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赵泽阳
(1.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2.河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1)
农业科技的进步源于创新性的农业科研成果,而把科研成果从知识形态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物质形态的现实生产力,则是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1-3]。但相对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以及成果存量,科技成果服务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的巨大潜力仍未充分发挥。如何利用好农业科技成果并通过将其有效转化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形成,克服论文多、专利多、成果多而转化少的尴尬局面,真正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对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强力助推,是解决目前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两张皮”的重点和堵点[4]。随着2015年8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一系列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出台,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政策“扩权”的激发效应不断显现。国家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也进一步明确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5-6]。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有效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我国“三农”领域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十三五”以来,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超60%,农业发展新动能不断涌现,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7-8]。通过中国科技项目创新成果鉴定意见数据库可以检索到,2011-2020年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总量为55 143件,相较2001-2010年增加了28.43%。这说明,近十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事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指出,自2011年以来我国年均5 500余件农业科技成果产出中能够达到稳定应用状态和成熟应用阶段的成果分别仅占总量的36.19%和41.94%。相较成果产出绝对数量的快速增长,横向对比却远低于发达国家70%以上的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贡献率。长期以来,农业科技分工不明确,科技成果供需缺乏有效衔接,成果不接地气、配套性差,创新力量不协同等普遍存在的问题,都在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与质量[9-11]。
概言之,多年来我国通过大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并未达成高效转化,对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也并未充分显现。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双低”,不仅导致科技资源的严重浪费,还使得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陷入了内卷困境。那么,这种困境因何而生?又该如何破解?笔者认为,内卷化理论因其提供了一个概念性的解释系统,有助于多元化地解读农业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不同形态。因而,本文运用“内卷化”概念来阐释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现象与问题,对其内涵、表征、成因与实践进路展开探究,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从而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其1790年出版的著作《判断力批判》中首先使用了内卷化概念。此后学界关于内卷化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三大面向:文化内卷化、农业内卷化和政权内卷化。首次将“内卷化”概念引入学术范畴的是亚历山大·戈登威泽,他用之描述当某种文化模式达到既定程度和形态时,既无法保持稳定状态,也难以自我更新到其他形态,而只能不断在内部进行自我复制和精细化的一种动态停滞的文化现象[12-13]。此后,埃尔曼·瑟维斯在研究文化变迁时,进一步认为内卷化是一种试图保存当下结构的“革新”,并通过“修补”来解决新问题,以达到文化适应性与特性化的状态[14-15];农业内卷化研究则发端于克利福德·格尔茨,他使用“内卷化”一词借以刻画爪哇岛与外岛不同的农业发展模式,并将其解释为一种社会模式在演化过程中达至某种固定形态便裹足不前且无法演进为更高级形态的现象[16]。此后,黄宗智将“内卷化”概念进行延伸并引入中文语境,在其研究体系中,内卷化被总结为一种“没有发展的增长”[17-18];将内卷化研究推进到社会结构层面的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代表人物印度裔美国学者杜赞奇,他对格尔茨的“内卷化”进行拓展并引申出“政权内卷化”。他认为,国家或政权内卷本质上是由于机构过分膨胀而面临开销不断增长的国家,无法通过提高效益大幅创收,而只能通过扩大、复制原有赢利性经济体制达到资源提取数量绝对增加之目的[19]。
综合上述研究不难发现,学者们所描述的“内卷化”都是一种在外部条件限定情形下,研究对象发展到某一阶段后自我锁定、无法突破的非理想的组织制度变革形态,并表现为如下特征:(1)组织受外部条件制约而发展受限;(2)反应于外部条件,组织的结构、功能等变得日益复杂化,乃至偏离初衷;(3)由于受非正式制度、利益集团等因素影响,组织的异化状态呈现稳定性;(4)虽然处于内卷状态的组织在规模、财务等指标上有所增长,但其数量指标的增长却与组织的旨趣初衷相偏离,即呈现“无发展的增长”。当前,内卷化理论已成为探究经济和社会生活、政治制度与文化发展等的重要理论工具,其研究视角与分析路径已被国内大量学者用来回应和分析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的诸多方面,如基层治理与服务、乡村治理、农村教育、学术治理、电子政务、农民工发展困境与养老问题等[20-32]。
实际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可得到的各类资源包括农业技术、研发人员、物资经费等,虽部分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但也绝非是无限资源,因而多数资源都具有竞争性,甚至排他性。此外,随着企业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各种物化类有型成果随之涌现,而这类成果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排他性与竞争性,从而加剧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源竞争。相反,那些带有较强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成果,则缺乏充足的转化动力,成果转化的机制也相对陈旧滞后。那么,用“内卷化”来认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就是虽然政府、农业科技研发部门、涉农企业等创新主体对农业创新研发的投入不断加码,但由于农业科技成果供需衔接不畅、企业主体地位未被激发、协同创新与高效转化平台建设滞后等,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不足;融资体系、市场需求等外生动力又不足以内化为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的动因,成果(尤其是公益性成果)转化方式与机制沉疴固化,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效率低迷且呈现自我锁定与低效重复,从而陷入内卷化的恶性循环(如图1所示)。这种内卷化怪圈形成的根源在于“政、产、学、研”协作的不充分、不顺畅,因此,需要建立起需求导向的成果供给机制和创新主体协同有序的运转机制。
图1 内卷化理论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中的拓展应用
至此,启发于前述研究成果,为更加有效地阐释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问题,本文将通过延展“内卷化”理论的分析视角,进而更加多元且深入地解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境,为破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难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解释维度,从而达成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
中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新中国成立初的筹备期历经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洗礼,在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下步入了体制机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双轮驱动”轨道,并得以不断提质升级。然而,由于政府职能的过分强化,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机制和企业的主体地位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未被充分遵循,致使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逐步陷入“内卷化”困境。
20世纪50年代初,针对薄弱的农业发展基础我国出台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体现了新中国党和政府规划与调控农业长期发展的愿望和能力,其中涉及到的农技推广、储备粮等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长效制度,许多制度至今仍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和制度基础。1978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上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人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等科学论断,推动了我国农业科研建制的迅速恢复。198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农业科技体制,由此我国的农业科技创新事业步入了探索体制变革的阶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颁布实施,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向农业生产力转化有了法律保障,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得以不断增强。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随即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快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步伐。此后,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将不断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作为政策关注的重要领域,并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技术储备及关键瓶颈技术的研究以及如何提升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做出了宏观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始全面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也开始稳中变快。农业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由此,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体制机制创新与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下得以提质升级,并全面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
纵观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半个多世纪的改革与发展历程,通过不断突破制度藩篱,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打下了坚实基础[33]。总体而言,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由带有明显计划经济烙印的“单轨制”过渡到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需要的“双轨制”,再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到具有明显市场导向的多元利益联结机制的过程。但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科技体制决定了我们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方向,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直接套用,只能自行摸索。伴随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以实用技术推广应用为主,发展到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中,再逐步上升到探究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律的高度,并通过系统化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对阻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痛点和堵点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虽然,每一个历史时期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探索重点、改革内容都不尽相同,但这一路艰辛曲折的改革历程却有着共通之处:一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科技全局工作中始终处于重要位置;二是始终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视为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有机融合的关键;三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始终把强化政府引导促进成果转化的职能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重点;四是一直着力通过改革农业科技体制机制以解决农业生产与科技发展相互脱节的难题。
1.科研项目的立项机制仍不健全。当前,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正向着优质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以及通过订单和电商物流实现精准化供给的方向迈进。对此,农业科技供给也必须顺应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精准化技术。然而,我国农业科研的立项定题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专家主导,但农业生产中海量的现实问题难以被少数的行政官员与行业专家全面掌握,由此科研选题与现实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便不可避免。此外,科研经费分配也不尽合理,少部分科技人员项目多、经费多,而有的科技人员却由于经费不足,无法取得相应科技成果的现象并不少见[34]。再者,农业科研还要受到生物环境适应性、性状要求稳定性以及动植物自身生长周期等诸多条件限制,因而往往需要数年连续不断地持续投入研究。例如,一个植物新品种从最初选育到最终获得授权通常要在8年以上,而目前我国的科研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足5年。这就导致一个项目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且科研人员大都只愿选择一些短平快的项目。同时,较短的项目周期带来的是频繁的检查验收,研究人员只能疲于应对,而真正用于科研的时间则严重不足。
2.科技评价体系不接地气。目前,我国对农业科技研发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价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的级别、经费的多少、高水平论文的数量等,而对科技成果的质量往往要求并不高。这种考核方式往往导致科研人员在功利心驱使下,为了能够取得“好成绩”而盲目申报项目、发表论文,甚至出现拔苗助长、学术剽窃等行为,进而出现科研与生产“两张皮”,有“成果”但却无力转化的低效局面[35]。在这种评价体系和创新氛围下,科研人员只能多头申报课题,结果自顾不暇、草草结题,很多研究不能深入进行,科研成果大多停留在了经费上、填在了表格里,导致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
3.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与事业单位改革定位不相适应。当前,多数农业科研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被划分为公益一类。而这些科研机构将失去从事经营性业务的职能,科技人员也无法通过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来获得有偿收入,其从事科技创新的动力势必受到负面影响;而多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被划分为公益二类,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下,农技人员从事推广与转化服务的积极性同样受限。另外,自2020年开始的乡镇机构改革取消了乡镇一级农技推广机构,而新设的基层综合农业服务中心因经费、人员等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有的基层农技服务职能。上述改革的结果很可能是,在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成果产出数量减少的同时,又会进一步阻滞农业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从而使得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实际越发偏离。
1.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农业科技成果在完成技术鉴定后通常要经过物化和熟化的中试过程,经过中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然而,中试风险高,投入大、周期长,普通农户难以承受,农业企业如果没有利润预期,通常也不愿加入。科研单位自建中试基地又受到资金、场地、配套设施、规模的限制,加之市场波动、技术迭代等因素,收益还存在不确定性。总之,导致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不佳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资金短缺。为此,2001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计划,但相较于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该计划的资金规模依然有限且资金的来源渠道也较为单一。所以,科学引导社会风投资本助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已迫在眉睫。
2.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尚待完善。《成果转化法》修订出台后,科技成果的收益、处置和使用权被进一步下放,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得到了强化。目前,我国农业科研机构普遍将成果转化50%以上的收益分配给成果发明人或其团队,从而能够较为有效地激发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如何平衡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以免造成一方所得比例过高而挤压另一方的经费,进而阻碍科技成果的接续研发,也是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36];此外,对于那些不易物化且带有明显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成果,如从事耕作制度研究的科研人员一旦取得成功,新成果(如新的种植方式、种植顺序等)很容易被学习和模仿,而无法取得专利转让费等经济收入。对于这类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较为行之有效的内生动力、激励机制和成功做法仍待探索。
1.我国农业企业的总体研发能力仍较为薄弱,还远未成为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主力军。以种业为例,据统计,2019年末我国A股10家种业上市公司的研发人员合计1 048人,而美国仅孟山都一家公司的科研团队规模就是这10家企业研发人员总数的近20倍。孟山都2019年研发支出达53.42亿欧元(接近406亿人民币),占其销售额的12.3%,而我国的上述10家上市种业公司2019年研发总支出仅为6.69亿元人民币,孟山都一家企业的研发投入是我国10家最强种业公司研发投入总量的62倍。显然,作为全球第二大种业市场,我国农业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亟待提升。
2.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我国的农业高校和公立研发机构中单独设立成果转化部门的仅占9.5%,而涉农机构所占比重则更低。在这些涉农成果转化机构中,高效的科技成果孵化和交易平台严重缺乏,导致专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十分薄弱。虽然早在2013年当时的农业部就筹建了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但时至今日仍然运行不畅且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缺乏顺畅有效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市场对各类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1.农业科技创新的城乡分隔,阻碍了科技要素的有效配置。农业科技协同创新旨在通过政府机构、农业科研院校、涉农企业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知识、技术、资金、设施等创新要素进行整合,最终实现知识互惠分享、资源优化配置、行动最优同步和绩效系统优化[37]。当前,我国农业科技要素受传统体制约束,科技机构和人才资源要素多集聚在城市,与乡村振兴下产业向优势区高度集聚和集群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迫切要求转变“创新在城市、转化在农村”的局面,引导城市科技创新资源前移至农村发展核心区域,从而推动国家创新力量与民间创新力量的整合。
2.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滞后,协同创新机制仍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产业集成创新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产业技术体系的创新活动仍然多细化为单个小团体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集成化和体系化水平依然不高,产业技术的单位分割、专业分割、产业链条环节分割等问题依然突出,在产业集成创新上缺少多学科团队的协同和技术集成转化,产业技术创新链仍未完全形成。从管理体制上看,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缺乏统筹协调机制。相较航天工业,我国农业科技管理的“国家意志”不够清晰,尚未建立起围绕重大问题协同创新的有效机制。
3.成果转化的“信息孤岛”现象导致研发投入事倍功半。近年来,我国的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呈连续增长态势。2007-2018年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与高校的研发投入之和由56.70亿元增至252.87亿元,年均增长14.56%。同时,我国也建成了“国家-省-市”三级农业科研体系,全国共有地(市)级以上农业科研机构1 115个,科技人员约6.6万人。然而,随着现行的竞争性项目课题制的广泛实施,原有各科研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的关系逐渐转变为争夺项目资源的竞争关系,上中下游研究界限不清,交叉重复、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38]。这种科技创新参与方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现象导致我国农业科技投入虽连年增加,但科研成果转化只能低水平重复且呈现效果不尽人意的“无发展的增长”现象。
近年来,我国围绕如何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步伐,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总体来看,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类做法:(1)农业科研院校自建或校(院)地合作共建成果转化体系。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立足杨凌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和农村科技示范基地,打造了以杨凌为中心,立足陕西、面向西北、服务全国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网络,有效促进了科技成果的熟化落地。另外,河北农业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的“太行山农业创新驿站”,通过遴选出能够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与引领示范功能的现代农业科创与成果转化样板基地,有效提升了农业科技对地方产业发展的贡献能力。(2)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成果转化。如浙江农科院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新型成果转化方式——“路演+竞拍”,农科院先遴选出适宜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再通过路演的方式向公众推介,如若推介效果良好,再进一步组织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参加现场竞拍,进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商业化运作。(3)通过组建专业化平台服务成果转化。如目前国内影响力最大、最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就是由中国农科院主持创立的。再比如江苏省农科院与企业联办的六次产业研究院、蜻蜓农服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转化平台,形成了“边创边推、即研即推”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有力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此外,诸如“星创天地”“安快创业谷”等均是通过搭建“双创”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招商、孵化、运营等专业化服务,进而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的萌发。这些探索和实践为破解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卷困境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导致农业研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有别于制造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而呈现出长周期性、不确定性、受体类型多样性、综合配套性等特征属性[39]。在此结合上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其内卷化的对策。
1.科研评价体制重构。农业生产特有的长周期性,是由其自身的自然生长与产出规律所决定的。但我国农业科研项目的考评仍多以年度为周期,科研工作的连续性被人为割裂。加之现行科技评价“重论文轻应用”的结果导向,导致科研人员更看重科研绩效的“短平快”,致使“科研”与“市场”脱节[40]。对此,建议在科研选题立项方面,要逐步实现从“立项-研究-成果-再立项”向“市场-立项-研究-成果-市场”的转变。一是项目指南在编制前应广泛征集专家、企业、科技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意见,将推广部门、企业、农技人员、示范户等纳入项目实施方,从源头上解决项目立项实施与生产需求脱节问题。二是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对于应用开发型项目,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采用后补助、合同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以农业生产需求为导向的立项和考评机制,而对于带有明显公益性和正外部性的科研项目可通过“无偿资助”,助推项目成果的有效转化。在科技人员考核评聘方面,一是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转化等不同工作性质分类评价,注重“过程导向”考核,对风险高、见效慢、周期长但预期效益显著的研究要给予支持,消除科研人员思想顾虑;二是采取“两头严管,中间放松”的做法,在项目申请、立项等环节严格论证,在成果转化方面加强跟踪评估,但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则尽可能给予科研人员自主支配权,减少填报表、听汇报、写总结等不必要程序,把时间交还给科研本身;三是探索完善“星期天推广员”制度,倡导鼓励高职称农业专家利用空闲时间到农村基层和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成果转化服务。同时,大力推广实施农村“产业技术指导员”和“特聘农技员”计划,将其打造成为基层农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的重要抓手。
2.内在动力机制重构。当下,科技发展快速更新迭代,一项创新成果若不及时转化,大概率会因无形磨损而迅速进入衰退期。同时,科技成果从基础研究到转化应用普遍会经历“死亡谷”风险,加之成果转化过程的复杂性,以及自然条件、市场需求、价格波动、政策导向等因素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便具有了相应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合理的机制设计在防范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激发成果转化系统的内在动力。对此,在收益分配与风险共担方面,一是具有市场前景或前瞻性的技术成果可由政府先行投资购买,待市场机制取代政府投资后,政府再逐步退出。二是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培育天使投资和创投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拓宽成果转化资金的市场化供给渠道。三是加强产权保护力度,形成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保护的制度环境,有效规避信息开放可能导致的各类风险。四是深化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将项目经费管理权、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下放给研发机构自主裁决。在成果转化激励方面,一是对重大突破性成果实行主要完成人并列排名,扩大成果受益面,形成重大成果持续产出机制。二是采取符合农业科技创新特点的成果评价方式,弱化论文、专利等评价指标分量,提高原创性技术创新及其潜在和现实效益的评价权重。三是改变既有成果应用评判方式,跳出成果转化“自我评价、自我证明”怪圈,确保科技成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创新创业与兼职兼薪方面,由于严格的人事管理和职称晋升压力等因素往往造成创业通道被“锁死”。因此,为消除专业技术人员后顾之忧,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应为其搭建良好的创新创业与兼职兼薪制度环境,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和业绩考评。
3.成果转化主体重构。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在农业发达国家,企业因其科技成果能够直接面向市场而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服务的主体,并形成了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我国部分农业成果与一线市场需求依然存在脱钩问题,这就需要着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企业的成果转化主体地位,提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对此,在企业主体培育方面,一是支持引导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联合科研单位与中小企业共同设立研发机构,逐步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充分融合、上中下游协同一体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二是创造有利于企业开展农业研发与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尤其需要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激励政策。三是对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尤其是产业化项目)和试验示范园区建设等给予有效支持,通过完善风险投资保障机制,帮助企业在从事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方面,一是大力推动农业高校和科研单位成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同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业务水平过硬的职业化成果转化服务团队。二是完善和强化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注重政府与科研机构间成果信息的共享互通,为成果转化的主体和受体提供农业科技成果的信息查询、信息筛选、信息对接等服务,缩小成果产出与市场需求间的信息鸿沟。三是创立包含技术咨询、产权交易、风险投资等层次完整的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并进一步创新线上线下相互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段与方式,帮助成果供需双方实现精准有效对接。
4.协同创新体系重构。当前,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正向着产业链条紧密衔接的纵向联合体、三次产业深度融合的经济综合体、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循环体发展。同时,农业产业发展已不再满足于对单项技术的需求,而是要求良种良法、农机农艺、生产管理与资源生态的协调配套,从而为农业发展提供综合技术支撑。然而,当前我国仍多以项目合作等较为简单的方式进行科技资源的综合集成,且尚未实现科技创新链与农业产业链的有效整合,导致科技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水平依然不高。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分工合理的新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综合配套性科技成果的需求。对此,一是科研机构要主动适应现代农业产业集聚和集群发展的新特点、新需求,自觉引导创新重心下移,主动在产业集聚区建设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创新平台,将创新要素与产业发展融合,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示范区、技术成果集成转化的核心引领区,提升科技创新的显示度。二是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同样需要借助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基建”发展机遇,提升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应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纽带对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进行基于战略、知识和组织的协同,形成系统性协同组织体制,降低技术合作成本,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三是进一步破除学科领域限制,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打造成为创新链、技术链和支撑链深度集成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主力军,并通过构建完整的产业链条保证主体间的协调联动,获取整体效益优于局部效益之和的帕累托最优配置,进而产生协同效应。四是在权益合理分享、资源共享共用基础上,结合不同层级农业研发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构建起以项目为纽带且持续稳定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关体,真正将农业科技创新各方力量拧成合力,从而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直以来,农业科技创新都伴随着高风险、周期长、公益性,以及既要“顶天”也要“立地”的特征属性,这也决定了我国农业科技供给多以政府和科研机构为主,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技术创新的动力并不充分,导致创新主体间“相互封闭”“相互脱离”,而优质科技成果的市场供给长期不足。在此背景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迫切需要的技术和信息只能依赖于政府投资,由科研机构研发,再经由农技推广部门扩散转化。多年来,各级政府以财政拨款、项目推动的方式主导了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过程,这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成果转化方式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也在逐步显现,其根源就是市场主体缺位下的技术要素非市场化。简言之,当技术使用者“免费乘车”时,研发技术的“开车人”便失去了为其“驾车”的动力。
当前,学者们在探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时,大都习惯于从现有机制、模式,亦或单纯地从转化效果、效率等方面展开研究,而鲜有从内卷化视角予以审视。本文从内卷化视角切入,通过梳理、阐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内卷的意涵及表征,提出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陷入内卷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供给旨趣错位导致成果转化初衷偏离,运行机制沉疴固化导致转化主体效率低迷,企业和平台发展滞后导致市场需求受阻,以及协同创新与集成转化水平低下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无发展的增长”。对此,迫切需要从科研评价体制、内生动力、转化主体,以及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的重构,进而跳出内卷化怪圈,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质量的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