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中的科学实践主题

2022-02-26 14:43郗星晨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制中国化法学

郗星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房山 102488)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观为起点,应用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识法律、研究法学、推进法治的法学理论、流派和道路。由于他们所处的时代和条件,其在法学领域的贡献主要是“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揭露资产阶级国家与法的本质,奠定法学研究的科学社会主义方向”[1]。而对于如何具体化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在不同国情和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我们不能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些经典作家提供全部的、完整的、万能的答案。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在具体情境下坚持和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而要解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把理论“秘钥”,就必须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核心主题是什么,换句话说就是首先应当追问,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所直面的最大问题、针对的最大实际是什么。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历程来看,作为具有指导地位的思想和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根本任务是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基础命题,即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核心的主题是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具体地推进法治事业的科学实践。新中国走过的法治历程也进一步表明,科学实践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践探索、理论探索的主题核心,如果没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实践,就没有属于它的法治思想和理论。正是由于始终立足于法治中国的实践沃土,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超脱出某种理论的教条,不断获得更新和发展。

二、在法制实践中探索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制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纵观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或教条,而是被看作一种推动社会进步、解决中国问题的指导思想和理论资源。而贯穿于理论运用到实践全过程的精髓,也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实事求是。马克思本人也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于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历程也进一步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进路,就是靠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在实践中发展和深化。

(一)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好革命与法制的实践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探索,到新中国成立后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建立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创设,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化过程中的内在逻辑,即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总结代表毛泽东思想等为指导,结合自身在法制建设当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内的思想资源,并根据自身的探索提出了许多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认识、观点和论述,从而比较顺利地解决国家建设和法制建立的紧迫问题,为国家走向现代化奠定了根本的制度基础和法制基础。

在根据地时期,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中心任务,但在司法工作和党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中国共产党依然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如通过强调司法为民、群众路线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传统,善于和注重运用调解、巡回审判等方式使法制接近群众、方便群众。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对于旧的法制也经历了一个通过实际来深化认识、妥善处理的过程。面对刚建国的复杂形势和实际任务,在保证和巩固革命成果的需要下,虽然当时对于国民党时期的法制体系进行了彻底批判,但是由于新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未能比较及时地建立和完善,再加上出于统战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于旧的司法人员实行了“包下来”的政策,以致旧的法律制度虽然被废除了,可是在实际中旧法的影响依然遗留较深。

1952 年,国家通过“三反”运动才发现司法系统内部存在严重的“政治不纯、组织不纯、思想不纯”问题。为此,政务院8 月审议通过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8 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的社论,要求组织开展司法改革运动,以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加之对法律院系进行调整,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造,国家才从根本上清除了旧的法律制度的实际影响,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对此董必武指出:“肃清旧法思想,在一九五〇年第一届司法会议上就提出了。但直至一九五二年经过了司法改革运动,旧法思想才受到了致命的打击。”[3]

(二)根据法制实践经验,全面总结自身的经验和教训

彻底清除旧法影响,为社会主义新法制的建立提供了基础。但是,我们由于自身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重视运用法制方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民主权利。对于法律存在工具主义、虚无主义等错误的认识倾向,导致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虽然建立起来了,但却没有及时地完善起来;另一方面,还存在对于法律遵守不够重视的现象,没有很好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致到“文革”时期甚至出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境况。对于这一段历史,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精辟概括:“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就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他还提出法律不仅要用来保障人民民主,包括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针对“文革”期间法制的惨痛教训,邓小平明确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方针,也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获得了科学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历程使得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坚决抛弃“法律工具论”等片面观点。1978 年12 月,叶剑英在中央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说:“林彪、“四人帮”从反面给了我们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这种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6]1982 年,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拨乱反正,在政法方面,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生了深刻变化。”[7]

实践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是许多经验智慧的条理化、系统化,任何一段历史探索和历史经验,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整体中的部分探索,也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整体指导之下的一段具体实践。它们都不能单独被看作或代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整体,因为这个理论整体既是面向实践、面向未来的,也是通过反复的法治实践不断深化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法学理论体系,它是伴随社会主义发展实践、通过不同时代的探索总结,不断深化和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在法治实践中形成和丰富自身的法学理论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我们在实践中深化了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解,并注意探索和形成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有学者提出:“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发展来看,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与‘法律化’理论、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胡锦涛关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填补了早期马列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学空区’,极大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内涵,广泛积累了在一个经济文化条件都相对落后的东方社会主义大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8]

(一)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填补理论空白

改革开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我们是完全陌生的,不得不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办法,通过实践探索来总结经验、改正错误、不断前进。我们对于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就经历了一个随着实践不断认识深化的过程;同样,在法治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也在这一时期逐渐创立形成,并随着中国法治实践的推进获得发展和丰富。从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看,建立和形成符合我们自身实际的法治理论体系,也是一个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不断发展的过程。

首先,面对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繁重任务,市场领域需要的法律制度缺乏问题非常紧迫,因此,加强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建设就成为立法等方面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一时期围绕市场运行的法律始终是立法工作的重点。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建设也必然会给社会生活领域,乃至思想观念领域造成新的影响,诸如公民权利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获得极大提升,人们对于纠纷矛盾解决、公平正义诉求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给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带来了更多挑战,同时也为法治实践的深化、法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土壤。

(二)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形成和丰富自身法治理论

随着法制在经济、管理、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实践加快,人们对于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深化,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就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表明,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在理论和思想上已经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应当被重视和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而不仅仅是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目标。

1997 年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代会报告中对依法治国问题也提出了历史性的新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可以说,将依法治国确立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数十年历史探索的深刻总结,也是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出的原创理论贡献。

这次党代会还再次重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并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表明,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同时在立法质量上也有了更高的追求,并将立法之外的守法等法治环节也予以统筹强调,这就为探索社会主义法治格局的提升打下了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确立和完善创新埋下“伏笔”。

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实践中创新和完善法治理论

从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这些重要的标志性理论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探索经验的理论概括,它们共同构筑起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没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探索、发展和创新,就不会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面对复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如何通过加快法治领域的建设,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要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依然是新时代坚持和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根本主题。

(一)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来谋划和推进,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上也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党中央通过将依法治国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提升法治建设,突出强调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开启了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使社会主义法治在理论和实践上获得新的拓展。

同时,党中央在深入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继承发展过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它不仅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内容,为新时代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全面系统的理论指南,而且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了许多中国化的原创贡献。例如:强调法治是人类治理的重要经验,强调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强调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等。

(二)通过深化法治实践完善理论体系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现代化经验的不断总结,我们还在长期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总体布局,这一布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的成果总结,它集中体现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更加全面的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不仅对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增加部署,还在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上统筹安排,并原创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框架,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全面的体系布局,同时在实践中将依法治国扩展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国防外交、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在打击腐败、国际交往、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等领域,也更加注重和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理论和实践的互相融合、共同发展,正是通过艰辛的探索、反复的实践、不断的总结,我们对于法治的认识和建设才能够获得科学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程,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探索和长期发展的理论写照。无论是法治体系这样的总抓手,还是具体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乃至于对监察体制改革这样的具体制度问题,我们都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反复深化、探索总结才获得了更加准确的认识。也就是说,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在当代中国的科学实践,就难以想象会有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体系和所取得的一系列丰富成果。

五、小结

在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我们通过艰辛探索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自身积累的法治经验,应当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视野,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保持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认识,深化和拓展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新时代新征程中获得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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