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哲学思想考述

2022-02-28 01:43赵启博
中国民族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法制时期少数民族

赵启博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4)

引言

历经五千年的风雨洗礼,中国的法制史其实不仅包含着时间的长远,而且囊括了广阔的范围。无论是内容的博大还是法律文明的推进,都能够充分地展现中华民族成长历史上不断变化,不断扩展和不断充实的法制内容。拥有着非常开阔的包容性,既体现汉族礼法合一的核心也包含了少数民族所特有的习俗法则。在这些基础之上共同形成独具一格的中华法治哲学思想。

在漫漫波澜浩荡的中国法史发展长河中,少数民族群众建立的民主王朝和自治政权对构建中华民族法系的繁荣发展和成熟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如以鲜卑民族所建立的北魏王朝,其所制定的《北魏律》可谓是集大成者,其既继承了汉律,也糅杂了南朝各律,可谓我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北魏之后的东魏、西魏也颁布了《麟趾格》和《大统式》。这一时期,还有北齐王朝也制定出了誉满后世的《北齐律》。除此之外,女真金王朝制度的《泰和律义》、契丹辽王朝制度的首部法典《咸雍重修条制》等等,都表明少数民族法制史是中华法系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

因此,研究和探索古代少数民族法哲学思想,不仅可以完善和考察我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变化历程,也有利于深入挖掘“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法制体系特征。对于当今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道路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学习意义,也能够使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社会结构更加紧密团结。①

一、我国少数民族在古代法制文明发展进程中的沿革

(一)先秦时期

从法制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法制文明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古至先秦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华民族就已经开始不断地对自己周边其他少数民族的法制文明进行深入学习和同化融合,特别是在以中原为地区的部分汉族(或称为华夏族)为主体,融入和同化了周边华夏东夷、南蛮、西戎、北狄等大部分部落后,“中华民族大统一”这一思想才逐渐形成,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在秦大统一灭亡之后,我国才会不断的在战乱和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乱局中走向统一和强盛。史料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②,提示我国最早的法制出现在长江流域三苗部族。杜预注释《左传》时指出:“贪财为饕,贪食为餮,是三苗也。”贫富分化引发对被贫穷人口的剥削,进而产生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为了镇压被剥削者,刑罚即随着出现。时间推进来到夏商周时期的时候,这一刑罚制度就演变转化成为奴隶五刑——墨、劓、刖、宫、辟,并沿用至汉初。

(二)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从周王朝走向没落的春秋战乱时期一直发展至秦汉年代,此时生活在北方的牧民,也就是匈奴民族。他在向封建社会迈进的同时,实现了社会生活制度的进步,而且基于自己生存的基础和环境建立起了统一的军事政权。此时也出现了关于少数民族刑罚的最初萌芽和形态,“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

中国古代法律第二次与少数民族进行大规模融合是在西晋末年的“五胡”时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北朝,以鲜卑族为统治者的习惯法开始流传。《魏书·刑法志》其中就鲜明地记载了在魏国时期按相关“礼俗”形成的约定和犯罪之人受到惩罚。并且后来成功占据中原后,为了加强相关政令和统治的推行。又大刀阔斧地对自身法制加以改革,对汉族法制及法文化进行借鉴、归纳、吸收,与此同时又保留了游牧民族特有的务实上进效率之风,在诸多汉族律法学者的倾力相助之下,实现了转变法律建设的快速进程。并且颁布了享誉后世的《太和律》。该律典继承了汉、魏、晋时代发展过程中经历的相关儒家法律思想和文化的精髓所在,同时也糅杂了少数民族自身的法制思想,是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的全方面大融合,可以说北魏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系后世的进程。

(三)隋唐时期

我国之于立法思想和传统习俗,在唐朝时期就能够看到统治者对于多民族习俗和约定俗成法律的尊重态度。在《唐律疏议》中相关的记载能够充分体现,他是这样记载,对于蕃夷之国的人,犯了同样罪,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相关习俗和法治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他们的相关习俗无法处理,则按照当时社会流行的法制进行处理。

这一律文首次开创了,在一个大一统王朝中对不同民族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本民族法律制度的思想,从这里能够充分显现唐朝在当时盛世发展的时代,所拥有的的广大包容性,对于各民族政策和观念的宽容,也充分肯定了少数民族自身的法制。唐太宗曾言:“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盖德泽洽,四夷可使如一家。”③在这种宽松和包容的氛围下,唐朝在当时疆域之内,在民族区域设立的州县数量顶峰时期高达八百多个,这些民族区域内设立的州县,各民族可以依据自身民族的相关习俗和法制开展相关社会事务的处理和解决。

(四)宋元时期

宋朝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朝代,其面对许多少数民族的崛起,制定了许多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法律如《番官法》《番兵法》《番丁法》《茶马法》等。另外,在这一时期,西夏、金国、辽国全部建立,其又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中原地区相对先进和完善的法制条令,根据自身发展和民族状况,西夏、金国、辽国都颁布了各自本土的条律,其中都能看出融入宋律的痕迹。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西夏的《天盛律令》是一部经典之作,其不仅能够代表当时西夏的法制,甚至还可以代表当时中华法系的法制,对于历史上中国法制文化的建设成就而言,西夏法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元朝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王朝,元朝在继承唐宋律的基础上,吸收了金律辽律西夏律,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一代法制。在相关法律的编纂上,融合前人法制成就,结合蒙古习惯,借鉴唐宋律法精髓,形成了元朝律法,并且,元朝统治期间重视汉法应用,这也促进了汉族法文化和少数民族法文化的进一步融合。

(五)明清时期

吸收元朝的典章与监察法规,明清时期的法制思想得以发展。其中清朝是以女真部落为主建立的政权,其通过参考汉族的法制思想,并立足本民族原有的法制思想,建立了清朝新的法制思想和体系。清朝开国皇帝皇太极就曾经说过,自己创立这一国家,怎么能够摒弃民族的制度,而顺从他们的制度呢。④但是另一方面,清朝也积极地吸收了汉文化中的先进思想,其中对于清朝和汉族文化有着一定判别的思想和制度,清朝就此也提出了兼揉式的对策和更改,在清朝发展的这一时间之内,先后修订了多部《大清律例》,其中不仅仅保护了满族的贵族权益,同时其他的相关条例也在最大程度内保留了唐宋明时期相关封建法典的哲学思想,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制度发展下最后一部囊括了前人法律智慧和精髓的封建法典。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清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治理中法治建设的出台十分重视,有多部针对民族发展治理的法令制定,包括西藏、苗疆、回疆地区的章程条例等等,这些例律都体现了清朝在民族立法方面的独特成果,对于国家稳定发展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少数民族对古代法制文明形成的影响

溯本求源,从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来看,三苗是最早设立法制的民族,也为我国后续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由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统治者对法制的重视也可见一斑,《九朝律考》记载:“孝文用夏变俗,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⑤并提出“营国之本,礼教为先”,“法为治要”的重要思想。《北齐律》曰:“盖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其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⑥,上述律令的制定出台,明显对后世的法制思想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并且,伴随“德主刑辅,立法并用”的儒家思想日渐发展,少数民族法制思想逐渐与汉法相融合。《唐律疏议》便是通过对各家法哲学思想进行融合借鉴的成果,其围绕相容互补的法制建设原则,将礼法结合的特质完美展现,并影响后世律令的制定与形成,如:元朝“祖述变通”的治国思想,清朝在对待民族问题立法上“因俗制宜”的指导思想等。

中华民族拥有广阔的包容胸怀,有诸多民族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尽管各民族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文化、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各有差别,但是其对于构建整个中华法系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法制历史是各民族的文化共同凝结形成的,是各族法哲学思想的充分展现,是各民族法制思想在交流和碰撞中产生的文明成果。

三、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意义

五千年的中华历史充分证明了中华法系是由古代各民族法制理念共同孕育出的结晶,虽然在大多数历史时期都是以汉族为主体,但是谁也无法否认没有各族不落窠臼的法律智慧,没有各族开拓进取的法制思想,就没有历史上波澜壮阔的中华法系。

从厚重的历史走来,中国始终保存着自己的“根”和“魂”,从“五刑”到现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体系,中国法制思想是在经年累月的实践中发展形成的,其中包容了各民族所需、所想、所求。未来,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少数民族的诉求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因此,对我国少数民族法哲学思想史的研究,在当下更凸显出重要的理论价值。

注释:

①福泽渝吉.文明论概略[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②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

③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56.

④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20.

⑤⑥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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