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朋
(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网络短视频因其制作技术门槛低、 内容直观生动、 互动性强、 营销成本低等特点, 聚集了大量用户投身于短视频内容的生产行列, 用户可以通过网络短视频快速地发布信息、 记录生活、 呈现自我、 展示才艺、 发布作品、 推销商品乃至实现价值变现。 规模庞大的短视频创业者持续不断地在短视频平台上推出海量的作品, 不仅激发了社会就业活力、 拓宽了数字劳动者获得收入的新途径, 还为数字社会发展带来了创新活力。 有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22年6月, 我国的网络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9.62亿, 占网民整体的91.5%[1]。 基于短视频用户规模及其内容生产体量的巨大, 短视频行业的商业竞争也变得十分激烈。 一些短视频制作者为了吸引眼球、 增加粉丝流量, 视频作品中充斥着诸多庸俗、 低俗、 媚俗的画面; 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流量以达到快速变现、 快速获利的目的, 对此类低俗的短视频作品采取默许乃至放纵的态度, 致使短视频用户内容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涌现, 其中就包括备受社会关注的短视频侵权问题。 一些短视频生产中的“剪刀手”“搬运工”, 未经授权许可便对原始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进行剪辑、 改编等, 使之变成自己的新作品, 这种严重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洗稿”行为, 引发了一系列侵权纠纷案件, 一些短视频平台也成为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 增强短视频平台与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 成为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别于电影、 电视剧、 综艺节目等长视频, 网络短视频是篇幅比较短小、 综合运用了视觉和听觉符号以表情达意并在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视听作品。 按照时间长度, 网络短视频又被分为1分钟以内的小视频和20分钟以下的短视频。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受保护的作品范围的明确规定, 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的短视频作品属于视听作品, 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视听语言形式呈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然而, 由于我国短视频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漠, 网络短视频平台著作权审核过滤机制与保护制度等不严格、 不健全, 短视频行业侵权纠纷频发。 据版权监测中心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监测到的一组数据, 在超过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1300万件作品中, 原创侵权链接达416.31万条, 二创侵权链接超1478.6万条, 侵权造成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超50.1亿元[2]。 可以看到, 由“眼球经济”催生的用户短视频内容生产中的侵权现象, 已经越过了伦理与法律的边界, 破坏了健康的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
根据内容来源的不同, 短视频可以分为原创短视频作品和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 原创短视频作品, 较少用到其他著作权人的视频作品素材, 多为创作者独立进行创意策划、 脚本写作、 音乐编排、 演员表演与拍摄制作的视听作品, 其中搞笑短片、 美食分享、 才艺展示、 美容美妆、 直播带货等类型的短视频作品吸引了大量网络用户的关注与分享。 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 简称二创短视频, 一般会利用其他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素材进行二度创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对此类二度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改编、 翻译、 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 注释、 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在短视频平台上, 此类对已有视听作品进行改编、 重新剪辑、 配音配乐后制作出来短视频作品数量巨大, 尤其是热门的电影、 电视剧、 综艺节目、 动漫与游戏、 体育节目等吸引着众多短视频用户的二次创作, 此类二创短视频也是创作者迅速吸引受众、 提升热度与流量、 快速变现的重要方式。 此外, 各大短视频平台一般会采用重点推送或置顶显示等方式, 对优质的原创短视频作品进行推广, 因而, 那些高质量、 高流量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也会成为被仿制的模版乃至侵权的二创短视频创作素材。
以热播的影视作品、 综艺节目等影像与声音内容为素材进行短视频二次创作时, 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是二创短视频创作者应严守的一条红线, 但这条红线常常被突破。 最为典型的是影视剧鉴赏类的二创短视频, 制作者通常会对最新播映、 口碑良好的电影或电视剧的精彩段落进行重新剪辑编排, 并配以创作者对该作品的故事简介与评述的解说词, 让观众在几分种的时间里了解到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的主要内容。 除获得授权许可的二度创作作品外, 不少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制作者都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 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这类二创短视频采用短平快的方式, 借助原创作品的热度与良好的口碑, 吸引了大量的粉丝观看并分享, 短视频在获得网络高流量、 高转发的同时, 二创者能够快速获得相应的商业利益, 由此造成了对原创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涉及电影、 电视剧、 综艺节目以及体育节目等类型的短视频作品进行了监测, 结果显示, 侵权的二创短视频约有1478.60万条, 其中2020年二创短视频盗版链接1100万条, 较2019年增长150%[4]。 可见, 二创短视频侵权现象呈快速泛滥态势。
《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对短视频侵权进行了明确说明: “短视频侵权是指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下, 未经授权引用了原始权利人的视频素材、 背景音乐等, 侵害了原始权利人的著作权, 常见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在短视频上给原作者署名的, 则可能侵犯其署名权; 若修改作品的文字、 图像等内容的, 则可能涉及修改权; 若对原作品进行歪曲、 损害原作者声誉的, 则可能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4]在网络短视频创作过程中, 网络用户需注意所使用的视听作品素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是否征得了原始权利人的许可, 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 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地引用原创作品视频素材、 声音素材等, 改编原创作品的文字、 图像等, 则可能会涉及侵权风险。 就目前网络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侵权问题, 最具典型性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短视频平台和用户在内容生产与传播中出现的直接侵权。 例如, 被列为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的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快手是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旗下运营的一款短视频社交平台, 2015年4月, 快手用户在快手APP上发布了一部时长18秒的短视频作品《这智商没谁了》, 该作品诙谐幽默, 快手公司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以及用户的授权, 合法获得了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年后,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负责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发布了涉案短视频。 快手公司起诉华多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短视频所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 判决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这一案件被认为是我国首例以裁判形式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以及短视频作品的可版权性案件[5]。
二是短视频平台用户内容生产背后的平台间接侵权责任。 例如, 腾讯视频起诉抖音侵害其独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案。 《云南虫谷》是由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 原告腾讯视频享有该连续剧的独播权。 腾讯视频于2021年8月30日播出此剧后, 发现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出现了大量由用户上传发布的有关涉案作品的剪辑片段短视频, 遂于2021年9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 过滤、 拦截相关视频,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抖音在抗辩中声称, 相关视频为网络用户的自行上传发布, 抖音平台用户数量众多, 平台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 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抖音平台仅负责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 平台并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 同时, 抖音平台亦提醒过用户在上传发布内容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故不构成侵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定, 抖音平台上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侵权行为, 虽然抖音平台也采取了措施以减少侵权作品的数量, 但用户的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符合对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 过滤、 拦截相关视频, 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 此案中, 抖音平台为侵权的短视频传播发布提供了路径, 其行为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此案的判赔也是腾讯视频获得影视版权类案件的最高赔偿, 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纪录[6]。
优质内容是短视频传播的核心竞争力, 著作权是保护短视频创作者智力劳动成果、 激励创作者不断创新的重要保障。 基于短视频侵权纠纷的频发, 为了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等70余家影视单位联合发声, 呼吁短视频平台与用户要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 并提出要对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剪辑、 切条、 搬运、 传播等行为进行法律维权, 以共同维护“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7]。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中明确规定: “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 改编电影、 电视剧、 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8]当然, 为了繁荣文学艺术, 合理使用短视频作品, 有利于推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就网络短视频传播来说, 既应当鼓励网络短视频用户生产真正具有创意的原创作品, 也应当鼓励富有独立性的二度创作智力成果; 对于那些未经许可剪辑或改编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侵害原创作者利益而制作出来的作品, 应予以抵制和规管。 然而,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受部分用户法律意识不强、 各大平台的版权审核过滤机制不健全、 短视频版权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等因素影响, 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与管控。 究其原因, 是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 利益驱动下的平台监管机制不力、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因素的影响。
一是网络短视频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 著作权法的制定, 是为了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以及与作品相关的权益, 目的是保护公众在知识创新与实践创造活动中具有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 以推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著作权法是从产权角度对人们的智力创造活动和智力成果予以确认与保护的利器, 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对其富有独创性的智力创新成果的专有垄断的合法保护。 据此, 著作权保护意识实际上也涉及两个主要方面: 权利人的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就目前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来看, 由于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短视频作者被侵权后, 要么不愿费时费力去维权, 要么不知道如何维权。 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吴冠勇曾公布一组数据, 对相关10万名短视频作者的有效监测显示, 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原创短视频作品被侵权后, “只有65.8%的短视频作者会进行维权, 14.2%的作者不知道如何维权, 20%的作者不愿意进行维权, 其原因是平台设定的投诉环节过于繁复”[2]。 权利人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 会间接地为短视频侵权者提供可乘之机。 此外,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 也是短视频用户内容生产与传播中最为常见的问题。 很多短视频用户并不清楚短视频侵权的边界在哪里, 很少有短视频创作者能够做到合理使用他人的视听作品, 通过标注原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等方式保护他人的著作权。 为了短、 平、 快地获得流量, 快速实现流量变现, 不少短视频创作者直接采取“拿来主义”, 擅自对原始视听作品进行剪辑、 切片、 改编并上传发布, 成为他人作品的“搬运工”“剪刀手”, 造成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中存在大量随意使用他人视听作品的侵权问题。
二是利益驱动下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监管不力。 网络短视频平台既是用户内容生产的“把关人”, 又是用户内容生产与传播的获益者。 流量即访问量, 短视频流量变现的基本方式是网络用户的观看收益。 一部短视频作品的网络观看人数越多, 短视频创作者的收益也就越高, 同时,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获益也越大。 网络短视频因其具有的制作技术门槛低、 内容直观生动、 传播范围广、 传播速度快等特点, 吸引了大批网络用户加入短视频内容生产的行列, 在网络平台“用户=流量=金钱”的商业模式下, 以短视频热度赢得金钱收益的“神话”屡见不鲜。 为了快速博得眼球, 短视频制作者试图通过选择热门话题、 制造爆款等方式攫取流量红利, 而抄袭、 搬运、 改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热门原创视听作品, 是缩短制作周期、 降低制作成本、 赢得暴利的捷径。 与此相应的是, 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获取流量热度与收益, 有意放任短视频用户的侵权行为, 甚至将一些涉嫌侵权的短视频以算法推荐、 置顶等方式予以扩大传播。 为了避免涉及短视频侵权纠纷, 一些短视频平台会采取与用户签订协议、 设置免责声明等方式, 逃避作为发布平台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此外, 由于缺少相应的以强大智能技术为支撑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如缺少视听作品著作权查询数据库, 视听作品分类管理机制、 短视频作品过滤审核机制、 短视频侵权投诉与处理机制等不健全, 面对数量庞大的用户群体以及用户发布分享的体量巨大的短视频作品, 网络平台的把关难度极大, 作品内容监测与著作权监管成本很高, 这也致使一些短视频平台只满足于发挥平台的“中介”作用, 忽略了平台在治理短视频侵权问题时应负有的监管主体责任。
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网络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 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 但随着数字技术、 移动互联网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与普及, 也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数字时代新兴视听作品类型保护的现实问题。 就目前我国短视频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来看, 运用法律途径与手段解决问题无疑是最有力、 最有效的方式。 然而, 由于短视频作品属于新的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推动下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型视听作品类型, 加之短视频平台类型多样、 网络短视频用户体量庞大、 短视频作品繁杂, 短视频内容与生产中出现的侵权问题从平台到用户、 从内容到表现形式等都具有复杂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侵权主体认定难、 归责难, 短视频平台合理运用“避风港规则”、 帮助侵权的认定复杂, 诉讼和维权的成本高、 取证困难、 判赔金额低等现实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涉及法律制度、 短视频平台、 短视频用户等一系列复杂关系。 因此, 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就需要政府、 企业与用户等多方协同发力, 运用多种著作权保护与侵权治理手段, 形成多元共治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从提升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到以先进的技术手段构建科学的短视频平台侵权监测与审核过滤机制、 投诉机制等, 运用强有力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途径与手段, 多方合力共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多元共治路径, 以平衡短视频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社会文化传播效益的关系, 构建兼顾短视频作品创作者、 权利方与使用者等各方利益的合理机制, 实现短视频作品权利人、 短视频平台、 短视频用户等方面的合作共赢。
一是要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与手段。 对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作品性的认定, 其关键要素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 在我国当前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都未见对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明确规定。 从短视频用户内容生产与传播中出现的侵权问题来看, 侵权主体认定难归责难的问题、 对合理使用的界定问题、 短视频平台是否合理运用“避风港原则”以免责的问题等, 都影响到短视频用户内容生产与传播中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效力。 此外, 就目前发生的一系列短视频侵权纠纷案来说, 法律判决对短视频侵权的处罚力度较轻、 惩罚赔偿额度较小等问题, 也难以对侵权行为起到应有的警示、 诫勉与惩罚效能, 部分平台一而再、 再而三地陷入侵权纠纷案件中, 也与此有关。 因此, 要与时俱进, 根据新技术、 新发展带来的新变化, 推动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途径与手段。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 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已显示出了强大效力。 此外, 司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 还要平衡知识创新与知识扩散传播的关系, 兼顾网络用户对短视频创作与传播的热情, 处理好权利人、 网络平台与平台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与需求。
二是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善平台侵权监测、 审核过滤与投诉等机制。 网络短视频平台类型庞杂, 大平台与小平台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条件、 平台运营成本、 商业获利模式等各不相同。 如果短视频平台缺少必要的新技术投入, 仅依靠人工对平台发布的海量短视频进行侵权监测, 不仅耗时耗力、 投入成本高, 而且监测效果弱、 保护效力差。 因此, 作为监管责任主体的短视频平台, 要在平台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加大对大数据、 人工智能技术等新技术的引入力度, 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健全平台对用户生产的短视频作品的监测、 审核过滤与投诉等机制, 加强平台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事先审核监督, 设置便于用户使用的短视频侵权投诉渠道与方式, 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侵权作品快速实行通知、 删除乃至关闭账号等处置, 强化事后监管力度。 此外, 进一步完善短视频的行业规范也非常重要。 通过出台《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行业规范, 能够进一步明确并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在技术提供与作品内容发布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行业规范有助于提高短视频平台的自律意识和把关能力, 有利于遏制短视频平台在利益驱动下的帮助侵权行为的频发, 有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短视频用户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
三是要提升短视频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以夯实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工程。 提升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达成社会保护著作权的共识, 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工程。 有效利用大众媒体和网络社交平台, 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的著作权法知识宣传与普及, 对于提升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推进知识创新型社会的繁荣发展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就我国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作品来说, 青少年群体显然已成为短视频平台的主力军、 生力军, 因此, 要针对青少年网络用户开展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 通过报刊宣传、 广播电视法治节目、 学校教育等多种普法渠道与形式, 提升青少年群体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和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能力。 这不仅有利于激发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中的知识创新活力, 也可以有效遏制短视频侵权现象的频发, 推动知识创新型与知识共享型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