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入球场受伤是否应自担风险

2022-03-12 14:08秋实
检察风云 2022年3期
关键词:某大学篮球场侵权人

秋实

校园球场是校内师生专用活动场地(图/视觉中国)

2019年11月3日17时30分许,某大学学生李子衡与同学在大学篮球场上进行比赛。时年68岁的老太黄明娣,为拾饮料瓶横穿篮球场。正专注于比赛的李子衡没注意到有人进入球场,在其退步防守的过程中将黄明娣撞倒在地。

黄明娣受伤,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住院17天,加上后期门诊复查,共计支付医疗费3.4万余元,其中李子衡垫付6000元。

受黄明娣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黄明娣损伤不构成伤残;后期治疗费用3000元;休养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45日,营养时间为伤后45日等。黄明娣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因复印病历材料支付14元。

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黄明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6月以李子衡及某大学为被告,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子衡在学校篮球场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是以锻炼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有别于正式的比赛。且该篮球场未设置护栏,球场附近亦未設置安全标志。李子衡应预见到可能有非比赛人员在此通行,应对在此通行的非比赛人员的人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李子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其与黄明娣发生碰撞,造成黄明娣受伤,故应对黄明娣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明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某大学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未在篮球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李子衡承担40%的责任,某大学承担10%的责任,黄明娣自行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李子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明娣12903.07元(已扣减李子衡前期垫付的6000元);某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明娣4725.77元;驳回黄明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子衡及某大学均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明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子衡及某大学上诉称,李子衡在学校球场正常进行篮球比赛,没有任何过错。某大学篮球场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学生上课和活动的场所,主要功能是用于打球和学生比赛。虽然它是开放性的场地,但常人都应知晓该场地的功能。特别是在正规及非正规比赛期间,因篮球是一项剧烈运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横穿赛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球场具有专项使用性,且有明确的边界。因此,在其被相关人员使用的过程中,他人不应横穿,故某大学实际上已经尽到了义务。相反,黄明娣为拾饮料瓶横穿球场,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黄明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故意行为造成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该诉讼后,于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子衡、某大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李子衡、某大学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对过错的判断,须考虑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注意义务,以及一个明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以此来确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其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

本案中,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事发时李子衡正在球场中进行篮球运动。黄明娣横穿球场时,李子衡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黄明娣撞倒。李子衡在篮球场上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李子衡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该场地作为专门的篮球运动场,涂为绿色,画有明确的边界线,明显区别于一般的道路。因此,某大学对此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反观黄明娣,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对球场上有学生正在进行有对抗性的篮球运动也是明知的,她能够预见横穿球场面临的受伤风险。但她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之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黄明娣的损害后果,李子衡、某大学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明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确立了参加体育竞技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但该条款适用的对象为参加运动的人员,即在一般情况下,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因对抗受伤时,侵权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民法典》并未规定他人闯入比赛场地被球员撞伤的情形,但在出现类似情况时,法院仍然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侵权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运动,出现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球员在打球过程中受伤,应由伤者自担风险。作为非球员的黄明娣私自闯入球场,有过错。作为成年人,黄明娣将自身置于潜在风险之中,对损伤后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

某大学为开展体育活动建设篮球场地并画清了边界,已经尽到了自身的义务,没有过错。

判断侵权人李子衡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点:一是看其选择打球的场地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看其是否系恶意撞击。首先,由于李子衡是在自己学校的篮球场打球,是发挥篮球场功能的正常行为,故其选择在校园内的篮球场打球本身并无过错。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子衡选择非篮球场地打球,比如在公共停车场或马路上打球,抑或在因施工等原因被禁止打球的篮球场打球并撞上行人,其就会因选择体育运动场所不当而被认定存在过错,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李子衡是在退步防守的过程中,后背不慎将黄明娣撞倒在地,故系因没有看到黄明娣而误伤到对方,因而不能认定其有恶意。反之,如果李子衡因看到黄明娣闯入球场而心生不满,故意正面冲撞致对方受伤,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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