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学 尧
(长沙理工大学 建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6)
建筑作为一种以空间为主角、以人为主体、以秩序为主题的实用艺术,投射出丰满的人格特征,隐喻着深刻的伦理意蕴。人格投射和人格化是人类意识活动的基本方式,普遍存在于人类意识活动之中。伦理现象背后的本质是伦理精神,因而所有建筑伦理问题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建筑伦理精神的辨析、解读与建构的研究。建筑伦理精神是社会伦理精神在建筑审美、生产等活动中的体现,这种体现正是通过人格投射和人格化的方式而得以完成。因此,人格投射和人格化是建筑伦理精神的内在机制。如果将人们在建筑相关活动中人格投射和人格化所产生的结果及影响统称为“建筑人格”,那么可以说,建筑人格是建筑伦理精神的总体表征。作为建筑伦理精神的总体表征,“建筑人格”之于建筑伦理研究自然有着提纲契领的作用。鉴于此,文章基于“人格化”视角,创新性地引入“建筑人格”概念,在剖析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辨析其伦理构成要素,阐析其所蕴含的丰富伦理价值,从而体现出建筑人格化表达方式和人格化建筑存在特质的伦理意蕴。
建筑起源于人类的实用需求,但并不能就此断言建筑的本质是实用器物(或工具)。事实上,低级或原始的文明往往与人的生存生活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文明发展到高等阶段,其与生存需求的直接联系变小,其物质属性趋于减弱而精神属性愈加明显。讨论建筑的本质,不应忽视其物质属性,但更应该强调其精神属性。从精神属性的角度来讨论建筑,则“人格”是最重要的关键词,其对于建筑的影响无处不在。建筑蕴含并承载多方主体的集体人格,人格也指领建造过程同时塑造出建筑实体自身的品格与气质。建筑的人格投射和人格化是建筑伦理现象的内在机制,建筑的人格化体现的就是建筑的人格投射与人格代理特征,彰显出建筑各参与主体的伦理价值和共识,而“建筑人格”就是建筑的人格化积累与沉淀的形式。
“人格化”一词,标准的释义是指给物赋予人的特性。按这一定义,人格化多出现在文艺作品当中。然而,如果将“人格化”视为人类的一种心理活动,其存在范围远比这一定义所显示的来得广泛。事实上,人格之“我”是一个人在不断对外界进行人格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自出生以来便不断尝试区分自身与外界,在这一过程中,人会在不同程度上将外界事物赋予其自身对等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外界事物”不仅包括他人,也包括动植物、无生命物,甚至抽象概念和凭空想象出的某种主体。而“将外界事物赋予与人自身对等的地位”(除了对象是本来就具备人格的他人以外)——这就是人格化。可见,人格化与“我”是近似对等的存在,凡有“我”之处,一般会有与“我”对等之主体存在。由此推之,人格化普遍存在于人类意识活动之中。
人格投射是人类意识活动的基本方式。在人的意识活动中,人总是将“我”投射于某一情境之中,而与其他人格化主体或人格主体进行比较与互动,进而产生愉悦、恐惧、同情等情感和心理体验,其投射的内容主要包含人的感性和理性。人类的各种情感活动,诸如审美、道德伦理判断等均是通过人格投射的方式进行。举例来说,人们看到一副艺术作品时,会触发某种情境联想,并将“我”投射于该情境当中,从而获得诸如愉悦、感动等心理体验,进一步地根据其体验做出美丑好坏的判断。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伦理及其行为准则,是在特定场所与情境中,人们将“我”投射于他人的时空位置上,根据“我”的心理体验进行是非与审美判断。
建筑的本质是人为的空间,也是以人为主体、空间为主角的实用艺术。人格投射的内容是人具有的理性和情感。因为建筑欣赏是主体情感体验的艺术,人格投射是建筑欣赏的基本机制,在建筑欣赏中,每一建筑单体与群落甚至每一空间环境都被人格化,欣赏者将“我”置于诸多虚拟人格主体的地位上而获得丰富的时空情境体验,同时在建筑的建造过程中更是体现多方主体的情感与情趣等人格的投射与再现。就如赵鑫珊所说:“建筑的最高本质是人、是人性,是人性的空间化与凝固”[1]1。可见,人类对于建筑是非美丑的判断,均是通过人格投射的方式而获得。“建筑并非单纯建筑技术、建筑材料的物化,作为日常生活的容器和人化的空间,作为精神文化的载体,它要用人所发明的符号和象征语言把人的情感欲望、人的生活方式、人的思想观念表现出来。”[2]186人创造了建筑,又在建筑及其环境中形成了自己的性格与气质,建筑本身也塑造与养成了人的性格与气质。这也就是所谓的建筑蕴含着人格,人格指领着建造,建筑与人格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自洽关系,建筑最终本身就是人格投射的结果。建筑艺术的感染力在于:通过建筑空间与相关人的主体自身背景的共鸣,给予相关主体(人)以丰富的感受。可以说,建筑就是人的人格投射的人格化结果,体现的是相关主体的综合人格的性格、气质、品德、品质等。因此,从精神属性的角度看,建筑是人格投射的产物。
“人格”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伦理学中“人格”是指成为人的最普遍的抽象性规定,是完全抽象的自我对外部自然和内部自然(即人的身体)的否定和扬弃,又是通过互相尊重而对单纯自我的否定和扬弃。舍勒把人格和价值联系起来考察,提出人格就是一种先于且独立于所有个别运动而担负着实质的“善”与“恶”的价值者。舍勒将人格作为行动中心,以价值作为人格的核心质,以人格为价值的担负者,从而实现了价值对道德的奠基。在他看来,人格的独特性就在于人格存在有其独一无二的价值体系,“只有了解了一个人的价值评估和价值选择的系统,才算是深入地了解了这个人。”[3]730
“善”与“恶”就是人格的价值,善恶价值的担负者根本上就是人格,道德价值就是人格价值。人仅有人格还不够,还必须提升到道德主体的高度,即“道德人”。否则,人格就因为没有道德主体的认可保护而不复存在。道德以人格为对象,在人的普遍性基础上探究人的特殊性,因而区分出有道德的人格、无道德的人格和非道德的人格。
中国传统的世界观是道德世界,在这种世界观下,人们相信一草一木都有其存在的意义,所谓“万物皆备于我”,“我”即“道德人”,因而赋予其以某种道德意义或情感。加之中国独特的方块字,这种字形天然便于激发人格化的想象。还有中国文化的崇德比德的文化传统,天人合一的文化理念,德配天地的文化传承等。——上述多方面的原因造就了中国文化的普遍“人格化”特征。所谓“人格化”是指普遍地将外在物进行拟人化,或对外物进行人格投射——以此获得情感、审美等体验。一般而言,人格是由思想、情感和行为活动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统一体。中国文化的“人格化”特征体现在传统观念的各个方面。而在文学中,诸如“寓情于景、借景(借物)抒情”之类是东方文学所独有且广泛使用的表现手法。对道德人格的树立,对人格信念的珍视和执著,对等级、权力、权威的道德化与人格化,是传统儒家人格思想的共同特征。所谓道德人格,就是人格的道德规定性,是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内在价值原则和价值观念的主体。这样规定道德人格,我们就肯定了一个人是自觉而能动地扬弃现实存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体系的外在性、异己性、他律性,超越主体受动状态和社会奖惩机制,具有支配和调控自己道德行为的稳定的内在价值原则、价值观念及相应的责任感,并矢志追求自己确定的价值目标的主体。[4]
文中所提出的“建筑人格”包括两个层次意义,即第一层次意义的建筑人格和第二层次意义的建筑人格。第一层次意义的“人格”的外在表现是“性格、气质、品质”等。在对建筑的接触、使用、欣赏活动中,人们会赋予建筑或建筑群体以与“我”相对等的地位,从而与建筑产生精神交流;在这种交流过程中,建筑既然作为与“我”对等的主体,便自然具备自身的人格特征——类似于人的性格、气质、品质以及由此形成的尊严、魅力等。建筑的人格是人类所赋予的,那么很显然的是,同样的建筑在不同的人的心理意识中,其人格特征既有相似之处,也会随人们所处时代特征、文化背景、社会阶层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考察具体某个建筑或建筑群落,既要注意到其普适性的人格特征,又要考虑到其对于不同背景(时代、文化、教育和阶层等)的社会群体的人格特征。
第一层次意义的建筑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呢?建筑及其活动涉及人的主体主要包含建筑业主、设计建造者、行政职能方、建筑使用者、社会公众五方(即五方人格主体)。首先,在建筑的设计建造阶段,业主和设计者(这两者之间或有冲突)会预先设定其人格特征。当然,在建筑建造完成后,其给予业主和设计者的观感未必符合他们的预期。其中,设计者就是由建筑师主导的,建筑师当然是与这五方联系紧密的关键性主体,而建筑师只是参与其中的一个核心主体。建筑建造完成后,使用者、社会公众等通过人格投射活动与建筑产生精神交流,从而赋予其人格。这一过程中,业主、公众、使用者等不同主体通过媒体舆论的交流而相互影响,业主、使用者、公众三者所赋予建筑的人格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会趋于一致,最终形成的建筑人格特征——本文称之为建筑人格的实然。可见,建筑人格的形成,在设计建造阶段由业主与设计者主导,在建造完成后由公众与使用者主导,却忽略业主与设计者、公众与使用者之间的差别(或冲突),由此可以说,设计者与公众的人格特征通常决定了建筑的人格。(1)在业主与设计者之中,设计者影响更大且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业主方的意见;而在公众与使用者中,公众方影响更大且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后者的意见。因此,本处分别用“设计者”和“公众”来代表“业主与设计者”和“公众与使用者”这两类群体。第二层次的角度看,建筑实体作为(人)外在自然,其本身并没有人格。伦理学的人格以人的品行为基本内容,关注的是人的“崇高的自我”,将人格主要理解为个人的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但建筑既然可以有通俗意义的“人格”,相关人格主体的自由意志也就延伸和贯注到建筑实体上,体现为建筑实体可以作为相关人格主体的权利、责任的代理者。这正是伦理代理理论的基本逻辑。因此,伦理学(哲学)意义上的“建筑人格”是一种代理人格,即建筑作为某些人格主体的代理,体现其权利、义务、责任。建筑人格作为一种伦理人格,具备个体人格和总体人格的对立统一性特征。舍勒认为,个体人格与总体人格之间相互共同负责,正是这种共同负责性构成了社会伦理学之最高原则——“凝聚原则”[5]。正是这一凝聚原则使“有限伦理人格”能够达致永恒。建筑人格可以说是一种有限伦理人格和无限伦理人格的统一。而其中建筑师人格就是舍勒所预设的“全人人格”,“全人” 蕴涵了人的无限的创造力及人的开放发展性,并具有极高的素质与能力。客观上建筑师主导了建筑各主体的个体人格和总体人格。可以这么说,理想中建筑师人格是建筑人格投射中的伦理表率,代表着建筑多方主体的总体理性与爱的关切的道德榜样与伦理表率。他们始终“践行新时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伦理使命,坚守‘为人民服务’的伦理义务,凸显‘优势方自律’的伦理责任,坚持‘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的伦理信念”[6],可以称得上是“建筑人格”中“全人人格”的代理与表率。
文中所称“建筑人格”同时包含第一层次意义上的“建筑人格”和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建筑人格”,一般不作区分,但在具体分析中可能会有所偏重,一般可以理解为建筑的人格投射与人格代理。无论是有建筑师的建筑,还是没有建筑师的建筑(业主或建造者代替了建筑师的角色功能),建筑的建造都是多方主体的创作与劳动的结晶。而且多方主体的创作与其各阶段的经历与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建筑人格可以说是建筑实体及其建筑活动中多方主体人格的社会道德规定性,也是多方主体在长期的空间实践活动中,基于对人与自然及社会的道德关系的把握和认识而形成的作为建筑道德主体秩序性代理的资格、规格和品格的统一。建筑人格在本质上是各主体道德人格的集体人格,也是一种伦理人格——在建筑及其活动复杂关系中的具有特色伦理秩序的集体型的伦理代理人格,同时建筑的形成也是综合人格道德物化的结果。可以说,建筑人格是建筑人格化的表达方式,也是人格化建筑的存在特质。
总而言之,建筑人格是个体人格和总体人格的统一。首先,对于多方主体而言,如建筑师人格就是一种道德人格,是一种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内在价值原则和价值观念的道德主体的个体人格;其次,建筑人格也是一种集体人格,是一种多方主体共同投射的综合型人格;最后,建筑人格是一种伦理人格,其核心在于人格自我的自身塑造、自身培养和自我实现的有机系统性人格,具有理性之力量和爱之情感的人格价值特质。
建筑实体承载着“建筑人格”,建筑生产塑造着“建筑人格”。基于建筑实体的构成要素,“建筑人格”作为一种多方主体的伦理人格,主要包含建筑形象气质、建筑生命活力、建筑道德记忆由外而内的三大伦理构成要素(见图1)。建筑形象气质、建筑道德记忆共同作用于建筑生命活力,使之在特定的社会心理结构和文化背景之下呈现,并随着社会心理、文化等发展而发展。另外,建筑形象气质和建筑承载的道德记忆会作用于社会心理、文化,影响其发展,这本身也是建筑生命活力的体现。
图1 建筑人格的构成要素
“建筑形象气质”是 “建筑人格”最突显的构成要素,也是“建筑人格”的最直接感受。建筑属于造型的艺术,任何一座建筑都有特定的建筑形象或形态,因而在涉及建筑实体审美时,可以“建筑形象气质”指代“建筑人格”。建筑形象气质,或符合造型艺术的和谐艺术法则及其构图规律,在层次、虚实、尺度等方面体现反映出形式美的内涵;或反映特定的地域性或时代性的文化及其表达具体象征或其他的文化意义。建筑形象气质体现出设计方预设的抽象或具象形象概念、空间立意构思和生活情趣喜好等认识与把握。
建筑形象气质是种直接感性感官的具象,体现在建筑的风格形式、色彩装饰、比例尺度、形体规模、环境场地、材质肌理等诸多方面的具体形象。这是建筑人格的直观具象层面的伦理特质。气质本身具有三个特征:人格基础的内因性;对环境刺激的感受性;对生命冲动的耐受性。类似地,建筑形象气质同样具备这三个特征:由设计方预设的建筑人格是其内因性。然而,随着社会思潮变迁、环境的变化,这种预设的人格与当时社会意识形态与思想结构、乃至建筑环境产生不协调甚至冲突。因而,在特定环境下,建筑形象气质显得突兀,这可视为建筑形象气质对环境刺激的感受表现。建筑在其全生命周期期间,随着社会变迁,其使用者、使用功能,甚至其外部装饰与内部结构均可能产生一定变化,而建筑形象气质有一定包容性,即它在坚守其本质特征的同时可以增减其内涵内容而适应种种变迁。这可视为建筑形象气质对生命冲动的耐受性。
建筑形象气质的形成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建筑设计者的主观设定;二是社会心理结构和文化背景。建筑师如同诗人、作家一样,均有着强烈的表达欲望,希望所设计的建筑作品表现出自己欣赏的人格特征与形象气质。然而,这种主观设定的建筑形象气质基于设计师本人的素质、文化品味与视野,带有强烈的个人偏向。而这种个人偏向未必为社会公众所认同或理解——这取决于社会心理结构与文化背景。当建筑师的主观设定与社会公众的观感高度一致时,在建筑师的角度来看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而当二者出现不一致甚至冲突时,最终形成的建筑气质是二者在冲突中寻求协调的结果,两种极端的情况是:一是该建筑对公众具有启迪意义,因而公众放弃此前的成见而接受设计者的预先设定;二是与之相反,公众完全不能接受或理解设计者的预先设定,该建筑被视为彻底失败的作品。大多数情况应是介于这二者之间,即建筑的形象气质是设计者的主观设定与公众基于特定社会心理结构、文化背景的理解与观感——这二者折中或者协调的产物。
“建筑生命活力”是“建筑人格”最特色的构成要素,是建筑呈现活力的最直接表达,体现的是多方主体集体人格的共同体生命活力。建筑是有生命力的——这当然也是一种拟人化。在很多建筑大师看来,建筑如何呈现出它的生命力、延续其生命力,是建筑师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日本建筑大师安滕忠雄说:“建成后的建筑物怎样在社会上继续保持其生命力,也就是说,人们怎样去使用它,也是应该着重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建筑与环境的关系是我设计的主旨,所以即使竣工后的建筑我也会极力保持某种关系形式”。[7]建筑生命活力是建筑具有生命力特质的彰显与物化的表达方式。宗白华在其《看了罗丹雕刻以后》一文中指出:“艺术是精神生命贯注到物质世界中,使无生命的表现生命,无精神的表现精神。”进而强调:“艺术家要模仿自然,并不是真去刻划那自然的表面形式,乃是直接去体会自然的精神,感觉那自然凭借物质以表现万相的过程,然后以自己的精神、理想情绪、感觉意志,贯注到物质里面制作万形,使物质而精神化”。此处所谓的“精神生命”就是 “人格”。宗白华美学的基本理念是“艺术是创作主体人格的外化”。
建筑生命活力是种生命情感关切的抽象,体现在建筑的空间的流动与融合、交通流线的畅通与变化、结构形式的坚固与合理、通风采光的自然与效率等自然情感和社交情感的活力与张力。这是建筑人格的理性抽象层面的伦理特质。一般而言某种事物需具备三个特征,才可称为具有生命力:有特定意愿的(有方向的);不断发展的(成长的);不可预测的(生命专属特征)。建筑的生命同样具备这三种特征:建筑有其预设的人格特征,这代表某种特定意愿与方向,是建筑生命的内因。如前文所述,建筑在坚守某些人格基本特征的同时可以增减其中部分内涵内容而适应种种社会变迁,这是建筑的发展成长过程。因社会变迁不可预测,因而建筑生命的发展亦不可预测。日本建筑大师隈研吾曾给故宫旁边一个房子做过设计,做得非常精致:从房子窗户可以看到鼓楼,恰如将鼓楼放入一个精美的相框之中。这是隈研吾先生相当喜欢的一个建筑作品。这个房子几经转手后变为一家小卖店,俗气的商品陈列与精致的装饰构成鲜明的对比。有人将房子现状告诉隈研吾先生的时候,他却平静地说:“嗯,每个建筑都有它自己的生命,它也活在自己的环境当中”。建筑的生命有不可预测性,但这也是建筑生命的一部分,其生命活力是应对外部环境的所有可能风险与状态而独立存在的。
人都会以活生生的生命形态及其精神样式展现出个性化的人格风姿或人文风范,建筑同样投射出人的生命活力。建筑的生命活力,是指一种社会生命力和自然生命力的融洽,是人的生命力在建筑的彰显与建构。建筑的生命活力有不同的形式与形态:如果抛开物质层面的实用性不谈,就建筑实体的审美评价来说,有开始饱受诟病与争议然后逐步为大众接受,最终成为公认的经典建筑。例如,艾菲尔铁塔,也有一开始以新奇的造型而获得诸多赞誉,之后渐为人所厌弃的建筑形象;有从诞生之日即广受关注的建筑,也有始终低调默默无闻的建筑。在精神层面,建筑生命活力呈现何种形态主要取决于建筑人格与当地历史文化传统之间的张力。
道德记忆是人类对其道德生活经历的记忆,可以区分为“个体道德记忆”和“集体道德记忆”。作为个人,我们可以凭借天生的记忆能力刻写个体道德记忆;家庭、企业、政党、民族、国家等社会集体则具有集体道德记忆能力,但它们刻写集体道德记忆的方式远比个人刻写个体道德记忆的情况复杂。[8]
建筑道德记忆是种内在耐久韧性的品质。体现在建筑源于合乎人性之德(情感之德)的生活方式的沉淀和源自合乎客观规律的天地之德(理性之德)的记忆刻录。这是建筑人格的品质内核层面的伦理特质。建筑实体既然可以被赋予“人格”,那么相应地也会有“建筑的道德记忆”。但“建筑人格”是虚拟的,建筑实体当然不会有记忆。因此,“建筑的道德记忆”实际上是建筑所承载的道德记忆。道德记忆具有“选择性记忆”、“趋善避恶意识”和“道德责任感”这三个特征。建筑承载的道德记忆可以视为人类道德记忆的变相形式,归根结底仍然是人类的道德记忆。因此,它当然也同样具备这三个特征。建筑不仅可以历时而存在,而且是人类道德记忆的重要载体。“人类以人性道德的理由记忆”。建筑之中往往内含人类的道德记忆,不同时代的建筑是不同的。过去时代的建筑可能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毁灭,但其中一些会超越时代而传承。[9]任何时代的建筑都具有人格化特征。建筑的“道德记忆”人格化特征主要通过它内含的伦理精神得到体现,建筑的风格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但它内含的伦理精神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建筑道德记忆是“建筑人格”的最核心的构成要素。建筑承载的道德记忆既包含人性之德的记忆遗存也包含理性之德的记忆刻录,在建筑审美方面,建筑的持久性审美韧性来源于合乎集体德性的生活方式的沉淀,或者源自合乎客观规律的建筑形象风格的彰显。建筑实体承载的道德记忆主要是集体道德记忆。建筑的造型风格、建筑的空间结构,甚至建筑装饰元素等并非凭空产生,它们或来自历史传统,或是对外来建筑文化的借鉴。无论是何者,均可能激发观者或使用者的道德情感共鸣,这种道德情感来源于对有关的历史传统记忆,或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和感受。例如,中国传统园林的率真自然是对等级秩序伦理所产生精神压力的逃避和反动。古典风格的园林,甚至是传统造园手法的部分应用,均可使人联想起中国古代士大夫的精神生活——不仅有与自然同化的隐逸精神,同时也会联想到其对立面,等级森严的传统伦理秩序。建筑道德记忆与建筑人格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决定建筑人格特征的重要因素。
总而言之,建筑形象气质、建筑生命活力和建筑道德记忆所反映的都是社会伦理精神,并由后者决定,是社会伦理精神在建筑上的物化。其中,建筑形象气质主要由其设计者预设决定,对于建筑而言,具有先天性、稳定性——这实际上也就是建筑形象气质的内因性。建筑道德记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形象气质,而建筑形象气质的稳定性或内因性反映了对建筑道德记忆基本内容的坚守,这体现了建筑道德记忆的责任感。在建筑设计建造时,设计者选择建筑承载何种道德记忆,对于建筑而言,这种预设的道德记忆是先天的道德记忆选择结果。而在建筑生命周期中,社会思潮与环境变迁可能会赋予建筑以新的道德记忆,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选择的过程,是建筑道德记忆的后天选择。因而,建筑形象气质、建筑生命活力、建筑道德记忆在一定程度上均是可变的,但无论是变化还是对其基本特征的坚守,均是建筑人格的呈现。
建筑作为综合型实用性艺术体,具有深刻的共享性、人文性、地域性、传承性、时代性、实用性等特征。建筑本质就是一种以空间为主角、以人为主体、以秩序为主题的实用艺术。人类总是带着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建造、占有和使用建筑。“建筑人格”作为人格化建筑的存在特质,人格化建筑的空间存在的共享性、身心感知的人文性和事件秩序的地域性为建筑伦理价值的三重属性,同时具体从三个方面阐述“建筑人格”的伦理价值:其一,通过建筑的共享性分析,彰显建筑伦理精神特质,从而诠释建筑本质价值;其二,通过建筑的人文性辨析,解读建筑生命气质特征,从而解蔽建筑生命价值;其三,通过建筑的地域性发掘,探寻建筑道德记忆特质,从而解析建筑本土价值。“建筑人格”既可以实现在建筑及其相关活动中的伦理追求与道德行为的一致性,也可以实现建筑活动中对伦理主体及其责任的规定性。
建筑本质中的“以空间为主角”,是指一切均是以人为空间为主要目的,建筑本身置于一定空间之中,且建筑内部亦是一个空间,而建筑艺术则是将时间置于空间。建筑就是人为的空间,空间就是建筑的本质。建筑空间是文明人类的工作之地、栖息之地和交往之地,也是人类刻写历史记忆的重要场域。建筑的空间是一个主体间的空间,一个主体间进行交往的生活空间。从“建筑人格”的存在特质,在“以空间为主角”层面,人格化建筑本质体现的是空间存在的共享性价值,诠释出其建筑本质价值。
建筑作为承载精神生活的一种工具,为人们的体验而存在,为人们的生活而存在,人的精神生活及体验都与建筑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建筑是人为的空间,由于空间本质上不是一种空洞无物的状态,空间性也不可能是指空洞性,而是指空间特有的容纳力,同时空间具有极大的共享特性,建筑其本质就是多方主体的共享性空间。建筑将以何种姿态来回应人文与自然的环境,营造何种意义的场所空间及其秩序与艺术形态,而体现出怎样的伦理精神价值,彰显特定的生态环境意义和审美情趣及空间理性,表现出建筑及环境的最终空间精神与审美意境的伦理精神本质特征。
挪威建筑理论家诺伯格-舒尔茨(C.Norberg-Schulz)在《存在·空间·建筑》一书中提出了五个空间概念:肉体行为的实用空间、直接定位的知觉空间、稳定形象的存在空间、物理世界的认知空间和纯理论的抽象空间。[10]这五种空间存在同时构成建筑空间的丰富度和复杂度。建筑的共享性是以多方主体的情感认同为基础,体现出其空间与审美的共享性特征。空间存在作为建筑的实质意义,空间的共享性使建筑多方主体的自我情感和理性意志充分融合,空间共享性形态沉淀人们意识深处的一种稳定认知,在稳定的知觉图式体系中投射自身总体性的反思、批判和革新精神,从而实现其伦理人格的自身塑造、自身培养和自我实现。建筑人格在空间存在的共享维度上投射多方主体的精神特质和特有的性格,即建筑伦理本质——建筑伦理精神。
建筑的伦理精神主要包含建筑的场所精神、秩序精神和艺术精神三个维度共享性伦理特质,建筑的场所精神体现出的是建筑共享精神的原初呈现。建筑的秩序精神体现出的是建筑共享精神的逻辑表达。建筑的艺术精神体现出的是建筑共享精神的形式表达。具体而言,其一,建筑的场所及场所伦理精神构建了建筑环境和场地层面的共享性伦理特质。来源自然场地和人文背景的场所现象,从现象还原的视角重审自然地景维度和人文聚落维度的建筑现象的伦理本源,而归属感与认同感所体现出的场所精神构建场所共享性的生成逻辑。其二,建筑的秩序及秩序伦理精神构建了建筑功能和建筑结构层面的共享性伦理特质。建筑的空间活动一致性、空间关系的结构性和空间规范的约束性体现出伦理秩序的共享特性,结合一般轴线秩序、数理秩序和几何秩序三种秩序类型共同形成特有的伦理秩序的共享性逻辑。其三,建筑的艺术及艺术伦理精神构建了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层面的共享性伦理特质。建筑艺术呈现出人本特质、审美特质和自然特质的艺术精神,这样基于艺术产生结构的实践逻辑和艺术内在特质与艺术精神一起构建建筑的艺术伦理精神,其中表现出以人为本、美善合一和率真自然的艺术伦理价值特质。
建筑空间是建筑的本质内涵,如果从“建筑人格”的存在特质,人格化建筑空间存在的共享性诠释出建筑本质价值,而这种本质价值凸显的就是建筑伦理本质,因为建筑伦理精神原本就是建筑伦理的本质特征,而“建筑人格”是建筑伦理精神的总体表征,所以“建筑人格”通过建筑场所精神、秩序精神与艺术精神层面的空间存在共享性分析,彰显建筑伦理精神特质,诠释建筑伦理本质内涵价值。因此,在建筑“以空间为主角”层面,建筑伦理精神对空间存在诠释出建筑本质价值的共享性伦理价值,可以说这是一种空间共享的总体伦理价值。
建筑本质中的“以人为主体”,是指以多方参与者为“主体”,同时建筑多方主体是具有各自相关主体自身背景的特点。这个“主体”是个“群体主体”,不是“个人主体”而是多维的主体。哈贝马斯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而交往行为是主体间性行为。他提倡交往行为,以建立互相理解、沟通的交往理性,以达到社会的和谐。[11]在建筑及其活动中,既有建筑生产的工具行为也有建筑生活的交往行为,因此“以人为主体”既有多方主体的“主体性”也有多方主体的“主体间性”。主体是由其自身存在结构中的“他性”界定的,这种主体中的他性就是主体间性。通过主体间性的广泛的沟通与协商,建筑就不再是一个纯单一专业的活动,它涉及环境、资源等一系列有关于人的生存的根本问题——生命价值问题。从“建筑人格”的存在特质,在“以人为主体”层面,人格化建筑本质体现的是身心感受的人文性价值,解蔽其建筑生命价值。建筑活动与人的生存和生命活动息息相关。正如宗白华所言:“建筑之特点,一方不离实用, 一方又为生命之表现。”[12]521建筑是有生命力的——这不仅是一种拟人化,也是建筑充满活动力的表现。建筑空间以人为本,体现出丰富的人文主义思想与理念。建筑生命活力是建筑形象气质的重要特征,在很多建筑大师看来,建筑如何呈现出它的生命力、延续其生命力,是建筑师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建筑人格自身也是对生命价值与意义的一种追求,它本身就反映了人类生命活动同建筑之间基本和永恒的关系与人文情怀。可以说,建筑与有机生命体一样,从建设决策、设计、建造、使用、拆除,表现出类似于生命体的产生、生长、成熟和衰亡的变化演绎过程。同时在长久的建筑与人的伦理关系中建筑出现自调节、自循环和可生长等类生命体特征。美国著名建筑师约翰·波特曼(John Portman)这样理解建筑:建筑的实质是空间,空间的本质是为人服务。贝聿铭一直也认为:“建筑是有生命的,它虽然是凝固的,可在它上面蕴含着人文思想。”无论建筑的人格化,还是人格化建筑,都蕴含着人本主义的思想和人文特性。
日本建筑大师隈研吾说:“建筑是拥有生命的,在建筑中你可以用有生命的材质,让它和自然更融合。你可以把有生命的人考虑在这个建筑的设计之开初,你会认真地想人们是如何在这样的建筑里获得生命的滋养的。……但除了使用有生命的材质,但更重要的是,建筑的生命要体现在使用它的人上面。其实,任何一个建筑设计师,如果他真的在认真思考如何让使用者在这里面感受他的起居、行为、工作,那么他就会拥有一种未来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就是人进来以后的生命力,每个建筑都有它自己的生命,它也活在自己的环境当中”。优秀的建筑或建筑遗存体现出更为强度的生命气质,再现的是独特的建筑生命价值。另一位日本建筑大师安滕忠雄则说:“建成后的建筑物怎样在社会上继续保持其生命力,也就是说,人们怎样去使用它,也是应该着重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建筑与环境的关系是我设计的主旨,所以即使竣工后的建筑我也会极力保持某种关系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建筑是承载人生命价值的一种现实载体。建筑人格凸显出建筑的人文特质与文脉传承,构列出鲜活的生命气息和人文风范,建筑承载了参与多方主体的生命活力和文化气质。
建筑人格是多方主体在长期的空间实践活动中,通过对人与自然及社会的道德关系的把握和认识,最终而形成的作为建筑道德主体在资格、规格和品格上的相统一的人格。建筑实体承载多方主体人格的统一,建筑生产过程塑造了各参与主体的资格、规格和品格三者融合的集体人格。因此,在建筑“以人为主体”层面,建筑生命气质对身心感受的诠释解蔽出建筑生命价值的人文性伦理价值,应该说这是一种生命价值的主体伦理价值。可以说,建筑人格体现的建筑生命价值是对建筑及其建筑活动的解蔽,释放建筑的伦理意义和伦理价值,也是将隐形的人格共同体特质和生命气息释放与彰显出来。
建筑本质中的“以秩序为主题”,就是将事件性的时间置于空间之中,显现出空间的某种特定秩序主题状态。这里的“时间”是指建筑相关主体(例如设计者、使用者、观众等)的人生经历、文化观念等,所有这些均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这种历史背景可能会跨越上千年的时间。建筑是由空间、事件和活动依据某种秩序组合而成。所谓“将时间置于空间”,是指建筑所营造的空间与相关主体的背景(时间)之间产生共鸣。所谓“相关主体自身背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要素即是个人的道德记忆。在建筑的设计建造阶段,业主(或投资人)和设计者(建筑师)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身的道德记忆赋予建筑——当然,业主与建筑师两者之间或有冲突与博弈。在建筑建造完成后,使用者、社会公众等主体基于自身的背景与建筑产生精神交流,寻求自身道德记忆与建筑之间的共鸣,由此形成建筑对使用者和公众道德记忆的承载。从“建筑人格”的存在特质,在“以秩序为主题”层面,人格化建筑本质体现的是事件秩序的地域性价值,解析其建筑本土价值。
建筑是在不断与本土独特的地理条件、气候环境、现实环境和人文特点等进行接触,以及“对话”的结果,其中的文化、艺术与伦理凝聚着地域内的人文底蕴与审美情趣。其建筑空间以地域文化为载体,本土价值特色为根脉。“人格化”的文化特征对中国建筑的伦理精神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建筑的伦理精神以崇德精神为主线,而崇德精神表征则主要通过建筑的气质得以体现。当人们谈论或体验“建筑形象气质”时,实际上已经将建筑进行了人格化。地域性文化是种差异性记忆文化,建筑本土特性体现出具有典型地域性特点的建筑道德记忆。
相对于西方或其他文明中的传统建筑,中国传统建筑普遍具有更强烈的伦理精神表征的倾向。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道德世界”的传统世界观;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人格化”的文化特征,这种表征伦理精神的主观倾向才得以在中国传统建筑上实现。正是中国的“人格化”文化特征背景,建筑“人格化”可视为中国建筑的隐性表达,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型社会,建筑“人格化”是建筑伦理的中国式表达方式。“人格化”的文化特征对传统中国的建筑空间伦理有着深刻的影响。传统中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而许多传统礼仪体现为空间方位的秩序安排。不同的空间方位被赋予诸如尊卑、吉凶等含义——这是将空间方位人格化或对其进行人格投射。由此扩展到建筑领域,中国传统建筑的空间布局与建筑内部的空间功能划分亦遵循一定的“礼仪”形式特征,彰显出传统伦理价值。
在中国当代建筑中,虽然传统“礼”的束缚已经不存在,但是这种“人格化”本土文化价值基因的影响却仍然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它影响了中国相当部分建筑师对于建筑的形象与气质方面的追求。由于中国建筑师大多具有“人格化”的思维方式,同时又熟稔于传统建筑的精神气质,因而往往会追求类似传统建筑的庄严正大的建筑气质。正是出于这种非自觉的、下意识的审美倾向,使得传统建筑的“崇德”精神在中国当代部分建筑上得以延续与传承。第二,“人格化”的文化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中国民众的建筑审美倾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民众对建筑的感受与评价。由于民众普遍具备“人格化”的思维方式,某些风格怪异的建筑作品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或好评。这类建筑的人格化的形象往往给人以紧张、压抑的感受;或者,其形象或气质违反民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典型的例子是被称为“大裤衩”的央视大楼,在中国民众的观念中,其人格化形象代表了猥琐和不雅,与中国传统“崇德”伦理精神格格不入。因此,在建筑“以秩序为主题”层面,建筑道德记忆对事件秩序解析出建筑本土价值的地域性伦理价值。简而言之,这是一种本土价值的内核伦理价值。
尽管西方文化没有类似于中国的“人格化”特征,但建筑的气质、建筑的人格特征依然在不同程度上为社会公众所感知,因而建筑人格同样可以应用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建筑界。总之,建筑人格对于现实中建筑现象与问题的解释能力将随着理论的发展完善而不断挖掘和发展。基于中国文化的“人格化”特征,论文将建筑伦理代理和道德物化的理念进一步拓展,从而提出“建筑人格”的理论观点,可以以此作为建筑伦理研究的一种理论工具,“建筑人格”理念高度契合中国社会的“人格化”伦理价值,同时记载着丰富的地域性道德记忆,蕴含着建筑本土的伦理价值,形成地域性或民族性的各类多样性、多元化的建筑文化。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首先应该是也必须是一种“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的需要。离开了这种基本的规定性,生活就无所谓“美好”可言,需要也不可能是真正的人的需要。好建筑也是美好生活需要的一种。“看起来好、用起来好、评起来好”的好建筑凸显出建筑人格丰富的伦理气质与内涵。建筑作为人工物或技术物体现的是人的特征、人的人格,建筑伦理精神的内在机制是人格化和人格投射,因而从人格化和人格投射的视角阐释建筑伦理精神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伦理意义。梁思成说:“中国建筑之个性乃即我民族之性格,即我艺术及思想特殊之一部,非但在其结构本身之材质方法而已。”其中“建筑之个性”体现的正是建筑人格的伦理特质与伦理意蕴,既是伦理代理的建筑呈现,也是道德物化的建筑表达。基于时间维度,地域内的人主体性的事件秩序置于空间之中,这样人物、地点、时间的事件性空间存在,不断地实现了在建筑及其相关活动中的伦理追求与道德行为的一致性,也可以实现建筑活动中对伦理主体及其责任的规定性。
由于中国文化具有典型的“人格化”特征,“建筑人格”的价值将进一步体现在:能为当代建筑界的诸多伦理现象和伦理问题提供合理解释,并指明发展方向,同时也能为建筑伦理研究提供一个系统性的理论视角。进一步推论,既然人格化和人格投射引领着建筑的生产、审美等活动,建筑是人类人格投射的产物;而“人格化和人格投射”则受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甚至由之主导,那么建筑相关的活动实际上由社会伦理道德的主导。由此可知,伦理道德是引领建筑相关活动的终极准则。那么,以人格化和人格投射为桥梁,自觉以伦理道德引领从事建筑相关活动是建筑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这一思路的建筑学可称之为“伦理建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