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洪敏 谭丹
摘要:当前生态环境愈加恶略,人与自然关系逐渐紧张,出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而想要确保处罚规定有效落实,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需要对生态环境开展司法鉴定,且将其现场勘验评估当作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作为生态缓解生态环境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依据。下面,文章就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进行分析,并对其质量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生态环境;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质量管理
前言:只有进行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质量管理,才能保证现场勘验结果具有法律上效益和其具备证据的“三性”要求。从现场勘验收集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以及综合判断,查证“材料”能否和司法鉴定现场没有关系。通过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可以了解到司法鉴定评估以及其发展情况和发源历史,也可以通过完善评估机构的建设和评估技术的提升推动和促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
1.证据“三性”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工作的要求
1.1司法鉴定损害后果与证据“三性的关系”
生态环境自然属性决定了证据和司法鉴定勘验现场的关系,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开展现场勘验过程,不只有其他混杂因素导致的损害,最主要的是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关系。要注意区分出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导致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并根据相关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如果鉴定后表示环境坏与自然属性相关,就不能证明与材料所述为事实,针对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根本原因。如果得到的“材料”与生态损害的后果间没有呈现逻辑关系的话,则这此类“材料”并不能当作处罚的依据。例如,勘验时所取的水样品来源于污染源的上游区域,则从空间上来说其对数年前的河水产生了污染的证明是缺乏效力的。
1.2“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得到的证据一定要通过查证属实才具备效力,作为采集信息的根本标准,证据要具有的根本属性是客观性[1]。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开展司法鉴定时,以现场勘验所收集到的材料要保证了解到材料是如何收集、保存、运输、传达,要求熟悉材料的每个方面具备的特性,明确材料表达的内容,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2.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质量管理的主要要求
2.1程序设计规范
根据相关文献和资料可知,需要保证现场勘验“材料”的相对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精确性和可比性,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主要表现在程序设计规范、人员能力保证、记录翔实客观、多方合作有序和报告出具完整5个方面。在研究发现,人为因素对质量造成的影响远不及程序造成的影响,人为因素仅占4%,可以了解到程序如果不规范合理会对结果造成很大影响。评审合同、初次勘验、制定勘验方案、进行勘验、评估勘验结果、出具报告是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几大关键步骤[2]。
2.2确保相关人员能力
目前,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开展司法鉴定期间,需要勘察的事项有污染物的性质、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共七大类,而现实此类鉴定案件开展中,一般同时出现好几类,常见的污水排放就往往会同时存在地表水、空气、土壤与地下水等情况,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合同评审一般是委托司法鉴定人,要保证鉴定机构具有相关证书以及资质,鉴定人员是相关专业出身并且具有经验。如果鉴定人员或者鉴定机构不够专业,不仅会导致最后结果的偏差,严重的话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鉴定机构也要对于鉴定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以及测试鉴定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现今在科技化发展的背景下,科技带动经济发展,对于相关人员的培训也要提上日程,鉴定人员也要及时发现并弥补自身的不足,及时跟进现代社会发展的步伐。既要对于自身的不足和欠缺有清楚的认知并及时改正,也要虚心接受他人对于自己的建议,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
2.3记录客观事实
因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会牵涉很多环节,而且每个环节中会出现不一样的问题,每个问题也会有很多解决办法,这时就显现出了记录的重要性,记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每一件事、每一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记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管理的事,对于现场发生的所有事情,以及看到的、听到的所有内容和细节都要记录下来,进一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不仅现场勘验中遇到的所有安全问题和可以控制的情况以及发生的事情均应详细记录,其他相关问题也需要记录,以及在勘验中影响到设备数据和环境问题都需要详细记录。当其他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能力的人员看到记录和相关资料时可以准确理解和评估现场勘验情況[3]。在现在科技化发展的时代,不仅可以采用传统的纸质以及表格记录,也可以利用多媒体,像录像、影音等。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司法鉴定中,往往现场勘验涉及到的空间跨度比较大,且时间跨度也比较长,期间所产生的记录信息种类多、版本多,面对此类情况在过程中需要保证勘验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以及准确性,为保证司法鉴定数据的安全可以进行电子备份。
2.4多方合作有序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对象多、适用标准方法多、勘验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存在多合作方同时协作,或先后进驻生态环境损害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现场勘验人员一定要准备完整,制定好合理的勘验计划,对于所有进入现场的勘验人员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确保多方合作,以免破坏司法鉴定现场。因此,现场勘验职责对于岗位分配要公平公正、确保根据专业人员以及工作职责分配,确定每个岗位的人了解并熟悉工作内容。任何进入到现场区域的合作方,都要明确清楚是否还有其他的合作方同时进入,做好全面掌控,如果了解到存在其他的合作方,此时现场勘验工作开展前就要和各方做好充分、有效沟通,充分考虑到现场样品的保管以及存放,对于样品的保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对勘验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结束语:现场勘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关乎鉴定意见证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关键性、科学性和真实性,也关系到鉴定意见在证据审查和庭审阶段是否经得起信任。因此,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进行严格、全面要求的质量管理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史格非,李怡文,毛颖洁,马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J].法医学杂志,2020,36(04):478-482
[2]张强,蔡俊雄,刘哲,彭颖,王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历程与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1(04):1-9.
[3]郭雪艳,杨旭,谷晓若,卓少杰,陈林文,达良俊,马栋.中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制形成与发展[J].法医学杂志,2020,36(04):437-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