适用于“S宜O”句式的少数用例,还有相当多的用例无法如此解释(需解作“适配”义)。既然“适配”义(解读Ⅰ)能够对各个用例作出统一解释,那么采用此解读显然更符合经济原则。况且,对那些主宾语互换的用例来说[如例(14)“福禄宜之(君子)”与例(7)“(君子)宜其遐福”],倘若将“A宜B”解读为“A使B……”、“B宜A”解读为“B适合A”,就破坏了二者在结构和语义上的对称关系。

总之,“S宜O”句式中的“宜”应当统一解读为“适配”义。那么,此用法的“宜”与本节开头提到的不及物的形容词“宜”有何关系?我们认为,“S宜O”句式最初可能源于“S宜”临时带上了关系宾语的用法(“活用”),在产生初期“宜”的语义没有变化,只是整个句式带有“关系义”(S对O来说是合适的)。但这不代表在先秦汉语共时系统之中仍要将二者归为同一个词项。“S宜O”句式在先秦文献中的见频已经很高了(96次),原本由句式所承担的关系义已被整合进“宜”之中(故而“宜”由“合适”义变为“适配”义),不宜再视为形容词“宜”的临时活用。也就是说,尽管及物用法的“宜”的最初源头可能是形容词“宜”,但在先秦时期它的句法功能和语义均已固定化,看成一个独立的动词词项(及物状态动词)更为合理。

下面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何“适配”义“宜”有时会被误解为使动义?两种解读是如何发生关联的?

这一误解的发生并不完全是偶然的,根源在于“S宜O”句式的衍推义。(12)“衍推”是逻辑语义学中的概念,指的是“命题间的一种逻辑关系,若可以由一个命题内在地推导出另一命题,则前一命题衍推后一命题”(郭锐: 《衍推和否定》,《世界汉语教学》2006年第2期,第16页)。前文已指出,“A宜B”的字面义是“A能够满足与B适配的要求”,由之可推出“B也能满足与A适配的要求”,但这只是“A宜B”的若干衍推义之一。此句还有一个衍推义——“用A来搭配B能达到预期效果”。(13)范晓蕾先生指出,道义情态词所表达的“合适”义能够衍推对事件效果的评估,即,由“某事件是合适的(被允许)”可推出“某事件的实现不会带来消极后果”(范晓蕾: 《汉语情态词的语义地图研究》,北京: 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37—38页)。本文提出由“A适合B”可以推出“用A来搭配B能达到预期效果”,其衍推模式与道义情态词十分类似。如果在特定语境中,母语者们都知道这个预期效果具体是什么,并且该效果恰能表述为“A使B……”的形式,那么读者就有可能误将“A使B……”当作句子“A宜B”的语义。

以“(之子)宜其家人”为例,此句的字面义是“这个女子适合她的家人、与她的家人相配”,由之可衍推“用这个女子来匹配家人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母语者所共有的背景知识与文化常识,此效果通常是“使一家人和睦、和顺”,于是有的学者直接将句子理解为“这位女子使家人和睦”,将“宜”解作“使……和睦”。再如,“其地宜五谷”的字面义是“此土地适合(种植)五谷”,那么用此土地来匹配五谷(种五谷)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此效果通常是“使五谷长得好”,因而将此句的“宜”翻译为“使……长得好”似乎很通顺。但事实上,无论是“使……和睦”还是“使……长得好”,都只是在具体语境中被体会出来的言外之意,并非“宜”的真正语义。

如果某个语境十分凸显“用A配B”的预期效果,并且其效果在母语者心中有广泛共识,那么句中的“宜”就比较容易被误解为使动义。例如,《桃夭》之诗的叙述重点是赞美一位女子,言其出嫁正得其时——这个语境较为凸显“用这位女子来匹配其家庭的预期效果”,并且人们默认其效果是“使家庭和睦”。

如果某个语境不太凸显“用A配B”的预期效果,或者效果的所指不明确不具体,句子就不容易被误解为使动义。例如,“君子”与“福禄”相配,其预期效果就不够明确具体。彭再新、刘红花二位先生将“宜其室家”的“宜”误解为使动义,但他们没有误解“福禄宜之(君子)”,而是将其正确地解读为“福禄适合君子”。(14)彭再新、刘红花: 《〈诗经〉中“宜”字的意义和用法》,《怀化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76页。

最容易被解读为使动义的是下面这例:

(16)宜尔室家,乐尔妻帑。是究是图,亶其然乎?

(《诗经·小雅·常棣》)

此句解为“适合你的室家、与你的室家相配”显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此诗的语境比较凸显主人公与其室家相适配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并且此句恰与“乐尔妻帑”对举——“乐尔妻帑”通常解为“使你的妻子儿女快乐”——故而“宜尔室家”就更容易被解读为使动义。但“乐尔妻帑”不只有这一种解读,认为是“‘乐’临时带上了对象宾语,句子义为‘对你的妻子儿女感到快乐’”也未尝不可。因此,也就没有必要为了保持两小句在结构上的一致性将《常棣》中的“宜尔室家”硬解为使动义了。(15)在本文所考察的24部文献中,只能解为使动义的“宜”仅有1例,出自《仪礼·士冠礼》“宜之于假,永受保之”,“宜之于假”是“使之宜嘏”之义(“假”读为“嘏”,义为“福”),即“使他适合于福禄”。

总而言之,上古汉语中带宾语的实词“宜”是一个及物状态动词,真正语义是“适配”,具体表述为“主体(A)能满足‘与客体(B)适配’的要求”,在句中可翻译为“适合……、与……相配”——这种解读能够对传世文献中的各类用例作出统一解释,所以是最合理且准确的解读。部分用例之所以被误解为使动义,是因为某些语境凸显了句子的衍推义——“用A来配B能达到预期效果”——并且这个效果恰是母语者所共知的、明确且具体的。但使动义解读本质上是具体语境中的言外之意,并不是“宜”的真正语义。

二、清华简《四告》“宜尔祜(嘏)福”解

通过上一节的讨论,我们知道了上古汉语中及物状态动词“宜”的真正语义是“适配”,现在再来看清华简《四告》的“宜尔祜(嘏)福”。鉴于“宜尔祜(嘏)福”之“宜”显然也是一个及物动词,我们将上述意思代回到简文之中,发现四处文句都能够读通,下面具体解释。

先来看周公告辞。此篇之末是周公向皋繇祷告,提出一系列希望: 皋繇不要忍心厌弃、要长久地保佑周成王;皋繇能启迪成王心智、向他展示光明之大道;成王静深之心宽和,不违背我(周公)的话,和我同心协力;让百官众臣辅助国家,调和狱讼,按照中正之标准判决。告文最后几句作:

这些仍然都是周公的愿景,前四句可大致译作:“[皋繇]勉励我周王之国,[我周王之国]永远不要乱,文王的子子孙孙保有这天下。”“式配享兹”的“式”是一个表祈愿的语气副词。“配享”前省略的主语是包括成王在内的文子文孙。“配享”与第一、四告开头祈神灵“配享兹香”的“配享”并非一回事,这里大概是指在下的文子文孙配享上天神灵所降下的种种好处(如天命、福禄等,也可认为“兹”指代的是上文的“保兹下土”)。(16)《尚书·吕刑》“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之“配享”,以往注家以“配天命而享天禄”解之,参孙星衍撰,陈抗、盛冬铃点校: 《尚书今古文注疏》,北京: 中华书局,2004年,第527页。“宜尔嘏福”也是由“式”统摄的,省略的主语也是文子文孙,“尔”指代所告的神灵皋繇。“式配享兹,宜尔嘏福”可译作“愿[文子文孙]配享此,[愿文子文孙]适合你(皋繇)所予之福/[愿文子文孙]与你(皋繇)所予之福相配”。前一句说希望文子文孙得到什么样的好处,这些好处其实可被视作神灵所予之福的一种或神灵予福的结果;后一句说希望文子文孙配得上这样的福气,这其中暗含着对文王子孙的希望,希望他们德行优良。

再来看第二篇告辞。这篇告辞发生于伯禽受封就鲁前夕,告的对象是“丕显帝宾任、明典、司义”,(17)赵平安: 《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似即告辞中所谓的“大神”。告辞中伯禽先回顾了文武之功绩,再说成王深谋远虑,分封诸侯,自己被派往鲁国,吉日已定马上就要出发;然后伯禽说了一番话,表面上是愿大神如何如何佑助自己,使自己做到如何如何,实际是向周王表忠心、表示自己一定好好干;表态之后伯禽又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提了愿望,大意是希望上天能让成王宽绰一些,给予自己种种赏赐,并希望好的东西源源不断、病害和责难被剔除。告辞最后说:

这段是设定神灵满足了自己的请求后,自己将会作出的回应。“其尚恭尔仪,勿有庶戾,宜尔嘏福”可视作长期的用行动表达的感恩。这里的“其”和“尚”都是语气副词,“其”表祈愿语气,“尚”表冀幸语气。(18)沈培: 《周原甲骨文里的“囟”和楚墓竹简里的“囟”或“思”》,《汉字研究》第1辑,北京: 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361—362页。关于战国卜筮简及传世文献中的“尚”,有不少学者作过讨论,诸家观点概述可集中参见单育辰: 《战国卜筮简“尚”的意义——兼说先秦典籍中的“尚”》,《中国文字》34期,台北: 艺文印书馆,2009年,第107—126页。“勿有庶戾”“宜尔嘏福”亦受“其尚”统摄。“恭”前省略的主语是“曾孙小子”。“其尚恭尔仪,勿有庶戾,宜尔嘏福”可译作“愿[我(曾孙小子伯禽)]恭持(19)在金文中这个意思的动词“恭”可与“纯”“明德”“天命”“大命”“天常”等搭配,其“恭持、恭奉”义偏虚。你(大神)的仪法,[愿我(曾孙小子伯禽)]不要有众多乖戾,(20)此“戾”解为“乖背、违反”,承上文恭持仪法而言。[愿我(曾孙小子伯禽)]适合你(大神)所予之福/与你(大神)所予之福相配”,这是在向神灵表明自己将恪守仪法、使自身之德行配得上所受之福的意愿。

第三篇是周穆王满告辞。沈培先生认为“此篇祝告之人,虽然叙述主体是‘满’即周穆王,但实际上是祝史代他而言。祝史之所以代他作了这篇告辞,其用意可能正是劝诫穆王”。(21)沈培: 《由清华简〈四告〉申论周人所言“懿德”的内涵》,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20年12月5日。赵平安先生认为“没有明确交代所告的对象”,(22)赵平安: 《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按,或许所告的神灵就是告辞中提到的“三神”。赵先生总结此告内容谓:“这段告辞应当发生在周穆王为太子时。告辞从周文王、武王达殷受大命说起,继而说到周穆王为太子时的现实状况: 狱讼无人管理,淫于非常,心好野,以及轻慢神灵。反复强调摒弃非彝、野德的重要性。”(23)赵平安: 《清华简〈四告〉的文本形态及其意义》,《文物》2020年第9期,第73页。告辞最末云:

拜=(拜手)=(稽首),尚安(宁)才(在)服嗣,宜尔〈祜—嘏〉福。

“尚”为语气副词。“安宁”前省略了主语“曾孙满”。“才服嗣”整理者读为“在服司”,未作解释。(24)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黄德宽主编: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第120页。如读“嗣”为“司”可信,似只能视“服”“司”为意近连用、将“司”解作“职掌”一类意,将“在服司”理解成“处于职事职掌之中”即“从事职事职掌”;如“嗣”不破读,则“服嗣”似可理解为“职事之继嗣”,则“在服嗣”表“处于职事的继嗣之中”即“继续从事(前人所从事的)职事”。(25)《左传》襄公十九年有“嗣事”(“所不嗣事于齐者,有如河”),《诗经·大雅·下武》有“嗣服”(“昭哉嗣服”,郑笺“服,事也。明哉!武王之嗣行祖考之事”),此外还可联系《诗经·周颂·时迈》“序在位”、清华简《厚父》“叙在服”(关于“序/叙”的理解,参蒋文: 《据出土及传世文献说上古汉语中“继承”义的“序/叙”》,《中国语文》2021年第1期,第104—106页)。这些表述虽与“服嗣”结构有异,但说的都是服事之继承。无论如何,“在服嗣/司”大体的表意方向和“在服”是接近的。总之,“尚安宁在服嗣(或司),宜尔嘏福”可大致译作“望[曾孙满]安定宁静地从事职事职掌(或继续从事职事),[望曾孙满]适合你(三神)所予之福/与你(三神)所予之福相配”。

第四告是召伯虎告辞,告的对象是北方尸,告辞中称之为“大宗”。起因是召伯虎望见鸱来集于先公宗庙这一异象,所告的内容也多与继嗣先公之业有关。告辞后半先祈神灵“陟降上下”保佑后人,又祈神灵能使自己“永嗣先公”,最后说:

弋(式)卑(俾)曾孙龏(恭)尔明(盟)祀,宜尔祜(嘏)福。

可译作“愿使曾孙(我)恭持你(大宗)之祭祀,(26)金文多见“盟祀”“明祀”,此外还有“盟(肆)”“明享”“盟享”等说法,“盟”“祀”“(肆)”“享”意义皆近。参陈剑: 《甲骨金文旧释“”之字及相关诸字新释》,《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2辑,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30页。[愿使曾孙(我)]适合你(大宗)所予之福/与你(大宗)所予之福相配”。王子午鼎有“敬厥盟祀,永受其福”、王孙诰钟有“恭厥盟祀,永受其福”,亦可反映出子孙恭敬祭祀与先人降予相应之福之间的联系。

如果按照“宜尔嘏福”与其前之句的逻辑关系,这四处文句可分为两类:“式配享兹,宜尔嘏福”“尚安宁在服嗣(或司),宜尔嘏福”为一类;“其尚恭尔仪,勿有庶戾,宜尔嘏福”“式俾曾孙恭尔盟祀,宜尔嘏福”为另一类。前一类先说希望某人得到某种待遇或借助外力达到某种理想的状态(这种待遇或者理想状态也是一种福),(27)之所以不把“安宁在服嗣(或司)”归到后一类,是因为它似与“恭尔仪”“恭尔盟祀”有所不同。“恭尔仪”“恭尔盟祀”是主观上就可以做到的事情、达到的状态;体会全篇穆王告辞,我们感到“安宁”似乎要受某种外部力量的影响,并非通过纯粹的主观努力就能达到。比如告辞有云:“兹用告,毋兴慆朕心于常任,余安在辟司以从(抑)德,用乂庶艰,以恪夙夜股肱王身,以厥辟心,以型先任之辟事先王。”此“安”显与辞末之“安宁”相类。这段话表明存在外部力量可以兴动我的心、使之喜悦(即心产生波动,不安宁),只有外界不“兴慆”我心,我才能“安”。再说希望某人与神灵所予之福相宜相配,这是设定所祈之福将得到,重点在于对受福之人德行的期望(周公对文子文孙,祝史对穆王)。后一类先说希望某人(自己)能做到什么,再说希望与神灵所予之福相宜相配,这是希望自己的行为能配得上已受之福,或希望自己的付出能获得与之相配的福。

总之,虽然有个别字词的读解暂时无法肯定,但《四告》这四处文句中的“宜尔嘏福”应当皆可解作“(某人)适合你(神灵)所予之福/(某人)与你(神灵)所予之福相配”。

“某人与所受之福相宜相配”这种意思,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还可找到一些相关相近的表达,可作为上述解读的佐证。直接的材料是第一节已提到的《诗经·小雅·鸳鸯》“君子万年,福禄宜之”和“君子万年,宜其遐福”,是祈愿君子长寿并希望福禄与君子、君子与福禄相互匹配。此外,一些言“配”的材料亦可与《四告》之“宜”联系。如《诗经·大雅·文王》言“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所谓“配命”即“与天命相配、配得上天命”。《尚书·多士》“殷王亦罔敢失帝,罔不配天其泽”,(28)《史记·鲁世家》:“《多士》称曰:‘自汤至于帝乙,无不率祀明德,帝无不配天者。’”或据之将“帝”断在下句,见王先谦撰,何晋点校: 《尚书孔传参正》,北京: 中华书局,2011年,第756页。说的是殷王的德行与上天之福泽相配、配得上上天之福泽。(29)“天其泽”犹言“天之泽”,参吴昌莹: 《经词衍释》,北京: 中华书局,1956年,第85页。鄬子受钟、鄬子受镈铭文有“其永配氒(厥)休”,祈器主与其所受之休美相配、配得上休美。总之,“配”命/泽/休与《四告》之“宜”福在意义上颇为近似,有助于《四告》之“宜”的理解。

三、金文中“适配”义的“义(宜)”

出土文献中的“适配”义动词“宜”并非仅见于清华简《四告》。这个“宜”词在西周中期的金文里就已出现,见于史墙盘铭及钟铭,用“义”字来记录。此外,春秋早期的秦子簋盖及虢季钟铭文中也存在同样用法的“义(宜)”。

(史墙盘)

史墙盘之“义”字,旧有“宜”“仪”“献”几种读法,现在一般公认读为“宜”。至于“宜”如何理解,似乎还没有比较圆满的解释。前人或解作“应该”,或训为“美”,或认为是与祭祀有关的“宜”。(31)前人研究可集中参看尹盛平主编: 《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2年;麻爱民: 《墙盘铭文集释与考证》,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2年,第58页。至于钟之“义”,前人专论较少,不过应多已意识到此“义”与史墙盘之“义”记录的是同一词,比如于豪亮先生在解释墙盘铭文时即明确提出钟之“义”也当作同样的解读。(32)于豪亮: 《墙盘铭文考释》,《于豪亮学术论集》,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34页。

我们认为,两铭之“义”所记录的就是上文讨论的“适配”义的“宜”词。

史墙盘这段是亚祖辛的颂辞,“亚祖祖辛”之后的“甄育子孙,繁祓多釐,齐悫炽光,宜其禋祀”四句都是在描述其事迹。裘锡圭先生曾对前三句中的关键字词作过解释,其意见基本皆可从。(33)见裘锡圭: 《史墙盘铭解释》,《裘锡圭学术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页。当然,有些字词其他学者也曾提出过相同或类似的意见。另外需说明的是,裘先生此文读“瀪”为“皤发”,认为义同“黄发”,犹言长寿,与一般的读解不同;后来他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认同了一般的看法,将“(发)”改读为训“福”的“祓”(裘锡圭: 《公铭文考释》,《裘锡圭学术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60—161页)。“甄育子孙”为“甄陶教育子孙”之意;“繁祓多釐”中“繁”“多”义近、“祓”“釐”义近(皆表“福”),可视作互文,表“福气多多”一类意;“甄育子孙”和“繁祓多釐”之间应是顺承关系或弱因果关系,前句言亚祖辛的作为,后句言其受福。“齐悫炽光”可从裘锡圭、李学勤等先生的意见,理解为“敬肃恭谨而昌炽有光”一类意,这句显然是在称美亚祖辛之德行;“宜其禋祀”按照本文的理解可译作“[亚祖祖辛]适合他的祭祀/与他的祭祀相配”(即配得上子孙后代对他的祭祀),与其德行“齐悫炽光”之间也是顺承关系或弱因果关系。

下面来看春秋金文的两则用例。铭文相关之句作:

昷(温)□秉□,受命□鲁,义(宜)其士女。

(秦子簋盖)

(虢季钟)

秦子簋盖之“义”,过去有两类解读意见。李学勤先生主张读为“仪”,谓“‘仪其士女’,意云为民众所尊重效法”;(35)李学勤: 《论秦子簋盖及其意义》,《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6期,第23页。董珊先生读为“宜”,解“宜其士女”为“宜其得民”,未就“宜”作明确解释;(36)董珊: 《秦子姬簋盖初探》,《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6期,第29页。王辉先生亦读为“宜”,将铭文之句与《诗经·大雅·假乐》“宜民宜人”联系,认为此句铭文的意思是“使人民安辑”。(37)王辉: 《秦子簋盖补释》,《华学》第9、10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0页。我们认为王辉先生的读法和理解方向大体可从,需要作出修正的是,通过第二节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假乐》“宜民宜人”之“宜”的真正语义是“适配”,秦子簋盖之“义(宜)”自然也是“适配”义。因而确切地说,“宜其士女”义为“秦子适合人民、与人民相配”。只不过,由此义可衍推“用秦子来匹配人民能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其效果通常是“使人民安定和乐”,故而用“使人民安辑”来解释“宜其士女”也能把句子大致读通。最后来看虢季钟之“义”。此“义”一般也读为“宜”,但“用宜其家”及下句“用与其邦”究竟如何理解似鲜有学者给出明确意见。彭裕商先生认为“与”表“辅助”之意、谓“用与其邦”犹言“用辅其邦”,(38)彭裕商: 《虢国东迁考》,《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第19页。恐不可行。“用宜其家,用与其邦”描写的应是钟的用途,主语应是钟而不是人。我们认为“用宜其家”的意思是“用[虢季所作的声音肃雍之钟]来适配他的家”,即此钟适用于虢季之家;“用与其邦”之“与”可考虑读为称誉之“誉”,全句可解作“用[虢季所作的声音肃雍之钟]来称誉、称扬他的邦”。(39)“用宜其家,用誉其邦”亦可视作互文,即声音肃雍之钟适用于虢季的家邦、称扬他的家邦。

总结

本文以语言学的眼光对上古传世文献中“宜”的相关用例作了穷尽性的考察,论证了及物状态动词“宜”的真正语义是“适配”,具体表述为“主体(A)能满足‘与客体(B)适配’的要求”,在句中可翻译为“适合……、与……相配”;“宜”的宾语是关系宾语,而非使动宾语。部分用例之所以被误解为使动义(“使合宜/和顺”等),是因为由“A适合B”可以衍推“用A配B能达到预期效果”,部分用例所处的语境恰好凸显了这个衍推义,并且其效果恰是母语者所共知的、明确且具体的,以致读者误将对效果的表述“A使B……”当成了“A宜B”句本身的语义。

清华简《四告》“宜尔嘏福”中的“宜”就是“适配”义动词“宜”。四处文句中的“宜尔嘏福”皆可解作“(某人)适合你(神灵)所予之福/(某人)与你(神灵)所予之福相配”。墙盘“义(宜)其祀”、钟“义(宜)文神无疆福”、秦子簋盖“义(宜)其士女”、虢季钟“用义(宜)其家”之“义(宜)”皆应采用同样的理解。墙盘及钟之例表明“适配”义的“宜”至晚在西周中期就已出现。

附记:本文初稿曾在首届简牍学与出土文献语言文字研究学术研讨会(2021年8月8日)上宣读。感谢《出土文献》匿名审稿专家及李明、赵长才、程悦等师友惠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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