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2488)
1.家世和求学经历。白鹏飞,字经天,号擎天,清光绪十五年(1889)正月二十日生于广西桂林太史巷,民国三十七年(1948)六月二十八日因罹肺病殁于桂林市七星区普陀山。白鹏飞三岁时,其父去世,与母亲和祖母相依为命。白鹏飞幼时家中十分贫寒,生计全靠其母为他人洗濯衣物维持,全年只穿一套百衲衣,甚至无钱购买学习所用之纸笔,只能以沙子和竹签代替。白鹏飞七岁时,为了贴补家用曾到杂货铺做学徒一月有余,后因无心从商而放弃。白鹏飞自幼聪颖好学,先在广西蚕业学堂接受传统的启蒙教育,后值蔡锷在桂林创办陆军测绘学堂,因学校免学费且负责吃住,他积极报考,被录用后在学校攻读一年多时间,在校期间被蔡锷誉为诸生学习之楷模。白鹏飞九岁时,桂平县(今桂平市)有一黄姓秀才来桂林应考,借住白鹏飞家。秀才发现白鹏飞勤奋好学,便将其携带至家中陪读,命为其子启蒙。白鹏飞这一待就是两年左右,后因秀才家境中落,遂告辞返回桂林。1909年,白鹏飞随友人至梧州,考入两广高等化工学堂,学业完成后转至广州求职,未能如愿。彷徨之际,正赶上广东官费留学生考试,白鹏飞冒充广东籍学生应考(规定只限广东籍学生报考),高中前列获官费留学资格,遂于1911年东渡日本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政治科学习。在日本留学十多年的时间里,白鹏飞因冒充广东籍考生一事暴露被取消官费,生活十分困苦,只能一边利用课余时间赚取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和学业,一边努力学习法律、政治、经济、兽医、统计知识,并顺利获得五科硕士学位。在日本留学期间,白鹏飞无论处于何种困境,都没有动摇立志求学的决心。
2.学术和政治生涯。1924年,白鹏飞学成回国,先后出任广东省立工业专门学校教务长、江苏无锡国学专科学校和上海江苏民众教育学院教授、暨南大学校长。在暨南大学期间颇受进步师生喜爱。后因在学生集会中登台怒斥特务迫害学生劣迹和抨击军阀统治,遭受报复和打击,致其不能安心任教,加之对政治腐败的厌恶,白鹏飞愤而辞去暨南大学校长之职,选择北上。到北京后,白鹏飞先后以教授身份受聘于辅仁大学、朝阳大学、北京法政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还到东吴大学、广西大学任教。他在大学里主要讲授行政法学、财政学总论等课程,因其授课通俗易懂、思想进步,且能结合国情分析时事利弊,倍受广大学生欢迎,名噪一时,各大学争相续聘。在授课的同时,白鹏飞开始执笔著书。其著作一经出版,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读者争相购买以致多次再版,尤其是其法学著作。白鹏飞这一时期致力于法律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被称为行政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由于粤桂军阀混战,广西大学停办,1931年,白鹏飞受北平大学校长沈尹默之聘出任法商学院院长,兼任平津高等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委员、第二次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和北平办事处主任。任院长期间,白鹏飞积极整顿校风,聘请李达、陈豹隐、沈志远等进步教授到法商学院任教。“九一八”事变后,白鹏飞坚定支持学生开展爱国运动,积极营救被捕的爱国学生张友渔、韩桂琴等人。“一二·九”爱国运动遭到镇压后,白鹏飞与马叙伦、黄觉非、许德珩、尚仲衣等人拥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积极主张抗日,起草《北平文化界救国会第一次宣言》,号召全国联合抗日,先后发起和成立北平文化界救国会和华北民众救国联合会,被推举为两会副主席,被教育界称为“红色教授”和“爱国主义学者”。1938年,受广西省主席黄旭初再三敦请,白鹏飞出任广西大学校长。后来,白鹏飞因延聘进步教授和宣传进步思想,得罪了国民党当局,被免去校长职务。被免职后,白鹏飞与马君武、欧阳予倩等人发起和成立了广西戏剧改良会,致力于改良桂剧。1940年,白鹏飞出任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委。任职期间,白鹏飞坚持正义、公正无私、严惩贪官。针对“皖南事变”发生、国民党当局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行径,白鹏飞在广西建设研究会上当场怒谏蒋介石,批评其消极抗日行为。1944年,白鹏飞被任命为国民党军委会军风纪第四巡察团上将衔副团长,在西南地区整治军政中的不良风气,被誉为“铁面御史”。
白鹏飞清廉正直、忧国忧民、铁面无私、高风亮节,将学术研究、高等教育与抗日救国、民族复兴相联系,是一位勇于追求理想、有社会责任感的爱国主义学者。
马克思说:“不应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所谓法律的历史就是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作为他的反映物的法律发展变化的历史。”[1]当我们研究某人的法律思想时,必然要结合其所处的时代背景,探析其思想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1.政治方面。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的失败进一步加深了民族危机,晚清政府迫于压力,寻求社会变革,开始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实行了一系列政治、行政、司法、教育改革措施,企图以此欺骗国民、维护其腐朽统治,然此举并未能改变积贫积弱的国家现状。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但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国家又陷入北洋军阀十多年混战割据的困境,直到1928年东北易帜,国家才在形式上实现了统一。
2.经济方面。清末和民国时期,由于受到西方工业革命的影响,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其中,轻工业蓬勃发展,重工业开始起步。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不懈努力终于收回了国家关税自主权,国家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因常年将财政收入用于应对国内战争和抵制日本侵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二战之后,国民党政府又发动内战,工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同时国民政府控制民族企业和大量收购日资企业,形成新的经济结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开始出现。
3.思想文化方面。从19世纪开始,西方各种思潮和文化涌入国内。特别是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五四运动的爆发,直接唤醒了民众。民众开始认识到当时的世界局势和国家状况,反思中国传统文化和思想观念。中西方的思想文化在冲突和融合中得以发展。一大批学者翻译和引进西方书籍和刊物,各种新知识和新学科出现在学校教育中,各类新型知识人才涌现在社会各领域。
综上,白鹏飞所处的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国家政治呈现昏暗、混乱、腐败不堪之状;经济发展缓慢,百姓苦不堪言;民众思想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思想文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正是在这种复杂多变的时代背景下,白鹏飞作为一名法学家和民主人士,在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形成了他的法律思想。
在社会转型进程中,社会科学领域的思想无可避免地受到先进理论的影响。白鹏飞的法律思想经过了对其他理论和思想的借鉴、学习、理解和整合的过程。
1.当时学术思潮的影响。1840年以后,中国一步一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为了救亡图存,许多有识之士认识到要实现国家的独立富强,不仅要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也要学习西方的政治学说和法律思想。以郑观应、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为代表一大批思想家、政治人物和改革先驱主动翻译和引入西方的法律学说和思想。郑观应曾有“政出议院,公是公非,朝野一心,君民共体,上无暴虐之政,下无篡逆之谋”[2]和“宪法乃国家之基础”[3]的言论。严复翻译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法意》(即《论法的精神》)。梁启超著有《各国宪法异同论》《论立法权》《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等。孙中山面对传统中国法律曾感叹道:“国民对于现行之法律曲音,惟有兢兢遵守而已。无论官府的法律如何偏袒残酷,都没有反抗的吁求。人民没有发言权,不论如何不公,如何残暴,在这里是无从申诉的。”[4]同时,清朝政府成立翻译馆翻译西方法学书籍并印发推广,如《公法总论》《法律医学》《佐治刍言》《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等。一些报刊也刊载有关民主政治和法律思想的文章,如上海的《申报》。这些学术思潮冲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和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使得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接触和学习西方的法律学说和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因西方私法观念的引进而解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义务观被以人权为基础的权利观所取代。在这种学术思潮的影响下,不少思想家、政治人物和改革先驱摆脱传统文化的束缚,形成新的价值观、政治观、法律观。在西方现代政治法律观念的影响下,中国法律文化开始转型。白鹏飞法律思想的形成也受到了当时西方学术思潮的影响。
2.现代自由主义的影响。现代自由主义是西方的一个重要思想流派。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现代自由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并成为国人实现救亡图存的重要思想武器,其内涵主要包括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思想观念。白鹏飞在日本求学十多年,系统地学习了法律、政治、经济、兽医、统计等方面知识,深受现代自由主义的影响。这在其学术研究和政治生涯中均有体现。例如:他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并分析了近代宪法的特征;强调新闻和言论自由[5];坚决反对独裁政治,倡导民主政治。在其政治生涯中,他坚决反对特权和专制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多次抨击蒋介石独裁政府,支持民主爱国活动。在担任广西大学校长和北平大学法商学院院长期间,他始终坚持“教授治学、学术自由、自主办学”思想,不顾国民党当局的反对,聘请李达、郭沫若、许德珩等思想进步、颇有声望的教授任教。可见,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影响了白鹏飞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实践。
3.三民主义的影响。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主革命纲领,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部分,其中民权主义是核心。谢和赓在《忆恩师白鹏飞》一文中记载了白鹏飞在1935年受冯玉祥之邀前往泰山五贤祠授课的情景。在讲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时,白鹏飞阐述得十分深刻、周详。他认为,三民主义的目的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和联合世界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达到‘人类大同’”[6];实现民主自由和民族平等的前提是“共产主义的生产发展,使全国人民的生活不断改善,达到精神物质两方面的满足”[6];实现民生主义的基础是“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安居乐业,逐步使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逐渐为共同富裕代替,这也就是贫富阶级差别的消失”[6]。白鹏飞认为,蒋介石独裁政权已完全背离了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初衷,寄希望于蒋介石独裁政权实现三民主义完全是空想;全国人民只有一致联合抗日,把日本侵略者消灭或赶出中国,才能建立真正能代表人民的政府和实现三民主义。在谈到“五权宪法”时,白鹏飞认为,蒋介石独裁政权下的“五权之间相互独立和制衡”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实际上五院之间无法真正做到相互独立和制衡。蒋介石独裁政权控制下的行政院“一家独大”,立法院的立法委员得不到人民真正的选举,公务人员不可能由考试院经考试后才录用,已在职的公务人员也不可能经考试合格或不合格而任免,监察院更谈不上在独裁政权下担负监察的职责。白鹏飞在学术研究方面受到了三民主义的影响。他说:“确立国家教育之基础,吾国教育,应以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及抗战建国纲领为最高原理及其最终目的,此盖为不可变更之准则。”[7]
白鹏飞在留学日本前,在广西陆军测绘学堂和两广高等化工学堂学习测绘技术和化工知识,曾翻译日本学者中村康之助的《工业常识》(1)中村康之助著:《工业常识》,白鹏飞译述,科学社编译部1933年版。和《化学工业大要》(2)中村康之助著:《化学工业大要》,白鹏飞译述,科学社编译部1933年版。,向国民普及科技知识。留学日本后,他在东京帝国大学学习兽医、统计等自然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学了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科学知识。他认为,科学知识只是对自然发展规律的总结,法律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有效的手段和动力。因此,终选择专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同时,也钻研宪法和法理学等。
白鹏飞师从日本宪法、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他在行政法理论研究方面造诣颇深。学成归国后,白鹏飞主要研究政府颁布和实施的行政规定和法令。他认为:“法学贵在发现,不贵在创设。作为一名行政法学者,应注重探究其法理和阐明其运用之规律。”白鹏飞的行政法思想主要集中在《行政法总论》(3)该书是白鹏飞在北京诸大学讲授行政法多年后所著,192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首次发行,全书分为“行政法之基础概念及基础规律”和“行政组织”两章。其中,“行政法之基础概念及基础规律”一章又分为“行政权”“行政法”“公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无效”“行政行为之取消”“行政上之强制执行”“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等八节;“行政组织”一章又分为“概论”“现行官制之梗概”“官吏法”“公法人”“行政上之争诉”等五节。和《行政法大纲》(4)该书于1932年由北平好望书店首次发行,后多次再版。该书把旧著第二章“行政组织”中的第五节“行政上之诉讼”独立出来作为第三章,并对旧著第一章中的“行政之观念”“行政行为之内容”和“行政行为之无效”进行了增订。这两部著作中。这两部著作“罗列诸家之说,用各文明国之法制”[8],被誉为“中国早期极为优异之行政法著作”[9]。从体例和内容来看,《行政法总论》深受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撮要》的影响,明显有日本行政法学的痕迹。《行政法大纲》是在旧著(5)指1927年出版的《行政法总论》和1930年出版的《各论》,它们在1932年淞沪战役中毁于战火。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法律的移易纷更,对旧著与现行法不相符的地方进行重新编订而成。该书在理论方面较之旧著更为简明畅达,在实际方面较之旧著更为实用。白鹏飞的行政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限之“四原则”。白鹏飞在“美浓部三原则”(6)第一原则是,侵害人民的权利、命令其负担或限制其自由的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是自由裁量行为;第二原则是,对于为人民设置新的权利以及其他对人民赋予利益的行政行为,除了法律特别赋予人民以要求该利益的权利的情况外,原则上属于自由裁量行为;第三原则是,对于不直接产生影响人民权利义务的效果的行为,除了法律特别加以限制外,原则上属于自由裁量行为。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裁量权限之“四原则”:为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以行政权侵害人民之自由及财产时必须有法规之根据;
行政权不得对于特定人
免除其法规所命之义务;法规许行政权以自由裁量。
2.对行政法法源和法系的定义。白鹏飞认为:“行政法之法源者,行政法所由发生之根源之谓也。”[10]13行政法之法源分为制定法与非制定法。制定法以国家实证法为主,依立法之手续所制定,包括宪法及宪法施行前后之法令、国际条约、公共团体之自治法规;非制定法以自然法为主,不由立法之程序而成之法,包括惯习法和条理法,其中惯习法又分为民众的惯习法、行政先例法、判例法。白鹏飞认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在宪法上无立法权,但当其在实际中执行时可左右或补充法律之不足,可通过改变其文字而变更其实质,也可使法律效力全失。白鹏飞认为,行政法学说有“法法系”“德法系”和“英法系”三种。“法法系”和“德法系”学说都强调行政法的独立地位,但二者又微有不同,前者强调行政权的保护,而后者则意在对行政权进行限制。“英法系”学说与前两者不同,它不强调行政法的独立地位,认为法为一切社会共通之规则,一切人均须服从同一之法,一切之争端均须取决于裁判所,不为行政设立特殊之法。此外,白鹏飞还论述了当时中国行政法的继受问题,认为它取法于日本,而日本以德意志为楷模,所以中国行政法系采用“德法系”之学说,强调以法治主义之理念和建制来限制行政权。
3.区分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白鹏飞在论及“公法关系”时,说“行政法者,于论述行政组织之外,更以论究行政权主体之国家或地方团体与其所属人民间之法律关系为目的者,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故其法律关系亦有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10]20。公法关系,非权利服从之关系,
乃权利义务之关系。公法关系有国际
法上之关系和国内法上之关系的区别。国内法上之关系包括国家与人民之关系、国家与公共团体之关系、公共团体相互间之关系、公共团体与所属人民之关系、私人相互间之关系。区别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在国家与人民之关系中,一看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指明属于行政裁判管辖者则为公法关系。二看关系之性质,即是否属于单纯的经济上之关系和有无公益上之特殊理由;国家与公共团体之关系、公共团体相互间之关系、公共团体与所属人民之关系,原则上都属于公法关系,但单纯的私经济上之关系除外;私人相互间之关系原则上都属于私法关系,但国家依法律之规定将公权授予私人除外。白鹏飞将公法关系的内容分为一般统治关系与特别权利关系。他说,一般统治关系指国家居于一般统治权主体之地方,对于人民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谓也。人民对于国家亦得主张各种之权利。[10]209国家的公权主要有组织权、警察权、公企业特权、法政权、军政权、财政权、刑罚权七种。国民的公权主要有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三种。特别权力关系属于一方当事者在一定范围内有命令强制相对方的权力,而相对人有服从其命令强制之义务的法律关系。[10]209白鹏飞认为,特别权力关系亦有公法与私法之区别。私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如亲权者与子女之关系、户主与家族之关系。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则存在于国家与人民之间,主要有公法上之勤务关系(如官吏、公吏、兵卒)、营造物利用关系(如公立各学校之学生、感化院之入院者)、因特许而执行公务所生特别监督关系(如公共团体受公企业特许之企业、律师)、特别保护关系(如受国家保护之营业)、特别监督关系(如监狱中之囚徒、预戒命令者)、公共组合与社员关系(公法上之社团法人所属之社员)六种。以公法关系为基础,白鹏飞在行政组织方面认可公法人制度。他认为,公法人是属于国家之下或以国家公共福利存在为目的而存在之法人。公法人在国家行政法层面上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自治行政层面上分为地团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地团法人指地方自治团体或地方团体;社团法人即公共组合;财团法人即营造物法人。白鹏飞认为,私法人仅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
4.强调以法治主义为原则限制行政权。白鹏飞从行政行为之附款、效力、无效、取消、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等方面详细阐述了行政行为。就行政行为的取消而言,白鹏飞认为,行政行为的取消不是随意无理由的,而是需要进行限制。若要取消行政行为,须经官署同意后,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而取消。
白鹏飞的行政法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重述了其导师美浓部达吉的行政法思想,但他能结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将行政法学研究成果与民国政府的行政实践相结合,较为清晰和系统地梳理了民国时期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体制,对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国时期的法学家都特别关注宪法问题,白鹏飞也是如此。白鹏飞的宪法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强调制定宪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白鹏飞指出,宪法是立宪国家与专制国家相区别之唯一要点,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性和固定性。他认为,国家的成立受到实力和心理两种因素影响。国家的成立必须有一定的土地、兵力、经济力和统治组织,并得到社会和国民的共同承认。国家的成立要素包括国民、领土和主权。宪法的种类因分类之标准而异,宪法之修改要有严格的程序,宪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民之地位和权利。国民应享有自由权、收益权和参政权。在立宪政治下应完善选举程序和选举制度,以保障国民的参政权。
2.坚持主权在民,建议实行议会制。白鹏飞在《职能代表制之趋势》一文中明确指出,立宪政治下的普通选举制之建立、妇女参政权之承认、比例代表制之采用、劳动党议席之增加等措施,在一战前虽已实施和普及,但还远远不够。这些措施仍不能完全代表和保障全体国民之利益。针对一战后议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呈现出的不良和衰退现象,白鹏飞建议采用职能代表制以兼顾各阶级之利益,在上院或者下院专门选任职能代表和职能团体代表以充之,或者在两院以外专设第三院作为职能代表之议会。他指出,职能代表制应与地域制、地方自治相一致,通过职能代表制实现一般政治的庶民化、社会化。[11]白鹏飞在《独裁政治之流行的倾向》一文中指出,19世纪世界各国的议会为政治之中心、国民指导之府,议会之讨论受到国民广泛关注,国会议员受到尊敬;进入20世纪之后,议会逐渐成为无足轻重之地,也不能指导国民。这可能导致民主政治的倒退,必须予以警惕。[12]
3.完善选举法和代议制民主制度。白鹏飞强调,代议制度能否代表真实的民意,在于选举法是否普遍和公平。选举法倘有偏废,则失去代议制度之真意和违反立宪政治之精神,名虽立宪,实则专制。
4.强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党的作用。白鹏飞认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执行法律之性质和达成国家目的之作用,最高行政机关的作用有主动(7)通过法律提案权、要求复议权、官吏任免权、军令权、外交权、赦免权、解散议会权的行使。和被动(8)通过法律提案权、颁发命令权、行政行为执行权的行使。之分。他强调司法机关之独立审判和司法裁判之公开公正的重要性,建议援用陪审制度使国民能直接参与司法。他强调政党对国家发展和政府施政上的监督作用,认为国民可通过合法政党表达和实现其政见,政党之间可以互相节制,通过政党可以约束和规范党员在议会的行为。
白鹏飞的宪法思想将民主政治与法治理论相结合,期望为中国近代宪法的发展指明方向。
清末民初,大量的西方法理学著作被引入中国,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法理学问题。白鹏飞亦然。他著有《法学通论》(9)该书于1928年由民智书局发行,共有“法”“法之系统”“法律上之权利及义务”“法学”等四编。,其法理学思想主要体现在这部著作中,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法理学基础理论的阐述。首先,白鹏飞阐述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包括法之观念、法与其他规范之关系、法源、法之分类、法之效力、法之解释及适用、法之成立及消减等七个方面。其次,白鹏飞对法律哲学之系统进行了说明,包括权利之观念、义务之观念、权利义务之主体客体及目的、权利之分类、权利义务之得丧变更等四个方面。最后,白鹏飞阐释了法律各部门之分类,包括主要的公法系统和主要的私法系统,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等。白鹏飞还阐释了法与道德、宗教、礼仪之间的关系等法理学基本问题。
2.强调法理学研究基础的重要性。白鹏飞指出,法理学研究必须建立在社会原理之上,与人类社会生活相联系。他认为,法理学是开展法学研究之必要的知识,其他社会科学只是为法理学研究提供基础。白鹏飞认为,法的规则必须是自然法则和规范法则的结合体,司法者在处理具体事实时,需要适用适当的法律,而当适用之际,又必须加以正确的解释。他强调,法律必须以社会为本位,而非以权利或者义务本位为本位。
总之,白鹏飞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的概念、起源、本质、分类、解释、适用、成立、消灭、本位,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在体系上基本涵括了近代法理学领域的全部概念和问题。
白鹏飞处于动荡不安、社会转型的清末民国时期,其法律思想深受西方法律理念和复杂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时代价值。
1.鲜明的民主性。这是白鹏飞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无论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法律实践方面,白鹏飞一直崇尚民主自由、反对独裁专制。他认为,在独裁专制时代,人民与政治无关,更谈不上民主与自由。在谈到“国民之权利和义务”时,白鹏飞强调国民的资格、地位、权利和义务,强调议会要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能直接行使创制、复决和罢免权。在《行政法总论》一书中,他特别强调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体现了白鹏飞法律思想的民主性色彩。在治学和从政生涯中,白鹏飞被称为“进步的民主教授”。他积极鼓励和参加学生的民主爱国运动,抨击国民党反动派的独裁统治。作为校长或院长,白鹏飞不顾国民党独裁当局的干预,强调学术自由,聘请民主进步人士给青年学生授课,传播民主自由思想。
2.强烈的时代性。白鹏飞作为一位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爱国主义学者,始终心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时刻关注国内外时局的发展,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当时国家社会政治状况及国内外时局紧密相关,有着强烈的时代性。
白鹏飞作为民国时期的法坛巨擘,所发表的大量横跨政治、法律、工业、经济、教育等领域的著作和论文,无不体现出他对国家命运和时代困境的担忧。他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推动了近代法学事业发展和民主法治理念的传播,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1.白鹏飞的法律思想利于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白鹏飞从当时国家积贫积弱的现状出发,立足中国的社会现实,有针对性地引进西方的民主和法治理念,以期在中国早日实现政治民主化和法治本土化,解决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白鹏飞针对当时国家和社会出现的焦点问题,希望通过著书立说唤醒政府和国民。例如,白鹏飞希望南京国民政府模仿日本行政法框架,在“五权宪法”的框架下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和行政制度,以防蒋介石政权实行独裁统治。又如,白鹏飞发表《改进大学教育管见》[7]和《科学教育的双重意义》[13]两篇文章,以期解决国民对大学教育和科学教育的困惑。白鹏飞的法律思想以民主法治和自由平等为导向,尤其是对民主议会制和个人自由的论述,体现了他对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期望,有利于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2.评价一国的民主法治状况须持客观之立场。白鹏飞在治学和学术研究过程中尽量以陈述方式和客观立场评价当时世界各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不做主观价值判断。他认为,各国法律思想和制度因各国国情不一致和时间、区域的原因必有差异,各方观点和见解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进行主观价值的抽象批判,则难免会失之偏颇而误导他人。可见,在白鹏飞看来,评价一国的民主法治状况须持客观之立场,予以公正的评价。
作为一名爱国主义学者,白鹏飞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阶级立场,始终心系国家和人民,强调对人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坚定不移地追求民主法治,希冀早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白鹏飞法律思想能与当时国情紧密联系,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发展规律,对当今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