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廷梁,向平萍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2.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000)
近年调查发现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加,占全国违法犯罪案件数70%以上,尤其是14~18岁之间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率在持续增高[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考虑到未成年人在认知、行为、价值观上的不成熟与高度的可塑性,针对于案情社会危害较小、情节较轻的违法未成年人,通过教育等非监禁形式及时纠错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为降低违法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体现司法人道主义精神与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对经由检察院评估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帮扶工作,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非留下案底影响其未来发展的矫正形式,因此,帮教帮扶工作近年来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
社会工作积极参与该帮教工作的推广与实践。一方面,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着眼于弱势、困境人群的学科与职业,席小华、费梅苹等学者普遍认为,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价值观、关注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独特视角与专业方法,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与关怀,都与涉罪未成年人群体具有高度契合性,社工的介入具有高度优势和必要性[2][3];另一方面,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审议稿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未成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与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社会工作的参与。
随着社会工作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领域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其介入模式、帮教成效等引起广泛探讨。国内当前研究主要集中于社工介入模式、专业契合性的探讨与对具体实践个案的分析,也有学者对社工介入的法律、政策支持进行讨论[4]。总体而言,相关研究较少,对于社工介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讨论尚不充分,或仅在个案研究后简略指出开展过程中的困难,缺乏深入且具体的分析。本文着眼于此,综合具体实践及现有研究,在总结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现状基础上,围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2019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在全国40个地方部署违法未成年人帮教试点,试图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更加精准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河北省Y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为河北省唯一入选试点,承担着其所在市几乎所有帮教工作,极具有代表性。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在形式或流程上有细微差别。有学者根据实际的帮教流程进行整理,可分为逮捕阶段、捕后诉前阶段、移送审查阶段、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5],也有学者根据实务总结为,未成年人涉案之后,案件先由公安机关侦察,后交由检察机关审理,根据案情的轻重确定是否逮捕或起诉,除批准逮捕以外,受到其他形式处罚的涉罪未成年人,社工根据检察院指示确定是否为合适服务对象,合适服务对象可以转介至机构开展帮教活动[6]。
总体而言,帮教主要经历如下几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而社工通常从诉前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诉后开展帮教活动介入帮教工作。Y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也根据该阶段流程进行工作,具体流程如图1。
图1 Y机构介入帮教工作流程图
通过一系列评估与审核而最终由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帮教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与良好的社会反响。有实务工作者认为通过社会工作者介入,可以使帮教对象修复家庭关系、树立正确认知、对法律有深刻认识、学会感恩等[7],在实务中,通过帮教对象与检察院反馈等,帮教活动确实起到一定降低再犯的可能、提高法律意识、改变部分错误认知等作用。
但是,通过对于数个帮教个案的深入研究与开展过程的反思,发现社会工作介入帮教工作过程仍面临众多问题与不足,从开展前的评估到开展过程以及结束后的追踪服务,各阶段并不如设想中的顺利,在伦理、资源、专业性等方面的问题影响着实际工作的开展与帮教活动的有效性。
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与司法体系进步的体现[8]。但作为新兴模式,在实际开展中,无论是前期需求分析,还是中期介入与后期评估,都面临各类棘手问题。
1.帮教对象实际需求难以挖掘
社会工作者在分析帮教对象需求时多采用访谈法:第一是直接询问,包括对方希望得到的帮助和当前最大需求与困难;第二是在访谈中通过深入挖掘关键词句、观察亲子互动、比较同样问题下反馈异同等多种形式,分析服务对象潜藏的困境和需求并与其对质、讨论。
第一种方法得到的需求反馈通常相对片面、表面化,回答内容通常包括几种类型:第一,希望将此次案件引起的负面作用最小化;第二,改掉坏习惯或行为;第三,重回学校/学习一门手艺/找到一个好工作;第四,希望帮教对象能自我反省,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这些需求表明了帮教对象以及其家人最直接、简单的诉求。但往往深入交谈后,能够发现帮教对象产生越轨行为的原因,并非仅是缺一份工作或法律意识淡薄,而是与家庭结构、社会交往、童年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这也符合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相关研究[9]。但这不仅对社会工作者自身专业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及时、精准抓住服务对象言语中的暗示或潜意识的表达进行深入访谈;还考验服务对象及其家人的配合度。
首先,帮教工作中,社工作为受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委托的专业人员,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让帮教对象形成社工是权威机关代言人的消极认知。帮教工作作为司法程序一部分,而司法具有高度严肃性和权威性。角色上的差异,易使社工与帮教对象间产生隐性不平等地位,社工难以拉近与帮教对象距离,使其放下戒心,从而与社工建立互相信任的专业关系,讨论涉及隐私内容。
其次,社工试图深入交流而对某些内容反复提及,有可能激起服务对象警戒反应。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常被质疑:“你问这么多干什么”“时间太久记不太清楚”“我不想谈论这个”等,容易让访谈难以为继。此外,帮教对象与其家人由于自身认知等局限,确未意识到某些问题与想法中潜在意义与困境,对于相关描述或回忆掺杂修改与模糊处理,影响社工的判断。
作为委托方的检察机关,更多关注服务对象错误行为修正与法律意识的培养,而非其越轨行为后的困境与实际需求。委托方评估时也多考察服务对象法律意识、认错态度等情况,这导致社工开展法律科普与价值观修正以外的专业性活动得到的关注与认可较低,易降低社工工作积极性,也使得帮教对象真实需求更难得到发现与满足。
2.帮教对象实际需求难以满足
除去真实需求难以挖掘,即使在帮教对象与各方高度配合下发现服务对象存在的核心问题与需求,社会工作者也有可能面临无法制定匹配方案以满足其需求的困难。本文认为该困境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帮教活动开展受到委托方规定的有限时间与资金的限制。社工介入帮教工作,主流形式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这也是国内现行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购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委托方或者购买方的限制。
例如该市向Y机构购买帮教服务时,规定每个帮教个案帮教时间为1~3个月、服务购买费用2 000元,在帮教结束前需提供总结与评估报告。当帮教对象问题较小,需求较简单时,该时间较为充裕;而当帮教对象自身情况复杂且问题较为严重时,较短的帮教时间难使帮教对象得到有效改变和提升、真实需求得到满足。资金限制则更为突出,购买服务费用不仅用于帮教活动,更是机构运行、人员工资的主要来源,有限的资金使得社工在制定目标时,束手束脚,社工可能潜意识拒绝或排斥需要花费更多但更有效的方案与活动。
在此双重限制下,社会工作者与帮教对象商讨帮教目标、明确真实需求时,容易瞻前顾后,甚至存在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仅为应付检察机关的审核的问题,对于帮教对象主要问题与需求缺少具体回应。社会工作介入帮教工作的优势也无从谈起。
第二,社工能力有限,社会工作并非“全能专业”。帮教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看似扮演使能者、资源链接者、教育者、赋权者等众多角色,发挥极大作用,可以给帮教对象链接资源、提供指导、纠正错误认知。但社会工作者并非万能,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完全如教科书般开展工作,每一项工作在实际进行中可能面临巨大挑战。
某一帮教个案13岁男童小X,因为猥亵罪被审查起诉,本案件背景详细,小X社会交往与家庭环境简单相关,导致犯罪的原因也比较清晰,对其帮教看似能简单顺利,但在法律知识普及、家庭关系优化后,开展性知识与两性相处模式科普活动时,社会工作者未能找到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协助,只能亲自承担教育工作,专业性与效果难以评估。类似问题会出现在帮教活动各环节中,使得社工对解决帮教对象问题能力产生怀疑与担忧。
1.帮教方法单一
社会工作通常通过个案、小组、社区方法开展介入服务。现行帮教实践主要运用个案法,小组与社区方法在使用时面临较大困难。
小组方法难以使用的原因:一方面,难以同时有案件背景类似、年龄类似的帮教对象组成小组,在Y机构,一个月内进行帮教的未成年人甚至难以凑成一个小组最低人数。另一方面,即使人数足够,帮教对象存在特殊性差异,有的在校学习,有的进入社会,有的赋闲在家,仅就统一的时间便难以安排,更不用说组成一个稳定小组;且每个帮教对象的问题和需求不同,小组也不易形成凝聚力和共同目标。
由于保密原则限制,社区通常只能鼓励或调动帮教对象参加社区活动,培养其社区责任感及其他能力,而没只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活动。此外还存在人员分散与不足的问题,甚至有泄露其信息的风险,使其面临“不良少年”“犯过法的”等负面标签而受到损害。
帮教方法也单一。当形成一套服务框架后,问题类似的帮教对象都用其嵌套,忽视帮教对象的特殊性与差异性。例如帮教对象的家庭问题,往往使用家庭情景模拟治疗法;面对社会责任感缺乏,通过“日行一善”记录与奖励机制进行帮教等。这些方式虽然也能对帮教对象起到纠正行为认知、改善家庭环境作用,但实际中细微差异和个别化问题往往易被忽略,使得服务效果被弱化;但要针对每个帮教对象打造完全契合的活动方案与社工的专业能力、精力要求存在困难。
2.保密限制下支持系统的“孱弱”
结合案主的社会支持网络开展服务,是社工基本工作思路与途径之一[10]。但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中,由于帮教对象的特殊性,存在对其信息高度保密的要求。严苛的保密限制使得帮教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以上文提及的小X个案为例,其社会支持系统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小X社会支持系统分析
如表1所示,看似支持系统相对完善,但能发挥实际功能的只有家庭和社会工作者的支持。怎样在资源稀缺和可利用支持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活动,成为社工在帮教活动开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帮教对象低配合度的限制
在现有帮教规范与机制下,只有被认定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才会进入帮教流程中,社会工作者面对的也是这类未成年人及其家长。附条件不起诉一方面减轻未成年人精神压力,减少进入司法程序对其未来产生的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得涉罪未成年人与其家长对帮教工作产生轻视心理,认为“已经没事”“没有影响”,而消极对待帮教工作,导致配合度较低。
面对这类不配合的帮教对象,社会工作者多通过“不通过帮教活动”“评估不合格”等方式,强迫其参加帮教活动。但这带来两个负面后果:其一,恶化社工与帮教对象的专业关系。社工强迫其参加活动,是社工在行使委托方赋予的权力,自我塑造为司法执行者的角色,这样情况下的社工与帮教对象间关系是不平等甚至对立的。在这种关系下,社会工作者受到挑战,无法正常使用诸如平等互信基础上的自我袒露等方法。其二,帮教对象参与活动的态度消极、敷衍,甚至会产生抵触心理,极大降低帮教效果。以寻衅滋事被拘的小L为例,由于案情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被附条件不起诉。在对其帮教工作中,其父母认为帮教工作是“形式主义”、是“随便做做就行的小活动”、是“反正已经附条件不起诉,也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工作,因此帮教中,小L在社区志愿活动中经常迟到早退,甚至除非社工强调不来参加活动可能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才来参加;针对其家庭问题开展的家庭情景治疗活动,其父母参与配合度也较低,通过刷手机等行为消极对抗活动。诸如此类低配合态度与行为,使得社会工作者在工作开展、活动选择与策划上陷入困境。
1.帮教效果难以界定与评估
现有社会工作介入帮教工作的成效评估方式有二:一是帮教对象及其家长的反馈与访谈评估;二是委托方即检察机关,结合社会工作机构提交的帮教记录、视频、图片、总结报告等材料以及帮教对象考核的综合评估。但实际评估通常过于主观化,缺乏科学有效的前后测或相关量化评估,导致帮教对象实际问题是否得到改善难以清晰展现。
再者,帮教结果也难以界定。现在国内对于帮教效果尚未形成统一定义。定义混乱是帮教对象现下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性格行为得到改变即为帮教取得较好成果的证明;还是未来多久时间内,帮教对象行为实际发生变化且无越轨行为、触法行为,才能评估认为帮教取得实际良好效果?该问题的模糊,以及评估方式不够精确、专业,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社工服务的评估难。
2.后续跟进与回访难以开展
规定的帮教工作完成后,持续跟进与回访是保障帮教长效的途径,但实际执行中却存在极大困难。帮教活动通常为一个月到一年(根据各地区情况与政策不同而变化),而后如评估同意结束帮教,针对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服务即基本宣告结束,极少有有效的跟进与回访。这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密切相关。尤其是司法社工机构,主要通过购买服务保障机构运行,资金来源有限。以Y机构为例,检察机关出资购买服务,平均每人2 000元。服务结束后,因为人力、财力有限,社工与服务对象除去保持简单线上联络外,并无跟进与回访,且购买方也无后续跟踪要求,资源限制与制度缺失,导致后续相关工作难以开展。
上文讨论的困境极大地阻碍该领域的正常发展。分析困境成因并提出对应优化路径,无论对于社会工作者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还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结合Y机构及国内现有相关实践的分析,总结各阶段困境,发现服务购买方的限制与影响、社工及社工机构自身专业性与资源的不足、相关制度与支持的不完善以及工作开展中社工角色与定位的错乱四个因素。
1.服务购买方带来的各类限制与消极影响
随着社会工作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愈发凸显,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自开始完全由司法机关负责,逐步转变为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交由社工执行。但是出于对社会工作机构缺乏信任等原因,作为服务购买方的司法机关,未在本应交由社会工作者负责的部分工作中及时“抽离”,导致在帮教过程中,服务购买方给社工工作开展带来诸如委托方对于社工机构提供的资金、时间上的限制;委托方提出的服务要求、服务目标、服务评估的非专业化;委托方对于形式,即各种文件材料的重视,而非服务效果本身等问题。社工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编写冗杂与不必要的文件材料,既让社工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其工作积极性也受到极大压制。
2.社工自身专业性不足
现有研究认为当下国内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极大依赖政府购买服务,自身资本与资源并不充足,难以招募且留住高水平、专业性人才;而社会工作行业进入门槛较低,最终导致社工质量参差不齐,专业性不能得到保证。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多个专业领域,强调各种专业方法与技巧的灵活使用。而社工专业能力不足,在开展帮教工作时,缺乏处理能力,难以与案主沟通、共情与尊重缺失、法律常识错误等。降低帮教质量,也阻碍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进一步实践与拓展。
3.社工介入帮教工作制度与支持的不完善
尽管近年来,国内推出一系列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政策,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也得到法律与政策上的认可和支持,但是现有多为指导性、纲领性、建议性的制度法规,缺少细致化的描述与规定,使得社会工作者保障与奖惩制度缺失、社工介入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涉罪未成年人保密边界划定等详细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与不清晰等。社工在工作面对某些情境与矛盾时,无法可依、无例可循,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也不佳。
4.帮教过程中社工角色的混乱与定位的不清晰
帮教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普遍承担着教育者、组织者等角色,在不同的活动、使用不同的方法与技巧时,也是倾听者、协助者。适时、适当找准自身角色与定位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社工开展工作定位不清晰、社工多重角色混乱等,例如帮教中的“权威-平等”定位冲突、“教育者-评估者”角色混乱等,直接导致工作开展艰难。
以上四个因素并非单独对应某一问题,困境的出现,通常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影响。例如帮教方法单一的困境,既有社工能力不足原因,又受到保密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帮教对象实际需求难以满足困境,则受委托方的限制与社工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面对困境形成根本因素,后续仍需要从多角度、多层面对其进行更深入的探析。
针对困境成因,结合当下社会工作前沿研究与实务经验及社会环境,提出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社工专业技能培训、推动相关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健全、明确社工的角色定位与相关权利义务四个优化路径的设想。
1.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
通常作为委托方的司法机关,更多应承担监督与评估职能,而非主导与控制专业性活动。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一方面使得委托方从专业工作中抽离,社工有足够的发挥空间与资源,能提高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高效的监督与评估,起到督促作用,使得社工必须提高投入程度来保障服务效果。结合现有研究与实践可以发现,当下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等途径。
2.加强社工专业技能培训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专业性决定社会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可度和投入度。社工专业能力越强,能提供的服务也越优质,服务质量能得到极大的提升,社会对社工及社工机构各类支持也自然得到完善。在此基础上,对于从事涉罪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社工,无论是社工机构还是司法机关,都要明确和提高行业准入标准,保证社工具备合格的素质与技能。同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司法社工进行培训,例如构建司法社工、高等院校、司法机关间的协同培训机制,打造合乎需求的、社会认可的司法社工队伍。
3.推动相关法律与行业规范的健全
相关制度规范与法律的不完善极大影响社工帮教的成效。推动法律规定的完善,不仅让社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所保障,提高社工的积极性与获得感;也是对帮教对象的保护,保证社工在工作时不至于越界,从而造成消极影响。而推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健全,不仅包括专家学者的理论性研究、实务工作者的反馈;还包括政府的关注、立法机关的重视等,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4.明确社工的角色定位与相关权利义务
明确社工的角色定位,是社工介入帮教的基础,也是当下帮教过程中最突出的矛盾。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上述讨论的三个优化路径的共同作用。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完善使得社工从辅助者的弱势角色脱离出来,在工作过程中拥有应当的权力而又受到应有的约束;专业技能的提高,使得社工能高效的在不同环境、不同需求下承担相应责任与角色;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明确社工角色与权利义务的前提,为社工行动提供参考与保障。
以上优化路径与措施的讨论,是对问题解决作出的初步回应,在未来仍有深入挖掘与探讨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对实践工作进行探讨与总结。本文以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帮教困境为重点,总结现状,探讨困境成因与优化路径,以期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不断完善与成长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