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实践历程与经验启示
——基于历次党章制定修改的考察*

2022-02-28 21:21
关键词:党的纪律党章纪律

罗 星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877)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1]。加强纪律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管党治党的突出特点和显著优势,在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党的纪律建设需要依托相关范式和视角,如果把管党治党比喻成伟大工程,那么各级党代表大会就是这项工程最主要的建筑师[2]。其中由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在党的各种法规文件中位阶最高、最权威,把党推进纪律建设形成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集中展现了一个政党的运作形态、组织机理、管理方式等。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加强纪律建设,历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都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科学内涵、运行机制予以丰富和发展。党的二十大着眼于锻造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内在要求,再次与时俱进对党章予以修改,赋予党的纪律建设在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更大的使命职责。如果把党的一大到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条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可以鲜明看到,党在不同历史阶段与时俱进地更新纪律建设理念、健全纪律建设体系以及完善纪律建设法规的生动实践。揭示这一历史轨迹的演化历程,总结其内在规律,对于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要义,有着独特的理论和现实意蕴。

一、党章视域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演变的基本历程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纪律建设的重要思想,结合基本国情和形势任务,实现了纪律建设理论、纪检监察体制、执纪执法体系的创新性发展,以严密组织和铁的纪律一体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体党员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这些内容都呈现在党章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纪律建设的萌芽和成熟

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就围绕纪律展开过一系列的讨论。蔡和森在留法勤工俭学期间,对党的组织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份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3]。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虽没有出现“纪律”的字眼,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包括党员要遵守保密义务、不能担任政府官职,开启了党章对纪律规定的源头,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石。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在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纪律专章,以九条内容对纪律建设作出规定,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等方面,是整个党章中篇幅最多的内容。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完善了党的组织建设和会议制度,创立了党员预备期制度,对入党的要求更为严格。党的四大党章要求“凡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均得成立一支部”[4]78,并规定党员离开所在地要经过党组织批准。党支部的设立,为加强对个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党的五大党章首次专门提出严明政治建设,抓住了纪律建设的关键和重点,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交纳党费”等要求。此外,在党的五大上,还创建了专门的执纪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将对党组织的处分划分为警告、改组、解散,将对党员的处分划分为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类,丰富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党的六大作为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代表大会,在共产国际指导下重新制定了一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实现形式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再次重申维护党纪的重要性。党的七大党章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4]114,将纪律建设的要求与维护党的先锋队性质有效结合起来,提升了对纪律本质的深层次认识。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出现了总纲并在总纲部分对纪律建设作出规定,实现了纪律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自此之后,党章对纪律建设规定都采取了总纲和正文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总纲中对纪律建设的内涵、原则、理念进行论述,在正文中从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检查等不同层面对党的纪律建设技术性问题作出规定,两者相互补充,有助于提升党的纪律的系统性和综合性。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纪律建设在曲折中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要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物质和制度都相对匮乏的环境下巩固新生政权、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更需以严明的纪律规定和健全的组织体系予以保障[5]。如果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充满了革命色彩,那么这一时期的纪律建设则更多回应了建设的要求。如果说革命时期的纪律建设更多是为了保证党在外界残酷的环境中求得生存,那么和平年代的纪律建设更多是为了协调党内各种复杂的关系。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作为党在全国执政后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在纪律建设史上有着里程碑意义。该党章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条文部分增加了许多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提出要求。党的八大党章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细化,要求监察机关要“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4]252。在党纪处分上,党的八大党章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取消了“劝告”的处分形式,对“当面”和“当众”的处分也不再区分,取消了对党组织处分的规定,把对党员的处分规定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类型,并一直沿用至今。由于之后一个时期党的政治路线出现了偏差,党的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删除了纪律建设的内容和对党员权利的规定。邓小平曾经评价这两部党章不太像党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很好地规定[6]。这一时期的党章之所以“不合格”,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党员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纪律、怎样执行纪律作出规定。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充实了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恢复了党员预备期制度,但对党员权利缺乏有效保障,体现了徘徊和过渡时期党的建设的独有特点[7]。在承认这一时期纪律建设挫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正是这一时期对纪律的维系,使得党在遭遇严重挫折时仍然能够保持强大的组织力和动员力,为以后调整路线纲领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纪律建设不断完善与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严明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党中央研究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新时期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十二条要求,其中就有专门一章对党的纪律作出规定。整顿党内存在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成为了这一时期纪律建设的主题。这一时期不仅在党内强调要消除派性的影响,在企业和军队、学校等生产和生活领域,也致力于消除无政府主义的影响,秩序和纪律的观念逐渐得到重建。党的十二大作为实现拨乱反正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作为党章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深刻影响了之后一个时期党章的修改,因此其对纪律的规定,也在改革开放后的纪律发展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设立党的纪律专章的传统,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纳入到党员的八项义务中。这部党章确立了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求开展党纪处分要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升了纪律处分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首次对党的纪律内涵作出阐释:“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4]394-395这个定义准确完整阐释了党的纪律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了党的纪律的重要功能与战略地位,实现了对党的纪律建设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制定的首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决了纪律处分工作长期以来无规可依的局面。党的十六大修改的党章对巡视制度作出规定,提升了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战略地位。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全面跃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锻造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目标,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深刻阐释纪律内涵和纪法关系,确立了纪律建设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历史性实现纪律建设理念和实践的创新。在纪律建设的地位上,将纪律建设提升到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高度去看待和认识;在纪律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上,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优良传统也纳入纪律的范畴,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律概念;在纪律体系上,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在内的六大纪律体系,提升了纪律建设的层次化水平;在纪律建设的理念上,创造性地提出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纪律建设理念,实现了反腐败防线前移的目标;在纪律建设的途径上,提出要把纪律制定、纪律教育、纪律执行等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了纪律建设的系统性。党的十八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对新时代党的建设作出部署时,改变了之前党代会报告把纪律建设与作风建设一体部署的惯例,将其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实现了党的建设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有序衔接和有效贯通,纪律建设从过去的优良作风上升为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凸显了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布局中的战略地位,体现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此外,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明确了六大纪律的划分框架,纪律建设的体系更加清晰;进一步突出了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原则写入党章,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刮骨疗毒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深刻总结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任务目标上升到“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实现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从思想和制度两个维度提升了纪律建设的系统性。党的二十大修改的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任务、派驻体制机制、纪律处分形态等方面有了丰富和发展,明确了纪律建设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作用地位,进一步提升了纪律建设的水平和质量。

二、党章视域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基本逻辑和内在规律

百年以来,在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以理想信念的“高线”作为引领,同时强化纪律规矩作为“底线”的刚性约束,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革命性、增强长期执政能力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一方面,党的纪律建设始终伴随着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具有鲜明时代性,在不同时期随着革命形势、执政需要以及党自身需求呈现出动态演进的发展形态。

(一)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加强对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党自成立以来,始终能够根据不同阶段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化对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组织的决议案》中就专门强调:“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8]对严明纪律的高度重视,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各类政党的显著特色。党的五大曾将党的纪律作为“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9],从“义务”到“责任”的转变,突显了革命时期严峻复杂斗争形势下加强党纪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和组织体系相比于过去都有了较大增长和拓展,需要将自身打造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面对抗战结束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党的七大在总结过去党的领导历史基本经验和擘画今后中国发展蓝图的过程中,提升了对纪律建设地位的认识。毛泽东在党的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强调:“为达到此目的,我们要把我们党的一切力量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纪律的原则下,坚强的团结起来。”[10]96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党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它有严格的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有自觉的铁的纪律”[11]。党在全国执政后,更加重视执政条件下的纪律建设,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强调了党的纪律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要性:“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4]23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执政党建设、国家治理的有效互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总结了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严明纪律规矩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在部署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时,专门设计一节“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对纪律和作风建设作出部署,进一步提升了纪律建设在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二)注重发挥专门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不断完善纪律检查制度

在建党初期,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执行主要由各级党的委员会开展。从党的二大到四大通过的党章看,纪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党的五大首次设立维护党纪的专门机构,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以专章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工作原则,并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职责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10]450-451,保证党正确决策并得以顺利贯彻执行,拓展了党的纪律建设主体。由于监察委员会在成立后遭到敌人破坏,许多成员先后牺牲,在实际中已经难以运转。党的六大决定取消 “监察委员会”,成立“审查委员会”,其职权有所减少,仅仅负责监督财务工作,这一时期纪律监督的职责实际上转移至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党的七大党章设立专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执行纪律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对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等作出调整。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和地方就成立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强化纪律执行。党的八大党章对监察机关的设置提出要求,在党的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并从1956年到1959年连续四次召开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制定和修订了《关于处理控诉、申诉案件的规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构建了保障纪律监察委员会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12]。“文化大革命”时期,纪律处分大多是由各类“专案组”“工作组”执行的,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专门纪律检查机关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基于此,在改革开放伊始,党中央就恢复设立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完成维护党纪党规、反对分裂和派系的任务,在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史上有深远意义。党的十二大党章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对其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权限作出规范,提升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党的十六大党章给各级纪委增加了“组织协调反腐工作”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一系列法规制度,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定位更加清晰,任务目标更加具体。党的十九大党章进一步明确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推进双重领导体制程序化、制度化,将“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写入党章,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为纪委的重要职责,实现了纪律检查工作内涵、外延的进一步拓展。2021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运行的中央党内法规,对各级纪委的职权、任务、产生等作出详细规定。党的二十大修改的党章着眼于构建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目标,在纪委的工作任务中,增加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有利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更好把握自身职责地位,围绕国家事业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此外,党的二十大党章还结合近年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派驻体制改革的实践,增写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纪律检查组的内容,进一步实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监督的全覆盖,实现监督触角进一步延伸[13]143-147。

(三)越来越突出对“关键少数”纪律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管党治党的一个典型策略就是梯度治党,即强调对全党成员统一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党内不同群体所处的地位、影响,采取不尽相同的治理策略。从普通党员到领导干部,能力要求愈益突出、品性要求逐渐提升、制度要求更加严明、责任要求更加全面,从而呈现出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各方面要求随着职务提升而上升的梯度化格局[14]。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注重对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严格要求。在处置黄克功事件的时候,毛泽东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5]但在党的七大以前,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是普遍针对所有党员而言的,并没有特别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七大党章在特别强调对违反纪律的高级干部的处分问题时指出:“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4]129这是党的纪律建设史上首次针对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明确提出的纪律约束。党的十二大党章专门设立领导干部一章,对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再次强调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高级干部予以处分的问题。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八大,历次代表大会修改的党章均对高级干部遵守纪律问题作出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在加强纪律建设,还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党中央特别注重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制定的首部专门对监督一把手进行规范的文件,凸显了对“关键少数”遵守纪律情况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在部署纪律建设时,强调要坚持以上率下,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住了纪律建设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提升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四)不断丰富和拓展纪律建设的方式方法

纪律建设想要发挥实效,不仅要靠完善条文规定,建立专门纪律检查机关,还需要丰富系统的措施手段。严明党的纪律不能简单惩治和处分几个干部,而是要采取多种手段管住“绝大多数”。在延安整风运动期间,汲取了过去“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带来的教训,纪律建设开辟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用教育引导的形式让党员自觉遵守纪律,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形式严明党的纪律。党的七大首次将这一要求写入党章。党的八大党章进一步强调:“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党的集中和统一才能巩固,党的纪律才能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4]233此外,党的八大党章要求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纪律建设模式。改革开放以来,纪律建设的手段不断丰富拓展,根据党员违纪行为的类型,采取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予以处置。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原则,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的行为,给违纪和违法之间打上了尺子的刻度,针对党员干部犯错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对待。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将监督执行“四种形态”的要求写入,实现了由管“少数”向管“多数”的拓展。党的二十大修改的党章,充分总结提炼了近年来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实践经验,增加了责令检查、诫勉两种手段,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丰富监督执纪手段的深层次意蕴[13]141-142。

(五)始终注重把执行党的纪律与保障党员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不是依靠强迫而形成的,而是依靠党员对政党纲领、主义的高度认同所自觉形成的。列宁指出:“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民主主义政党所应有的纪律。”[16]因此,无产阶级的政党纪律包括两个要素,其中行动一致使组织永远保持战斗力,而讨论和批评自由使党的肌体永远保持活力[17]。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在强调严明党的纪律的同时,也规定“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 在未决定以前, 得完全自由讨论之”[4]183。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要求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时应该保持党员的创造性和生机活力。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有权利参加对其作出处分的会议,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在党章中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邓小平在作修改党章报告时指出:“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来作出决定。”[4]291党的十六大修改的党章,在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职权的同时,增加了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党员权利主体地位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加强纪律建设的同时,高度注重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在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过程中,专门强调了保障党员申诉、复议等各项权利,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做好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要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突出了保障党员权利在纪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创新路径和实践要求

总结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历程,目的是不断加深对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准确地把握纪律建设的内在要义和实践要求,推动纪律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要立足于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目标,总结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不断完善纪律建设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推动新时代纪律建设的发展。

(一)在推进自我革命的历程中不断淬炼纪律建设的实践要求

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领导和执政,要想始终保持朝气蓬勃的革命精神,赢得人民衷心拥护,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破解“百年大党独有难题”。党的自我革命不仅要有科学的理论基础,更要有切实可行的路径方法和运行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完善自我革命的制度体系,其深层次意蕴就在于以制度化、机制化的形式巩固自我革命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在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实现自我革命的完备制度体系,依靠这套机制又培育出一系列促进自我革命的方式方法,其中纪律建设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自我革命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创新。新时代的纪律建设要从实现自我革命的要求出发,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观念,从思想和实践层面充分发挥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18],自觉运用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纪律建设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要把握好纪律建设和党的建设其他领域的关系,找准纪律建设在实现自我革命中的定位,科学谋划纪律的制定,严格纪律的执行,确保制度的刚性权威。

(二)在突出重点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纪律建设体系

党的纪律建设既要坚持全面原则,又要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推进各项纪律建设的同时,特别要抓好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政治纪律与其他纪律的关系看,政治纪律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违反政治纪律对党的执政基础的危害最大、杀伤力最大,违反其他各类纪律的行为,最终都会对党的团结统一、有效领导产生损害。因此,要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健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机制,围绕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强化政治监督,着力纠正政治偏差,保障党中央大政方针能够贯彻落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培育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精准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的案件,坚决防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蜕变为部分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在强化组织纪律上,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挖掘制度潜力,释放制度效能。要进一步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扩大报告的范围和抽查核实的比例,特别是要加强对“一把手”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检查。

(三)在完善执纪执法体系的过程中不断提升纪律的刚性和威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部署。厘清纪律和法律的关系,是影响纪律建设效果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过去一个时期存在纪法不分的现象,导致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边界模糊、方式雷同,影响了纪律建设的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做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纪律建设的内在要求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把构建完备成熟、有效运转的纪律体系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动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19]。

(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改善纪律运行的外部环境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应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廉洁政治,实现廉能政治,即建设一个廉而有为、廉而有能的政权,这也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把党的纪律建设置身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把握党的纪律与国家治理之间的互动机制,寻求二者的契合点,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以优化纪律运行的外部环境。一是构建权责统一的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探索各类监督有效贯通的路径,通过构建相应的体制机制,把党执政体系中的各类权力监督主体整合起来,实现监督过程的良性运行,监督效果的联动集成。二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消除党员干部被“围猎”的风险,以提升纪律执行水平。三是构建容错纠错机制。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处理好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鼓励干部担当作为之间的关系,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构建相应的容错纠错机制,让纪律执行更有温度。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党章是党的纪律建设理念、实践与制度的系统集成。从党的一大产生第一个党纲,到党的二十大修改的最新党章,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奋斗、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动历程。党章中所体现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崇高品质、精神谱系没有改变,其中蕴含的加强党的纪律性和组织性的内在逻辑也没有改变。但作为一个具有强烈自我革命精神和改革思维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能够根据自身所处的时代方位和具体任务,不断深化对纪律建设理念、体系、制度等的规律性认识,这种认识的发展也体现在党章历次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正是在这种不变与变的统一中,实现了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内在统一,而纪律建设则为这种统一提供了基石。这也正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奋斗过程中,再次强调的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在逻辑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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