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我们在市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在市区已经有了两套房屋,根据限购政策名下不能再登记房屋,所以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孩子名下。现在我与丈夫感情破裂,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请问,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是不是对孩子的赠与,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吗?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在实际判例中,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产权赠与子女。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撫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