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雅丽,杨婕莎,刘宝星
(广东省WTO/TBT 通报咨询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620)
伴随着新技术与新形势的发展,广东省乃至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和自身条件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重大变化,国内包括智能家电在内的制造业出口增长受到抑制的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对中国智能家电产业发展进行牵制,国际巨头企业正在加速调整全球产业布局与资源配置。中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加快利用应用感应控制、语音控制、远程控制等技术手段,发展智能家电等具体要求。广东省委、省政府基于“1+1+9”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智能家电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全面布局智能家电产业,着力提升智能家电产业链价值链水平与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因此,如何深入实施家电产业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家电企业是高质量推进智能家电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1 年中国智能家电市场规模达5 500 亿元,同比增长6.70%[1],智能家电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智能家电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也逐渐由渠道、营销手段的竞争转变为技术创新、专利为主的竞争。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依托自身在全球标准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制规权与话语权等优势,借助非关税手段如能源标准、技术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削弱中国智能家电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优势。多数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仍需通过引进国外技术进行产品研发与生产,致使在达到国际相关标准的同时面临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仍由欧美等发达国家掌握,造成广东省智能家电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易于遭受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等风险。因此,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是有效应对智能家电产品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客观需要。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壁垒的表现形式及具体应对方式,以及基于相关数据以定性或定量方法探讨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原因,从而给出对策建议。如Baldwin[2]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非关税壁垒并对之进行解释,最终提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徐元[3]分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指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实质为权利滥用,与其他贸易壁垒相比,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更强、国家间设置不平衡、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专业技术性强等特征;李大江[4]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近年来,相关研究更多关注出口产业的具体研究和案例分析,特别是面对当前人工智能、通信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竞争白热化及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智能家电产业的研究日益丰富。如,张南雪[5]鉴于全球能源危机及节能减排驱使下以美欧为首的国家多方制定并快速更新能效要求这一背景,梳理中国包括智能家电在内的家电产业面临的能效壁垒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张学军等[6]介绍了中国智能家电出口产品遭遇欧美等发达国家技术壁垒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美的集团、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海尔集团、海信集团、紫光展锐科技有限公司等智能家电企业共同探讨针对物联网(IoT)及智能家电的特性,寻找到更合理、更经济、更公平的Wi-F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的必要性[7];刘超等[8]比对了国内外智能家电领域头部企业的专利布局数据,分析这类企业在未来智能家电及智能家居市场竞争的方向与策略;荀亮[9]分析了智能电源专利状况,指出中国智能电源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工作亟待加强;Cujo LLC 公司[10]则详细分析了智能电器网络安全分析相关专利;Hickey 等[11]对2010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制造产品出口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税收政策、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等因素与中国智能制造产品出口具有显著正相关。
此外,现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基于标准、认证等规则梳理国外智能家电标准化差异探讨智能家电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应对策略以及案例研究等,尚未将智能家电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产业国际竞争与海外知识产权进行综合分析,对智能家电出口过程中遭遇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相对较少。面对国际形势的变化、区域合作的深入以及对外开放的新要求,如何在新形势下优化智能家电产业国际竞争格局,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开展智能家电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研究尤为必要。
广东省智能家电产业规模占全国(未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比重超四成,其中电视机、空调、冰箱、厨房电器、照明灯饰等产品规模全国第一,已形成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惠州、湛江为聚集地的家电产业集群,具有覆盖微电脑控制器、电机、压缩机、磁控管等核心部件的完备产业链,是全球规模最大、品类最齐全的家电制造业中心[12]。2021 年广东省家用电器出口额达3 282.7 亿元,同比增长13.2%[13],占全国家用电器出口额的51.5%[14]。地缘政治冲突、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全球贸易复苏步伐明显放缓等多重挑战叠加,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面临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广东省智能家电出口过程中遭遇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6 个方面。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 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否侵权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EDIS 电子数据系统(Electronic Document Information System)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开的美国“337 调查”案例信息,对2010 年1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案件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遭遇“337 调查”案件共24 起,占广东省涉“337调查”案件总量的21.24%[15]。其中,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和智能消费设备制造业的涉案量分别占智能家电企业涉“337 调查”案件量的41.67%、29.17%、20.83%和8.33%,涉案产品主要包括液晶显示器、数字电视机顶盒及遥控设备、扫地机器人及其组件、LED 照明设备及组件等;“337 调查”的申请人主要为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智能家电企业巨头和非专利实施主体1),案由均为专利侵权[15]。从已结案件的应诉结果看,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积极应对美国“337调查”,应诉率高达80.00%[15]。其中,裁决结果为申请人撤诉的案件占智能家电企业涉“337 调查”案件量的五成,裁决结果为和解或同意令的案件占三成,裁决结果为不侵权占两成,没有应诉企业被颁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15]。而对于不应诉企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假定申诉状中的所有指控都是真实的,并裁定该企业已经丧失对申诉状质疑的权利,进而作出缺席裁决。在缺席“337 调查”的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中,69.23%的企业被颁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令或有限排除令,23.08%的企业因同一案件的应诉企业积极应对使申请人撤诉而获益,7.69%的企业因未发现侵权行为而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撤诉[15]。由此可以看出,部分外国企业发起“337 调查”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启动知识产权调查达到贸易遏制效应,以及被诉方被动和解的“敲竹杠”效应。
专利权是一种合法且有效的有限垄断权,但伴随着全球技术竞争、创新竞争及专利竞争的深入,恶意诉讼、设置贸易壁垒等专利权滥用已成为企业间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商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一是非专利实施主体的滥诉行为。非专利实施主体提起的诉讼具有专利技术领域集中、被告行业属性相对集中、诉讼目的性极强等特点。2021 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专利诉讼案件中,非专利实施主体提起的案件量占66.48%,同比增长9.80%,创下2016 年以来新高[16]。广东省多家智能家电企业均遭遇过非专利实施主体的滥诉,起诉的非专利实施主体的目的就是为获取高额许可费或和解金。二是同业竞争者以诉讼为手段助推商业谈判。根据Lex Machina 数据库对201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涉美国专利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发现,近七成的案件以和解结束,其中原告自愿和解的比例占35.00%[17]。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除了可以避免较长时间的诉讼“拉锯”以及高额的诉讼费用外,原告也可以借此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双方交互许可、限制被告产品销售范围等利益,因此专利诉讼并非仅捍卫自身专利权,更多的是借此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三是借诉讼程序为自身权益进行博弈。如专利诉讼中的程序性决议存在驳回、转移、分案等类型,将案件转移至对原告有利的地区法院进行审理也是恶意诉讼的常见手段,以及博弈被告不应诉,借此致使被告与法官忽略诉讼申请中管辖地是否合规等,均是利用专利诉讼程序构筑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非常隐蔽且有效的手段。
标准在全球变革中的作用日益突出。2021 年美欧韩等经济体先后修订其标准化战略,借此争夺国际标准及市场话语权。在智能家电标准方面,欧盟成立标准技术组织——CLC/TC59X/WG07 智能家居及家用电器与智能电网的互联工作组(WG15),美国家用电器制造商(AHAM)开展智能家电与智能电网互动的标准研究,其借助技术标准优势构筑竞争壁垒的意图明显。技术与标准相融合的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应运而生,最直接表现形式为标准必要专利。当前全球智能家电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主要集中在基于有线的家居网络、信息设备相互接入、动态传递和传送用链条及链条锯齿等方面[18],通过在智能家电内部植入芯片控制系统实现人机交互系统控制,Wi-Fi、蓝牙、ZigBee 等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成为连接“桥梁”。以家电智能化过程中应用较为广泛的Wi-Fi 技术为例,目前Wi-Fi 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仅有4 000 余个[7],2018 年以来才逐渐出现对智能家电及其相关产业的许可活动。广东省智能家电领域的应用生态还处于初期阶段,随着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智能家电企业的角力渐露端倪并将日益激烈,标准必要专利对整个产业的影响日益凸显。一是可能导致单件产品的成本增加。虽然Wi-Fi 芯片的成本在不断降低,目前一些低端模组的批量采购单价已经低于10 元,但是Wi-Fi 技术的引入对家电物料成本带来的影响不止在芯片的价格成本上,未来还可能包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的潜在成本。伴随家电智能化程度的提升,许可费用与智能家电全年销售量绑定时,许可费用成本支出将会非常可观。二是可能加大潜在许可谈判和诉讼风险。当前智能家电产业专利许可模式及许可费率尚不明确,使得家电行业对潜在的许可风险认识不足,同时由于缺乏与专利权人谈判的专业能力等因素,加剧了智能家电企业可能面临的谈判及诉讼风险。
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国不断修改完善商标保护政策,加大自主产品的商标保护力度,如欧盟自2008 年以来的商标法改革、美国2021 年修订《商标现代化法案》、马来西亚2022 年出台的《商标(修订)条例2022》等。分析近年来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涉海外商标诉讼案例发现,商标域名恶意抢注已成为海外市场主体阻止中国智能家电企业进驻当地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商标域名恶意抢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外同业竞争者为抢占国际市场份额,率先在国外抢注广东省企业商标,由此合法阻止广东省企业进入当地市场。海信集团、新科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商标均曾在欧洲被抢注,广州市穗之星贸易有限公司的“GERLITE”商标、佛山照明公司的“FSL”商标等也都曾被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德国西门子及其子公司抢注。二是恶意抢注垄断代理权。随着维权意识高涨,商标抢注职业人相继出现并借此牟利。受传统家电海外定牌加工(OEM)模式的影响,中国智能家电企业遭遇的抢注人多为海外代理商,以此作为其垄断相关品牌在当地经销代理的谈判砝码。三是伴随着互联网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域名抢注造成的商标纠纷案件增加。域名的潜在价值及唯一性等特征使恶意抢注域名成为牟取利益、排斥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企业商标域名一旦被抢注,需耗费大量时间与资金才能拿回,甚至因赎回成本过高,很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原有商标和域名,重新注册新商标和域名进入当地市场,严重影响了中国智能家电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速度。
当前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仍享有相关技术和规则的绝对话语权,商业秘密诉讼日益成为国外企业打压和狙击中国企业国际化的重要工具。深入研读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涉海外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卷宗可以发现,商业秘密诉讼案件除了正当地维护权益外,也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一是以离职人员窃取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恶意诉讼。员工跳槽离职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风险之一,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很多都是以离职人员窃取商业秘密罪为诉由立案定罪;但也存在离职人员未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前东家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只因仍身处同一行业并对前东家构成商业竞争或潜在的竞争威胁,出于商业目的的考量,前东家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这种情况就带有恶意诉讼的性质。对此,如果企业不应诉,外国司法机关将以被告缺席判决原告胜诉。这种恶意行为,只有在企业积极应诉时才能进行抗辩予以纠正。从广东省相关涉案案件看,虽然外国司法机关最终给出了被告公司及员工未侵犯商业秘密、被告胜诉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但无论是从涉案企业应诉成本角度还是诉讼引致的企业商誉和经营状况受损角度考量,涉案企业的损失都是巨大的。二是滥用不同属地司法权提起诉讼。智能家电产业链长且品类丰富,企业除了自有品牌、自主研发产品销售,也为外国企业提供代工服务,在代加工业务中,企业需遵守委托方提供的委托加工产品的技术设计、质量控制、工艺流程、制作方法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现实案件中,委托方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也存在滥用不同属地司法权提起恶意诉讼的情形。即委托方已就侵犯商业秘密提起了诉讼或仲裁,在未结案的情况下基于完全相同的事实在其他属地的司法机构对被告再次提起诉讼,造成不同属地司法权滥用。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恶意诉讼的实质是企业间争夺国际市场份额、实现商业竞争的手段,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等特点。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既是企业对产品安全进行事后救济的措施,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部门对产品安全进行事后干预的有效管理手段,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欧美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21 年,欧盟安全门系统共发布2 134 例召回通报,其中48.80%的消费品原产地为中国,电器用品与设备被通报召回的数量占中国被通报召回消费品总量的15.90%,位列第二;美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PSC)共发布219 例召回通报,其中61.20%的消费品来自中国,电器和电气设备被通报召回数量最多,约占16.40%[19]。缺陷产品召回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违反了欧美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源则是以技术标准优势构建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自愿标准体制,行业标准遵循企业自愿参加编写、自愿采用的原则。鉴于美国智能家电产品本身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优势,以及保护本国产业发展、限制他国产品大量涌入造成的过度竞争等目的,行业标准制定者在设计标准之初有意识地提高本国产业已经成熟的技术指标或环保指标要求,从而将大量尚未达到该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当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甚至写入技术法规要求时,这种贸易壁垒的影响将更为深远。可见,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之争背后体现的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之争;缺陷产品背后反映的是欧美国家在智能家电技术标准上的规制权,以及因技术标准上的先发优势带来的知识产权储备和技术的全球布局上的话语权。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壁垒形式,正在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涉事企业造成严重破坏与打击。广东省外向型经济发达,智能家电企业频遭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涉案量居全国智能家电产业前列,且在广东省产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经实地调研发现,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纠纷时主要存在4 个方面的问题。
So these finals verified this modeling calculation method is correct, shown in Table 2.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经济成本主要包括诉讼官费、律师费用和专家证人费用等。由于知识产权技术问题复杂、证据量大、准备和审理周期长等原因,律师费用在海外维权成本中占比较重。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的收费是700美元/h~800美元/h,英国资深律师的收费是1 000 欧元/h 或以上,加拿大民事诉讼律师的收费平均为1 175 加元/h[20]52。《2018 年中国律师事务所费率调查》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律师平均收费为2 792 元/h[21],约为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51.25%、35.14%和46.71%。除了要支付资深律师费用,还要支付每小时50 美元~150美元不等的助理律师费用。根据广东省内有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经验的企业调查发现,打一起知识产权官司,在美国平均要花费100 万美元~600 万美元,在欧洲平均要花30 万欧元~50 万欧元,在日本一审平均要花30 万美元~50 万美元,许多知识产权案件的维权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数千万美元,加之语言等因素,企业需支付的海外维权成本更高[20]52。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叠加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持有的专利提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意愿更加强烈。笔者通过对美国EDIS 数据库和Lex Machina 数据库案件统计发现,2021 年广东省涉“337 调查”案件量再创新高,占美国发起的“337 调查”案件总量的27.45%,粤企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专利诉讼案件量维持近5 年的高位。广东省在频繁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同时,亦面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亏损面扩大的局面。2021 年,广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10 927.55 亿元,比2020 年增长16.10%,其中制造业为10 036.11 亿元,增长18.90%;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为1 171.62 亿元,增长18.00%;亏损企业亏损面为17.9%,平均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 858.90 万元[22]。与动辄几百万美元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相比,以上利润水平意味着企业即便仅遭遇一起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很大可能会使全年甚至过去几年的收益付之东流,若不打,意味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或退出目标市场;若打,则意味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对于很多小企业来讲,如果在一宗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败诉,很可能是灭顶之灾,即使是大企业也不堪重负。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智能家电产品全球市场份额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知名专利联盟如杜比公司、HDMI Licensing LLC 公司(以下简称“HDMI”)和Via Licensing 公司,利用联盟拥有的在专利池布局方面的先发优势,主动与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进行谈判,收取专利许可费。以HDMI 为例,HDMI 由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Silicon Image 公司、索尼公司、汤姆逊和东芝公司于2002 年组建,其管理的HDMI 专利池拥有230 件专利,覆盖60 个国家,采取终端产品收费模式,每个产品收0.15 美元,同时收取HDMI 标识的费用,每个收0.05 美元[23]。目前HDMI 已经与超过1 900 家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包括三星集团、LG 集团以及国内多家厂商[24]。这些专利联盟凭借强大的专利池储备,在专利许可谈判和诉讼方面持积极甚至激进态度。
从智能家电产业细分领域专利技术的国际比较看,广东省除温度控制类空气调节器产品的专利技术达到国际水平外,其他细分领域技术处于世界领跑位置的还不多,绝大多数技术依然处于并跑和跟跑阶段;加上智能家电产业的基础性专利基本被国外厂商掌握,广东省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无法绕开这些基础性专利,导致企业在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时基本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经了解,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专利许可合同均为固定模板,且许可协议内容基本以保护许可方为主,广东省企业对专利许可协议等基本无谈判和修改空间。二是专利许可费用缺少议价空间。现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收费标准固定,降价、议价的可能性极低,而智能家电企业往往需要使用到多个标准必要专利,专利许可费叠加,大幅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削弱企业市场竞争力。三是专利实施方承担的潜在要求诸多。在专利许可协议履行期间,专利联盟公司经常会就标准必要专利授权、合同履行、审计等提出诸多要求,专利实施方必须予以配合,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运营成本。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而且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市场地位的助推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只有34.7%的企业设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部门[25]。也就是说,中国有超过六成的企业尚未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目前,广东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现有的法律顾问基本是兼职律师,其工作职责大部分仅限于合同审核和一些基本的人事纠纷处理,缺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经验,无法有效获取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并且企业不重视对海外知识产权的培训投入。调查发现,广东省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年度培训计划中,往往只限于生产需要的培训科目,对知识产权甚至是海外知识产权鲜有提及;同时,对目标市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研究投入较少,资金支持力度有限,从而在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时往往难以及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此外,广东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缺乏对目标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了解和跟踪,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在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难以选择目标国中优秀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缺乏有效、顺畅的沟通以及必要的信任,因而不利于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信誉的重要载体,通常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遭抢注后有3 种解决途径,即赎回商标、放弃市场、另换商标,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虽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授予商标权的行为,并且商标注册之前有公示程序,但公示采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因此中国企业往往难以及时获知有关抢注信息。此外,中国的商标注册前公示期为3 个月,时间比较充分,但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示期仅为1 个月,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中国企业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的难度较大。信息资源缺乏是广东省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原因之一。
广东省拥有中小企业数量超过700 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5.00%[22]。2020 年,广东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实现增加值15 850.39 亿元,同比增长1.70%,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47.96%;中小微企业分别实现增加值为7 599.87亿元、9 276.08 亿元和324.16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90%、-0.50%和-8.70%,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22.99%、28.07%、9.81%[22]。中小企业在广东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弱。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研发支出偏低,企业R&D 经费支出占全省研发支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8.90%和17.40%,二者之和约占大型企业研发支出(63.60%)的一半[26],研发投入不足制约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据了解,分别只有3%和1%的中、小企业申请过或获得过专利[27]。缺少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易于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二是中小企业盈利能力不足。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能源价格不断上涨、供应链中断引发通货膨胀水平超出预期且波及范围更广、国际贸易摩擦迭起等影响,企业运营成本增长较快,挤压了利润空间,中小企业总资产贡献率低于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盈利能力不足使得它们在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时无法承担高额的应诉成本,往往是“不战而逃”,被迫放弃目标市场。
维权成本高是企业不愿主动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中小企业受自身实力限制,更是主要的缺席判决的主体,因此,建议多措并举降低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维权成本。一是建立企业联合应诉机制。智能家电产业中不乏企业间联合应诉的优秀案例,建议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联合应诉成功案例经验的梳理总结,摸索出企业联合应诉的工作机制,并作为企业联合应诉牵头或发起人,尽可能发动所有被调查企业联合应诉,组织力量、整合资源、共同应对,建立涉案产品金额与应诉成本分摊机制,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通过联合应诉实现相关资源和证据的共享,提高胜诉率,并在时机成熟时共同推动建立海外法律援助联盟或应对基金,切实提升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能力。二是加快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供给,提高企业风险转移能力。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保险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建议政府加快推进和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继续与保险机构对接,设计出更多更贴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转嫁海外风险,在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敢于且有实力积极应对,捍卫自身利益;建立政府再保险制度,对有关风险进行保险,消减保险机构后顾之忧,使得险企敢于保,进而让更多出口企业受惠,切实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均制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政策,并于近年不断修改完善,加快相关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布局,而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相关内容仅散见于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因此,一方面,建议加快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政策,组织编写标准必要专利实务指南,梳理研究各产业特别是战略性集群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情况和专利池许可信息,指导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定、运用和应对等策略,提高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国际话语权;另一方面,建议由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企业成立由标准技术专家、法务专家、商务专家在内的谈判团队,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代表整个产业与专利联盟就许可费用进行谈判和制约,提出集体降低专利费用,或者通过年度返利的形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少专利联盟对企业的干扰和威胁,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经济效益和产业利益。
政府应加强并长期跟踪国别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特别是美国国家战略最新动向和实施路径以及主要出口市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风险预判能力。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应对实务指南和海外贸易、投资、科研国际合作等领域的合规指南,指导企业出口。加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供给的广度和深度,并建立和畅通政府、协会、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多位一体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专业平台信息发布、宣讲培训、国际国内研讨交流、论坛分享、专人指导等形式,及时传递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实操领域最新动态,强化产品未动、专利和商标先行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分享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应对经验,提高企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高效供给降低甚至消除潜在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风险,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针对中小微企业众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等特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一方面,通过线上和线下免费培训相结合,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企业海外市场知识产权布局等相关知识培训,组织胜诉企业及时分享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胜诉经验和应诉策略等,帮助中小微企业和科研人员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壁垒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可考虑组成由技术、知识产权、法律等领域专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指导团队,开展“一对一”的精准服务,帮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战略,辅导企业实现自主创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在开拓海外市场之前评估潜在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在上市前评估知识产权风险以及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运营转化潜力等,特别是对于初创期企业而言,实施知识产权辅导计划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有助于提升企业未来的规范运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应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创新,始终坚持把掌握核心技术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自身能力最大限度进行专利技术积累。企业应与行业龙头、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开展多元合作,全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夯实基础研究能力,提高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的能力,不断寻找技术突破点,努力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牢牢把握创新和发展主动权,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从源头上避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纠纷。企业要在专利技术创新上善于“借力而为”,充分利用政府、行业协会提供的政策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资金资源等,构建以企业需求为主导,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体。充分利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支持、产业扶持,建立资金支持、企业持续性研发产出、产业扶持的三者联动创新机制,形成良好的技术研发生态,实现可持续性成长。
总体看,广东省智能家电企业在主要出口市场均遭遇过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既有竞争对手出于争夺市场份额目的制造的专利权滥用壁垒,也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寡头挑起的技术标准型壁垒,更有别有用心的企业或个人发起的商标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和滥用商业秘密诉讼行为,以上壁垒已成为企业间实现商业竞争的一种惯用手段。另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美国“特别301 条款”和“337 条款”制度以其国内立法形式赋予了美国政府利用“特别301 报告”对其贸易伙伴国进行单边评价,以及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动发起“337调查”,以实现产业利益博弈和贸易遏制的目的。随着国际竞争尤其是中美摩擦加剧,美国更加频繁地运用“337 条款”等制度,甚至针对中国对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整,以使得其相关制度措施匹配当前的国际竞争形势、扩大其竞争优势,乃至联合盟友对中国企业制造贸易摩擦或对中国相关产业进行围剿打压。而以广东省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摩擦时,必须正视并积极解决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根据自身应对成本选择合适的应对手段的同时,着力从应对策略、知识产权保险、企业合作等角度出发,降低自身的应对成本,并进一步加强自身创新能力,做好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实力。此外,伴随着5G 技术飞速发展,通信与家电产业进一步融合,不难看出数字与芯片安全、互联网技术等数字经济发展政治化的背景下,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将更加复杂多变。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应了解当前各类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及技术竞争的实质,加快构建政府、协会、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四位一体的海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应对机制,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应对能力,以更好适应当下中国企业“出海”的形势。
注释:
1)即NPE,泛指拥有大量专利但不从事实体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