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给儿童自主选择的机会,目的是促进儿童自主性的发展,但如果采用的方法不恰当,可能适得其反,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案例中,小洲这样的孩子是集体投票中的少数派,如何保护少数派的权利值得我们思考。
·理解孩子的反抗行为
3岁孩子萌生了自我意识,会有一些典型的行为表现。比如,有的孩子不准别人碰自己的洋娃娃,这是捍卫自己物品的一种表现;又如,案例中的小洲采取闷闷不乐地站在那里、不参与同伴游戏的方式,捍卫自己“玩独轮小推车”的想法;再如,案例中的东东在大家投票决定听《超级明星大恐龙》的故事后,就背过身,捂住耳朵,气鼓鼓地说:“我不要听了!”
案例中,小洲连续两次在投票中处于劣势。第一次投票,他选择了“还想去滑梯那里看看”,但由于这个选项只获得了4票而不能如愿,此时,他的心里已有挫败感。于是他又参与了第二次投票——玩哪种小车,结果,他想玩的独轮小推车又未能被选上。接二连三的不如愿,让他产生了消极的情绪,继而出现反抗行为。案例中的东东也是因为自己的意愿没有得到教师的回应而产生了消极的情绪。小班孩子在自己的观点未被采纳、感受到自己的想法未得到重视后,以消极的行为进行反抗,是符合其心理发展特点的。
儿童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满足自己的愿望,因而选择以生气、不满的外显行为引发他人的关注,表达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儿童的这种反抗行为。一方面,这样的行为确实会令教师为难、令集体活动秩序失控,反映了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这样的行为也标志着儿童自我意识的觉醒。教师要善于抓住其中的教育契机,引导儿童在形成规则意识和发展自主自信的品质之间达到平衡。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阶段理论,3—4岁儿童的人格发展正处于“主动对内疚的冲突”的关键节点。在这一时期,如果儿童的表达得到了尊重,那么儿童就会树立自信,为后续的发展奠定基础;反之,如果成人忽视儿童的表达,那么儿童就会逐渐失去自信。
·保护少数派的权益
在成人的世界里,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决策群体事务,能满足群体中多数人的意愿,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但对于年幼儿童,是否每次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实现民主,这值得商榷。《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是有特殊需要的群体,他们拥有自主的权利,也有被保护的权利。“少数派”儿童的自主表达也需要被倾听、被看见、被尊重,“少数派”儿童的心理需要也要得到照應。若孩子每次参与投票总是落选,孩子很容易产生对自我选择的否定,感到自己的意愿没有得到尊重,认为“我即使投了票也没有用”,进而产生消极的自我认识。
案例中,小洲在捍卫自己想法的过程中曾获得短暂的胜利:案例中与他对话的教师已心软,允许他去玩独轮小推车了。然而,他还来不及高兴就被另外一位教师喊停,他的希望再次落空。同个班级教师团体的教育理念和决策是否一致,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要谨慎对待搭班教师的意见。案例中的两位教师面对小洲想玩小推车这件事,一个表示允许,一个表示拒绝,两种观点互相冲突,会对儿童的心理适应产生负面影响,令儿童对教师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这也不利于构建良好的师幼关系。
(西南大学教育学部 王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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