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 王丹丹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丹丹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结婚后,擅长交际的陈军努力打拼事业,喜欢家庭生活的张妍则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为了给足张妍安全感,陈军主动上交了家中的财政大权,小日子过得很幸福。
2017 年底, 陈军接触了股票,小试牛刀之后,赢利还不错。2018年1 月,陈军打算加大在股票市场的投资,便跟张妍商量,想把这几年的存款都拿出来。谁知,张妍立刻给他泼了一盆冷水。她认为,赚钱不容易,股票市场千变万化,两个人又没什么理财知识,如果把家庭存款全部投入股票市场,无异于玩火。
做不通妻子的工作,陈军心生一计,决定向妻子借钱炒股。虽然对丈夫的行为不认同,但为了不影响婚姻和谐,张妍最终还是决定答应借给陈军50 万元。
2018 年2 月,陈军向张妍出具手写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妍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于2019 年3 月1 日前还清。
收到借条的当天,张妍到兴业银行填写《个人汇款及无卡(折)存款申请表》,向陈军名下兴业银行的账户汇款50 万元。张妍在申请表用途及附言一栏中手写注明“转账借款”四个字,兴业银行的交易流水單也显示汇出用途为“转账借款”。
收到妻子的转账后,陈军将50万元分10 笔转入自己招商银行账户,同日又将该50 万元分5 笔转入名下长江证券公司账户用于炒股,但最终血本无归。
2021 年2 月,张妍与陈军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共同财产处理协议:存款:无存款。二、共同债务处理协议:无债务。三、其他事项处理协议:无。
2021 年3 月,二人领取了离婚证。
协议离婚后,张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军返还50万元借款。庭审时,陈军主张,张妍给自己的50 万元属于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经济往来,转账款项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在双方已经离婚,自己无需偿还任何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妍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陈军也认可其收到50 万元后用于炒股。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且借款已实际履行。但是,考虑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应地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最终,法院判决,陈军返还张妍25 万元。
看到这儿, 可能有人会疑惑,两口子过日子怎么还打起借条、签起婚内借款协议来了呢?这种行为更多是出于保护和预防。
张妍不认可丈夫的炒股行为,又担心影响夫妻感情,签订婚内借款协议,可以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债权债务更加清晰。这样一来,如果不幸发生了婚变,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财产份额也不至于因对方的个人行为而被挥霍一空。否则,如果张妍没有和陈军签订婚内借款协议,而是直接把50 万元转账给他,那么,离婚后,张妍是无法获得任何补偿的。
厘清这一点后,我们就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这个案例背后的法律点了。
法律点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本质上与发生在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太大区别。
针对夫妻婚内借款纠纷,除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法律规定。
法律点二:夫妻婚内借款需要注意啥?
第一,出借资金的来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在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对借款的出借和偿还并无影响,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并无区别。
第二,借来款项的用途为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借款最终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此时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夫妻共同债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相互抵消,离婚后借款方无需清偿。
举个例子。如果丈夫向妻子借款10 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夫妻二人也实际享受了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如分红等,那么,在离婚时,丈夫就无需偿还该笔借款。
但是,在本案例中,陈军将5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炒股,张妍从未享受过该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陈军向张妍偿还相应的借款。
第三,离婚时,借款方尚未将全部借款清偿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全部还完,那么,此时的债权债务已经不存在,离婚时就不存在还款的问题。
对于尚未归还的借款,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借款协议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即可。如没有约定,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会考虑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总额中扣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判令借款方偿还出借方50%的款项。
第四,出借方主张权利的时间应为“离婚时或离婚后”,而不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2021) 湘×× 民初2369 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还未离婚,原告对借款主张权利不符合婚内借款的处理要件,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点三:对夫妻婚内借款的证据审查,要比普通的民间借贷更加严格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相互转账属于正常往来。因此,基于夫妻之间所产生的婚内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除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明确所转款项为借款和还款,否则,不能一概地将所有转账款项都视为借款。
如果原告仅依据借条、转账凭证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法院基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21) 京×× 民初4216 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原告(女方)仅向法庭提交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但未就借款的来源、借款的交付及借款用于被告(男方)的个人经营活动或
其他个人事务充分举证,被告也否认收到原告的借款,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点四:夫妻婚内借款需要准备的证据
第一,证明夫妻双方之间有借款合意的证据
如果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那么,原告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
最为常见的证据有: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中的“借款”备注,关于“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或通话记录等。
第二,证明出借事实的证
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建议出借方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交付,而是采用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借款,以证明相关款项已经实际出借。
第三,证明借款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证据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婚内借款,必须要证明借款用在了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或其他个人事务上,出借方未曾享受过借款带来的利益。
因此,建议出借方在婚内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并保留双方之间有关借款用途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邮件往来等作为辅助证据。
第四,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出借方主张权利的时间应为“离婚时或离婚后”。因此,如果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可以提交《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作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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