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玉成,夏 蒙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
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无疑是一个老话题。既然是一个老话题,那一定是谁都有想法但又谁也难以说清楚、谁也解决不了的问题。“老调”一直在“重弹”。不同时期、不同的人都会“弹出”不同的“调”,每一种“调”也都有可听之处,甚至也有可圈之点。但是,我们之所以还要“重弹”,是因为还是想尽力弹出它的“正调”来。前不久发生的一些事情,再一次警示人们要重视准确把握关于政府基础性知识和基础性原理的必要性。政府某部门一个莫名其妙的“提醒”,一度引发了很多地方日用品消费市场的紧张甚至混乱;一个地方政府的一时“盲动”,竟然把其辖区的所有红绿灯变成红色……诸如此类的问题,人们还只仅仅是从“一时不当作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关于政府到底是什么、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政府在何种意义上有为还是不有为等相关基础性的问题。
多年来,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变得越来越“有为”。也因此之故,关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关系的讨论越来越得到关注。这个讨论背后的逻辑是,在理论上以及在人类实践的经验上,长期以来,政府与市场是一个相互背离的关系,也就是说,传统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小政府被认为是市场发育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公民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而在现代社会,随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等的革命性变革,无论是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需要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的政府也或现或隐地从经济发展的幕后走向前台,发挥着越来越直接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持续稳定的高速增长,更为这种有为政府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注脚[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政府对于推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一重要论述,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进一步得到了关注和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保持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步伐,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认为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也是自国家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除了前述史正富指出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之外,经济学者林毅夫也持类似的观点。在《增长甄别与因势利导——政府在结构变迁动态机制中的作用》一文中,林毅夫等人探讨的是政府在结构变迁动态机制中的作用,并将这其中起到积极作用的政府称为“因势利导型政府”。而他在之后文章里所讨论的“有为政府”,从理论内容上看便脱胎于此。在林毅夫的新结构经济学理论框架中,“有为政府”的核心要义在于,将“结构”纳入“现有的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以探讨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结构变迁过程中各自的作用”[3]。在这种情况下的政府的作用,与承担“守夜人角色”的“有限政府”的作用显然不同。陈云贤“按国家对民生经济、产业经济和城市经济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无”来界定政府是否有为,并据此作了“弱式”“半强式”“强式”三个层次的划分,同样地,他将市场也作了这三个层次的划分,认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一定是强式有为政府与强式有效市场有机结合、有序运行的经济”[4]vii。而“强式有为政府”是指“参与、推动准经营性资源的调配和政策配套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导向、调节、预警等作用,依靠市场机制,以规划、投资、消费、价格、税收、利率、汇率、法律等手段,开展理念、制度、组织和技术创新”[4]161。朱富强也从考察政府的经济功能出发,尝试回答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市场的关系问题[5]。陈水生则更多从“有为行政”的角度去讨论政府职能的界定[6]。
可以说,目前学界关于“有为政府”的探讨集中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范畴,没有将“有为政府”理论化、概念化,也鲜有探讨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政府与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等方面“有为政府”的理论价值及其社会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究竟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含义及其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究竟在何种程度上理解一个政府确实是有为的,就成了理论界必须回应的问题。
如果我们要讨论、评价一个特定主体的有为或者不有为的问题,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是,这个特定主体在一个特定环境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以及由这个角色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同样,我们在讨论有为政府的问题时,首先有必要搞清楚政府究竟是什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应该履行哪些功能。当下几乎所有的民众都视政府为须臾不可与之分离的机构。尤其是在我们国家,政府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形影不离。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一般也就很少关心或者讨论政府到底是何物的问题。然而,如前所说,要讨论政府有为或者不有为的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到底什么是政府。
通常人们谈论政府时,自然会联系到国家这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代表着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而政府便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按照一定规则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体系。广义的政府,是指以公共权力为名义而建立起来的所有国家机构;狭义的政府,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基础上建立的行政部门。但是,从实质上看国家的公共权力,我们可以认为,凡是能够利用一定的物质力量对社会事务作出权威性决定、对社会资源作出权威性分配的,都可称之为社会公共权力。这种关于政府的实质性定义更有助于我们关于“有为政府”的探讨[7]58。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我们国家,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领导体制和历史实践,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及各级组织同行政机构体系融为一体,履行着公共管理的职能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因此,在实质性的意义上理解政府,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实际上也包括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和各级地方组织。因此,除了属于行政体系的政府之外,自上而下的执政党组织,也当属实质性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是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体系。当代政府机构体系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在组织机构体系的最顶部,有一个负实际责任的政府首脑;第二,按照层级规范,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严密的命令与服从体系;第三,以政府功能分化为基础,划分为若干横向职能部门;第四,通过层级与部门及上下左右的关系模式,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第五,以规划化的、形式化的关系,维持其整体性的行为[8]。
政治学将国家视为其研究的核心概念,而政府即是国家的组织性结构。但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今天的国家和政府与过去的国家和政府已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甚而至于,即使是在同一个时期,这个国家的国家和政府,与那个国家的国家和政府也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今天的政府与过去的政府不同,此国的政府与彼国的政府不同,这种情况给我们讨论政府有为或者不有为的问题增加了变数和难度。分析起来,政府本身的变迁可以出自如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因:
一是社会发展本身对公共权力提出的要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通过对国家起源史的考察,总结性地概括了国家(也即公共权力[9]114)起源的情况:“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架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9]166在这个基础上,恩格斯把“军队、警察、监狱、法庭”作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在现代的意义上,这种所谓“物质附属物”就是“政府”。由此我们可想而知,那时候的“政府”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其角色和功能也可见一斑。
在欧美的早期国家,国家或者说政府长期扮演着所谓“守夜人”角色。尤其是地方政府,政府基本上就是担当着“守夜人”和“环卫工”这样的两项基本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工业化迅猛发展的近现代社会,社会的公共事务日益增多,需要通过组织化应对的情势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功能也就逐步得到拓展,政府机构也随之而不断扩张。
从早期“守夜人”政府到后来的“全能政府”,政府的角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在资本主义早期,西方社会民族国家的国家形态尚不十分明确,斯密意义上的“守夜人”国家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认为任何形式的政府公权力的扩张都是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在古典自由主义时期,人们通过法条的形式严格界分公域和私域,形成政府与社会的二元分立格局,这也一度被视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理想形态。1870年普法战争改变了欧洲政治局势,德意志统一的完成及德意志帝国的强盛,使得民族国家的国家形态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取代了以资源和市场掠夺为主的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形态,这背后的逻辑就是国家行政能力的扩张。两次世界大战及德日意法西斯政权给人类带来的深重灾难,让人们意识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严重弊害,却还没有更深入地探讨民族国家的局限性及如何变革的问题。
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进入科技大爆发时期,在现代科技的助力下,政府行政的范畴大大拓展了。在当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机构,无所不包的政府管理领域,这不仅仅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的防范和调节,也是因为政府自身在发展运行过程中力量的增强。政府自身的发展同时意味着政府体制的完善,政府机构体系的体量也随之增大。加之现代社会,人们对政府行政效能的评价更多关注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效果,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民众普遍的生活水平。同时,在国际社会场域,国家综合实力表现在人口素质、军事力量、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保障。这些或自发或被动的因素,导致过去的“守夜人”越来越变成了“全能政府”[8]43。
二是政府的自我认知和自我定位。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定位不是理应由社会提出的问题,而是政府自身提出的问题;不是上文所述社会发展本身对公共权力提出的要求,而是政府自身的偏好。就是说,通常不是按照社会的要求对政府的角色和功能进行定位,而是政府以其自身的偏好来作出这种定位。国家或者政府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有所谓国家自主性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关于政府角色与功能定位的问题,虽取决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但作为具有人格化的国家和政府,往往也具有了自我认知和自我定位的条件和可能。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制度体系下的政府,其不同的政府首脑或者同一政府首脑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对其角色和功能作出自我解释和认定。
任何一个组织性结构,都有一个不断强化其“存在感”的取向。也就是说,组织具有通过其自身的作为来彰显其存在的意义,政府组织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从一个传统性、文化性的视角来看,在我们国家,想做事、多做事总比不做事、少做事要好。或许是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几乎所有层级的政府都是尽其全力多干事的。在这样的逻辑下,政府职能的扩大和延伸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在人类已有的历史阶段里,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是必然的,也是政府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时空和历史条件的差异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政府在这个方面的作为有可能发生变化,这也给不同政府对于其角色和功能定位的自我解释和认定提供了依据。
政府“有为”和“不有为”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困扰我国多年的大难题。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按照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担负着管理经济的几乎全部的责任,正因为如此,庞大的政府组织结构、无所不包的政府管理领域,就成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就党的百年成就和经验作了总结,在谈及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时候指出:“党提出努力把我国逐步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领导人民开展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经过实施几个五年计划,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很大发展。‘两弹一星’等国防尖端科技不断取得突破,国防工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能够给社会带来如此巨大变化的政府,毫无疑问是非常有为的政府。但是,后来的实践逻辑表明,那样的计划经济体制无以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甚至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于是,以市场主导为取向的改革提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议事日程。那么从这样的角度来看问题,那个模式下的政府有为问题又是值得怀疑的了。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开放,从其一开始就致力于冲破那种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由此可见,那个时候的非常“有为”的政府,在一个更为深远的意义上恰恰又难以成为事实上的有为政府。否则的话,也就没有必要改革。我国的改革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的初期,在市场与计划关系的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有市场,所以计划与市场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以后的改革发展进程中,我们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带来了持续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遵循市场规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及时调整政府职能,是我国四十多年来改革的主线。
我们用当下人们习惯使用的所谓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来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基于特定的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以其不同的角色和职能定位,履行了在这样的角色和职能定位上的责任,实现了或者推动了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当可认为这样的政府是“有为政府”。
因此,“有为政府”在概念的外延上具有动态发展的特征,也就是说,政府需要根据现实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回应并解决时代问题,以保持其“有为”。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政府有为以及不有为的问题,与政府的“大、小”并无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大政府不等于有为政府,小政府也不等于不有为的政府,反之亦然。
一个特定的政府,发挥好了它的特定角色,履行了它应该履行的功能,无论是其规模大小,都应该是有为的政府;如果一个政府规模很大,也承担着很多方面的职能,但是在实际的政府管理中,如过去邓小平说的做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那就不能算是一个有为的政府。
这里的必然逻辑是,我们提倡有为政府,一定是在既定并清晰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基础上提出的问题。在这样的意义上,考察政府有为涉及这样三个基本视角:
第一,秩序供给,即政府能不能在建构一个良好社会秩序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人类政治社会的第一大关系[10]。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生存和发展,需要政府提供充足的秩序供给。一个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至少需要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道德秩序等多个方面的基本秩序结构。“有为政府”需要平衡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供充足的秩序供给,而政治秩序又是其他方面秩序供给的前提基础。就政治秩序而言,基本的政治秩序供给包括完整规范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政府组织以及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等等。
第二,发展环境,即政府能不能创造并维系一个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一个有为的政府,或者通俗地说,一个好政府,是能够为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的政府。这种环境包括了制度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人文环境、道德环境等等。在人类的政治史上,有过那种政府公权力过度膨胀、导致公共领域不断扩张以至侵占了私人领域从而导致社会经济活动失去活力的现象;也有过政府不作为,市场力量过强进而无序扩张,导致社会公平难以实现、秩序紊乱影响安全稳定的情况。因此,真正的有为政府,一定能够在动态平衡中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而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公民权利,即政府能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应该是政府有为、不有为的关键问题。迄今为止,在人们讨论政府有为、不有为的问题时,大多是从政府是否能够推动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很少关注到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对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影响。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公民权利是公共权力产生的来源,正因为如此,权力负有保障权利的责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公权力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公权力运行的基础。广义上的公民权利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是一国政府对其公民相关权利在法律上的规定、认可及保障。传统的政府理论始终把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政府的基本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在讨论政府有为、不有为的时候,有必要澄清以下几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有为政府不是无所不为的政府。这是在政府管理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为不等于无所不为,有为政府需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公共权力应该积极有为时主动有为、在政府公权力应该不为的场域下不为,都是积极意义上的有为政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就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表述,指出“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说的就是这方面的意思。
二是,有为政府不是无限责任的政府。政府行政的触角和范围始终是有限的,这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的对政府角色和职能的定位问题。政府代表了社会的公共权力,履行着社会公共权力的责任,但绝不是社会的全部,也不能包办社会的所有事务。
三是,有为政府不是无懈可击的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都具有其绝对意义上的物质性和时代性,其行为目的、方式和结果等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和时代性特征,这是任何人和事物所固有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不能苛求一个有为的政府在任何行政事务、任何作为上都无可指摘,指望一个无懈可击的政府是不切实际的。
在这里,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一个政府的有为或不有为,应该由谁来评判?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评价一个建筑物好坏的,应该是这个建筑物的住户而不是建筑师;评价一桌菜肴是不是可口的,应该是食客而不是厨师[11]146。从这样的逻辑看问题,评价政府有为不有为的,应该是这个政府管辖下的人民。
从理论上说,人民对于政府的认可或者认同,是政府得以存在以及发展的重要依据。但是,人民是一个抽象的、复合的概念,至于具体的人民个体是如何产生对于政府认同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个体而言,其对政府的主观评价往往是基于个体经验和个人理性综合而成的,具有个性化、阶段性、区域性的特点。但是当个体的主观评价通过传播、演绎、宣传等手段逐渐演变为群体评价时,就可能会形成一种社会性的评价。
当然,现代社会对于政府的评价手段有了长足的进步,往往可以超越以往主观认同性的层面,而引入了很多客观性的依据。基于对政府职能领域及范围的认定,如认为政府必须提供的国防、教育、文化、医疗、养老、体育、社会救助等多个方面的具有公共产品特征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现在有很多的手段来评估在这些领域的实际作为和成果。以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救助公共服务为例,我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中就列举了政府须提供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养老助老服务、养老保险服务,公租房服务、住房改造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残助残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对政府营商环境、应急管理、开放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治理作为,也应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分层级地建立量化评价指标,并在这个层面上超越过去过于关注GDP指标的评价体系。
但是,尽管这样,如前文所强调的,评价一个政府的有为或者不有为,基本的前提是我们对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的认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打造一个有为的政府,当需要有如下几个基本的路径:
第一,筑牢坚实的制度基础。制度化程度从来就是考量政府有为或不有为的重要依据。一种成熟、有为的政府制度,包括了稳定的政府职能体系、政府结构体系、政府政策体系、政府服务体系等等。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本质上是人民的政府,也就是民主制下的政府,“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2]281。尤其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克服了资本主义政府的局限性,超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政府本质,追求以人民利益为本的政府导向。这种政府导向体现在一系列的政府制度体系之中。基于这样的制度基础,有为政府注重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这样的政府制度体系以人民根本利益为价值追求,并通过必要的制度规范,来保障这种价值追求在政府管理中得到体现。
第二,打造专业的公职队伍。政府有为不仅是在宏观上对政府体系提出的总要求,也是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政府的所有作为都是需要通过公职人员来具体实施的。因此,政府各个层级各个部门的公职人员如何作为,就成了政府有为的基本条件。在政府公职人员体系中,基层公职人员最贴近人民群众,是一线的社会事务管理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中层公职人员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基层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高级公职人员除对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事务负总责外,更应当是国家意志的人格化的载体。公职人员的行政素养和专业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策能否有效并且顺畅得到实施,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因此,努力提升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素养,是建设一个有为政府的必由之路。
第三,形塑良好的政民协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良好的协同关系,是现代社会打造有为政府的重要路径。在这方面,如何真正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视为权力的主体,而不是那种被统辖、管制的对象,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论前提。事实上,根据社会主义的制度原理,人民群众从来就不是权力的客体,而是权力的主体。政府是代为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而政府工作人员只是公共事务运转的物质载体。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我国人民政府的宗旨,更是我们政府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立身之本。从根本上来说,只有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是真正有为的政府。
政府理论是政治学的重要领域。而我们同样称之为“政府”的这么个对象,其实是早已发生了千变万化的。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政府,完全不是一回事;同一个时期不同国家的政府,也完全不能相提并论。这是我们研究政府问题所需要高度重视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对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定位有过一个反思和重构的过程。上文已经提到,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其本身就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实践的逻辑表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们的政府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职能上,都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态势。今天的政府与三四十年之前的政府,已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相对于过去的政府而言,今天政府的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规模、职能、装备、能量的全方位发展壮大。这种发展壮大给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是同时,也应注意到在这种积极意义的背后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因此,审慎理性地关注政府及其权力本身的增长,是我们研究有为政府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视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其基本的角色和职能定位绝对不能是唯一的甚至也不能主要是物质层面的发展,这一点从来就有非常普遍的认同。但是在实践上,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实践逻辑”上,往往又难以超脱对物质层面的迷恋。从古希腊柏拉图把国家的宗旨确定为追求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以“至善”为目标,到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一个好政府是能够塑造好公民的政府,其实都始终围绕着政府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方面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中建树了历史伟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我们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核心主题。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有为政府的问题,把这样的问题放到百年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先辈和开创者对于建设一个人民政府的理想和信念的视角下思考,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