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就已怀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独自一人抚养。
2020年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郭某否認自己与小彭存在血缘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彭某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据澎湃新闻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