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静
〔摘要〕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关乎气候安全与人类未来,是经济发展模式、社会生活方式等的整体性变革与系统性创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应是在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活力社会的共同驱动下,以碳治理、碳交易、碳普惠为有力抓手和实践路径的动态渐进过程。为此,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功能,夯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治理基础;又要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企业低碳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还要重视发挥社会公众在碳普惠驱动下自觉践行低碳环保理念的作用,构筑全民低碳行动体系。
〔关键词〕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活力社会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2)01-0059-07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標是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和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一目标的提出既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内生性主动调整,也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范式的系统性变革升级。目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艰巨、挑战巨大、涉及对象广泛。为此,笔者试图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驱动的视角出发,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导向下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集体行动和协作治理提供逻辑指引,以此构筑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活力社会共振驱动的“绿色低碳发展共同体”,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稳固的支撑和保障体系。
一、研究缘起与分析框架的搭建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危机,国际社会已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达成共识,聚焦减少碳消耗、碳排放的低碳绿色发展已成为当前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未来趋势。在这一现实背景之下,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的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这充分彰显了我国在参与全球气候危机治理和推动世界经济“绿色复苏”中的大国担当〔1〕。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这两份纲领性文件的发布,既是对目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紧迫需求的切实回应,也是立足于世情国情,面向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选择的系统谋划和有力推动〔2〕。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价值逻辑高度契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将是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任务和战略导向〔3〕。但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牵一发而动全局的系统性、协同性工程,其涵盖面广、复杂度高,牵涉到政府、市场与社会诸多领域,离不开多元主体的角色互补、融合、协同与联动〔4〕。在此过程中,既需要政府层面基于碳治理展开的强有力的统筹规划,也需要市场层面基于碳交易形成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动能释放,更需要社会层面基于碳普惠促成的对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自觉践行〔5〕,从而形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向低碳和气候适应性转型的强大合力,进而在合作共赢的氛围中共同致力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如期实现。因此,当前亟需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价值理念采取多样化的治理工具,整合政府制度、市场活力、社会资本和公众支持等力量,形成科学规范、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碳综合治理格局,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有机统一。就“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而言,政府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制度供给者和政策设计者,重点要从政策端发力,即秉持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碳治理制度体系;市场主体——各类企业作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核心参与者,重点要从供给端发力,即在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引下,严格遵循碳交易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绿色低碳的产品与服务,积极履行气候与环境责任;社会公众作为重要参与者,重点要从消费端发力,即借助碳普惠机制,从改变自身消费理念入手,投身到碳治理的全过程中,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渐进性实现提供可持续的社会内生动力。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逻辑,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驱动”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分析框架(见图1),以此完整诠释在政府、市场和社会机制的共同驱动下三方相互协调、彼此增益,最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动态过程,以期为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探索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可行的实践进路。
二、有为政府维度:基于“碳治理”强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政府是实施碳治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统筹协调者。作为公共资源的调配者和生态正义的代言人,政府在碳治理过程中始终居于领导组织、监督协调的核心主导者地位。具体而言,中央政府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体系中最重要的决策和制度设计主体,需立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进行谋划和布局,确立清晰的总体目标、详细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在顶层设计层面及时启动、推进必要的碳治理制度创新,从宏观政策、发展规划、财税体系、技术创新等方面引导各方主体的行为。地方政府则应在中央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宏观政策的指导和引领下,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结构和布局、能源资源禀赋等碳排放驱动因素,并实时关注其变化趋势,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地区碳排放达峰的具体行动方案,科学审慎地选择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落实措施和低碳发展路径。
(一)深刻转变发展理念和坚持系统思维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是一场引发经济社会诸多领域深刻转型的重大变革〔6〕。在这场意义深远的变革中,政府作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掌舵领航”者,关键是要积极主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立体式影响,切实转变思维观念和发展理念。为此,首先,地方政府必须切实纠正发展理念上可能出现的偏差,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之中,落实在发展规划、宏观调控、企业引导、市场监管等各个领域。要将节能减排和降碳作为重要的外部约束性条件和内在驱动力,重新审视本地区现有产业体系、能源结构和规划思路,以战略眼光提早谋划、超前布局,以务实、科学的态度直面碳减排任务,并将其内化为自觉行动,从而主动摒弃高能耗、高排放的高碳发展模式,科学构建绿色低碳发展经济体系。其次,因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仅是单纯的生态环境问题,更是关涉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故地方政府应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大力推动企业、社区与公众等多方主体的有机协作,并将之真正贯彻到本地区各类制度建设、政策设计和战略规划中,以有效减少因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多风险等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实现碳治理的协同效应。再次,地方政府要坚持系统思维,认真考量并审慎处理发展与减碳工作中立与破、短期与中长期等多维度关系,尤其要注重“先立后破”,避免运动式的碳治理。一方面要立足眼前,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现实需求,争取以最低成本控制碳排放,从而配合达到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另一方面要放眼长远,从减少碳排放源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双向发力,及早开启指向“碳中和”愿景的方案论证,推动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之上〔7〕。
(二)科学编制碳治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行动方案
地方政府作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中碳治理的主导者和监督者,首先,要科学分析本地区碳排放的历史变化与发展趋势,全面摸清、精准识别主要的碳排放源和碳减排潜力,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战略定位和价值导向,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在保证各项经济指标在合理区间运行的前提下,遵循“适度超前、略留余地”的基本原则,由发改、工信、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林等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规划与行动方案。同时,主动对接中央政府确定的碳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从碳排放总量指标和碳强度指标两个方面考虑,抓紧制定地方层面的分解落实与监督考核方案,科学确定区域碳排放达峰的时间、峰值、路径等。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區“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时,应与国家层面的区域产业和能源布局优化方案紧密结合,并以此有效提升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整体碳排放效率〔8〕,进而实现局部与总体“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的协同融合。其次,地方政府要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国家规划为战略导向,强化规划衔接,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编制相关的中长期专项发展规划与年度规划,同时要依托碳生产率、碳减排率、碳再利用率和资源化率等核心约束性指标〔9〕,充分考虑碳排放的容量与单耗,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机融入能源、产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规划中,统筹谋划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制定与路径选择。此外,还要协商并分配各行业、各部门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有侧重、分时序地实施差异化推进策略,并注重其与随后编制的“碳中和”“碳替代”等规划的有效统筹与衔接。再次,地方政府应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确定本地区阶段性碳减排目标及任务,在碳排放总量设定的基础上,逐年递减碳配额,同时要督促各行业、各部门加快制定明确的碳减排计划,进一步分解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任务与权责,建立部门分工和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从而确保以最优路径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精准构建碳治理政策制度体系
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精准识别碳达峰碳中和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关键性问题为导向,统筹考虑并兼顾控制碳排放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的现实诉求,从减缓与适应两个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体现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部门协调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以夯实碳治理的制度基础,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序实现。为此,首先,要尽快推动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及行业属性,构建适合自己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10〕,并通过加强此机制中的过程控制与跟踪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同时将其与企业融资、补贴等政策享受资格相衔接,更好发挥其引导激励与约束惩罚作用,以此强化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意识和主动性,推动碳排放信息的有效公开和流通。还要通过此机制中相关投诉受理反馈平台的搭建,充分发挥来自公众和媒体的“碳达峰”社会监督功能。其次,要建立健全不同层面的碳治理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通过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推动能源、资源、环境、工信、建筑、交通、农林、海洋等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联系与高效合作,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合力与监管合力,以更大力度实现节能减碳与气候治理、经济发展的协同增效。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的核算、统计、监测与考核监督等约束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地方政府要以碳数据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碳排放基础数据的计量、核算、监测与评估机制。为此,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设集碳排放在线监测核查、减碳指标预测预警、重点碳排放源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碳排放管控云平台,以实时跟踪“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能源消耗总量”等核心指标,同步反映碳排放状况,实现“一屏感知”,从而强化对碳排放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的能耗与碳排放统计监测监管,倒逼高碳行业和企业寻求转型发展路径。二是要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阶段性任务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将其与文明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创建等结合起来,以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基于自身职责权能,从低碳政策制定、执行、监管等方面强化履职,强力推动节能降碳工作。最后,要建立碳治理的资金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瞄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构建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一方面,其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或低碳产业投资引导基金〔11〕;另一方面,可采用政策保险、融资担保,设立政策性企业还款应急续贷资金池,及将碳排放权作为银行融资抵押标的等风险缓释举措,降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比例,吸引其积极投入低碳产业发展,以增强企业低碳转型发展的直接融资可得性〔12〕。
三、有效市场维度:基于“碳交易”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为了纠正企业碳排放行为的负外部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既要依靠有为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推动,也要借助有效市场的无形之手实现能源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从而达到有效控制、逐步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在这方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则是通过市场机制达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实践探索〔1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控制企业碳排放为根本目的,在提前设定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依托碳价格发现功能和碳排放权配额调整,形成碳定价机制,然后再借助市场机制对超排企业征收额外排放成本,对减排企业则给予合理的资金奖励,以此促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并不断刺激、扩大碳减排的市场需求,进而极大地促进低碳生产技术调整与创新,形成“市场竞争—低碳创新—脱碳转型—环境绩效”的可持续低碳发展良性循环。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微观经济组织,是能源资源最大的消耗主体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其在利润原则和资本逻辑驱动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引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已融入我国新发展阶段的国家战略,这不仅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更意味着履行碳减排责任将成为企业的必选项目与应尽义务。在国家战略导向变迁的新背景下,基于未来自身发展和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考量,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其中,主动寻求边降碳边发展的路径,从企业理念的转变、业务模式的改变和生产流程的重组等方面入手,对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生产方式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升级,进而在更加广阔的空间中谋求长期可持续发展。
(一)尽快建构经济高效的碳交易市场激励机制
作为一种污染排放权益,碳排放权需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政干预下运用更为有效的市场手段才能更好实现其生态价值。因此,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尤其是既定的碳减排目标,在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同步推进建构更为经济高效的碳交易市场激励机制,以避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功能性缺失,从而更好发挥市场的碳减排效应。与政府行政干预型的介入模式相比,以碳市场、碳交易、碳定价等为重要载体和有效工具的市场化减排机制,可以通过碳排放的配额分配与调整机制、价格稳定机制、价值识别机制及交易履约机制等,推动构建更加绿色、有序、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碳减排的生态价值。如此,既能够使企业正确理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市场竞争的新内涵,又能够以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激励企业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参与碳交易,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环境遵从成本,进而能够实现双减目标下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基于此,必须从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的维度,从市场机制功能有效发挥的视角,以正向市场激励与反向竞争倒逼相结合的方式,探寻“碳达峰、碳中和”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要充分利用前期区域性碳排放交易试点的良好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地区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制度建设,逐步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重要枢纽作用。其次,要在完善现有碳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出台更加细化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和配额分配方案、会计核算准则等,加快推进建设统一的、功能更为完备的碳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一步丰富碳交易品种,将覆盖更大范围、更多行业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纳入市场交易与控排范畴,从而避免地区间出现的“碳泄露”现象〔14〕。同时要将督促企业履约与推动企业借助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有机结合起来,持续规范碳交易市场主体行为,有效规避市场不良操作行为和违规行为,强化碳交易市场的透明性和流动性,力促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进而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各市场主体的碳减排成本,争取实现更大范围内碳减排成本的最小化。另外,在以上基础上,未来各方面条件成熟时还可引入碳减排拍卖机制〔15〕,提升市场活跃度,进一步深入挖掘市场主体的碳减排潜力。再次,要重视对碳交易市场价格风险的管理。可根据市场趋势适时推出碳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以规避碳交易市场价格风险。最后,要积极鼓励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多元化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各类企业在不同阶段低碳转型的资金需求。在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传统行业特别是部分碳密集、高排放行业在低碳化转型升级过程中,无论是面对工艺流程改进、生产技术升级改造等环节,还是在能源使用结构调整等方面均存在着资金缺口巨大、资金需求迫切的现实问题,亟需开发出更多为企业实施碳减排战略而提供的融资工具和金融产品,如与碳排污权相关的或面向节能低碳项目等的碳产业基金、绿色债券、碳期货和以碳产品为基础的其他金融衍生品等,从而更好匹配碳减排企业的融资需求,助力其平稳有序与可持续转型。
(二)持续增强企业碳减排意识和提升碳资产管理、低碳发展能力
为达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企业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行动主体和关键推动者,必须主动应对挑战,迅速行动起来,发挥积极作用。首先,企业尤其是那些单位产品能耗高的企业必须适时转变生产经营理念,主动适应国家层面发展理念的深刻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全面转型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快速变迁,认识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确立意味着日趋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和更为高昂的碳排放成本。长期以来,由于重污染高排放行业存在低进入门槛、高强度竞争的特征,使得企业面临着来自现有竞争者及行业内新进入者的高度威胁。为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竞争策略需更为多元化,除采用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等传统生产性手段外,企业还必须将外部压力适时转化为内部动力,加速推进低碳转型,努力实现自身所处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平均值低于碳排放基准线的目标,并通过积极履行节能减排等环境责任,来获得非生产性竞争优势。在此背景下,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要素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竞争力要素,而非传统认知范畴中的约束性条件〔16〕,碳减排能力将成为企业新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走深度脱碳发展道路是企业未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和必然选择。在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的引领下,企业需要适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纳入长期发展战略与愿景,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动力,在战略及行动层面逐步转变自身的社会责任动机,积极主动履行气候与环境责任,从而增加与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合作的可能性,同时吸引更多越来越青睐“低碳品牌”的消费者,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绿色收益,进而在市场中拥有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其次,要聚焦碳减排行动,健全企业碳资产数据管理机制。在收集企业历史年份碳排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能耗和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17〕,并根据碳排放量变化实时更新数据库,以准确掌握企业碳排放现状。同时还要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统计、梳理和分析,精准识别出企业碳排放的重点生产运营环节,从而为企业后续制定碳管理战略、实施生产工艺低碳改造、探索碳减排路径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再次,要尽快建构企业的低碳发展管理体系〔18〕,提升企业碳管理水平。企业要在统一碳排放数据口径、厘清自身碳排放总量和重点环节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企业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统筹规划并尽早出台企业碳减排计划尤其是核心业务和环节的减排计划,同时要及时制定资金保障、技术创新、参与碳交易等方面的企业相关配套政策。总之,企业要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组合拳,真正将企业生产目标的绿色导向和生产过程的低碳导向落到实处,进而推动企业沿着清晰的路径逐步向降碳、低碳、零碳发展过渡。
四、有活力社会维度:基于“碳普惠”协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自然责无旁贷,但仅仅依靠政府和企业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持续提高,生活及消费领域产生的碳排放比重也呈现出了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必须将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基于此,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仅需要有为政府的规划指导和有效市场的激励推动,更需要有活力社会加快形成以碳普惠机制为重要抓手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碳普惠的本质是通过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消费领域的碳减排参与活动,使其在得到利益回馈的同时不断强化并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理念〔19〕。当前,社会公众对气候变化危机关注度的持续提升,为促进其参与普惠性低碳环保行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如何在滿足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时,借助碳普惠机制的正向激励与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碳治理中的作用,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费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需求,即尽量减少需求侧的碳排放,对于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碳治理格局和全民低碳行动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20〕。
(一)逐步强化社会公众个体层面的减排内生动力
社会公众来自不同的行业、阶层和群体,其覆盖范围非常广,所拥有的广泛资源和超强行动力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政府推动低碳发展的监管压力和责任压力,还能够通过自觉地践行低碳生活理念、履行自身的节约资源义务,起到以生活和消费领域的绿色革命倒逼生产供给领域低碳转型的独特作用,因此,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将会成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因子。为此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组织等应加大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信息传播和宣传推介,逐步提升社会公众的低碳素养,使其能够普遍意识到生活消费领域碳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并引导其秉持应对气候变化危机“人人有责”和“全民行动”的理念,不断强化自身低碳意识,主动承担个体碳减排责任,把对气候变化危机的焦虑和担忧转变为积极主动参与碳治理、碳减排的热情和行动。社会公众还应从自身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入手,围绕日常的吃、穿、住、行、用等领域,通过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绿色家居、绿色餐饮、旧物回收、垃圾分类等多种途径,积极践行节约资源、简约适度、减少排放、文明健康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从而为有效应对气候危机贡献个体力量。同时,社会公众也应主动参与碳治理的全过程,积极履行建议、反馈、监督等责任,如其可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适时表达应对气候变化的民意诉求,为构筑高效的低碳、零碳政策体系建言献策,监督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控碳及碳排放状况等,进而成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的碳普惠机制
社会公众生活消费领域的碳排放具有排放量大且较为分散的特点,仅靠政府政策引导或监督管理,难以兼顾全局、触及根本。而碳普惠作为一种有效的引导和激励回馈机制,则能够通过给予与社会公众低碳行为碳减排量相挂钩的奖励,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选择。碳普惠机制也因而成为了积极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建构全民低碳行动体系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在具体操作层面,为推动碳普惠机制的科学建构、全面铺开与良性发展,一方面,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社会公众低碳行为碳减排核算量化标准。一要进一步明确碳普惠机制的覆盖范围和具体行为,可组织专家团队制定相应的机制对此进行专业评估和确定。二要明确统一的社会公众个体低碳行为的碳减排核算量化规则,可运用科学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社会公众个体各类低碳行为的碳减排量,从而保证不同主体践行相同的低碳行为时,能够基于统一标准获取相同的碳减排量,进而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低碳生活方式激励。另一方面,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围绕社会公众生活消费领域的衣食住行等环节,搭建社会公众碳减排大数据平台,建立数字碳账本,对社会公众个体的绿色低碳行为进行记录、量化、认证、兑换。碳账本要将实时收集到的社会公众个体碳减排量,依照既定的转化系数折算量化为碳权益积分,并登记至个人碳减排账户中作为个人绿色资产,这将使社会公众依托相关的碳减排权益转换体系,获得物质、精神等层面的激励,从而将社会公众无形的低碳生活方式转化成为有形的低碳生活价值,平衡公民个体层面的低碳付出与回报预期,如此既能够为公众长期低碳消费行为习惯的养成提供有效动力,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众对节能减碳行动的认可度、接受度、参与度和获惠感,进而有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向全民和全社会的逐步覆盖。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20-09-23(01).
〔2〕黄润秋.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N〕.学习时报,2021-11-17(01).
〔3〕徐 政,左晟吉,丁守海.碳达峰、碳中和赋能高质量发展: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J〕.经济学家,2021(11):62-71.
〔4〕杨博文.习近平新发展理念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实现的系统思维、经济理路与科学路径〔J〕.经济学家,2021(09):5-12.
〔5〕平新乔,郑梦圆,曹和平.中国碳排放强度变化趋势与“十四五”时期碳减排政策优化〔J〕.改革,2020(11):37-52.
〔6〕卢 纯.开启我国能源体系重大变革和清洁可再生能源创新发展新时代——深刻理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历史意义〔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14):28-41.
〔7〕白暴力,程艳敏,白瑞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经济理论及其实践指引——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1(04):26-36.
〔8〕周宏春,霍黎明,管永林,等.碳循环经济:内涵、实践及其对碳中和的深远影响〔J〕.生态经济,2021(09):13-26.
〔9〕王一鸣.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低碳转型:战略与路径〔J〕.全球化,2021(06):5-18.
〔10〕刘长松.碳中和的科学内涵、建设路径与政策措施〔J〕.阅江学刊,2021(02):48-60.
〔11〕吴 瑶,顾 鹏.“30·60”目标背景下转型金融应用与实践〔J〕.金融市场研究,2021(07):13-25.
〔12〕陈经伟,姜能鹏,李 欣.“绿色金融”的基本逻辑、最优边界与取向选择〔J〕.改革,2019(07):119-131.
〔13〕胡玉凤,丁友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能否兼顾企业效益与绿色效率?〔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03):56-64.
〔14〕吴茵茵,齐 杰,鲜 琴,等.中国碳市场的碳减排效应研究——基于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的协同作用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21(08):114-132.
〔15〕冯宗宪.基于碳中和的碳达峰目标设立和行动〔J〕.探索与争鸣,2021(09):8-11.
〔16〕赵忠秀,闫云凤,裴建锁.生产分割、区域间贸易与CO2排放:基于IRIO模型的研究管理评论〔J〕.管理评论,2018(05):47-57.
〔17〕邵超峰.“双碳”背景下推动创新示范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思路〔J〕.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1(05):23-26.
〔18〕束兰根,辛 晴.碳达峰视角下的中国地级以上城市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1(05):1-11.
〔19〕张艳梅,羅 雯,陆莉君.基于“共同富裕示范区”视角的浙江省“碳普惠”机制建设〔J〕.循环经济,2021(10):13-16.
〔20〕薛冰晓,纪 薇.碳达峰目标下顾客绿色消费行为的形成机理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21(20):83-86.
3245500338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