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现状与进路

2022-02-26 15:12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协作证据

秦 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侦查协作是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区域犯罪中经常运用的侦查利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就侦查协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长期以来,侦查协作机制在公安侦查部门开展跨区域犯罪打击治理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不断推动传统犯罪向新型网络犯罪演化。新型网络犯罪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相伴而生,呈现出非接触性、跨地域性、隐蔽性等多种特征,侦查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就其打击治理工作形成了广泛共识,即认为传统的侦查协作机制已经不能满足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需求,新型网络犯罪的协同治理工作需要更为完善的侦查协作机制作支撑。在新型网络犯罪跨地域分布的背景下,剖析该类犯罪的发展脉络,对其中涉及的侦查协作机制展开研究,促进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打击跨地域网络犯罪协作机制①按照侦查协作的工作形式,通常可将其分为跨地域侦查部门协作、侦查部门与其他警种的跨警种协作、其他行业部门对公安侦查部门的协作、人民群众对侦查工作提供的协作等多种类型。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跨地域侦查部门协作,将对跨地域新型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与刑事诉讼等若干问题予以重点讨论。方面的工作调整与制度革新,对提升新型网络犯罪侦查打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协作机制的缘起与发展

(一)侦查协作源于犯罪侦查的“跨界需要”

在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人类活动体现了普遍的虚拟化与跨地域性特征。作为人类活动之一的新型网络犯罪,从产生之日起便具有了跨地域、跨专业领域的“特质”。与之相联系的侦查行为不得不为此做出“跨界”调整,侦查协作因此产生了“跨界”的实践动因。当侦查主体对跨地域、跨专业领域的犯罪证据收集工作产生特殊需要时,侦查协作机制逐渐从动因走向实践。因此,从新型网络犯罪产生之日起,侦查协作机制便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命题。其目标之一是调和侦查管辖区域化与犯罪行为跨区域化之间存在的矛盾,实质上是通过异地协作或跨警种部门协作等方式延伸侦查工作触角,实现侦查行为的“跨界”,进而提升侦查工作效率。

传统的侦查协作机制多属于对单一侦查工作事项或单一侦查环节的简单整合。例如,有学者将传统侦查协作的内容限定为重、特大案件侦办工作中的情报互通、逃犯查缉、物证鉴定或侦查力量支持等。[1]也有学者对传统侦查协作机制进行了扩充性解释,即在专案侦查以及特殊案件查办工作中实现侦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侦查潜力的充分挖掘。[2]可见传统的侦查协作一般是出于个别案件侦查工作需求或提升侦查工作效率的考量,带有应急性处置重大流窜犯罪的特点,通常呈现了个案化、片段式的工作特征。这种协作机制的优点是有效实现了侦查资源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率。缺点则是难以满足跨地域侦查新型网络犯罪的广泛需要,无法实现常态化的“跨界”侦查工作。

(二)新型网络犯罪背景下侦查协作成为常态

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型网络犯罪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几何式增长的态势,传统接触性犯罪数的下降和新型网络犯罪数的攀升似乎已成定局。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些大中城市,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在所有犯罪类型中占据了一半以上的比例。“非接触性”“远程化”“精准化”“高技术化”等已经成为新型网络犯罪的典型标签。同一个或同一伙嫌疑人实施的系列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由传统的跨区域向全国各地蔓延,甚至渗透于全球各地,不断突破人们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中“犯罪地”的认识。与此同时,新型网络犯罪地跨区域分布的特点,倒逼公安机关对侦查策略作出调整,开展常态化、体系化、科学化的侦查协作。因此,“建立新型网络犯罪侦查体制和机制,加强侦查协作”[3]已经成为各地侦查部门在新型网络犯罪侦查中的一项现实需求。在网络环境条件和技术支持下的新型网络犯罪属于一种“积量构罪”的特殊犯罪形态,案件数量大、犯罪规模广是其主要特征。[4]由此看来,对新型网络犯罪的侦查打击问题已成为遏制相关产业链犯罪不可逾越的重要课题。在庞大的新型网络犯罪规模和随机分布的受害者群体面前,开展常态化的侦查协作已经成为一种刚需。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不断演化发展,侦查协作的形态将进一步丰富,协作的频率还将逐步攀升。

(三)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的内涵不断丰富

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新型网络犯罪方面探索构建了灵活多样的侦查协作机制,既有临时性的专项侦查协作,也有常态化的全方位侦查协作。总体来看,当前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基本程式为:借助各类信息系统和办案平台,采取多种形式的手段措施,在信息共享、线索查证、调查取证、嫌疑人抓捕、赃物控制等方面开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精准化、规模化打击。侦查协作的内涵在以往的“短时协作、单项协作”基础上不断得以丰富。如今,侦查协作机制已成为犯罪侦查中一项常见工作机制。而且,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演化发展,以情报共享、集中研判、证据移转、窝点查控等为新内涵的侦查协作机制已初见端倪,也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新型网络犯罪具有特殊的发案特点,犯罪行为人往往隐藏于不同的犯罪窝点,借助无所不在的信息网络,将犯罪信息传递至各地的被害人,通过诱导用户操作个人电子设备、处置财产等方式实施窃取信息、骗取财产等犯罪行为,这种由犯罪窝点向各地扩散的“由点及面”与“多点及面”式犯罪信息传播机理,决定了新型犯罪的侦查协作内容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即多地侦查机关和多个侦查部门需要在案件信息录入、线索研判、落地侦查、文书传递、案件移转移诉等环节开展密切协作,基于不同工作目标的侦查协作形态也将遍布于新型网络犯罪侦查的各个环节。

(一)侦查全过程的情报信息共享协作

在情报主导侦查的基本理论中,广泛地获取犯罪情报信息,将有助于侦查人员填补案件信息空白,查获关键嫌疑人和犯罪证据,进而发掘、带破系列案件。新型网络犯罪发案范围广,案件信息复杂多样,情报线索错综交织,对负责情报研判的人员提出了考验。令人欣喜的是,随着公安信息化的深度发展,借助信息系统和办案平台办理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已成为主要工作形式,这为案件侦查过程中各区域侦查部门共享犯罪线索和情报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同时也产生了以情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侦查协作。申言之,各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打破各自为战的传统案件侦办思维,通过大数据平台、合成作战平台、研判分析平台等多种形态的信息化办案系统促成新型网络犯罪侦查情报的共享,进而为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丰富的资源样本与数据库存,拓宽了侦查情报信息的范围。

(二)案件初查阶段的线索核查协作

新型网络犯罪鲜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因此,在初查过程中,仅有被害人陈述和电子设备记录的信息数据能提供犯罪基本情况,可供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的犯罪证据相对单一。在犯罪广泛分布而侦查主体相对单一的矛盾之下,对涉案基本信息与线索的核查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流程、支付情况的描述通常可以为初查工作提供思路。另一方面,通过提取被害人电子设备、相关账户中的电子数据与书证等证据,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分析线索。鉴于网络犯罪跨区域多点爆发的特点,上述信息与线索多处于实体空间中与网络空间交织的状态,因此,多需要当地侦查机关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予以协作。案件初查阶段的信息、线索核查协作有助于研判地侦查人员分析犯罪资金流向、信息传播渠道和犯罪手法,进而及时确定犯罪信息来源与犯罪行为地等关键信息。

(三)案件侦查中的证据全域收集协作

调查取证是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与灵魂,在传统的接触式案件侦查中,对各类犯罪证据的提取、移转、汇集等工作相对简便,而在新型网络犯罪侦查过程中,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广泛分布于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中,各类证据也伴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犯罪结果的形成过程散布于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使证据的提取与汇集工作难度增加,案件相关区域的侦查部门之间进行的证据全域收集调取工作成为侦查协作的主要内容。为了满足案件侦查实践需求,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组织建立了跨区域网上侦查协作机制,在相关系统中搭建了“侦查协作”模块,以推动全国刑侦系统内部案件跨区域侦查协作。“侦查协作”模块将侦查协作中的证据调取、笔录制作、案件核实等功能融于一体,使不同地域的侦查人员可通过系统模块为协作请求地公安机关核实案件、调取相关案件证据材料提供便利。以证据全域收集为主要内容的侦查协作已成为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跨区域抓捕犯罪嫌疑人与移诉案件协作

通过跨区域侦查协作摸清犯罪组织架构、犯罪团伙窝点、涉案相关人员、上下游相关犯罪等信息已成为查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工作途径,而潜藏在各地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到案则又直接决定着案件能否侦查终结。新型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抓捕与移诉工作具有特殊性,一般需要由主办地与协办地侦查部门统筹开展落地侦查、窝点查控、人员抓捕等工作。抓捕工作能否集中统一开展,犯罪窝点能否得到及时全面查控,案件证据能否得以全面收集,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行为能否得到全面查证,都将是侦查协作成效的衡量标准。实践中,跨区域的重特大案件一般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全国相关区域的公安机关实施统一行动联合抓捕。同时,在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后,还面临着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而新型网络犯罪的全域性导致犯罪嫌疑人数量剧增,且分布于不同区域,其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同样需要跨区域侦查协作。无论是采取全案由一地侦查机关主办移送,其他侦查机关协作的方式,还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级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下分别由不同区域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方式,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都是其重要内容。因此,以实现犯罪嫌疑人到案和刑事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跨区域侦查协作是案件侦查后期常见的协作形式。

三、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实践瓶颈

通过完备高效的侦查协作机制,实现跨区域新型网络犯罪的长效化、系统化打击治理,是侦查协作机制由传统转向现代的关键标志。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工作需要,采取了多种措施,开展了多维度侦查协作,解决了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题,取得了相应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新型网络侦查协作还存在协作较为单一,协作深度不够,协作配合的主动性不高等问题,未能形成深度融合与规范化的侦查协作机制,制约了新型网络犯罪全盘化与全链条打击治理的进程。换言之,各地公安机关对跨区域侦查协作的广泛需求与当前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的矛盾依然存在。

(一)侦查协作中的情报共享理念有待强化

新型网络犯罪往往需要庞大的黑灰产业链为支撑,因此,开展全链条式侦查工作,对隐藏在背后的黑灰产犯罪一并侦查打击,已成为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基本理念。黑灰产业链往往分布于不同的地域,与被害人报案地或案件主办地相比,这些地域在案件情报信息方面准备不足。因此,通过情报信息共享工作,开展区域侦查协作中,是对黑灰产业关联犯罪侦查的一种有效途径。当前,受办案资源、侦查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相对注重对涉本地案件的侦查,对嫌疑人及其同伙在异地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相关上下游犯罪事实,未能进行通盘考虑与侦查部署。部分原因在于新型网络犯罪危害后果超越空间的限制,侦查成本呈几何级上升,[5]一些侦查部门为了追求“短平快”的考核业绩,仅对本地案件所涉及的线索、证据、嫌疑人等开展侦查,对与本地发案关联不大的其他案件线索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缺乏新型网络犯罪全盘化打击与全链条治理的系统理念,该类案件办理中的情报共享理念亟待强化。不仅如此,一些公安机关在侦查协作中还出现了“抢占”情报资源的“截和现象”[6],严重影响了全案侦查的效果,这种缺乏情报信息共享理念,缺乏侦查协作精神的私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网络犯罪全链条打击的效果。

(二)侦查主体的专业化分工与复杂的协作需求间存在矛盾

当前,公安机关多以刑事案件的性质为划分依据,确定不同部门的案件管辖职责,为此,除了刑侦部门,拥有侦查办案权的部门还包括经侦、禁毒、技侦、网侦等诸多警种,这种分类精细的侦查职责分配机制,虽有利于办理相对专业化的刑事案件,[7]但面对具有复杂产业支撑背景的新型网络犯罪,具体参与侦查协作的部门不甚清晰,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不同部门间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的情况。依照传统相对单一工作需求建设的刑事侦查队伍,难以集中资源开展常态化的侦查协作,难以有效应对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碎片化分布的现状。长此以往,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便在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中显现。而且,一些案件办理部门在新型犯罪案件的管辖方面产生的分歧,也无形中为侦查协作的请求方设置了障碍。究其原因,在侦查职责分工的大背景下,单一性专业警种和侦查部门难以独立胜任案件侦办工作,于是,实践中便出现了各种临时性综合打击队,以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上述由不同警种部门联合管辖,随机分配工作的地域差异化职责分工现象,影响了侦查协作的规范化推进,不利于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的长效侦查协作。

(三)侦查协作中的信息流转制度有待完善

新型网络犯罪的侦防工作往往体现出一定的时间紧迫性,以快速反应、紧急止付、及时取证、预警拦截等为主要内容的“时间争夺战”和“权益保卫战”是新型网络犯罪侦查机制的特色之一。因此,办案时效的紧迫性,也成为了跨区域侦查协作的内在需要。受基础条件、侦查能力、经费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侦查部门仍然沿用传统案件的协作形式,采取人员往来、函件寄递、文书回传等方式开展区域协作,在办案系统中及时录入犯罪信息的情况少,一些重要的犯罪信息未能及时得到汇总和研判,延误侦查战机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针对案件信息流转不及时的问题,相关部门对一些案件的办理工作制定了时效性制度。例如,为了规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工作程序,减少区域协作中信息流转的延宕性,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工作机制(试行)》,之后还印发了补充规定,分别在快速接警止付、快速录入案件信息、快速集中研判、快速定位犯罪窝点等方面确定了跨区域侦查协作的时限要求,明确了发案地、研判地、窝点地在信息及时流转方面的协作职责。尽管如此,受惯性思维、警力资源、绩效考核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信息流转与快速反馈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新型网络犯罪信息流转的工作机制尚待完善。

(四)案件整体移诉的相关协作面临困境

新型网络犯罪的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涉及到人员抓捕移交、证据移送、文书流转等众多环节和事项,案件移诉的质量也最能体现侦查协作的成效。实践中出现过一类现象,即在处理一些网络犯罪警情时,发案地公安机关偏向于分别立案,并相对独立地与犯罪窝点地、嫌疑人藏匿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与人员抓捕侦查协作,最终独立地开展移诉活动。侦查部门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整体抓捕与整体移送方面的不理想现状,影响了系列新型网络犯罪的办理质量。同时,案件移送审查前的涉案资金返还工作,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执法公信力,是案件办理质效评价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发案地、研判地、冻结地等地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在赃款返还协作配合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一些涉案赃款的性质难以得到确认,涉案赃款的返还工作存在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因此,各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移送审查起诉前的赃款返还协作,及时突破赃款返还的各类困境。

四、分工与衔接视角下的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新型网络犯罪种类多、演化快、范围广,建立区域警务执法组织协调制度、情报信息共享等制度,是区域警务合作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8]各地侦查机关需要因案而异地制定侦查策略,采取侦查措施,联合多方力量,构建侦查协作机制。在新型网络犯罪侦查主体不断丰富、侦查流程相对复杂的语境下,分工与衔接成为侦查协作机制的两项核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侦查协作的成效。基于分工与衔接的视角,综合考虑情报策略、犯罪规律、证据标准、侦查效能等因素,完善相关侦查协作机制,是提高新型网络犯罪打击质效的有效途径。

(一)基于情报共享理念,完善协作流程与衔接程序

长期以来,各地区侦查情报部门因地制宜地建设本地化的案件信息平台,融合本地区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地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储备。但在客观上使侦查工作呈现出平台独立运作、信息独立存储的信息“孤岛”局面。这种本地化的信息汇集与共享是一种不完全的共享,或称“弱共享”。有学者提出,通过各种协作途径,构建大规模的知识节点和关系链接,尽可能地获得犯罪线索和案件信息,可以将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图谱化,进而帮助侦查人员有效发现新型网络犯罪背后隐藏的人员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9]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情报共享的理念。在新型网络犯罪已经打破地域限制的背景下,唯有从根本上消除侦查协作中的情报共享桎梏,畅通协作各方的信息流转渠道,方能实现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全盘化打击。为此,一是需要借助信息化的手段,打破各地刑侦部门在新型网络犯罪信息共享中的壁垒,实现犯罪信息的同步录入和实时共享。二是需要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完善侦查协作流程,实现线上录入、线上申请、线上接办、线上回复,使协作过程在工作平台上留有痕迹、规范可查。三是在各地信息化侦查办案能力存在差异的背景之下,可采取“纸质文书+电子文书”并行的办案衔接程序,承认电子文书的权威性,逐渐实现协作文书的电子化传递,减少繁琐复杂的办案环节。

(二)基于犯罪行为规律,确定案件管辖与职责分工

新型网络犯罪的实施过程具有技术依赖性特点,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赃款收取、犯罪痕迹处理等过程中均需要借助信息网络及其相关技术设备。在相关黑灰产业的辅助下,新型网络犯罪信息传播渠道突破了地域的界限,改变了人们对犯罪地的传统界定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对“犯罪地”①《意见》及《意见(二)》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既包括用于诈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预备地、开始地、实施地、途经地、结束地,也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涉案财物的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还包括“两卡”、各类账户、网络通讯设备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等。的内涵进行了详细地阐释,具有代表性的数十种犯罪行为活动地被列为新型网络犯罪地,足见其种类繁多、界分复杂的特性。该内涵突破了传统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的简单划分标准,致使案件的管辖问题错综交织。分布于不同犯罪地的犯罪行为分别助推着犯罪的进程,犯罪活动已由传统的“单行为→单结果”的行为模式转为“多行为→多结果”的行为模式。因此,基于犯罪行为规律的特点,以管辖级别、工作便利、信息优势等为依据,科学划定侦查协作部门之间的管辖范围,确定相对完善的职责分工制度,推进警务协作机制建设和需求密集地区“点”对“点”合作,[10]将有利于提升侦查协作的效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

(三)基于证据标准要求,规范异地取证与文书流转

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证据类型多样,对相关证据的提取工作技术性要求高,侦查机关通常面临获取证据难、确定嫌疑人罪责难、关联犯罪查证难等诸多证据难题。同时,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活动所获得的证据需要符合审判阶段关于证据标准的相关要求,这对侦查协作中的取证与证据文书流转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侦查协作各方需要以侦查法治的视角审视取证协作,统一取证标准,规范取证流程,减少不同侦查部门的差异化取证行为,妥善处理新型网络犯罪工作面临的取证协作难题。具体而言,一是要科学开展异地取证工作。以往由请求地派专人携带工作函件前往协办地开展异地取证是取证协作的主要形式,上述形式周期长,对人力物力要求高,较难适用于新型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在新型网络异地取证常态化需求的背景下,应通过平台传输、文书互认、信函寄递等多种形式丰富异地取证协作工作,使异地取证过程更趋规范、科学、高效,使取证协作的目标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相平衡的诉讼价值追求。二是要规范证据文书流转工作。协办地在完成取证协作请求列明的工作之后,应当基于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严格把握证据的标准,对证据文书、案件材料及时开展复核与复查工作,采取合理流转渠道,确保证据文书流转的顺利进行。

(四)基于侦查效能考虑,实现整体移诉

侦查效能是对侦查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的综合性评价,是衡量一段时间内侦查工作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尺度。[11]新型网络犯罪往往由多人实施或以犯罪组织的形式实施,犯罪职业化程度较深,不同犯罪阶段存在断层,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意向认定、罪名罪数的确定等工作难度较大。为此,通过开展侦查协作,集中开展人员抓捕审讯和犯罪窝点查控工作,将有助于理清犯罪的全部事实,及时解答侦查过程涉及的罪名区分、罪数认定、罪状确定等关键问题,还有助于及时确定涉案资金的权属,及时开展涉案资金返还工作。总之,对案件的整体移诉有利于对新型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能。各地侦查部门应当在个案侦查协作与专案侦查协作的基础上,丰富侦查协作的形式,通过全方位、多领域的侦查协作,促使发案地、研判地、窝点地形成三方合力,以深挖系列犯罪线索,减少单独抓捕与单案移送情形,及时发现犯罪团伙的其他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通过统一抓捕与整体移诉,做足涉案资金返还工作,实现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五、结语

当前,我国犯罪形势仍处于高发期、转型期的基本态势没有发生改变,①参见“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11日推送。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各类新型网络犯罪仍然在高位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方面走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7条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新型网络犯罪打击协同与协作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得以呈现,新型网络犯罪法治治理体系正在形成。在法律仅以原则规定的形式对协同配合机制进行概括的背景下,与新型网络犯罪侦查协作工作相关的配套保障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将是法律规范“变现”的触角,将连接新型网络犯罪打击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换言之,新型网络犯罪法治治理的效果既要依赖于全面、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也要依赖于相关部门在新型网络犯罪侦查打击中产生的协作合力。唯有“良法”与“善治”的同步推进,方可实现新型网络犯罪打防管控一体化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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