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侦查讯问的运行困境及纾解

2022-02-26 15:12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供述讯问

洪 刚

(南京师范大学,南京 2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深刻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非接触式讯问方式,即侦查人员以计算机为载体,借助远程信息技术,辅助以录音录像、云端存储、数据传输、即时通讯等方式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流程。远程侦查讯问的运用提高了侦查效率,有利于加快刑事诉讼进程,避免诉讼迟延。但是侦查讯问与数字技术的融合也需要理性对待:第一,远程侦查讯问的操作是技术控制,可能会产生滥用或技术偏见的问题;第二,远程侦查讯问的信息存储在办案信息共享系统,可能会使办案人员产生预断;第三,如果远程侦查讯问不区分适用场景,将在某种程度上与侦查讯问原则和讯问方式产生冲突。另外,远程侦查讯问是以技术为包装的公权力运行方式,需要对其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扩张损害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的正当权利。

远程侦查讯问作为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应当肯定侦查讯问时空变化带来的积极作用。尤其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远程侦查讯问给疫情防控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安全保障,保证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活动有序进行,减少超期羁押等情形的发生,[1]同时也要认识到远程侦查讯问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远程侦查讯问适用较为广泛,但学界关于远程侦查讯问的研究成果还不多,关注度还不够。为了使远程侦查讯问规范化、制度化运行,亟需从理论上予以回应。

二、远程侦查讯问的基本价值

远程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主动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求,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采用非接触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讯方式。远程侦查讯问的运用可以提升诉讼效率,也有利于缓和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冲突。另外,远程侦查讯问可以消解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促使侦查理念的转变。

(一)远程侦查讯问提升诉讼效率

传统侦查讯问需要由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以面对面方式实施讯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按照程序规定逐级审批,个别位于偏僻地区的看守所,还需要侦查人员耗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抵达。尤其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基层侦查人员编制不相匹配,侦查人员人手不够,侦查讯问的质量有待提高。而远程侦查讯问可以避免到看守所提审节省侦查人员的在途时间,以及因办理批准手续和途中劳累等对讯问人员的心理影响。在某些地区侦查人员通过远程视频讯问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实现对多起案件的审讯。短期来看,远程侦查讯问虽需要有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如视频讯问室的建设、信号专网的铺设、讯问设备的更新等,但长期来看,远程侦查讯问可以降低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些投入所带来的收益在讯问方式、讯问程序中会不断显现。尤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侦查中的广泛应用,“技术+侦查”的方式极大地提升了诉讼效率,并在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讯问质量的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和人员身份的比对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

(二)远程侦查讯问规避刑讯逼供

远程侦查讯问缓和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产生的对抗,减少了暴力取证的可能性。以往有学者在研究时发现,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侦查讯问阶段往往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2]在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存在激烈冲突,既有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冲动和破案压力的影响,也有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罚而拒绝供述或假意供述的需求。因此在传统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信力。而远程侦查讯问最大的优势是突破了空间限制,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通过视频系统实现非接触式讯问,规避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肉刑取证的可能性。随着侦查人员素质的提升,相关法律规范对侦查人员暴力取证行为的规制,以及网络空间非接触式审讯的增加,刑讯逼供的发生率在司法实践中呈下降趋势。另外,新型审讯系统的建设,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语义分析,表情、动作以及说话频率的判断也日益成熟,远程侦查讯问供述的可靠性也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刑讯逼供失去了存活的土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多会采取线下讯问与远程讯问相结合的方式,而不可能完全依赖远程讯问。

(三)远程侦查讯问降低口供依赖性

远程侦查讯问促使侦查人员在讯问策略、讯问理念等方面发生转变,降低了侦查人员对口供依赖程度。在我国刑事侦查中曾长期存在“先供后证”的现象,即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展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其他证据变成印证口供的佐证,“口供中心主义”由此形成。[3]当前司法实践中,远程侦查讯问主要针对的是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在多次线下讯问后再通过远程讯问对案件信息进一步完善或对新发现线索予以印证等临时性讯问。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加快以及犯罪结构变化的趋势,远程侦查讯问将成为未来审讯的主要方式。远程侦查讯问可以减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程度,避免传统侦查讯问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身体、精神和心理压迫。有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深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深化了“口供中心主义”地位。[4]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基础之上,只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可以结合远程侦查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查证核实,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先供后证”理念的转变。

三、远程侦查讯问的运行困境

远程侦查讯问的出现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刑事侦查制度交融的必然结果,既有提升诉讼效率的现实需求,也有实现诉讼正义的根本追求。但新事物的出现难免与现有制度、价值以及司法理念存在冲突,远程侦查讯问在实际运行中也面临诸多困境。

(一)规范缺失:侦查权扩张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

远程侦查讯问作为刑事侦查的新方式,尽管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规范层面上还远远不足。现有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实施远程侦查讯问,例如,2020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对于远程侦查讯问如何实施、如何运行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权利如何保障都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远程侦查讯问的法律依据还是按照传统侦查讯问的规范,这加剧了司法实践与立法规范脱节的问题。[5]

当前远程侦查讯问的法律规范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操作规范,不利于法秩序稳定。以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为例,在远程侦查讯问过程中不乏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人员线下讯问,是否可以中止远程讯问流程。如果侦查人员依然采取远程讯问方式,而犯罪嫌疑人要求程序转换的要求则可能与认罪态度是否良好直接关联,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量刑情节。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要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适格成年关系人在场。此情形中适格成年关系人该通过何种方式在场?是在公安机关的远程讯问现场,还是看守所的讯问室,抑或是在其他指定场所远程连线,当前尚无明确规范和具体规则可以参照。

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同样重要,法律规范的缺失会导致公权力被滥用,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帮助权以及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从权力属性来看,远程侦查讯问的本质是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两者的对抗力量不平衡。在追罪理念的诱使下,侦查人员不可避免地会更愿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忽略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甚至将无罪辩解与认罪态度不好相联系。因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极易导致侦查权的扩张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亟需在立法中对远程侦查讯问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则,实现远程侦查讯问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二)亲历性不足: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存在偏差

司法亲历性原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自经历案件处理的过程,直接接触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和直接收集、审查证据。司法人员在亲历性的要求下,可以更加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防止先入为主的预断。远程侦查讯问的过程是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但由于远程侦查讯问的非接触性,侦查人员无法直接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接触,司法亲历性在远程侦查讯问中的不足,可能会造成侦查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存在偏差。

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判断困难。在传统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眼神、动作、表情等肢体语言来判断供述的真实情况,而远程讯问过程中鉴于技术、环境、氛围等的限制,很难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作出判断。

二是技术故障导致证据证明力缺失。远程侦查讯问可能会发生因技术故障导致的信号中断,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模糊等问题,进而影响该讯问的证明力,甚至会在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排除,从而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虚拟仿真技术的发展,远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未来也有可能成为一个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问题。

三是审讯策略的发挥受到制约。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犯罪事实和信息需要采取讯问策略和方法破除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远程侦查讯问使侦查讯问策略和方法的使用范围受限,特别针对具有丰富反侦查经验的犯罪分子几近失灵。所以远程侦查讯问的亲历性不足导致讯问过程形式化,较难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供述。

四是难以化解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手段。有的犯罪嫌疑人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故意答非所问,甚至拒绝回答来拖延讯问时间,造成讯问过程草草了事,无法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尤其在涉众型共同犯罪中,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轮候等待远程讯问,在轮候过程中以及在来回审讯室途中,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会产生接触并可能发生串供的情况,进而对全案的侦查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三)权利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难以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冲突最为激烈的场域,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处于弱势地位。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依法保障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赋予其委托辩护、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远程侦查讯问同样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远程讯问中还存在权利保障缺位的问题。

一是犯罪嫌疑人缺乏程序选择权。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被动的承受者,远程侦查讯问虽然改变了讯问形式,但依然未改变侦查权的强制性、进攻性。远程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审讯室内通过视频系统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场工作人员在讯问笔录打印、签字、捺印等方面进行协助,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自主选择接受远程讯问还是线下讯问的方式,只能按照侦查人员和在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引导完成整个讯问流程。

二是辩护律师缺乏实质参与权。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捍卫者,是实现控辩对抗的重要力量,但辩护律师在远程讯问中缺乏实质参与权。其一,远程侦查讯问中辩护律师不能向侦查机关申请在场旁听讯问情况或者通过远程终端实时听取讯问实况。其二,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远程讯问,辩护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后,缺乏正当渠道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其三,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远程讯问方式,而辩护律师无权申请变更审讯方式。

(四)监督瓶颈:缺乏刚性制约监督机制

一是检察监督难以实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诉审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关系。由于我国侦查与检察是平行独立的关系,导致检察机关很难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实现监督,只能通过对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进行审查或提讯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事后监督。远程侦查讯问属于侦查权独立行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检察机关难以介入监督,而且从侦查机关内部也很难对讯问的质量、范围实现监督。如果远程侦查讯问在犯罪嫌疑人经过多次线下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稳定供述后再采取,这使得检察机关更难在远程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中获取违法侦查讯问的信息。

二是技术性故障或局限带来的监督难题。远程侦查讯问借助远程视频终端实施讯问,实践中出现如远程视频模糊、犯罪嫌疑人只有上身在电子屏幕中或者整个讯问室环境未完全显示的情况,给侦查讯问的监督带来了困难。例如,远程讯问视频模糊或者中断的原因,侦查人员可以作出合理解释,而犯罪嫌疑人声称遭到了精神压迫,违背了真实意愿,此时能否将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6]在个别地方还出现过,侦查人员在视频盲区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如实供述,否则将会对其加重刑罚。结果在提讯时犯罪嫌疑人翻供,但是检察人员无法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获取违法讯问的内容,使侦查讯问的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内部监督机制乏力。司法机关内部已经初步建立起办案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平台中可以实现查询侦查案件信息、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和证据,形成全流程电子化信息。远程侦查讯问可以通过办案系统进行电子讯问笔录的签名、捺印,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时保存记录。但是电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和仿照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人为损坏,尤其司法人员可以在办案信息共享系统中获取重要案件信息,容易产生“未审先决”的预断。远程侦查讯问获取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人员可以将事先准备好的模板嵌入讯问系统,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通过语音转文字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全程记录。其中既可能有侦查人员选择性记录,也可能出现语音识别技术无法完全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尤其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语言问题,不可避免存在方言或者语言交流障碍,这使得电子讯问笔录的准确性降低。

四是技术依赖加剧监督难题。随着机器智能化水平的提升,司法人员对机器逐渐形成了技术依赖,[7]认为技术做出的判断比办案人员的判断更为客观、准确,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机器输出的结果和信息。例如,机器算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经历、犯罪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然而得出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不一致的结论。此时如果采取机器得出的结论,则需要在算法过程的公开、算法结论的验证等方面投入较多资源,同时受到“算法黑箱”和可解释能力欠缺等限制导致侦查讯问监督较难落到实处。

四、远程侦查讯问的困境纾解

尽管远程侦查讯问运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能否认远程侦查讯问对刑事侦查方式发展和讯问技术进步产生的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努力克服远程侦查讯问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使其规范化运行,促进远程侦查讯问提升效率和保障公正的最优化。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侦查讯问原则,明确条件、范围及程序转换

远程侦查讯问免于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接触,确立“非接触式”讯问方式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效益衡量原则。远程侦查讯问产生效益包括远程讯问获取的供述是否比传统讯问的供述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远程侦查讯问是否较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成本;侦查人员对采用远程侦查讯问的意愿。由于提升效率是远程侦查讯问的首位价值,因此远程侦查讯问需要结合侦查主体的意愿产生的实际效果以及对司法成本的节约程度来综合考虑,实现远程侦查讯问的效益均衡。二是程序保障原则。正当程序是对效率和公正的保证,远程侦查讯问同样需要正当程序予以保障,例如,远程讯问的地点、时间、条件、范围等。从程序保障的本身来看,程序具有双重功能。程序可以促使侦查人员的行为合乎法律的规定,而免受程序带来的制裁;程序也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允许犯罪嫌疑人有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机会。[8]三是技术辅助原则。远程侦查讯问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和应用,在技术辅助下,侦查人员可以把事务性事项交给技术解决,有更多精力投入审讯工作。但是技术的运用需要注意技术的辅助性地位,尤其在人工智能技术引入侦查讯问后,应当充分发挥侦查主体的主导作用,当技术判断与人的判断产生冲突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作出结论。

随着远程侦查讯问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远程侦查讯问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程序衔接等,包括何时采取远程侦查讯问,是否经过批准申请手续,是否适用所有类型的案件以及远程认罪认罚与现有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问题。

一是远程侦查讯问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会有现场讯问;在移送看守所后,侦查人员为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会在24小时内开展讯问。而远程侦查讯问对于首次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威慑力不够,因此远程侦查讯问不适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用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程序性事项。另外,侦查讯问的实施可以作为传统侦查讯问的补充手段,[9]即经过线下讯问获取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者对原供述进一步核实时可以采取远程讯问方式。

二是远程侦查讯问适用案件范围。远程侦查讯问可以在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或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等情形下适用。对于重罪案件、涉及未成年案件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情形慎重适用远程侦查讯问。

三是远程侦查讯问的程序转换。在远程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当及时记录认罪认罚具体情况。同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远程讯问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线下讯问,应当及时终止远程讯问,以线下方式继续完成讯问,实现讯问程序转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远程讯问中认罪认罚,但是之后又反悔的,对犯罪嫌疑人再次讯问时则应采取线下讯问方式。

(二)防止供述偏差:提升讯问亲历性和强化证据审查

一是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司法亲历性。当前远程侦查讯问的运用还停留在获取犯罪嫌疑人言词供述的基础上,无法实现线下讯问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动作等肢体语言的效果,使得供述的可靠性没有传统讯问方式强,还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误导性供述造成侦查方向和策略的偏差。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借助技术增强远程视频审讯室的硬件,升级远程讯问软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微表情的智能感知与判断,例如在审讯室内增加表情神态感知系统、心跳和血压测试系统以及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气和频率进行分析。同时也要改善审讯室的视频画面和网络传输信号,减少画面模糊和信息迟延中断的问题。在远程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场景的分析和判断,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手段只是帮助侦查人员提高对供述可靠性的判断,有助于侦查方向的把控,但不能由此产生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深信不疑,依然需要全面收集全案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对以去伪存真,实现证据链条的闭环完整,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10]

二是强化侦查讯问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如实供述或拒绝回答讯问,此时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多会针对犯罪嫌疑人特性灵活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方法,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但是在讯问过程中要注意合法讯问与非法讯问的界限,如诱骗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而后无法兑现从宽承诺或者以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为由恐吓犯罪嫌疑人。[11]实践中,一些讯问策略与非法讯问方法的边界有时很难把握,[12]因此在证据审查判断的时候应认真对待。这里所说的证据审查判断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不同证据的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的标准进行的初步审查,防止因证据不足或存在非法证据等而退回补充侦查,造成程序流转。

侦查阶段的证据审查是判断远程侦查讯问结果合法性与证明力的重要方式。公安法制部门对远程讯问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应当判断是否是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作出的供述,同时还要审查讯问的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签名是否完备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好。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还要注意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保持供述的一致性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涉及海量证据时,要合理使用分析工具挖掘不同证据链条之间的关联信息,从而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证。

(三)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和律师远程在场权

是否采取远程侦查讯问方式完全由侦查机关决定,这是侦查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远程或者线下讯问的程序选择权。例如在远程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人员在场才愿意如实供述,那么侦查人员是继续远程讯问还是中止远程讯问采取线下讯问呢?程序选择权的享有也是侦查理念进步的表现,以往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只想听到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而对于罪轻、无罪的辩解兴趣不大,甚至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13]在轻刑化的趋势下,越来越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本身的犯罪情形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赋予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程序选择权可以增强对侦查人员的配合,更方便获取有效供述。

从表面上看,赋予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会加重侦查讯问的负担,使犯罪嫌疑人拖延诉讼时间。但程序选择权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由程序选择权延伸的还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可能存在自首、立功的情节。但在赋予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防止被滥用。在远程讯问的过程中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讯之前,明确表示要如实供述,在考察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行选择以远程或者线下方式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

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现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有力保障,《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讯问期间享有在场权,而远程侦查讯问则为辩护律师远程在场权的实现提供了契机。远程侦查讯问节省了来往看守所之间的在途成本,仅通过视频方式在密闭空间里即可完成讯问过程,加之远程侦查讯问是通过专网信号讯问,与互联网实现了物理隔离,因此可以选择专门的场所设立辩护律师听讯室,或者以更加节约成本的方式允许辩护律师在场听取讯问情况。

在疫情防控期间,辩护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行预约制。由于看守所会见室有限,经常出现无法预约的情况,导致辩护律师很难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应该提供足够条件保障辩护律师的远程听讯和远程会见的权利。辩护律师远程在场权的实现还需要软件和硬件的保障,如场所的建设、设备的更新、网络的铺设等。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现辩护律师在场权切实可行的方式是侦查人员采用远程讯问方式时,提前征求辩护律师意见,[14]辩护律师同意听讯,则可以在侦查机关讯问场所或线上听取讯问犯罪嫌疑人。

(四)内外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和大数据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与起诉共同构成审前程序一体化“大控诉”格局。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检察机关逐渐在审前程序中形成了主导地位。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大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随着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系日益密切,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在实施远程侦查讯问时对侦查方向、证据收集和讯问策略的制定加以引导。同时对远程侦查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非法讯问方式及时监督纠正,对涉及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督促整改,使远程侦查讯问运行更加规范。

侦查的终极目的是惩罚犯罪,修复社会关系,而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主动谋求变化,将监督流程前置,把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延伸的重要举措。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侦查机关可以在证据收集、审查移送等方面保持一致。[15]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借助提前介入侦查延伸监督手段,监督远程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讯问或者变相逼供等不当行为。提前介入侦查需要处理好侦查与检察的关系,[16]可以在侦查方法、侦查方向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引导,但不能干预侦查机关正常的讯问工作。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是检察监督的“助推器”,通过大数据监督系统可以对案件办理情况实现全程监督和全程留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现阶段在司法机关的共同协作下,已经建立起政法共享协作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该平台对违法侦查实施监督。远程侦查讯问在运行中已经初步形成了讯问场景记录、电子笔录确认、同步录音录像上传的应用场景。通过大数据可以对讯问数据进行比对,对同步录音录像信息进行分析,对电子笔录的真实性进行鉴真,从而利用大数据对远程侦查讯问的情况实现全方面监督。[17]同时大数据可以将监督范围从个案向类案扩展,将多次远程侦查讯问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涉及相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及时总结案件规律,分析研判,为监督体系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撑和保障。

五、结语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刑事司法实践发生了巨大变革,远程侦查讯问作为新兴事物出现在刑事诉讼中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远程侦查讯问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不可忽视公正的价值目的;在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防止远程侦查讯问被滥用,造成公权力的无序扩张。现阶段远程侦查讯问在司法实践中运行还面临诸多问题,法律规范对远程侦查讯问的规范还不完善,亟待提供治理方案。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去解决远程侦查讯问的难题,同时还要推动传统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使科学技术与法律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促使侦查权规范运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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