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合作研究

2022-03-01 13:32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东盟国家警务诈骗

彭 金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 650212)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非接触式的线上经济行为已深入人心,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进行遥控、操纵,实施诈骗犯罪。由于此类诈骗犯罪具有非接触性、隐秘性、瞬时性、随机性等特点,受害人一时难以察觉就上套受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电信网络由于具有诈骗蔓延迅速、技术手段更新快、犯罪行为个性特点化,团伙异地作案、流动性作案等特点,导致打击难度大(1)张育勤.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探讨[J].犯罪研究,2017,(01).。由于犯罪成本低、获利巨大、不法分子存在极强的侥幸心理,一再铤而走险,导致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愈演愈烈,呈指数级增长。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给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现状

随着国家各项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的持续推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使得犯罪分子在境外寻找根据地并滋生蔓延。“成本低、收益高”的诱惑使得该犯罪屡禁不绝。与中国相邻的东盟国家,由于地理位置近,与国内生活习俗差异不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侦防技术低,打击力度不高等特点,逐渐成为了国内外不法分子进行此类犯罪活动的窝点。如“9.28”“3.10”等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抓获的犯罪分子达数百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案发窝点在东盟8个国家(2)赵雷黄,雪梅,陈红敏.电信诈骗中青年受骗者的信任形成及其心理——基于9名90后电信诈骗受骗者的质性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0,(03).。

由于东盟国家入境方便、人员转移方便,使得近年来的电信网络诈骗案窝点在东盟几个国家来回穿梭。犯罪分子大多隐匿于东盟国家,诈骗成功后,诈骗窝点就会迅速转移到其他国家。而当办案人员从技术上锁定犯罪窝点,警务人员到达时,却人去楼空。这给案件侦破增加了很大难度。同时,从银行帐务、资金流向上进行追踪发现,诈骗成功的赃款会被自动层级分销到不同国家的不同账户上,而后进行“洗钱”,导致资金追缴困难(3)罗荔丹.我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7,(04).王敏.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对策[J].人民论坛,2019,(1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无法根除,与犯罪分子转移窝点,涉案国家警务合作不畅,存在很大关系。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内部组织上,犯罪集团组织严密,犯罪头目负责策划犯罪目标、手段和内部纪律,而犯罪“一线二线”人员分工细密,可分为“信息资料收集”“电话沟通”“角色扮演”“转移资金”“线下提款”等部门,各部门人员受过严格培训,受害人被套后,在短时间内难以独立识破,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同时、犯罪头目和犯罪“一线二线”人员平时处于不同的地点,甚至是不同的国家。这就导致一旦案件侦破,也只是摧毁了犯罪末端人员,对其内部根基的动摇有限,在短时间内极易重建犯罪集团组织,导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绝。在犯罪技术手段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技术越来越高科技化和多样化,从过去的“猜猜我是谁”“你的快递包裹涉嫌犯罪”“冒充公检法人员”,到现在出现针对具体目标人员的个性化诈骗。犯罪技术也出现了“伪基站”“木马病毒”“VoIP技术”,这些技术的特点伪装性强、目标差异性强、针对一人一链接、一人一技术。如针对大学生,设置了辅导员发给你的一封邮件,或是期末考试安排等,让受害人不经意间上当受骗,泄露个人银行信息,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转移赃款。近年来,犯罪分子又把目标转移到了公司的财务人员,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对公司财务人员的背景进行了详细摸排,并制定了具体犯罪计划,精准性地实施大额资金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不断升级换代,危害极大。

二、中国—东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警务合作基础

中国与东盟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已有很好的合作基础。多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地区间的综合治理,在处理国际事务、发展地区经济、人文交流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互惠互利,不断深化双边警务合作。在案件侦查中,双方都给予了对方很好的支持。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又组织犯罪公约》《关于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国—东盟《打击电信诈骗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些条文为中国—东盟间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为地区间的警务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4)赵雷黄,雪梅,陈红敏.电信诈骗中青年受骗者的信任形成及其心理——基于9名90后电信诈骗受骗者的质性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20,(03).。

在合作机制上,目前,中国—东盟建立了打击犯罪的部长级会议以及高官会议,通过完善执法会晤、信息交流、情报共享等方式开展合作。同时,开展中国—东盟的执法研讨、案例分析,邀请东盟警务人员来华交流,这些双边间的合作机制日渐丰富,极大地提升了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能。

在合作历史上,我国历任公安部长都特别注重与东盟国家部长级的交流,在与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菲律宾等多国领导人会晤时,我国均表示了中国—东盟双边在反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禁毒等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希望继续深化双边间在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公民安全方面的交流合作。

三、中国—东盟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现状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了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高官会议以及东盟国家警察首长会议机制,并与东盟相关国家签署了一系列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文件。在情报信息交流、执法会晤、案件侦查方面开展合作,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国与东盟国家不定期开展相关警务合作研讨会,并建立了执法培训合作执行委员会,提升本地区打击犯罪的整体能力。通过数次的联合行动,抓获犯罪分子上千人,摧毁上百个话务窝点。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但是,由于当今社会的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互联网大潮不断兴起,人流、物流、信息流持续加快。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也处于智能化、动态化,使得防范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同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由于“入行”门槛低、“技术”更新快,犯罪人员呈现低龄化、家族化、区域化趋势。犯罪人员构成也从纯台湾籍犯罪集团向与内地人员犯罪集团并存的形势发展。为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国多次与东盟国家开展针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联合查缉、抓捕行动。中国每年派出工作组赴泰国、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开展警务合作,共捣毁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百余个,破案5000余起,极大地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分子。

四、中国—东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合作的难点

中国与东盟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虽然双边间有正式文本、框架协议,但是,东盟国家都是“软性”制度,政治体制更替快。以致很多时候,在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警务合作中,靠的是双边领导人的个人友谊,这种非正式的合作方式占了很大比重。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主要是中国政府以案件推动、议题推动为主,以中国向东盟国家请求协助、东盟国家配合居多。虽然有正式文件,但多存在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现状。双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警务合作还存在不少困境。

(一)侦查取证方式的困境

电信网络诈骗的侦查取证主要分为电信网络信令流查证、资金流查证、网络痕迹查证。在电信网络信令流侦查中,根据接入被害人的电话,理论上通过信令进行倒查、顺藤摸瓜可以查询到主叫电话。但是,通常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在国外,并通过境外改号软件或网络电话进行虚拟,接入到北京、上海、广州等我国几个国际电话接入端局。通过信令倒查,也只能查到接入上述几个国际接口,而境外电信信令追踪很容易陷入僵局。同时,即便查询到了主叫地址、进行抓捕。要么是人去楼空,要么就是抓获的几个“马仔”,很难对犯罪集团进行有力打击。

在资金流侦查方面,此类犯罪活动的人员一旦得手,会迅速将赃款进行一级卡二级卡甚至多级卡进行分赃,直至最后一级卡的金额在2万元以内,再由犯罪分子所雇佣的“马仔”在境外ATM上进行取现。导致资金损失挽回的滞后。即使通过境外警务人员合作,抓获了ATM机上的取现人员,也无法得到案件有价值的线索,具有“舍本逐末”之嫌。

在网络痕迹查证方面,境外犯罪分子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很多时候是通过语音电话控制受害人,同时远程登录受害人网上银行进行转账诈骗。一旦进行网络转账,就会留下网络痕迹。通过查询IP地址等网络痕迹进行追踪即可找到窝点,但因为智能手机、IPAD等流动性强,也给侦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证据共享困境

在电子证据认同上,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因为语言、文字、习俗、信仰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电子数据的参数、录入程序、存储标准、编码等方面还未统一。特别在法律层面,双边国家在电子证据的认同方面还存在差异。如我国明确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而部分东盟国家却对“比特币”的应用持开发态度,造成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缺乏相应的警务合作司法基础。再有在公安监控取证方面,若监控信息涉及国家的社会发展、特定敏感地区的数据,相关国家则认为这些信息会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安全,就会拒绝情报共享,亦或对数据进行“加工”共享,造成警务合作困难。同时,还存在着双边国家在证据标准的认知上不同,导致案件查处不畅。如在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对钓鱼式投资诈骗中的赌博行为,就存在中国东盟国家间的认知差异。因为在很多东盟国家,赌博行为不犯法。若双边未对犯罪行为形成统一认识,在进行证据搜集过程中,东盟国家很难按照我方的要求搜集保全证据。即使双方合作渠道畅通,也因证据的差异难于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惩处。

(三)技术发展水平不一

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公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硬件资源和专业技术人才。目前在中国—东盟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国际警务合作中,很难见到精通专业技术的人才。有些东盟国家在大数据警务中还处于基础萌芽阶段,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产生过分依赖,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以至在进行诈骗案件倒查中,卡在某个技术瓶颈上无法实施,导致案件无法侦破(5)胡黎阳.基于大数据的预测警务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中的应用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8,(09).。

五、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一)增加政治互信

在政治层面,中国—东盟间要把信任作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石。在共同利益中寻找突破和合作,加强双边合作主体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避免个体差异引发冲突。同时,因为电信网络、大数据技术等跨境犯罪,各国不能再单纯固守国家主权这一常规底线,而应该在政治互信的基础上,面对具体问题灵活掌握、适度进退。在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警务合作方面,应秉持相互尊重主权、合作共赢的思想。同时,对具体案件时,可以适当做出妥协,尽可能获取更大、更长远的利益。在中国—东盟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国际警务合作的推进过程中,只有各国在政治基础方面达成共识,增强政治互信,转变思维,认识到此类犯罪是对各国安全的共同威胁,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国际警务合作,最终促进各国共同进步与发展(6)王晓伟.如何提高电信网络诈骗侦破打击能力[J].人民论坛,2019,(35).。

(二)统一法治认识

我国要从自身出发,完善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自身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在逐步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条文,对抽样取证、案件管辖等问题以及与网络诈骗有关的边缘问题进行了规定,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同时,还存在司法滞后,比如对“洗钱罪”中的认定中,若上游犯罪人员自身进行洗钱,则不会判定为“洗钱罪”,这在很大程度不利于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在加强自身法律体系完善的同时,还要与东盟各国通过交流、实证研究、洽谈磋商等渠道,取得法治建设的共识,不断减少在管辖、定性、量刑等方面的法律壁垒,不断整合各国之间对电信网络等大数据诈骗事物的研究认识,及对新型犯罪问题的法律定性,有效阻断此类犯罪利用法律漏洞、游走于各国之间的现象发生。应大胆突破“有偿合作”等本位主义思想和抱负,将各国之间签署双边的、多边的、区域性的法律条约体系,进一步转化为国内法,是中国—东盟间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合作的核心发展方向。

(三)侦查技术协同

目前,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侦查中,依靠的技术侦查主要包括电信信息流倒查,银行资金流向侦查以及网络痕迹侦查,同时辅以人工现场取证等。在多种方式的技术侦查中,中国可以向东盟国家输出技术、标准、警员培训等,帮助各国建立如信令追踪核查技术、异常银行往来账户的自动锁定、网络IP地址的追踪、口令登录上网等技术体系。目前,在泰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了电话卡实名制等措施,但同时还存着一些匿名电话卡的漏洞。此外,还有犯罪人员利用转嫁服务器的方式进行诈骗。随着中国—东盟国家在电信网络侦查技术方面共识的深化,这些技术漏洞将会逐渐被堵死,进而有效地阻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陈鑫源.电信诈骗犯罪现状及补救机制的研究[J].青年时代,2019,(07).。

(四)证据协同

在警务合作中,中国—东盟虽然对诉讼程序、诉讼证据方面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我国可通过举办双边间的警务研讨、会晤、培训等方式,凝聚证据协同共识。如电信网络诈骗中,“一二线话务人员”的实际诈骗受害人数量如何进行证据认定?是按照“某一单成功与否进行认定”,或是“实际参与天数进行证据认定”。我国在获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时,可制定我国法律框架下的证据标准,共享给东盟各国,请求对方按照我方证据标准进行侦查。这样确保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适用于我国司法诉讼制度(8)陈思祁,杨梦丽等.电信网络团伙诈骗行为与对策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18,(09).。

(五)技术共享

目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在此背景下的电信网络诈骗花样层出不穷,中国—东盟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治理中,可以通过数据收集、信息共享、资源分析、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合作,提高自身情报搜集能力,建立情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各国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对获取的海量视频、DNA、图像、指纹等,进行完善和数据挖掘,提取可疑信息,以达到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精确打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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