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静云,章柳立,李挚萍,陈绵润*
(1.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广东 广州 510300;2.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00)
陆海统筹是在陆地与海洋两大系统之间建立的一种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综合协调关系和发展模式,是世界各沿海国家(地区)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时所遵循的根本理念[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提出陆海统筹海洋工作方针,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十九大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部署。201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还提出,“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战略意义十分重要。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视野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论断,提出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这更是陆海统筹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做好海洋与陆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筹协调与有效衔接,既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海洋和陆域全面、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选择。
海岸带是陆海相互作用的重要区域,蕴藏丰富的海洋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过渡带、资源富集区和人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聚集区[2-3]。随着沿海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一些重要海湾、河口受到了过度和粗放性开发的破坏和污染,致使自然岸线减少,红树林、海草床和珊瑚礁等特色生态系统受严重威胁,海岸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退化[4-8],从而威胁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海洋生态环境有效保护。面对当今海洋生态环境受损与生态系统日益失衡的问题,海洋生态修复作为一种重要救济手段是有效的应对之策,对抑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可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不仅使海洋生态系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更重要的是修复日趋恶化的人与海洋、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推动海洋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9-11]。
海洋生态修复是通过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因地制宜地保护与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以提高生态系统保护能力,维护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面对自然或人为扰动使生态系统保持稳定性和弹性,实现人与海洋的可持续性发展[12]。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已有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修复岸线约1000 km,滨海湿地9600 hm2,海岛20个[13]。沿海省市海洋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然而,目前我国已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内涵不明、主体不清、目标定位不清、人工痕迹太重等问题,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和一系列配套制度。张志卫指出我国现缺乏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且尚未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14];陈克亮等则在管理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三个层面详细总结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政策不完善问题[15]。近期国家发布了海洋生态修复的规范要求试行文本,但相关技术规范在实践方面尚有待检验,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和验收标准方面则未有明确的指标体系,这些制度上的缺陷使得许多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落地、实施和后期管护施行困难,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量化评估修复效果和进行工程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总体上,我国的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呈现参差不齐情况。
陆海统筹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实现海洋生态修复,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我国的海洋生态修复制度具有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实现有制度可遵循、有法可依、依法治海。本文拟通过梳理以往国内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从海洋生态修复制度角度深入分析、探讨问题成因,在陆海统筹背景下,从建立陆海统筹生态修复协调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构建修复技术标准化制度、研究和完善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资金投入模式、后评估办法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修复制度的对策建议,为推进我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海洋生态修复是指对海洋生态空间不合理开发利用活动的整体治理,以及对退化、受损的海洋环境进行人为干预地修复、恢复或重建[16]。海洋生态修复的类型包括海域、海岛和海岸线及针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等方面的修复[17]。2010年起,随着国家领导人的不断重视,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程,项目涉及沙滩、侵蚀岸线、滨海湿地、海岛礁体、海岸景观等方面的整治修复。目前我国现行的海岸带修复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海岸防护与整治修复、沙滩资源整治修复、近岸构筑物整治与修复、海域和滩涂清淤、海岸景观美化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以及滨海湿地生态建设与修复[18]。
随着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推进,一整套为生态修复工作保驾护航的制度体系,也在探索中初见雏形。近十年来,我国从中央资金支持、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入库指南、行动计划和技术标准方面出台了相关海洋生态修复政策,这一系列制度文件的发布,为我国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我国海洋生态修复相关政策及作用意义见表1。同时,许多沿海省市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也陆续颁布了相应的省市海洋生态修复政策,提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表1 我国海洋生态修复相关政策及作用意义
自2010年来,我国在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海岛、海域中央分成专项使用金整治修复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蓝色海湾和生态岛礁、美丽海湾等生态建设和整治修复项目、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政府自筹资金整治修复项目,如广东省“美丽海湾”试点扶持建设项目和广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整治修复支持项目等。据统计,2010—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专项资金137亿元,支持沿海各地实施的270余个海域、海岛和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以及18个城市实施的“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拨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68.9亿元,共支持28个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19]。我国的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得到极大地支持和重视。
截至2019年,广东省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142项,总投资额度达56.74亿元,完成整治修复岸线约270公里,开展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计划项目2处,建设广东省美丽海湾3个,修复海岛及生态岛礁建设19个,滨海公园8处,领海基地保护项目4个[20]。2019年,辽宁省严格管控围填海,制定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压缩填海面积1000余公顷,同时开展了27个海域、海岛及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累计修复岸线约30公里,修复滨海湿地1000公顷,修复海岛7个,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0年,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3.257亿元,助力海南海洋生态修复,促进开展了“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累计整治修复岸线总长69.38公里,修复面积约1628公顷,回填补沙总方量超240万立方米,海南海洋生态功能有效恢复和提升。
目前,由于各省积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全国新增湿地面积20万hm2,湿地保护率达52%以上,“十三五”期间累计整治修复岸线1200 km、滨海湿地2.3万hm2、海岛20个。全国沿海各省整治修复效果显著,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海洋整体趋稳向好发展。渤海三省一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高效地执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20年累计完成滨海湿地整治修复8891 hm2、整治修复岸线132 km,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浙江、秦皇岛、青岛、连云港、海口一省四市率先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15]。随着各省生态修复工作的推进,我国海洋生态修复管理机制逐渐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20]。通常,国家、省级层面先进行顶层设计、编制规划和发布行动计划,沿海地市作为修复主体通过深入分析辖区内生态问题进而进行修复设计再申报修复资金,国家、省级则以奖励性资助的方式建立修复项目库,国家再以生态修复目标为考核标准监督地方进行修复。
1.3.1 项目立项期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修复开展的立项工作中,确立项目的主体以政府为主,较为单一,一些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庞大且复杂,项目对资金需求量大,目前大多数修复项目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缺少地方财政和企业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配套资金支持,导致修复资金来源单一、财政拨款不足或资金下达缓慢,且单个项目难以产生规模效应,修复效果有限[18]。另外,一些项目前期对海岸带生态修复宏观把控不全面,缺乏对生态系统健康及损害问题进行科学性诊断,地方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或规划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衔接程度不高,导致修复目标与定位模糊,修复项目收到资助后难以实施,致使整体目标难以在既定时效内实现。
1.3.2 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海岸带作为陆地和海洋相互作用的地带,涉及到诸多部门和各级政府对其生境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交叉重叠,一旦实施过程中地方沟通不协调或部门出现冲突,极易影响修复项目的前期规划以及后期实施效果。不少修复项目前期缺乏明确的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程序过于繁杂,影响工期;中期缺乏系统的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结果评价标准,后期验收管理办法不统一。工程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落后,没有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生态修复手段,仍以人工修复为主方式,极大忽略了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未能充分体现生态化建设要求。如2010—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的海岛整治修复项目中涉及的12大类、128小类的工程类型中,岸线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淡水资源保护和污水防治等人工修复手段占比高达70%[21]。另外,一些工程的实施并未准确把握修复工程和景观工程的定义,导致工程景观化和园林化,人工痕迹较为明显,生态修复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1.3.3 项目验收后存在的问题
以往的生态修复工程不够重视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导致了局部生态恢复未能与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未能发挥出最大的生态与经济效益。海洋生态修复在实践中已有初步的探索,已实施的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项目在海水质量、景观美化和人居环境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但对于后期生态整治修复效果缺乏全面、系统地跟踪评估,尤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和服务功能的恢复效果关注较少。一些已实施的项目将多种修复措施独立开展,没有很好地体现陆海统筹的理念,如岸线整治和湿地恢复,分裂了陆地修复和海湾整治相结合的模式。随着十九大和机构改革以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行使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及修复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近些年的监管发现,中央或省级资助的一些项目,并未按照既定目标实施修复工程,而进行一些与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毫无相关的生态建设性项目并结题验收,这说明我国海洋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在保障生态修复效果方面还相当薄弱。
一般来说,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程度较轻的采取生态恢复手段;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破坏较为严重的采取人工辅助生态修复手段;针对海洋生态系统遭到完全破坏的采取生态重建手段。但如何去界定是海洋生态系统是轻受损还是严重受损,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技术标准来判断海洋生态系统受损程度,生态恢复、辅助修复和生态重建等修复手段也未有一个明确的技术标准可参考。
海洋生态修复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群落演替规律及生态系统的稳态转化等方面充分研究分析,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目前,许多生态修复工程缺乏科学性,主要原因是恢复生态学的科学理论应用不足,生态修复工程开展之前缺乏深入的生态问题诊断分析,而仓促立项。导致多数整治修复项目多以人工修复为主,偏工程景观,较少体现自然恢复,没有深刻研究恢复生态机制。
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复杂性的特征,探索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路径很有必要。我国海洋生态修复一般针对局部地区的典型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并无有效机制协同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与水土流域整治修复、土壤整治修复、河口海湾整治修复,尚未出台具有战略引领作用的海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相关专项规划,进而缺乏区域协同治理修复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指导,无法形成跨区域生态协同修复示范区,无法整合优化多个修复项目资金来充分发挥区域整体修复效益。同时,协同治理工作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仍然按要素、部门管理会造成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
多区域整治修复协同涉及诸多部门的协调规划,当个别部门和政府在重叠交叉的海域、流域或陆域环境整治进行修复规划的问题上出现冲突,能显著影响区域整治的实施效果。因此海洋生态修复必须将陆地与海域进行协同治理,准确把握陆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联动性和协同性特征,实行从内陆土壤到海洋水体的总体布局,进行水陆同治、河海共治,突出抓好海岸线向海陆两侧的国土空间管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
2020年,自然资源部出台了21项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的规范性技术指南或标准,这些技术标准规定了我国海岸带生态修复工作程序、调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应用于修复技术工作的实施过程,但对于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启动以及验收程序并未规范化,尚未形成系统完整、能贯穿整个修复项目起始和终止的体系指导。一些生态修复的项目方案中的修复目标设定不尽合理、绩效指标设置不符合实际从而影响工程实施和项目验收,因此从项目前期启动就需要进行严格把关。另外,海洋生态修复内涵拓展丰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涉及生态、减灾、水利、环境等多个领域,统筹工程实施后,由于缺乏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规范和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往往造成项目验收困难,或验收后存在工程反影响环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法律层面规定了由破坏或污染环境的主体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然而现实实践中却本末倒置[22]。许多企业作为环境排污者或者生态破坏者并非环境修复的直接责任人,最多只是环境修复的参与者,甚至是受益者。地方政府往往作为环境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生态损害问题进行兜底。
十八大以后,生态修复的职能已经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但是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门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主体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的情况。而在政府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土、环保和海洋等不同部门的协同主次也模糊不清,且不同部门衔接不到位的原因,导致修复项目管理效率不佳[23]。如,围填海生态修复项目,应该是海域部门还是国土部门负责;红树林生态修复应该是海洋部门还是林业部门,河口生态修复应该是环境部门还是海洋部门等。
目前我国大部分生态修复资金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地方财政配套跟不上,企业出资困难,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十分单一。且由于修复项目申报数量多,而能通过评审成功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极少,导致许多地区缺乏资金而无法开展生态修复工作。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运作模式尚未成熟运用,部分地市仍在探索中。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源的项目规定,立法的缺失也导致生态修复资金来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20条释明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修复费用的组成部分,没有对费用来源做详细规定[24]。另外,企业作为排污者或者环境破坏者往往承担不起巨额环境修复费用,很可能面临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困境,导致企业污染破坏、政府出资治理修复的状况。即便获得了企业支付的修复资金,因我国赔偿金管理制度暂未统一,后期如何管理与使用资金也不明确,直接影响执行的效力[25]。
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不是单一要素的管理,而是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有跨学科、跨专业和跨地域的特性。既需要明确横向部门间的权责,也要理清从国家到地方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切实打破区域、流域和陆海界限以及相关行业和要素壁垒,通过属地管理分解和落实生态修复的各项任务,通过联动管理破解区域局限性,才能更高效更有序地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坚持陆海统筹,推动山水林田湖草和海的生态修复项目,建立陆海统筹生态修复协调制度,建立陆地和海洋优势互补的生态修复机制,明确陆海统筹修复内容与管理制度,建立水土流域修复、土壤整治修复、河口整治修复与海洋生态修复等多修复内容的协同机制,明确不同修复主体如何主导和配合协作,建立涉及陆海生态修复项目的综合管理办法和配套标准制度,明确陆海统筹修复项目验收后的后期维护责任分割和工作交接等问题。
陆海统筹强调将陆域和海洋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联系起来,统一规划和整体设计,综合考虑二者的经济、生态、文化、社会功能。基于我国陆海统筹的战略、陆海机构改革的契机,联通陆地与海洋,贯通陆地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保护,构建河口流域、陆地土壤和海岛海岸带等多环境主体的全面整体治理结构机制,以国家的政策法规、地方政府的公共权力、公众的认知文化、科研的力量技术作为控制参量,调整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治理方案,建立陆海联动的现代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以沿岸流域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综合集成的流域、土壤和海洋生态管理模式,推动流域、海域问题的协同解决,实现多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有效性、高效性和优质性。
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流域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因此建议,生态修复项目在立项之初应加强规划引导,应形成以陆促海、以海带陆、海陆统筹的海陆统筹生态修复整体空间格局,完善顶层设计,深入开展本地生态系统调查,科学评估生态损害状况,针对性规划本地生态修复对策,科学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突出多区域科学修复,将分析充分、工程可行性较高的区域,尽快研究修复对策,申请纳入国家级、省级修复项目库。
全国各地各类型的生态修复工程持续开展,为了避免投入大量修复资金而不见修复成效的尴尬局面,应在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探索开展适应性管理,进一步提高修复工程质量和效益;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的标准化制度建设,构建长期监测-保护修复-效果评估系统化的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或引用科学的海洋生态受损分析、问题诊断、修复实施、跟踪监测和成效评估等关键技术标准,为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过程中有抓手;出台统一的海洋整治修复工程验收办法,制定海洋生态修复验收规范,明确验收组织、对象、要求和程序等,提高验收效率;完善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海洋修复工程评价标准体系,监督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进程。
根据全国各地不同的生态系统状况,出台地方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化项目申报、审核、储备项目入库的工作流程,扎实推进海洋生态系统摸排和损害调查,充分分析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加强项目工程可行性分析,充实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规范化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流程,扎实推进项目立项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具体化项目调整细则、项目施工要求、经费执行规定等;规范化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推动每个修复项目能够按照预期的效果去实施。
2020年,财政部印发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2020〕76号),明确了中央修复资金管理部门以及修复资金分配办法,提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措施,充分体现中央资金在生态修复项目上的支持性和引导性。继续完善中央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细化到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制度、工程预算制度、经费配套制度、工程经费使用制度等,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更重要地,要建立修复项目与海域使用权利人、地方政府以及社会投资主体之间有效关联。因此,建议重点拓宽资金渠道,推进多元化投入机制,出台涉及地方资金和市企投入资金的管理方法,创新生态保护和修复运行模式,鼓励社会主体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政策,研究探索政府和社会保护修复项目市场化资金运动新模式。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需要从遵循自然规律的角度出发,开展全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对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治理前后的情况进行长期的监管。同时应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健全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凝聚共识和群策群力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完善生态修复项目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了确保修复项目取得既定成效,应建立项目跟踪监测制度和后期维护制度。制定跟踪监测评估办法,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预估修复效果确定评估原则和跟踪监测,指定第三方机构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开展实施中、实施后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调整细则动态调整修复方案。已建成并取到了既定修复效果的项目,应确定主管部门进行后期维护,并制定相关细则,明确后期维护要求。
近十年来,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日益重视,通过多种途径资助地方政府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已初步见效。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尤其是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使得生态保护修复效果大打折扣,多数生态修复工作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持续性,并且人工化痕迹较深。在此基础上,我国在保障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上做了一系列探索,制度体系已初具雏形,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包括顶层设计、协同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与资金筹措等。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环境及陆海统筹背景下,推动构建完整和系统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势在必行,这为高效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同时有利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治理能力,有利于优化沿海地区综合保护与利用空间格局,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殷切期盼。
为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应从“以陆为主、以海为重”走向“陆海统筹、陆海一体”,从“单一部门、分工管理”走向“明确职责、综合管理”,从“静态控制、政府主导”走向“动态协同、共同缔造”。首先,建立完善陆海统筹协调机制。建立陆地和海洋优势互补的生态修复机制,推动陆海统筹、陆海互动和陆海一体。其次,强化整体规划引导。面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问题性,通过科学诊断,系统分析,推动建立陆海统筹生态修复规划体系,生态修复项目的修复目标、修复区域和修复内容应符合规划要求,形成以陆促海、以海带陆、海陆统筹的生态修复整体空间格局。再次,加强陆海统筹生态修复技术的标准化制度建设。制定或引用国内外先进的有关海洋生态受损分析、问题诊断、修复实施、跟踪监测和成效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方法标准,逐步构建起覆盖调查-评估-修复-监测全流程的一体化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体系。最后,按照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完善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资金投入模式、后评估办法等,确保规划的修复项目落地实施后,按照既定的方法、标准和目标进行实施,并充分保障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