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航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妇女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经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此后,分别于2005年、2018年修正。实施近30年来,该法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原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
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委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此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九章八十六条。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对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我们党始终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就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国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健康、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加。”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离婚过错的一系列规定,掀开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篇章。相应地,有关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以做好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草案聚焦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进行了积极回应,在贯彻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建立了与时俱进的约束新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刚性。此次修订对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彰显妇女主人翁地位,释放‘半边天’力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飞跃委员表示。
邓丽委员分析了修订草案的四个特点: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决策部署,适应了新时代妇女对权益发展的新要求、新变化。二是切合实际,重点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立足专门法的定位,注重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比如,与民法典等国内法律法规的配套一致。同时,与我国签署的消歧公约的内容要求相呼应,使之更加完善。四是突出解决难点问题。针对就业歧视、防止性骚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法律救济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进一步完善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修订草案重点明确了就业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应当参照使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周敏委员认为,国家应该通盘考虑妇女怀孕、生育造成的用人单位的成本,不应该仅仅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应该出台切实可行的各方分担的措施。“我国现在实行三孩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和一些地方也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和规定。修订草案第28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招录环节的性别歧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认为妇女的怀孕、生育导致其成本增加,会找第28条禁止行为以外的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招录或者少招录女职工,妇女就业将面临较大的障碍。”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需要多方面政策制度的支撑支持。我建议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有力发展婴幼儿托育制度与机构,支持妇女就业’。这是当前妇女越来越迫切的需要,直接影响女性生育和就业。托育机构的严重缺失,使女性难以平衡养育与就业。所以,增加相应规定,回应女性切实的需求,也为女性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庞丽娟委员说。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吴立新委员建议,在发生结婚、懷孕、产假、哺乳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得擅自将女职工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另外,他还建议明确用人单位注意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陈国民委员关注到了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残疾妇女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较弱,她们承受的痛苦和遇到的困难更多,很多困难是常人无法想象的。残疾妇女作为生活困难、就业率低的弱势群体,不得不面临着就业面较窄、就业层次偏低的情况。修订草案对残疾妇女、女童的权益保障未作出规定,尤显不足。”他建议,增加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残疾妇女的残疾类别、文化素养、职业技能等,保障就业,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实现其长期稳定就业、稳定收入,过上更有尊严、更加殷实的生活。此外,他还建议保障残疾妇女、女童接受教育权益,在婚姻家庭方面要给予残疾妇女更多支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
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濟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修订草案第8章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权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在调研中,有关部门反映,我国家庭暴力状况总体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暴职责上还有待加强,还需要从加强法律监督的角度,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确实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从而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进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为此,李钺锋委员建议,在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中,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提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妇女权益。
王砚蒙委员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她表示:“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有必要通过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家暴职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上具有天然优势,可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家暴职责。”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在第7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规定。“为了更好维护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建议公益起诉适格主体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摘自《中国人大》2022年第1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