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证据,怎么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判决书里的性骚扰“高度可能性”认定

2022-02-25 00:42
新传奇 2022年45期
关键词:名誉权文静小羊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特别是隶属关系控制下的高校、职场性骚扰的特点做了分析。但有人对法院对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论述质疑:证据都是事发后的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难道举报人说什么就认定什么?

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不同?性骚扰行为为什么具有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哪些搜集证据的困难?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同时不让无辜者被诬陷,把握好其中的度,是对法官的挑战。

从举报者到被告

收到法院下达判决的短信,是在2022 年9 月19 日。小羊(化名)直接翻到最末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她侵犯了姚某某的名誉权,要支付赔偿金4500 元。

事情一开始,是尚在中央美术学院上学的小羊向学校举报导师姚某某性骚扰、收受学生礼品。后来,小羊成了被告。姚某某先是提起刑事自诉,认为小羊犯诽谤罪。法院以“缺乏罪证”驳回后,姚某某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小羊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调查取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 万余元。

判决之所以认定小羊侵犯姚某某名誉权,是她在举报文章中的一处表述:“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这是小羊听来的传言,她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小羊所描述的姚某某对她进行性骚扰以及姚某某敛财、扣留学生作品等内容,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没有性骚扰发生时的直接证据,怎么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从递交举报材料那天起,小羊就面对这个难题。在小羊的叙述中,姚某某的三次性骚扰密集发生在2016 年。第一次是在2016 年2 月初,放完寒假刚开学,姚某某让她单独到画室交假期作业,在那里,“他说我吃胖了,作势就要抱我,还摸了我的屁股”。这种类似的情况后来又发生了两次。从决定远离到举报,隔了三年。导火索是在2019 年6 月,小羊在姚某某门下读研一,她听说一位学姐在给姚某某看毕业设计时被“摸了身体”。之后,小羊找到另两位指称姚某某性骚扰的同学,再加上四十多名同学联名,一起向学校提交了对姚某某存在性骚扰、收受学生礼品的举报。

学校调查后,决定自2019年8 月1 日起,取消姚某某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停止其教学工作。但校方并未对姚某某涉嫌性骚扰的问题作出回应。2019 年11 月,小羊以强制猥亵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姚某某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之后,小羊在微博公开举报姚某某。2020 年1 月,中央美院发布通报,指出针对这一问题,学校纪委已对姚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样未提及其是否涉嫌性骚扰的情况。

姚某某也开始了“反击”。2020 年2 月,他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小羊的刑事责任。法院驳回后,姚某某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小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存在高度可能性”

“存在高度可能性。”这是判决书中,对小羊所描述的姚某某对她进行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按照姚某某的代理人、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长虹的解释,这意味着法院认为“有这种可能,也就是说没有认定”。

不过,记者采访的数位学者、律师并不认可这个说法。

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证明标准显著低于刑事案件。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同,民事案件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为小羊提供法律援助的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坦言,判决中的认定超出他的预期,是他见过对此论述最完整的一份判决。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特别是隶属关系控制下的高校、职场性骚扰的特点做了分析,考虑了这类案件搜集证据存在的困难。

根据判决书所指出的,大部分涉性骚扰行为均发生于隐秘状态且多为一对一的关系,少有第三人在场。从证明材料形成的角度来看,性骚扰行为以书证形式记载下来的可能性相当小,拥抱、捏掐、亲吻等接触性行为及抚摸、言语等非接触行为皆不易形成证明材料。由于行为的隐蔽性,受害人提供证人证言存在实质性困难,即使存在证人,性骚扰全过程被目击的可能性较小,证人很难目睹性骚扰全程,提供全面有效的证人证言。

判决书中也表示,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对于发生在存在隶属关系中的性骚扰行为,例如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中,女性受害人往往碍于社群的舆论压力,维持自身的事业及学业发展,一开始选择沉默和忍耐,不愿把事情闹大,错过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

因此,法院认为,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要综合性骚扰行为特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等方面综合考量。

法院认定小羊所描述的性骚扰有“高度可能性”,也并非如网友所言,“小羊说什么就是什么”。刘明辉分析,法院在注意到性骚扰行为的特殊性后,不再苛求小羊提供直接证据,而是采用了一连串相关的间接证据进行判断。

判决中采用的间接证据就有:小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她在2016 年9 月17 日就告诉母亲,自己受到“老姚”性骚扰;法院从学校调取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小羊的对接记录显示,2016 年底到2017 年初,小羊在心理咨询中谈及过被某个老师性骚扰。此外,小羊通过向学校举报、报案、发布微博等方式披露她被性骚扰的事实,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证据要达到什么标准

2018 年12 月, 最高法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不过,这类案件数量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靳文静认为,低胜诉率让后来人在提起诉讼时有更多顾虑。一旦败诉,性骚扰受害人可能会承担更大的社会压力。

靳文静曾与办理过性骚扰案件的法官沟通,他们也坦言,目前对于性骚扰案件不好把握。“不同法官对于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的个体差异很大”,靳文静表示,一些性骚扰行为之所以没有被认定,就是法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让原告提供所有的证据。

不过,刘明辉也明显感受到,和以前相比,法官的观念已经有了不小的进步。从近年的案例中,刘明辉感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官对性骚扰案件产生了这样的认知:和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存在不同,也不再要求被侵害者提供直接证据。

记者以性骚扰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寻相关案例时,注意到广西南宁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了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骚扰女同事的行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名被骚扰者的书面证词和三名同事的当庭陈述。法院认为,五名女性证人曾与原告共事,证人身份与所处环境使她们的证言有较高的证明价值。她们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证据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认定性骚扰,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性骚扰案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处于尝试性的探索。”在靳文静看来,如何在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同时不让无辜者被诬陷,把握好其中的度,是对法官的挑战。

刘明辉建议,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规则应该由司法部门出台相对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或者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让基层法官对类似案件有更好的把握、更统一的尺度。

“未经核实的,不要写”

“要认定是否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人不仅要有主观上的过错,还要具备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的行为。”靳文静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小羊被认定遭受性骚扰具有“高度可能性”,这就说明她发表的言论主观上不是为了侵害姚某某的名誉权,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靳文静认为,应当认识到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将受害者的所有言论作为整体来考虑。如果要求受害者发布的每一个证据都要达到法律认可的“证据真实性的标准”,这对受害人来讲过于苛刻。考虑到小羊本身取证能力的限制,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由法官去学校对这一言论的真实性与否进行调查,正如法院前往学校调取小羊的心理咨询记录那样。

“这个案子的判决给了受害人一个警醒。当我们在网络上披露信息时,要尽量客观、理性,不要用侮辱性语言。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那就不要去写。”从当事人如何更好地维权的角度,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建议。

在李莹看来,原本是受害人,最后却要承担侵权后果,这对类似的维权事件来说并非好事。多次“反转”之后,可能会加剧不同观点者之间的对立。

在小羊的案件中,描述姚某某对自己的性骚扰行为时,小羊使用了“生当做人,他居然做了一个畜生做的事”的表述。法院判决认为,这样的措辞略带尖锐、贬损,由于性骚扰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所以这一措辞不足以认为对姚某某构成侮辱。李莹认为,这意味着法院也认为,“对某一事实发泄适度的情绪是可以在容忍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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