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丹
(1.中国传媒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24 2.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 贵州 兴义 562400)
我国南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都位于偏远且地形复杂多变的区域,不仅征伐不易,同时由于语言、文化、民族习俗等不相通,朝廷进行直接管辖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历代朝廷对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大都不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采用羁縻政策或土司制度,让原来的民族首领以朝廷的名义直接管辖当地土著民族。
由明代至清代初期,黔西南地区作为以布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一直实行土司制度。到了清代中期,清王朝的统治已经稳定,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官府在长期治理中增强了对各少数民族的语言与文化习俗的了解,土司制度也由于土司的权力过大而暴露出种种弊端,改土归流的条件已经成熟。
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自雍正四年起,云贵地区的改土归流正式拉开序幕,黔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也随之开始推行。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政策,改土归流制度的推行对黔西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在黔西南清代布依族乡规民约中得到充分体现。
黔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制度的推行经过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才得以最终完成。
清代康熙至雍正年间,清廷已完成版图统一,政权逐渐稳定,朝廷已有调整土司制度,增强地方管理的意图。而少数民族地区因土司权力过大,也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黔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制度已经势在必然,只需要一个契机。这个契机很快就出现了。
康熙四十六年,普安州发生了苗族土目叛乱之事。史载“清康熙四十六年,普安州苗目白午叛,侵掠安南,把总胡伏祐讨平之。”[1]706这一年,普安州土目白午发动叛乱,杀害了地方长官,侵占了安南(今晴隆县)。时贵州提督贝和诺上奏朝廷请求清剿,后由把总胡伏祐率兵助剿平定。这次叛乱后,清廷决定在黔西南地区加强军事力量,以防范当地苗民生变。
清廷在距离普安州两百里的黄草坝驻扎了数百官兵以防地方苗乱。然而,黄草坝的少量驻军并不能防止地方土司之间的争斗。康熙末年,广西泗城府土司岑映宸肆虐辖区,多与周边发生争界仇杀之事,在当地为患极深,致使民怨沸腾。雍正二年,广西西隆州古障地方土舍王尚义等人,与贵州普安州捧鲊地方苗目阿九等人,为了争夺捧鲊地方的歪染、乌舍、坝犂、鲁磉等村寨,又发生了大规模相互攻杀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地方土司滥用权力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使清廷极为震怒。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平息了捧鲊地方土司的大规模仇杀事件后,便正式上奏朝廷,请求在黔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制度。于是在雍正五年,黔西南地区开始推行改土归流制度。
据《清史稿》记载:“(雍正四年)十二月壬申,鄂尔泰奏剿办仲苗就抚者二十一寨,查出熟地荒地三万馀亩。”[2]318这次事件平息后,鄂尔泰即上奏请求在黔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制度。朝廷诏准云贵总督鄂尔泰所奏,自雍正四年起,开始收回黔西南地方土司权力,正式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以加强对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据《兴义县志》记载:“雍正四年至九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准在今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普安州于雍正五年在黄草坝设流官普安州判,并在军事上设立由清军组成的屯、堡、营、汛,以控制土著民族的反抗。同年,在三江咽喉的捧鲊城驻兵一营。”[3]10。黔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制后,在政治上废除了当地的土司、土官,改设各级流官;在军事上解除土司、土官的兵权,改派官军驻守。
雍正五年,鄂尔泰确定以红水江为界,划清了南笼厅与广西的地界,并升南笼厅为南笼府(府城为今安龙县地);设永丰州(今贞丰县地);并以普安州、永丰州、普安县、安南县改隶于南笼府;设普安州判于黄草坝(今兴义市地);设永丰州判于罗斛(今黔南州罗甸地);设永丰州同于册亨(今册亨县地);设左营游击于捧鲊(今兴义市捧乍镇地)。这是南笼府(嘉庆二年后改为兴义府,即今黔西南全境)地区范围最为清晰完整的开端。
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使黔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最终成为历史,是对清代黔西南地区社会历史影响最大的地方政策。这项政策从开始推行到最终完成,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几乎从雍正年间一直延续到清代末年。这一过程在黔西南清代乡规民约中有着完整的体现。
在改土归流初期,黔西南地区是由流官与土舍共治的。雍正五年,清廷允准了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奏疏后,划定了贵州与广西的分界,并在黔西南地区设立南笼府,此时设定的南笼府辖区基本就是今天的黔西南地区全境。
然而,改土归流毕竟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项工程从雍正年间开始推行到清代末年才最终完成,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黔西南地区在开始推行改土归流后,虽然各地最高行政长官由土司改为流官,取消了土司的行政权力,解除了土司的兵权,改派官军驻守。但土司以下进行各地基层管理的仍是各级土舍土目。如果将所有土舍土目的职权全部废除,地方管理就将陷于瘫痪。而在黔西南这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由于民族语言与文化习俗的不同,流官如果不借助各级土舍土目之力,也难以直接进行有效管理。于是黔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就出现了这样的状况:“公田已属粮册,人民编入户籍,但土目的统治并未完全废除,少数民族耕种的土地,除向官府输纳外,还必须另出一斗半米交土目,主仆关系依然未变,人民仍受土司子弟约束,而且往往加派各种苛捐杂税。自此以后,少数民族人民受着官府和土目的双重压迫、剥削。”[4]111
改土归流制度的实行对黔西南地区布依族人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地方土司由流官所代替,土司在当地不受限制的权力被大大削减,朝廷派遣的官员因为受到上级监督与法令约束而不敢肆意妄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布依人民在土司专制下所承受的巨大生活压力。流官取代土司成为黔西南最高管理者后,在官员带动与影响下,汉族人民开始迁入黔西南,随之到来的是地区先进的生产方式与汉族文化,一方面加强了民族融合,另一方面也促进了黔西南地区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改土归流并不能彻底实施,虽然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由土司改为流官,但流官以下进行具体管理的各级官吏大多仍是地方土舍土目,甚至有时地方官员为了管理方便,也会专门设置地方土目进行具体管理。这些地方土目的管理方式与作风与原来的土司如出一辙,只是在流官的监督下稍有忌惮,不敢太过放纵而已。
因此,在改土归流之后很长的时期,黔西南布依族人民实际是处于流官与各地大小土目的双重压榨之下,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当地的民族矛盾,这也成为黔西南地区清代民族矛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廷在黔西南地区推行的改土归流制度是不彻底的。《兴义府志》中记载:“黄坪黄氏,以国初助克黄草坝有功,世守其地为土目。雍正六年,总督鄂尔泰巡边至其地,以黄氏世忠顺,予土目黄极中土舍关防。”[1]708雍正四年正式开始进行改土归流后,奏请改土归流的云贵总督鄂尔泰就曾在黔西南地区任命过世袭土舍。《兴义府志》还记载着“大清高宗纯皇帝乾隆三年,以龙德正为普安州土千总。”[1]710乾隆三年时,朝廷也任命过世袭土千总。根据这些史志记载,黔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后很长一段时期是流官与土目共治的,地方主要官员由朝廷任命,进行具体管理的则多是各级土舍土目。不过随着改土归流制度的实行,汉族人民的陆续迁入与汉族文化的逐渐渗透促进了黔西南地区的民族融合。随着民族融合的不断深入,流官开始融入地方文化,各级土舍土目的管理权力也逐渐削减,直至改土归流最终完成。这一过程在黔西南布依族清代乡规民约中得到完整体现。
自雍正四年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制度后,黔西南地区长期处于流土共治的状态。通过对黔西南布依族清代乡规民约的考察可以看到,这种状态至少持续到乾隆晚期。这一现象也可在地方志中得到印证。如分别于乾隆五十一年、乾隆五十二年订立于兴义城南布依古寨纳具寨的《那志晓谕碑》与《永远遵照碑》,这两则碑文内容都是关于当地民间土地赋税差役纷争的处理办法,用以晓谕民众以遵照执行。其中《那志晓谕碑》是由当时治理兴义县地的普安州州判缪某出示。碑文中说:
遵照办公以杜讼端事,照得吴荣跃等具告查博血等展田不差一案,经本分州差提质讯。兹据查博血等具诉展田各差等情,从此讯明,两造俱各心甘情服,愿出具遵依存案。日后一切粮赋采买差徭,随粮田仍照旧例当差。其按科田,遵照即行赴州投税升科,不得隐匿。各等情据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地那志寨一切人等知悉:嗣后遵照当差,毋得妄生枝扯,滋起事端,各宜禀(凛)遵毋违,特示遵照。
在此碑文中,地方官员普安州州判对此一事件仅作大致说明,大意是事件因果已经查明,并已得到妥善解决,相关人等对处置办法均心悦诚服。因此出示晓谕当地布依民众自此以后要遵照旧例当差纳税,不得再滋起事端。此碑文的侧重点在于警示民众,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里未加说明,具体处理办法是什么,也未曾提及。
《永远遵照碑》是对同一事件进行具体处理并出示的另一则乡规碑,由黄坪营(今兴义市地)土舍黄某出示。此碑文的侧重点与《那志晓谕碑》相比,有明显不同。碑文中说:
为遵照杜绝后患以免争侵事。情缘那志地方,先年夫马差役各行公件,屡行混派,滋肴不宁,于五拾一年曾经分州缪主斧断。遵照公私各殊,凡所应出夫马公件,仍照差田三十分派纳。头人甲首不得混行滋肴。至查抱牛、爸血、士祥、良进、爸厚等五人所有私田地,各原无夫马采买公件,已经斧断。兹因每岁寨内花户屡行混争,滋扰不宁。是以凭寨内头目人等合行给照,嗣后花户人毋得混派相争,无端滋肴,尚(倘)有此情,立即扭送本马目解公理论,难逃渺法治罪,为此特给遵照。
此则碑文的侧重点在于说明事件的经过与处理办法,旨在服众。土舍黄某对辖区的这起民间土地差役赋税的分派纠纷,解决办法非常详细,落实到具体的人与事,而解决此纠纷的依据正是上一则乡规中普安州州判缪某的裁定。由此可知,黄坪营土舍黄某处于普安州州判的管辖之下,但在本辖区具有完全的治理权,对下属头人甲首了如指掌,有全面管理的人事网络。由此二则乡规碑可知,至迟到乾隆晚期,流官对地方的治理实际上是通过各级地方土目土舍来具体执行的。
嘉庆年间,随着嘉庆二年布依族人民运动被平息,汉族民众开始大量迁入黔西南地区,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民族融合,流官的管理开始全面深化,土舍的权力逐渐削减。这一过程也在黔西南布依清代乡规民约中有所体现。如嘉庆九年立于今兴义市则戎镇布依古寨安章寨的《安章永远遵照例碑》,由兴义县正堂王永祐针对当地民众应该承担的粮赋及差徭夫马等役事所出示。碑文说:
为出示永遵例规免滋后累事:案据奄章土弁黄明经具控,黄克明等有科不税一案,业经差提。续据黄克明等转禀:黄明经□□□□不报,互控在案等情。据黄克明具限请勘,除各□□词情备案外,本县檄委捕□□□勘查,□□奄章平寨□□之田,历系八围粮田,共六十四处,今实行粮田三十四分纳赋当差属实。据该寨□□岑□□、黄□□、吴挺□、王先凤、贺文昭、李春贵、查明经等,以灭公田为私,呈诉前来。据此除批示外,合当立即传讯卖田主黄明经,究知其田已零星抽卖,揑为私开以报赋多田少,乃该弁竞不知其祖,贻害于地方耶,敢以隐科不报,具禀在案,是赋上加赋。本县岂忍令小民或受其毒也?除将黄明经究惩之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奄平寨民苗知悉,自示知后,务遵此例,一切粮赋夫马差徭,按田榀派,仍归八围。不得以三十分之科田纳六十四分之赋,其执事□□□按□佃耕种,俾公科不致贻误,在黄明经等,固不敢籍端苛扰,示即奄章各寨遵行,各安本业,尚(倘)敢仍蹈前非紊易旧规,是尔等自取罪戾,决不姑宽。凛之,遵之,勿违。
此乡规立于嘉庆九年。嘉庆三年兴义已经设立为县,原为世袭土舍管理的布雄、捧鲊、黄坪三营划归兴义县,由兴义县令进行直接管理,土舍的职权虽未完全削除,也已经急剧弱化。在本则乡规中,兴义县令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已渗透到由赋税科田到差役人事等方方面面,非常直接具体。原本在地方权力极大的土目已经弱化为几乎没有多少管理空间的土弁,流官已成为地方的直接管理者。
到了道光年间,流官成为黔西南地方的完全管理者,土舍退出政治舞台。
道光五年立于今兴义市则戎镇布依古寨安章村的《梁子背万古永垂不朽晓谕碑》,由时任兴义县县令的张某出示。其内容是官府对安章村梁子背一片牧牛公山归属的民间纠纷的处理办法。碑文云:
案据安章梁子背居民人等,互相控争牧牛公山一案,经本县差提核案审核查讯,岜埂地方纳洞、坡朗、坡马、白下、喇叭、以埂、颜弄坡、高卡等。惟岜埂埋有众姓坟塚,历系牧牛公山,断令二比均不得开挖栽种树木等项,让给黄姓祖坟前后左右四十弓,伊妻坟墓二十弓,二比遵结,饬令立石定界在案。诚恐无知之徒,在彼开挖栽种,复行争讼,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安章梁子背居民人等知之,勿得放出牛马践踏禾苗,不准乱伐别人山林树木;勿得隐行别人地内乱摘小菜。在彼若不遵规,经地□□□三千六百入公,报信者赏银六百文,知悉。嗣后尔等岜埂处牧咎官山,只许葬坟,不准开垦,尚(倘)有违禁,即许禀究,勿得徇情容隐,不得挟嫌妄极藉兹(滋)事端,自干重咎。众宜凛遵勿违。特示。
从文中可以看出,兴义县县令张某对地方事务十分了解,包括各村寨中的居民及土地情况、民间日常发生的矛盾争端及其产生原因,都了如指掌,解决办法及惩罚方式也具体清楚。作为一县之长,对布依村寨日常事务的了解情况达到如此地步,确实不再需要地方土目土舍这个在改土归流初期因民族语言与文化障碍而显得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了。这则乡规在事件的整个解决过程描述中都再无只言片语提及当地世袭土目黄坪营黄氏,可知在此时的地方具体事务管理中,土目已很少参与其中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文中重点提到的“黄姓祖坟”,虽然并未说明是何人坟茔,但由碑文中可看出官府对此黄氏夫妇之墓的尊重程度,及特意告诫当地民众在他们坟墓的前后左右都要留出空地不许开挖栽种,可见此黄氏家族必是当地很有名望的家族。安章村属原黄坪营,为黄氏土司世袭之地,当地最有声望的黄氏当属此世袭土司家族。在嘉庆九年同样立于安章村的《安章永远遵照例碑》中也曾提到当地的土弁黄某,由此可合理推测此祖坟当属于黄坪营世袭土舍黄氏家族。这个曾经管辖黄坪营数百年的世袭土司黄氏家族,在此则乡规里却只留下一些关于萧索坟墓的记录,表明兴义县黄坪营的改土归流制度基本完成,在此延续数百年的土司制度终于成为历史。
自雍正四年以来,黔西南地区开始推行的改土归流制度对黔西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黔西南清代布依族乡规民约的制定中,改土归流制度推行以来的影响在清代前期与中后期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
在清代前期,黔西南地区由于民族文化与语言的不同,流官直接进行地方具体管理有一定困难,需要由地方土舍土目作为重要管理辅助。这一时期的乡规民约往往由当地布依民众通过地方土目、土舍向清官府表达诉求,再由官府出示。清代后期,随着改土归流制度的推进,大量汉族人民开始迁入黔西南地区,促进了民族融合,官府也开始深入地方管理,土舍土目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改土归流基本完成,这一时期的乡规民约已不再需要地方土目、土舍这个中间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