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勇 仝甜甜
(1.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东南大学创新创业与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所;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指数级增长,数字化推动组合创新呈大爆炸式发展,人们的生活从未像现在这样受到数字技术的影响,并成为数字技术本身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平台战略构建数字创业平台。然而,随着创业者的入驻,数字平台也面临着更多来自于管理协调及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在发展与管理间充分权衡并制定有效的开放策略,对于提升平台企业及整个生态系统的竞争力与绩效表现尤为关键[1]。
现有文献对平台开放度的定义缺乏统一标准,学者们从准入限制[2]、平台架构[3]、边界资源[4]等不同角度定义平台开放度。本研究借鉴KATSANAKAS等[4]的研究视角,将数字创业平台开放度定义为数字平台企业对自身拥有的知识、技术等资源的开放程度。现有文献表明,开放度对平台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是复杂的:一种观点指出,开放为平台带来异质性的产品或知识,能够促进平台交易或创新[5];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开放可能会带来恶性竞争,进而抑制平台企业绩效的提升[2]。两种观点均能逻辑自洽,且都取得了有力的实证支持,形成平台开放度与绩效间的关系悖论。部分学者试图通过维度细化消除该悖论,如王节祥等[6]认为“开放度悖论”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已有研究往往局限于从单边开放视角对平台交易与创新内容进行混合讨论,因此,基于平台交易与创新的二重性视角将平台开放度细分为对供需双方的开放度,指出平台企业取得较优绩效的开放度组合并不唯一。孙耀吾等[7]将平台开放度细分为广度和深度,基于平台吸引力的调节作用探究开放度对平台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研究显示平台开放广度正向影响主导企业绩效,而开放深度对主导企业绩效的影响呈倒U形,进而指出平台企业在进行开放深度决策时,应在平台控制和产品创新之间进行权衡。张镒等[8]则认为,平台开放度能够在平台领导力与探索式创新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平台开放广度越高,平台领导力对探索式创新的作用越强[8]。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维度上,由特定数字平台企业、数字创业者、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联盟形式结成的一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创造价值的有机系统,该系统的价值是由系统中多主体动态非线性交互创建的,而非平台企业和创业者价值创造的简单叠加[9]。此外,系统创造的总价值不一定能够直接转化为平台企业的利润,传统的价值链模型无法捕捉到平台系统演化的本质特征。FOERDERER等[10]指出,平台的价值共创活动将用户、数字创业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集成到服务产品的创造过程中,是平台生态系统中各主体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目前,有关平台价值共创的研究,多聚焦于交易中介型平台上企业与顾客或合作客户间的价值共创行为[11~13],而对数字平台,尤其是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研究缺乏应有的关注。
基于此,本研究从价值共创的视角出发,分析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的价值共创活动,探讨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机理,通过仿真实验,研究不同的开放策略对数字平台企业绩效的影响。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过程,本质上是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之间达成合作、通过资源的流动与整合进行价值共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与优化),以及创造的价值转化为利润的过程。THOMÉ等[14]分别从参与主体、过程、管理、产出及动力和阻碍5个维度详细描述了通常意义上价值共创过程的构成要素。相似地,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中价值共创过程的大致构成见图1。
图1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过程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共创过程始于数字创业者接入平台并与平台达成合作关系。KAPOOR[15]指出,当核心技术与能力不同时,企业间能实现更高程度的互补合作。平台企业通常不仅拥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资源(功能代码、SDK等),还拥有一定的用户基础,能够为数字创业者的技术产品或服务提供广阔的潜在市场。对于平台企业来说,数字创业者可能拥有特有的知识或专利技术,因而具备独特的创新力,从而为平台企业带来额外的价值;此外,数字创业者的进驻还能通过跨边网络效应吸引更庞大的用户群体,进一步拓展平台的市场。正是由于二者的互补性及相互吸引作用的存在,使得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合作可能性。
资源(包括知识、技术、资金等)是数字创业价值创造的必要基础。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通过开放与分享必要的资源和能力,促成价值共创。PARKER等[16]指出,包括Apple、Google、Facebook和Microsoft等在内的很多平台企业,往往会在与数字创业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专利保护期”:在专利保护期内,平台企业为数字创业者设置一定的开放度,因此,开放代码、应用程序接口(API)以及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等基础资源由平台企业流向数字创业者。数字创业者基于平台企业提供的资源,结合自身的知识和技术等资源进行开发与创新,进而创造价值。在该阶段,数字创业者享有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平台企业无权获取相关知识和技术成果;而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平台企业通过吸收数字创业者的创新成果结束其专利的排他性,此时资源由数字创业者流向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利用从数字创业者处吸收的创新资源,并结合自身基础资源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与创新,继续创造价值。
终端用户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使得数字创业者与平台企业的共创价值转化为利润。在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中,终端用户通过支付获取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促使数字创业者与平台企业创造的价值转化为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利润。
在生态系统中,一个适当的分配制度对于确保“价值捕获”的实现至关重要[17,18]。现实中的案例表明,数字创业者创造的价值最初通常在数字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之间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例如,Google、Apple和微软均采取与数字创业者之间按照3∶7比例的利润分成模式,黑莓与数字创业者之间按照2∶8的比例分配利润。
此外,部分平台会对其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如Apple对与其合作满一年的数字创业者仅收取15%的利润;而微软对那些通过自身营销活动让客户发现应用的数字创业者也采取平台15%、开发者85%的利润分成模式;PARKER等[16]指出,在对数字创业者的专利保护期结束前,即在数字创业者主导进行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平台企业对数字创业者创新所获收益“征税”,抽取部分利润;而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平台企业吸收数字创业者的创新成果进行价值创造,获取收益后也会向数字创业者分配一定比例的利润。
平台企业是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中关键的资源提供者。一方面,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实施边界资源的开放策略为创业者开放API、SDK及其他边界资源,从而使得数字创业者可利用平台提供的数字技术和资源开展创业活动;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通过采取控制机制以保证数字创业者的工作与平台最大利益相一致,主要涉及谁有权进入该平台,如何评估、惩罚或奖励产出,以及如何控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等[19]。由此,平台开放也不再是开放与封闭之间的简单二分法选择[20],平台的开放策略应该包括两个维度:①平台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程度如何?在合作初期,平台企业决定是否向数字创业者提供资源(流量、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以及平台企业通过调节开放度为数字创业者提供不同的数字创业资源(如数字技术和客户)及市场机会,推动数字创业者的创业进程,在保证吸引数字创业者数量的同时,还能确保数字创业者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强用户黏性,并从中获取更多的长期价值。②平台是静态开放还是动态开放?正如WEST[21]指出的,在实践中,开放度可表现为从完全封闭到完全开放的连续集。
平台如果不能优化开放度将导致失败[22],平台开放策略选择的底层逻辑,就是数字创业平台企业需要根据平台生态系统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合适的开放度和控制机制吸引,并管理数字创业者,通过设定数字创业者进入平台系统的门槛,影响数字创业者利用平台的技术和市场资源进行创业的广度和深度,引导数字创业者为平台提供丰富的高质量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数字创业者则利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源和市场机会开发数字产品和服务,在实现自身商业价值的同时,也使平台企业收获诸如技术许可与分成所带来的收入和利润。此外,平台企业还能通过数字创业者在开发适应市场动态变化的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架构和治理的需求,不断迭代更新平台核心技术和治理规则以满足平台系统多异质性主体的不同需求,通过平台的网络效应和数字创业者的正反馈效应,进一步促进用户数量及平台价值的增长,促进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持续发展。平台开放策略的实施对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影响路径见图2。
图2 开放策略对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影响
平台企业在运营初期设定不同的初始开放度(不开放即视作开放度为0),一方面会直接影响数字创业者从平台企业获取资源的程度,进而影响其价值创造的结果;另一方面,不同的初始开放度也会影响数字创业者是否与平台合作的决策,吸引不同数量的数字创业者进入,因此平台企业需要在跨边网络效应与管理成本、产品竞争及产品质量控制等问题间权衡:①较低的初始开放度意味着数字创业者能够从平台获取的资源较少,因此可能会导致入驻平台的数字创业者数量较少,进而由于跨边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平台另一边的终端用户数量也相应较少,虽然易于管理但同时也将导致平台生态系统的发展潜力受限。②较高的初始开放度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数字创业者入驻平台,这些数字创业者利用平台开放和合作战略进行创新,借助平台的推荐和分销渠道,将创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平台上的客户以实现商业价值[23]。由于跨边网络效应的存在,高质量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将获取更多的终端用户,使得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创造的产品与服务拥有更为广阔的潜在市场,然而当平台生态系统中数字创业者数量过多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24],如平台生态系统的协调和管理成本会相应上升,同时平台企业对数字创业者创新成果质量的控制也变得困难,低质量的产品流入市场可能会给平台声誉带来损害,不利于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③高初始开放度并不总意味着平台能够拥有更多的数字创业者。当开放度在一定水平上继续提高时,随着接入平台的数字创业者数量增加,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或同质性的数字创业者之间竞争加剧[2],这将导致数字创业者的创新成果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而无法实现较高收益,甚至亏损,可能使得数字创业者变得气馁甚至离开平台,造成平台生态系统中数字创业者的流失。
平台企业实行静态或动态开放策略对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后期是否实行开放度激励,即是否有选择地对表现优异的数字创业者进一步开放资源,将直接影响有能力的数字创业者能否拥有更雄厚的基础资源,进而影响其为终端用户带来更多优质产品与服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通常会进行“选择性奖励”,以提升第三方的忠诚度和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第三方之间的竞争[25]。后期是否实行开放度激励,会对数字创业者后续的创新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数字创业者主导的价值创造阶段结束后,平台若通过评估数字创业者创造的价值决定是否对其进一步开放资源,那么,当数字创业者在第一阶段创造的价值达到平台预期而获得更高的开放度时,数字创业者很可能会因此受到激励,其创新积极性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进而创造更大的价值,提升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绩效表现;相反地,若平台维持静态开放策略,数字创业者的创新积极性则很难提升,其后期开发与创新的成果可能无法取得较大进步,使得平台生态系统的发展受限。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还可能会受到来自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包括在位的和潜在的竞争性平台企业、潜在数字创业者、潜在用户和政府。具体而言:①当数字创业者感知其他平台能给自己带来的价值超过当前平台时,若转换成本较低,则很可能转换平台;或同时入驻其他平台,这将影响在当前平台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投入和积极性。②从潜在数字创业者和潜在用户的角度考虑,潜在数字创业者和潜在用户进入平台生态系统后,直接导致平台生态系统中数字创业者和用户数量的变化,因此对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创造和利润获取有重要的影响。③从政府的角度考虑,当政府实行宽松的行业政策(如定向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使得平台企业拥有更充分的资金与资源进行价值创造,同时这种正向激励也会吸引包括竞争性平台企业、第三方数字创业者等更多的潜在参与者进入,影响当前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而当政府实行较为严格的行业政策,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可能会减少竞争性平台企业和数字创业者的加入,对当前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由数字创业平台、数字创业者、用户、政府等多主体构成,各主体间通过行为的交互促进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具备主体多样性、连通性、适应性和相互依存性等特征[26],因而也是典型的复杂自适应系统。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复杂自适应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首先,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中各主体具有异质性,拥有不同的属性和功能,是构成生态系统的“积木块”,如平台企业通常拥有数字基础设施,连接参与各方并制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旨在为其利益相关者如数字创业者和终端用户等解决常见的问题;数字创业者通常拥有与平台企业具有一定互补性的知识、技术等资源,通过接入平台获取潜在的产品市场;终端用户是平台生态系统创造的产品与服务的最终流向,是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主要利润来源。其次,平台为数字创业者提供数字化接口等工具促进这些利益相关者间的连接,如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以鼓励数字创业者开发互补产品,建立了二者间的连通性。此外,整个平台生态系统及其主体能够基于现有经验和学习不断调节自身行为,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体现出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适应性特征,平台企业投资于技术、标准和商业规则,对终端用户、数字创业者和竞争性平台的行为进行数字跟踪与分析,如对竞争对手的竞争举措作出明智的反应,并满足不断变化的消费者需求和偏好等。相似地,数字创业者也会通过考察平台企业设定的规则、其他数字创业者的行为及终端用户的需求,及时调节自身的价值创造活动。最后,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主体间通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如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间由于资源与能力的互补性而具有共生相互依存关系。
正是由于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具有以上复杂自适应性,传统的规范或经验研究方法,难以在控制随机误差的同时实现对变量间演化性和非线性关系的深入解构:一方面,案例研究法天然存在研究结果不具备普适性的缺陷,同时考虑到由于平台行业存在马太效应,当前能够出现在大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数字平台企业多为成功案例,采用案例法研究得到的结论,将会因“幸存者偏差”的存在而更难以被归纳为普遍结论;另一方面,有效的实证分析通常需要大量的数据作为研究基础,当前有关数字平台企业开放策略调整及其绩效变化的样本量仍不足以作为支撑。而通过计算仿真的方法,能够基于研究问题设置不同的实验环境进行多次模拟,并基于模拟结果进行决策优化,既避免了上述两种传统研究方法可能产生的问题,也能有效提高研究的效率和精确性;此外,计算机仿真的研究方法在解决创业管理问题上已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27],因此本研究选用仿真方法进行研究。考虑到在Vensim、Netlogo和RePast等仿真工具中,Netlogo能够清晰地反映复杂系统间各主体的交互行为,其编程语言简单易学且自带模型库可供学习,因而选择Netlogo作为本研究仿真模拟的工具。
按照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运行的机制,基于复杂自适应性理论,构建了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及分配(value co-cre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digital entrepreneurial platform ecosystems,VCDDEPE)模型(见图3)。
图3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价值共创 及分配(VCDDEPE)模型
VCDDEPE模型中既包含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构成主体,如数字平台企业、数字创业者、终端用户,也包含外部环境中的竞争性平台企业、潜在数字创业者、潜在用户及政府等主体。其中,数字平台企业是平台生态系统的中心,制定规则与标准对生态系统进行治理,数字创业者和终端用户通过连接到平台形成间接联系。平台企业和数字创业者是价值创造的主体。一方面,数字创业者基于平台的开放代码、软件开发工具包等资源进行价值创造并获取利润,平台也获取相应比例的收益;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在数字创业者的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吸取数字创业者的创新成果,自身也进行产品与服务创新,实现一定的价值创造。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间通过技术、知识等各自优势资源的分享,能够更有效地开发产品和服务,为终端用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并通过用户购买转化为利润。另外,平台生态系统的价值创造过程受到竞争性平台企业、潜在数字创业者、潜在用户及政府行为决策的影响:竞争性平台企业的存在,可能会引起当前平台生态系统中数字创业者的流失;潜在数字创业者及潜在用户可能会流入当前平台,使生态系统中数字创业者及用户的数量增加;政府支持或管制平台企业发展的政策对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状态可能产生不同影响。各主体的功能界定见表1。
表1 VCDDEPE模型中各主体功能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价值创造及分配(VCDDEPE)模型的仿真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3)数字创业者与平台企业签订合约,形成合作关系协议中约定专利保护期t:从双方签订协议形成合作关系开始直到t时点,平台企业无权干涉数字创业者基于平台开放资源(包括开放代码、API和SDK等)开发的创新成果,数字创业者享有专利权;而当专利保护期结束,即t时点之后,平台有权吸收数字创业者的创新成果(该处创新成果是指数字创业者入驻平台后开发与创新的成果,包括新知识、新技术)。
【0~t】(0时点开始循环,t之后继续进行):
(8)潜在用户和潜在数字创业者决定是否进入该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之外的潜在用户和潜在数字创业者基于对数字创业者留存率(或流失率)的观察,决定是否进入该平台生态系统。假设每一阶段开始时潜在数字创业者和用户会进行观察。每阶段开发过程结束后,若数字创业者留存率大于0.5,潜在数字创业者和潜在用户决定进入该平台生态系统,成为系统中的数字创业者或终端用户,平台新增1 000个数字创业者,同时其用户基础属性增加至CP+0.01;否则潜在数字创业者和潜在用户不进入该平台。
【t~】(t时点开始循环):
综上,绘制VCDDEPE模型仿真流程图(见图4)。
注:在专利保护期内仅运行点划线上方循环;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加入点划线下方循环。
设定目标平台企业1家,当前处于封闭状态,并决定是否向开放状态转变,因而拥有一定数量的内部开发者,但当前入驻的第三方数字创业者数量为0。同时参考现实中数字平台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如微软的业务范围涉及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即时通信等多个方面,因而竞争对手包括来自这些领域的Symbian、Linux、IBM和Tencent等企业约20家,假定其竞争对手数量为20个,且整个市场中共有约100万个数字创业者。由于通过实验程序的试运行发现数字创业者的数量级过大不利于程序实现,因此在程序设计时将其数量设置为1 000个,每个代表现实中1 000个同质的或相似的数字创业者。参数初始值见表2。
表2 仿真模型中各参数初始值
将每5个时钟单位看作一个月,运行周期总数设置为900个时钟单位,即15年。参照现实,将数字创业者与平台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专利保护期设置为2年,即120个时钟单位:在ticks=120之前,价值创造过程主要是由数字创业者主导的价值创造;在ticks=120之后,除了数字创业者主导的价值创造过程外,平台也吸取数字创业者的创新知识与技术进行平台主导的价值创造。另外,将价值创造的利润单位设置为10万。
根据前文对数字平台生态系统运行机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平台的初始开放度决策以及实行静态或动态开放机制的决策对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均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由此,为了探究不同开放度策略的优劣,将从3个角度进行方案对比:①在静态开放策略的情境下,对比不同开放度数值下平台企业的利润;②在不同的初始开放度数值下,将静态开放策略模型设置为基准模型,分析合作后期加入开放度激励(即实行动态开放策略)平台企业的利润变化情况;③固定初始开放度数值,探究在动态开放策略的情境下,后期实施不同程度的开放度激励对平台企业长期利润的影响。
静态开放策略即平台企业为所有与其合作的数字创业者提供统一的初始开放度,且该开放度数值后期不再变化。设置不同的初始开放度数值0~1(增量为0.1),探究在不同的静态开放度数值下,平台企业的利润变化趋势。考虑到仿真实验的随机性,本研究在每个开放度数值下均进行多次实验模拟,取其均值绘制不同开放度下平台企业利润的长期变化趋势图(见图5)。
图5 数字平台企业利润的长期变化趋势(静态开放策略)
由图5可知,当平台企业实施静态开放策略,即对入驻平台的数字创业者设置某一固定的开放度,且后期不再调整的情况下:①不同开放度情形下,平台企业的利润曲线均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在大约前10年(ticks<600时),平台企业的利润曲线均呈现缓慢增长的趋势;而从第11年开始(ticks≥600时),平台企业利润曲线的切线斜率逐渐增加,曲线呈现比较明显的快速攀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不同初始开放度的情形下,在与数字创业者合作初期,平台企业的利润增长较为缓慢;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平台企业从双方价值共创活动中获取的利润以越来越快的速度累积。②通过对比不同开放度情形下平台利润曲线的位置可以看出,开放度越高,平台企业的利润越大,即随着平台企业为数字创业者提供的开放度增加,平台企业的长期利润也会相应提升。
另外,由于在不考虑平台企业与数字创业者创造具有竞争关系产品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利用自有资源创造的价值在所有情形下可看作是相等的,对于方案对比分析没有影响,所以未将该部分利润值纳入计算。即简单认为在专利保护期内,平台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从数字创业者处“抽租”,因而从图5中可以看出,在合作初期(尤其是2年专利保护期内),不同开放度下,平台企业的利润曲线均处于数量级较低的位置,难以观察与分析,因此本研究单独利用2年专利保护期(0≤ticks≤120)时段的数据绘制平台企业利润的短期变化趋势图(见图6)。
图6 数字平台企业利润的短期变化趋势(静态开放策略)
由图6可知,随着平台开放度从0~0.5不断增加,平台企业的短期利润趋势线不断上移,利润曲线变动区间基本处于6千万以下;当平台开放度为0.6时,平台企业的短期利润趋势线进一步上移,基本位于其他所有曲线的上方;而当平台开放度持续增加时,除了开放度为0.7时略有偏差外,平台企业的短期利润趋势线大致不断下移。据此,图6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数字创业者与平台企业合作初期,平台企业利润与开放度间大致表现为倒U形关系。
动态开放策略是平台基于对数字创业者创新表现的评估,决定是否实行开放度激励的策略。在初始开放度数值分别在0~0.9(增量为0.1)时,对比分析静态开放与动态开放度策略下平台企业的利润。结果显示,不同开放度下静/动态开放策略对比指向相似的结论。以初始开放度0.6时的情形为例(分别见图7a和图7b)。由图7a与图7b可知:①总体来看,在初始开放度为0.6的设定下,后期采取静态或动态开放策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利润、平台企业利润以及数字创业者的利润曲线均呈现上升趋势,表明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实行静态开放策略还是动态开放策略,平台利润都呈现增长的趋势。②对比图7a与图7b可以发现:同一时点3条曲线在图7b中的取值基本均高于图7a中的取值。尤其是在大约第10年后(ticks≤600),图7b中无论是平台企业利润值、数字创业者的利润总额,还是平台生态系统的利润都大致为图7a中相同时点对应值的2倍。如第15年末,静态开放策略下,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总利润约在2 500亿~3 500亿之间波动,其中平台企业的利润值约为500亿,数字创业者获取的利润总额约在2 000亿~3 000亿之间;而相应地,动态开放策略下,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总利润约在5 000亿~6 000亿之间,其中平台企业的利润值约为1 000亿,数字创业者获取的利润总额约在4 000亿~5 000亿之间。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与静态开放策略相比,实行动态开放策略的情形下,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利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平台企业的利润也呈现出比静态开放策略下更为大幅的增长趋势。
图7 数字平台企业的利润变化趋
相似地,将初始开放度设置为0~0.9(增量为0.1)范围内的其他值时,结果均与以上情况相似(图形略)。由此,综合各方案结果可知,平台企业实施动态开放度策略,即在后期通过评估数字创业者创造的价值,并在满足一定标准后提升为其提供的开放度数值,能够促进平台企业长期利润的提升。
在动态开放策略模型中,同一数字创业者后期开放度的提高程度由平台设置的函数决定。本研究设置的开放度激励函数的基本范式为:openness=openness+Δα,前文Δα的取值为0.000 1,即当数字创业者创造的价值达到平台为其设置的评估标准时,平台为其提高0.000 1的开放度;若未达到标准,则维持当前开放度不变。
在初始开放度数值分别在0~0.8(增量为0.1)时,对比分析后期实行不同程度的开放度激励(即Δα分别取0.03‰~0.18‰(增量为0.05‰))时的运行结果,以初始开放度为0.6时的情形为例(见图8)。
图8 数字平台企业利润随开放度增量变化的情况
由图8可见,在初始开放度为0.6时,在0.03‰~0.18‰(增量为0.05‰)范围内改变开放度增量Δα的值,平台企业的长期利润曲线间没有明显的分界,表现出较高程度的重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平台企业的长期利润与开放度增量之间没有十分显著的相关关系。初始开放度取0~0.8之间的其他值时,仿真结果均与之相似。据此可以认为,在某一初始开放度水平下,平台企业在后期给予数字创业者不同程度的开放度激励,对平台企业的长期绩效表现没有显著的影响。
通过比较静态开放策略和动态开放策略的仿真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果。
(1)当平台企业实施静态开放策略,即为数字创业者提供统一的初始开放度,且后期保持该开放度数值不变时,平台企业的短期利润与其为数字创业者提供的开放度之间大致呈现倒U形关系;而平台企业的长期利润与开放度大小之间表现出一定的正相关关系。据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静态开放策略下,平台企业的短期利润随着开放度的增加先上升后下降;而长期来看,开放度数值越高越有利于平台企业的利润增长。该结果与GAWER[5]提到的平台开放有利于创新进而提升绩效,以及孙耀吾等[7]在研究中指出,平台开放广度对主导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的结论具有一致性。究其原因,可能是在短期内随着开放度的提升,数字创业者的大量涌入使得平台的管理成本快速攀升,而与此同时,由于处于合作初期,数字创业者基于开放资源创造的价值增长相对较慢,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平台企业利润难以维持持续上升的趋势;而从长期来看,数字创业者基于开放资源创造的创新成果和价值通过前期的不断累积,在后期实现快速增长,因而与管理和协调成本间的综合作用表现为平台企业的利润随着初始开放度数值的增加而提升。
(2)实施动态开放策略相比静态开放策略更有利于平台长期利润增长。在同样的初始开放度数值下,实行动态开放策略时,平台企业及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长期利润值远远高于静态开放策略下的利润值。据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同一初始开放度下,动态开放策略优于静态开放策略,即在后期为数字创业者提供开放度激励,往往比在没有激励的情况下,平台及整个生态系统能够在长期实现更快速的利润增长,即有更好的绩效表现。正如RIETVELD等[25]指出的“选择性奖励”会提升第三方的忠诚度与积极性,进而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创造。究其原因,后期为通过评估的数字创业者提供更高的开放度,能够有效地提高数字创业者的创新积极性,进而激励其创造更大价值。
(3)当平台企业实施动态开放策略,平台企业长期的绩效表现与开放度增量值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说明,在采取动态开放策略时,平台企业为数字创业者提供不同程度的开放度激励,对平台企业的长期绩效表现不会有显著的影响。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从长期来看不同的开放度增量间差别较小,因此不同的开放度激励方案为开发者带来的新增开放资源差别不大;另一方面,数字创业者对平台企业实行的开放度激励的程度感知,没有对开放度激励行为本身的感知强烈,在不同的开放度激励下,创新积极性及创新成果的变化程度不大,因此对平台企业长期的绩效表现没有显著的提升作用。
平台的开放策略作为平台治理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平台企业为数字创业者提供知识、技术等资源的数量,影响着数字创业者及平台企业的价值共创过程及结果,对整个平台生态系统未来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开放策略对于促进平台生态系统中的价值共创活动、提升平台企业绩效有重要的作用。为实现长期的利润增长,平台企业应当采取较高的静态开放度策略,或在原有开放度基础上实行开放度激励,即通过动态开放策略使得平台资源逐步趋于开放,以从长远意义上获取更大的效益。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观察到,不管是Google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还是华为等正逐步趋于平台化的其他各类企业,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是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甚至包括以封闭为特点的苹果公司,近年来也逐步向数字创业者开放越来越多的基础资源,已开放或拟开放部分功能数据库的接口包括Vision API、GameplayKit API等,以供数字创业者调用资源,旨在促成多方共赢的局面。正是因为开放度的提升对平台企业,乃至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不难预见,趋于开放将是未来平台企业较为一致的战略选择,而开放式创新也将成为未来平台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范式。
本研究的主要学术边际贡献包括:首先构建了包括价值共创与分配等过程在内的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的演化模型;其次,通过政策实验的方法模拟了不同的开放策略对数字创业平台企业绩效的影响;最后,将聚焦于商品服务领域中,基于顾客导向的价值共创理论进一步拓展到数字创业平台领域。
数字创业平台生态系统中主体类型具有多样性,本研究重点关注平台企业、数字创业者和终端用户,而暂时忽略了一些其他类型的主体(例如,广告商是平台收益的一大重要来源;政府对平台的治理行为也会对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行产生影响),未来研究可将更为多样化的主体纳入模型。此外,由于平台治理机制涵盖范围较广,本研究主要从边界资源与控制机制层面出发,关注不同的开放策略对平台企业绩效的影响,而没有将其他治理机制及其相互间的协同作用纳入考虑,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将其他治理机制纳入研究的范畴,探究多种不同的治理机制对平台企业绩效的协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