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小苗
(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1]经验法则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事实认定。例如,家长可以通过发烫的电视机后盖,得出孩子刚刚在家偷看了电视的结论。再如,医生可以根据患者唇周出现红斑、风团及水肿的情况,做出患者摄入了含有过敏源食物的论断。
司法领域中,认定要件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然而,事实的认定依赖于证据,并非所有间接事实都能得到有效证据的证明——有些证据难以取得、固定或保存,有些证据难分真伪,有些证据存在瑕疵,有些事实不存在证据可证明……所幸的是,经验法则的适用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在证据难分真伪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可以借助经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在特定间接事实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可以借助经验法则,通过其他证据进行推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否则当事人无需证明。由此,在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特殊作用,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受到普遍认可并得到广泛适用。
关于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有学者认为将经验法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事实推定中会降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借助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推定有违背证据裁判原则之嫌,又因我国刑事法律规范至今未明确认可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推定作用,经验法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受到颇多质疑。但是,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推定中的适用并不必然降低案件证明标准,原因在于,非证据事实因素的介入只是使得诉讼中特定间接事实的证明要求得以降低,而证明标准的设定建立在全案证据与事实的综合考量之上,且事实推定作用于法官主观思维过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身属于一种主观标准。[2]此外,事实推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并非对立关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事实的认定需要得到证据的支持,但并不是要求每一个间接事实都必须借助证据通过证明而得到,且适用事实推定的任何一个案件同样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事实推定拥有正当存在的理论空间。再者,刑事诉讼领域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些被学者广泛认同的法律推定甚至就来源于在司法实践中已然适用的事实推定,例如对毒品犯罪、洗钱罪和走私犯罪中明知的事实推定。[3]最后,我国刑事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但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刑庭法官借助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的做法客观存在,也确有必要存在。
本文不再在理论层面上探讨经验法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正当性问题,而是将关注点着落于刑事实务的事实认定环节中经验法则的规范化适用问题。笔者借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155份刑事判决书样本,对司法实务现状进行观察和分析,总结出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合理性适用范围,探索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经验法则适用于事实认定的规范化路径,并构建起经验法则的具体适用框架,以期有助于刑事司法实务在该问题上的具体实践。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经验法则”“刑事案件”“判决书”以及“裁判日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为搜索条件进行搜索,网页显示的刑事判决书数量为158份。经查阅,158份刑事判决书中部分文书存在重复录入的情况,因而本次实证研究的实际案例样本数为155份。检索到的155份刑事判决书中,有39份判决书明确谈及相关经验法则在证据评价环节的适用,有50份明确适用了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
在评价证据能力环节,有24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判断,有1份刑事判决书涉及借助经验法则对证据关联性进行判断。数据上的差异体现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更加愿意在判决书中写明其对证据真实性评价的心证历程、心证方法。在评价证据证明力环节,有8份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对单个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评价,有4份判决书涉及综合全案证据借助经验法则评价案件事实认定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事实推定环节,有25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主观方面的罪过,5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1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4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4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2份刑事判决书涉及适用经验法则推定犯罪数额。
经验法则的类型化有助于规范其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具体适用。具有普遍性、多样性的经验法则有盖然性高低之分,国内外诸多学者(如Hainmuller、Prutting、Schneider、普维庭、张卫平、骆永家、姜世明等)均主张据此将经验法则进行类型化适用,以此更好地发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对于经验法则应如何进行类型化适用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分类才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的问题。笔者建议不单纯地以盖然性高低作为分类标准,而是结合其不同的适用场域,将经验法则简单地分为以下三个类别:“必然性经验法则” “或然性经验法则”以及“可能性经验法则”。
“必然性经验法则”是具备必然性的经验法则,表达为必然如此,其或是涉及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必然具备的性质,或是涉及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必然呈现的状态,又或是涉及特定条件下事物之间的某种必然性联系。“或然性经验法则”是具备或然性的经验法则,表达为或许如此,其可以是涉及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总是/通常/有时/偶尔具备某种性质或呈现某种状态,也可以是涉及特定事物之间,在特定条件下总是/通常/有时/偶尔存在某种联系。“可能性经验法则”是具备可能性的经验法则,表达为可能如此,其或是涉及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具备的某种性质,或是涉及特定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呈现的某种状态,又或是涉及特定条件下事物之间的某种可能性联系。“可能性经验法则”与“或然性经验法则”在盖然性程度方面不存在差异,所表述的内容的盖然性均是高于0%且低于100%,予以区分的原因是二者的适用场域不同。
相关主体适用“必然性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时无须再结合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适用“或然性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时,由于或然性经验法则指向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适用主体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实务中存在法官适用或然性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却没有再去寻求其他证据、事实与之印证,由此发生误判的情况。如在(2020)桂1227刑初11号杨庆忠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中,一审法官根据“证人多份证言前后矛盾、相互之间不完全一致,并不一定是证人做伪证,可能是证人对过去发生事实的陈述受到记忆力、表达能力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一或然性经验法则,仅根据内容存在不一致的证人证言就认定杨庆忠曾指挥梁某能、林某上搬动雷管这一事实,未再寻求其他证据或事实的印证,违背了或然性经验法则的适用规则,二审法院最终对此做出纠正。
“可能性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推定中的作用,主要是启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因此其适用主体通常是辩方。刑事诉讼中,由控方主张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犯罪并承担证明责任,在控方完成初步证明以后,辩方可以借助可能性经验法则进行反驳,提出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尚存在怀疑。如果该怀疑合理,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被顺利启动,如果辩方提出的怀疑不合理,则其仍需提出相应的证据或事实予以证明。
证据评价主要是指证据评价主体借助经验法则对指向特定案件事实的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有无的审查判断和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审查判断评价。本文语境中的证据评价,也指证据评价主体对全案证据充分程度的判断,即指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判断。经验法则是连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桥梁[4],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经验法则在证据评价环节发挥评价证据有无证据能力,评价证据证明力大小,评价案件事实认定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作用。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之资料而予以使用的资格,具体案件中,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对特定待证事实才具备证明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的过程。据以定案的证据如被认为具备证据能力,应当同时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一般交由法律进行评价,证据的真实性评价与关联性评价则极度依赖具体的案件事实,一国法律无法也不能对其做出具体的判断,只能交由裁判官自由裁量。在法官裁量过程中,经验法则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形成即可以起到推进的作用,也可以起到限制作用。经验法则的介入,在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评价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5]
1. 评价证据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形式上真实存在,不能是伪造、变造的;二是内容上真实可信,不能是虚假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结合相关在案证据,适用“必然性经验法则”及“或然性经验法则”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判断,判断结果包括以下三种:证据不具备真实性;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具备真实性。
(1)证据不具备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情形将导致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第一种情形,是特定证据违背“必然性经验法则”。该种情形下,主张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一方,无须再寻求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例如,鉴定机构在只有照片的情况下做出的DNA鉴定结论必然地不具备真实性,原因在于其违背了“只有照片无法得知活体DNA分子信息”的必然性经验法则。
第二种情形,是特定证据不符合“或然性经验法则”,且该证据指向的事实与已经被证明为真的事实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例如,在(2020)豫1726刑初252号刘勇非法采矿案的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上,公诉机关依据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指控刘勇非法开采河砂价值1328000元,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涉案沙堆体积的认定依据为泌砂管〔2017〕8号实物查验记录,该记录显示沙堆形状为长方体,但河砂在户外堆积形成的沙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为长方体,尤其是在长度和宽度达40多米的情况下,其形状为长方体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河砂在户外堆积形成的大面积沙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为长方体”的或然性经验法则,且2017年9月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沙堆形状并非长方体,证人肖某的证言也证实涉案沙堆形状并非长方体,即泌砂管〔2017〕8号实物查验记录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因此,应当认为据此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据真实性存疑
刑事诉讼中,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往往归因于控方或辩方提出的主张违背相关“或然性经验法则”,且其主张的事实没有其他在案证据或事实可以形成印证。例如,在(2019)湘0822刑初44号曾祥平、廖吉林等人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曾祥平携带猎枪与曾令旭等人一起上山打猎,驾车返程途中车内多把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曾祥平辩解10号枪支是半山腰遇到的陌生男子交由其保管的。然而,案件其他被告人及证人黎某某的证言均证明上山打猎时曾祥平拿有枪支;张公物鉴(法物)字〔2017〕478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查获的10号枪支疑似物(2号检材)检出的生物成分为曾祥平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51x1020,已经达到同一认定水平,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查获的10号枪支在案发当天为曾祥平持有;曾祥平辩称被查获枪支的持有者是在山上遇到的不相识的打猎人的说法,一方面违背“人们一般不会把特殊的重要物品交给陌生人保管”的或然性经验法则,另一方面没有其他在案证据或事实可以形成印证,被告人曾祥平该辩解真实性存疑,不能得到采信。
(3)证据具备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如特定证据指向的事实符合“必然性经验法则”,则该证据应当被认定具备真实性。此外,如果特定证据指向的事实符合“或然性经验法则”,且其可以与其它在案证据相印证,则该证据也应认定为具备真实性。在第二种情形中,存在轻微瑕疵的证据之证明力由此得到补足。例如,在(2018)川3433刑初115号吴定国故意伤害案中,证人吴某1(被告人的父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的证言和在庭审中的当庭证言不一致,但因其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可以借助“证人多份证言前后矛盾、相互之间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是言词证据的共性,其根本原因在于证人对过去发生事实的陈述受到记忆力、表达能力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一或然性经验法则,认定被告人的父亲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所做出的证言具备真实性。
2. 评价证据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使一项事实的存在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任何倾向性,且该项事实在诉讼裁决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特定证据的关联性评价,大多局限在不宣之于裁判文书的心证过程。原因在于,该心证过程在历经时显得十分简单,但若将其进行书面化的呈现,就显得烦琐。曾有学者提及过其中一种心证方法,即比较P(E|H)与P(E|not-H)的大小,它通过假设特定事实存在来考虑证据出现的可能性。该式中,P表示可能性,E表示特定证据,H表示特定事实存在,not-H表示特定事实不存在,垂直线可理解为“考虑到”或“基于……的条件”。与H不成立的情况相比,在H成立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出现E,则E可用来证明H成立;与H不成立的情况相比,在H成立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E,则E可用来证明H不成立。即,无论P(E|H)大于或者小于P(E|not H),E对于H而言均有关联性。但如果证据在H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况下出现的可能性相当,即P(E|H)等于P(E|not-H),则该证据对确定H成立与否毫无用处,此时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显而易见,在该心证历程中,经验法则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控方或辩方提出某个或某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备或不具备关联性的主张时,相关主体可以借助经验法则进行评价与判断。所提出的证据符合或违背相关的必然性经验法则时,法官得以直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所提出的证据符合相关或然性经验法则,且有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的,法官也得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如在(2018)粤0118刑初323号姚浩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主张公安机关在毒品交易现场缴获的款项219000元不是毒资,与案件无关联,其仅是持有毒品,并没有贩卖毒品。但是,一方面,219000元是毒品交易过程中证人尹某1在收到被告人交付的毒品的同时交付给被告人并现场被公安机关缴获的款项,符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或然性经验法则;另一方面,本案交易的对价给付情况也基本符合证人尹某1陈述的K粉对价。因此,可以认为219000元款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属于毒品的对价,这同时符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本文语境中,适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的评价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单个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评价,其二是对案件事实之认定是否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评价。
1. 评价单个证据证明大小
证明力的大小,“即审理事实之人对于外部原因之证据,所发生内部意识作用之力量”[6],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特定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直接指向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不同:二者的关联性越强,证明力越大,反之,则证明力越小。[7]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证据关联性的强弱成正比例关系。从法官动态心证过程的角度来看,经验法则在既存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价值进行评价时,起到补助(或削弱)证据证明力的作用[5];从法官静态心证结果的角度来看,经验法则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帮助我们理解证明力的强弱[4]。有学者将经验法则这一方面的作用表述为“决定证据证明力大小”[1,8],笔者对此并不赞同,该种表述容易造成表达和理解上的混乱。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该项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之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9],即取决于证据的关联性,经验法则无法发挥决定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作用,其只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做出评估判断。由此,将“决定证据证明力大小”这一不贴切表述转变为“评价(或评估、确定、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更为合理。
借助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评价时,应当谨慎选择恰当的经验法则,防范思维的跳跃。在(2019)浙1121刑初277号金观琴盗窃案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一审法官依据“被害人对自己金店柜台中金、银某的大致数量、价值具有认知能力”的经验法则,将被害人所提出的损失数额(人民币54.3万余元)认定为该起犯罪的犯罪数额,就属于经验法则的误用。二审期间,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指认,公安侦查人员找到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追回的部分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96736元,鉴定价格明显低于一审认定的数额。
在被害人所提出的损失数额就是被告人犯罪数额的情况中,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被害人对自己所遭受损失的价值认知正确;其二,被害人诚实陈述。很明显本案并不能确定这两个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因此,本案中被害人关于其损失数额的陈述,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而言,证明力甚微,一审法官适用经验法则错误。
2. 评价综合全案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10]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是由合理根据而引起怀疑。其由两个要素构成,其一,案件存在证据缺失或证据缺陷;其二,怀疑符合经验法则。[11]
在刑事案件中,当控方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存在证据缺失或证据缺陷的情况,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一种可能性经验法则,如果该可能性经验法则可以成功指明控方指控的特定事实尚存在合理怀疑,即可动摇法官心证,倘若此时控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或无法补正瑕疵证据以证明该怀疑指向的情况不存在,则法官只能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做出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推定。如在(2018)川1133刑初39号王涛强奸案中,关于被告人的生殖器是否插入被害人阴道,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此外,案发后马边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医生证言仅能证明被害人处女膜已破裂(破裂时间不能确定是近期),阴道口5点至6点位置有新鲜创伤性出血点,案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强奸既遂。在此种证据缺失情况下,综合以上证据,法官可以借助“手指插入阴道可能导致阴道出现创伤性出血点”这一可能性经验法则,提出被告人阴茎没有插入被害人阴道的可能性的存在,继而启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判定被告人强奸未遂。
经验法则适用于事实推定,是指事实推定主体以经验法则为大前提,根据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存在。这个过程中,间接事实之间,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间,是经验法则的介入场域。[12]
同为事实认定之方式,事实推定的认定结构不同于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是两次证明的认定结构,事实推定是先证明后认定的结构——先证明基础事实,然后认定推定事实。例如在根据“不在场证明”推定被告人未实施控方指控的犯罪时,事实推定的两个步骤隐含其中:第一步,证明基础事实。被告人通过其在控方指控的犯罪时间一直处于犯罪地以外的其他地点的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控方指控的犯罪时间一直处于犯罪地以外的其他地点的间接事实。第二步,进行事实推定:根据“一个人不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地方”的经验法则,由上述间接事实,推定出被告人在控方指控的犯罪时间不可能出现在犯罪地点的主要事实。由此排除被告人在控方指控的犯罪时间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可能,控方指控的事实因此而不能被法院认定。
有学者提出事实推定的适用会转移证明责任[13],对此笔者并不赞同。证明责任可以区分为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某事实主张无法获得确认时,控方或辩方将因此而承担法律预设的不利后果,后者是指当事人(或公诉机关)负担的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14]正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所言,推定的法律效果是使出示证据的责任由提出推定的一方转移到该推定对其不利一方当事人身上,事实推定会导致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但不涉及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对于控方和辩方而言,事实推定减轻其主观证明责任,不改变原有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归属。[15]事实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驳,刑事诉讼中,反对推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可以提出反驳,指出推定事实存疑或不存在,从而动摇法官的心证,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16]否则,推定事实就此获得确认。
在适用“必然性经验法则”进行刑事诉讼事实推定的过程中,相关主体无须再结合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借助必然性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推定类似于德国的表见证明。表见证明以“典型事象经过”为前提推定特定事实。典型事象经过是指存在典型的原因促使一定结果的必然发生,由此,经表见证明所作出之推定事实,不再需要寻求其他证据或事实予以证明。[17]相关主体在适用“或然性经验法则”进行刑事诉讼事实推定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其他已经被确认为真的证据或事实予以印证,否则极易引发错判、误判的危险。“可能性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推定中的作用,是启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因此其适用主体通常是辩方。刑事诉讼中,由控方主张被告人实施了特定犯罪并承担证明责任,在控方完成初步证明以后,辩方可以借助可能性经验法则进行反驳,以此动摇或者削弱控方所主张的事实对法官心证的影响。辩方借助可能性经验法则提出控方指控并证明的所谓犯罪事实尚存在怀疑,如果法官根据经验法则认为该怀疑合理,则辩方无须再寻求其他证据或事实的印证,如果适用主体提出的怀疑不合理,则其仍需提出相应的证据或事实予之印证。
1. 推定被告人主观方面
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内隐于心,在被告人没有自认的情况下很难证明,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可以事实推定确定被告人心理状态。[18]司法实务中,事实推定主体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犯罪发生时的主客观环境等因素,或借助必然性经验法则直接推定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或借助或然性经验法则并结合其他证据或事实,推定被告人的罪过、犯罪目的、认识错误等要素,由此解决实务中证明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证明困难。此种做法也符合刑法“主观见之与客观”原则。
(1) 推定被告人主观罪过
被告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或引发特定后果时所持的主观心态如何,会影响具体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主观罪过形态具体为何,时常成为控方与辩方之间的一大争议点。法官可以根据案发时客观环境、被告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或其他相关因素,借助经验法则判断个案中被告人的罪过为何。特举下例。
在(2020)粤刑终168号许铁贤故意杀人案中,原审判定被告人许铁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起上诉,称被告人主观罪过系过失,无杀人故意。根据案发时的情形,被害人罗某新落水时正值深秋凌晨时分,气温水温较低,落水处江宽水深、水情不明且附近缺乏救助设备或设施,罗某新落水前已长时间大量酗酒且历经打斗追逐而体力不足、判断力下降,自救能力严重削弱,落水后如果没能及时获救,必然会在短时间内溺水死亡,而许铁贤作为一名智识正常的成年人,在此种情形下不仅不积极施救以消除该危险,反而伙同他人采取阻吓罗某新自救和他人施救,被害人最终溺水身亡。二审法官结合被害人当时的危险境遇,借助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具备对于溺水危险的认知能力的必然性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备“明知”的主观状态,又因本案多份证人证言指认被告人实施了阻止被害人自救、他人施救的行为,认定被告人“希望”被害人发生溺水危险的主观状态,最终判定被告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而非原判认定的故意伤害罪。
(2) 推定被告人的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在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中,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也需要确切查明犯罪目的。[19]刑事实务中,控方与辩方就被告人犯罪目的具体为何极易成为争议点,审方对于个案中被告人特定犯罪目的的最终判断,依赖于经验法则的介入。特举下例。
在(2020)冀0132刑初3号王全明等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中,被告人王全明案涉5支枪支,其中1支由被告人李谭鹏从王全明的商铺购买,另外4支被民警从被告人商铺仓库内搜出,公诉机关因此而指控被告人王全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辩护人则辩解到,公安机关从王全明经营的店铺内搜查出的枪支是存而待售,被告人没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犯罪目的。法官最终根据被告人王全明曾经出售过存放于店铺内枪支、将4支枪支存放在其经营的五金城商铺内(而并未存放于私人住宅或其他私密场所)等行为,在其本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印证下,借助“店主对与一直存放于缺乏私密性的商铺的高价值物品一般持有出售目的”的或然性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贩卖枪支而不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最终判定被告人仅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本案法官关于被告人犯罪目的所做的推定合理恰当,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
(3) 推定被告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被告人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即指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持有不正确的理解,在前述事实情况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范畴时,将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19]刑事诉讼中,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辩方有时会主张其对于某个案件事实的样态或历经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于辩方该主张能否成立,控方或审方可以借助经验法则进行判断。如在(2018)苏1302刑初234号汪俊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汪俊酒驾撞到行人陈某1、张某、陈某2,致三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俊打电话通知汪某1到事故现场帮其拉车,汪某1驾驶小型面包车到事故现场欲帮其将事故车辆拉上路面,未果,被告人汪俊弃车逃逸,到一小诊所内输液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称其可能撞到人了。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被告人汪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俊主观上认为是单方事故,不构成逃逸。但本案被告人汪俊醉酒后驾驶教练车发生重大事故,其第一时间并不是查看有无人员伤亡,而是通知他人前往事故现场帮其将车辆拉回路面,未果后才投案。鉴于上述事实经过,法官可以借助“驾校教练在驾驶发生事故以后具有检查人员伤亡情况的意识”这一经验法则,在被告人投案时自述其“可能撞掉人了”等事实的印证下,推定被告人不存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认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认识到了其危害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由此而认定被告人具有逃逸目的,以实现依法惩治犯罪的刑事目的。
2. 推定被告人的危害行为
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危害行为以及实施了何种危害行为,极大影响具体的定罪量刑。推定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是或然性经验法则的介入场域,据此所推定之事实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在(2019)京0111刑初1070号田怀忠故意伤害案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田怀忠与其妻子袁某发生互殴,造成袁某左侧第7、11及右侧第6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田怀忠辩称其在口角冲突中只是打了被害人的脸和屁股,没有殴打过被害人袁某的肋部,被害人肋骨骨折是被害人自己摔倒所致。该案虽然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造成被害人3根肋骨骨折的故意伤害行为,但是,法官可以根据被害人自认存在肢体冲突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借助“绊倒一般不会造成3根肋骨同时骨折”的或然性经验法则,推定被告人实施了导致被告人肋骨骨折的危害行为,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推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的存在范畴[20],必然性经验法则和或然性经验法则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2017)桂1281刑初282号吴和军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吴和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由覃某1驾驶搭载覃某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覃某1和覃某被火烧,当场死亡,经认定,吴和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肇事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辩护人提出,两个被害人的死亡鉴定意见和尸体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二人死亡原因是被火烧死,不是因为车辆碰撞造成的机械性死亡,因此死亡的结果与大火的持续燃烧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车辆碰撞的参与度不应该是全部的参与度。由于公安交警部门没有对车辆燃烧起火的原因以及车辆上是否装载油品进行查清,其只是调取当天的行车轨迹,不能排除车辆装载汽油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该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法官采纳了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借助“两车相撞而起火燃烧,可能是有车辆违法载油”的可能性经验法则推定案件因果关系存在多因一果情形的可能,启动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实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做法公正合理。
4. 推定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的认定影响定罪量刑,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存在犯罪数额认定难的情况,经验法则的适用有助于实现犯罪数额的合理确定。在(2019)粤0106刑初1961号李某甲、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某某公司在未经耐克、彪马及新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等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印号、包装、发货等工作。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并当场缴获侵权产品。公诉机关根据物价部门的鉴定,指控本案犯罪数额达6360909元。对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过高。在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上,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所指出的数额与被告人供述差距悬殊,证据间产生矛盾。法官最终根据“侵权产品的采购价格单价上限为25元”“侵权产品与正品相比明显属于次品”等案件中已经认定的事实,结合“一般情况下,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价格必然超过采购价格的上限”这一必然性经验法则,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规则,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统一推定为25元。办案法官该种犯罪数额认定方法迅捷、合理,以极低的司法成本解决了复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经验法则的适用已经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肯定,但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上的重大价值仍被绝大多数法官忽视。不可辩驳的是,经验法则是凝结广大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其适用于刑事诉讼证据评价和事实推定时,有助于弥补法律推定的缺陷,追求实质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响应刑事政策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刑庭法官们应当加强经验法则的适用意识,充分发挥经验法则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经验法则“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却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不乏误用经验法则的案件,法官们需要强化经验法则的合理化适用意识、规范化适用意识,通过认真辨别经验法则的种类,区分不同种类经验法则的具体适用,主动公开适用经验法则时的心证过程,保障控辩双方诉讼过程中的辩论权利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经验法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误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