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村并居新社区村规民约的困境与挑战

2022-02-26 05:34:22丁萍王浩宇段光禄
中国农村科技 2022年12期
关键词:合村村规民约居民

文|丁萍 王浩宇 段光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两会上指出:“乡村振兴不能只盯着经济发展,还必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农民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合理运用村规民约助力合村并居新社区治理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基层自治、德治、法治融合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合村并居新社区的低成本高效能治理、维护新社区稳定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村规民约是合村并居新社区推动乡村自治的重要内容

(一)保障民主,规范自治

村规民约在实现基层民众自我管理、民主选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合村并居后,原有村落居民聚集到新社区生活,不论在生活适应还是日常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桎梏,亟需重塑新居民间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助力社区治理。通过设立新的村规民约,加强对社区交通、道路、文化等的管理和教育,调动居民参与新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从基本生活规范的层面,协助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生活,调解居民矛盾,实现社区多元治理,极大地推动社区居民自治。

(二)精神引领,促进德治

村规民约源于乡村生产生活习惯的积累,其对原有村庄居民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习俗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鲜明乡土性特点。合村并居后,能够为新社区居民的生活起居、行为规范、礼常习俗等提供借鉴,推动社区生活有序进行,促使居民在潜移默化之间达成默契,更好地促进社区社会秩序的构建。要结合弘扬乡贤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宣传和践行。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德治示范作用,增强集体认同感和居民归属感。

(三)道德约束,补充法治

村规民约是法律的延伸和补充。在一些法律未能涉及到的生活细节方面,村规民约能够更加全面地约束人们的行为。部分村规民约保障了居民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促进居民生活有序开展。同时,村规民约的有效设立,可以在社区卫生、社区资源、社区参与等方面能够起到规范和管理作用,有助于挖掘居民参与社区生活的内驱动力,在处理棘手问题时也有章可循、有文可鉴,既加强了治理主体间的协调合作,还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解决社区内公共事务的效率。

(四)济弱扶贫,维护权益

原村庄中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在入住新社区后适应难,如不会使用新家电、上下楼困难等,村规民约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帮助。村规民约中对居民行为的规范以及对社区公共资源的保护,有效化解了居民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居民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邻里关系的形成。对居民红白事进行礼仪界定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防止攀比浪费,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美好的社区环境。

二、合村并居新社区制定村规民约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尽管村规民约在合村并居新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和重塑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一)原有村规民约无法有效继承或不适于新社区治理的需要

合村并居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成,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向城镇化趋近,社区成员构成也更加复杂。笔者在山东临沂市云泊湖社区调研时发现,该社区虽然在行政上和空间上早已完成合并,但社区治理与社区文化的融合不足,原有各村较为有效的村规民约在社区合并后因缺乏普适性逐渐被弃用,而符合新社区自身特点的村约仍是空白,社区干部在处理居民生活问题时缺乏具体有效的标准和依据。简言之,居民的生活环境发生改变后,村规民约没有及时、有效地适应发展的需要。

(二)基层行政权力干预过多,村规民约实际约束效力不高

与先前的传统村庄相比,新社区人员构成更加复杂,社区“两委”组织架构更加规范,街道乡镇的管理也更加集中。社区管理受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的影响逐渐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基层行政权力过多干预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的情况。如部分地区的街道乡镇直接为新社区提供成文的村规民约模板,使村规民约变为“府规民约”。

(三)居民对新社区的认同感较低,村规民约的约束功能弱化

传统村规民约主要基于宗族文化礼俗,其影响深远。但合村并居后的新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各异,人员要素构成多样,社区文化建设不足,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普遍较低。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也加剧了社区居民的流动频率,甚至导致部分居民直接向城镇移居,种种因素之下,合村并居新社区的村规民约约束功能急剧弱化。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监督,新社区居民对村规民约重视程度较低

在合村并居新社区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也会出现“社区干部一言堂,社区居民形式化参与”的情况,缺少居民、监督小组等参与,民主不充分,民约形式化。以笔者调研的山东菏泽某社区为例,村规民约由社区干部制定,即使进行专题调研,由于居民自身文化水平差异等原因,难以有效表达,制定过程中居民的话语比重偏低。因此,新村规民约实施中,居民缺乏认同感,配合度、参与度不够,社区干部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村规民约在内容和性质方面的自身局限性

(一)部分落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不统一

村规民约是在基层群众长期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过程中自然发展出来的,本质而言这种自下而上发展出来的规范并非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基层社会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辅助国家法律的实施,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许多新社区受限于治理者自身能力水平,沿用部分落后的或不适用的村规民约,不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村规民约的性质和定位不明晰

在合村并居新社区中,许多情况下其治理效果未被完全认可,其中,村规民约的性质和定位尚不明晰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明确村规民约是一种民间自治行为,而不是一种微观行政行为。它的存在受法律的保护,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必须始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村规民约内容涉及面及作用发挥有限

村规民约在社区微观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内容及范围无法像法律一样全面系统。“人、文、地、景、产”是最基础的社区资源,新村规民约主要对人做出了规范性约束,并未在所有社区资本之间建立联系,无法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对新社区各方面提供规范指引,其作用发挥有自身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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