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柱
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内核。然而,人生而自由,却也无不在枷锁之中。世界各国的法律,毫不例外对结婚设定一定的条件。就中国法律而言,结婚需要什么条件?什么理由可以限制公民结婚的自由?这一命题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文明的延续,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多家媒体眼中的2021年十大法治案例,婚前强制医学检查这一话题名列其间。
婚前强制医学检查,多年来颇具争议。有人认为其有利于减少人口出生缺陷,提高生育质量,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实践中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不少,且有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然而,2021年12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审查法工委备案工作报告时,立场鲜明地表示,虽然母婴保健法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强制条件,但鉴于民法典已明文规定婚前重大疾病为可撤销婚姻之事由,故婚前强制医学检查已无必要,应根据民法典精神统筹修改相关法律。
对比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典从保障婚姻自由的角度,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将严重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加以规定。由此形成了民法典第1053条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把婚姻效力的选择权赋予男女双方当事人。
由此,男女一方即便明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治愈,只要自愿与其结婚,法律就承认其效力,不再干预其私人生活。其中的逻辑是,既然民法典规定“隐瞒严重疾病”不再导致婚姻必然无效,那法律就不能再将“严重疾病”作为结婚的限制条件,婚前医学检查就不再成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只能是公民的自主选择。
这一貌似极小的建制,对严重疾病患者的婚姻自主权,影响深远。从禁止结婚到可撤销婚姻,无疑践行了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理念,意味着只要男女双方同意,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结婚已无任何法律障碍。之前《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将不再适用。比如,当年北京某家媒体准备为贵阳“艾滋女”小琴(化名)举行婚礼的事,极具争议,在今天得到了法律的正面回应和圆满解决。
民法典这一历史性的修改,还涉及人为什么要结婚这一问题。结婚生子,繁衍后代,当然是婚姻的重要功能,但决非全部功能。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婚姻的价值选择更加多元,结婚不等于一定要生育。
当然,民法典尚未涉及生育权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能否生育?哪些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能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多年来,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对什么疾病应当禁止结婚,一直没有定论,只是司法实践中作了一些探索。
据我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因为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共有58件。中国法院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主要是精神性疾病以及部分性传播疾病。而关乎生育权利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更加难以界定。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是否就应剥夺其生育权,也极具争议。
结婚生育,是人的自然权利。若因为人类进化的缘故可以任意剥夺这些权利,那生育权的有无或多寡是否应与父母智商挂钩?“二战”中以种族优劣为借口的迫害杀戮,是否也因此具有合法性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