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达 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0 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5 亿元,已经成为世界上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 年6 月29 日)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增长显著,但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相比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农业保险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等各方面原因,无论是在国家制度层面还是在险企经营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放眼全球,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开办和发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其中美国和日本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农业保险承办时间较长,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备和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了解这两个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无论是对于我国农险公司的发展还是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排名靠前的农业大国,其农业产值在GDP 中占据重要地位。美国农业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与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组织运营结构,其农业保险的运营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FCIC 接受美国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拨付,负责整个国家农业保险的运营,并且为私营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第二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直接参与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接受FCIC 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层是农业保险相关的代理人与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业保险的销售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自己设立的代理人,仅负责本公司一家业务;另一类是独立代理人,可以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另外,核损工作多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人员进行,独立的查勘定损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后才具备相应资格。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如下:
1.政府部门对于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方面支持力度很大。从保费补贴方面来看,美国政府重视对农户保费的补贴,积极鼓励农户投保。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险种范围也比较广泛,保费补贴比例在35%~65%之间;FCIC 对于承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也提供一定的业务费用补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除此之外,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中规定对于农业保险类业务免除税收。
2.美国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广,产品种类多。按照农业保险的险种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纯商业性质的保险,是在考虑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开办的营利性险种。第二类是收入保险,所谓收入保险是指农户因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等原因,导致整体收入水平低于常年收入的,保险公司将对损失部分进行赔付,以充分化解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在美国,收入保险的保费占比在总农险保费中较高。第三类是区域农业保险,该类保险以具体某一地区的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进行集中投保,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第四类是强制险,为降低逆选择现象的发生概率,实现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美国政府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提出,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的计划,其中规定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需要加购巨灾保险,否则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与政策支持。
3.美国农业保险具备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早在1938 年,美国政府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从制度上规范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向,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责。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保险法在一些条例上并不适应社会的需求,因而美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颁布《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不断调整政府的扶持力度,扩大农作物的保障范围。进入新千年后,美国又颁布了《农场法》,补充了原有联邦农业保险法的一些不足与空白。近几年,美国政府还发布了《食物、农场及就业法案》,提出对农业研究、技术推广等项目的支持,并增加农险预算,提高了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自然条件方面却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农业产值占比一直很低,农产品长期依赖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政府对于农业生产的保护力度及支持力度都很大,发展农业保险成为维护日本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日本早在1929 年就曾尝试开展农业保险,为此颁布了《家禽和农作物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灾害损失,但由于当时农户的保险意识不足,参保率较低。此后日本于1938年正式颁布《农业保险法》,该法律在真正意义上使得农业保险有了法律保障,并对水稻、小麦、大麦和桑树等农作物的相关保险产品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时至今日,《农业保险法》已经过十多次修改,并趋于完善。
日本农业保险经营特点如下:
1.日本农业保险具有互助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日本农户大多遵循这一原则,加入农业互助协会,进行风险共担。从组织运行结构来看,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农业共济组织,该组织由市、町、村组成,农户向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和附加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该组织负责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和损失补偿。另外,该农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业务实施中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管理。第二级机构是由都、道、府、县组成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该联合会将收集起来的保险保费作为补偿基金,用来应对绝大多数的自然灾害赔偿。当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无法承担时,则需要向农业共济基金进行相关贷款。第三级是日本中央政府设立的农业共济再保组织,经营的主要范围是农业保险再保险。该组织向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服务,当联合会承保的标的损失超出一定水平后,农业共济再保组织将对超出部分进行赔付,日本国库也为该组织提供一定的紧急转移基金。
2.日本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大,其中包括财政对农险保费的补贴、对农业组织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以及提供再保险服务等。首先,不管农户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日本政府都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而针对不同的险种,政府提供补贴的比例与保险费率呈正比,比如对水稻的补贴为50%,对经济作物的补贴为55%等。其次,日本政府对于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以及基层的农业共济组织的事业费给予一定的补贴,且对基层共济组织财政补贴范围相对大一些,包含查勘定损的补贴和农险推广宣传方面的补贴等。最后,日本重视再保险制度的建立,目前已对农作物、家禽、林果以及园艺等种类实施了再保险制度。农业共济再保组织向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服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比例为:政府50%~70%,联合会20%~30%,共济组织10%~20%。当遇到重大灾害时,政府所承担的比例会上调。可见政府对于再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
3.日本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农业产品种类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保险形式。一些基础性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均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对于种植面积较大的种植户,政府也采取相应保险措施,如规定要求,对都、道、府、县种植面积在20~40英亩及以上的水稻种植户及种植面积在10~30英亩的小麦种植户采取强制保险。而对园艺类作物、果树、家禽养殖等农户,则实行自愿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同时方便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
美国、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形成了适合各自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经营制度。通过对这两个国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国虽然在组织及制度方面存在差异,但也存在一些共通的经营经验,为我国政府机构和农险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借鉴经验与启示。
1.建立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的长久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密切相关。日本、美国在农险经营过程中都非常重视相关法律的制定。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可以明确农业保险具体实行过程中的组织结构、权责规定及财政补贴等,突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与权威性。当然,在农业保险开展的过程中,生产经营主体与经济体制的改变也会造成与实际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因而,农业保险制度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例如,美国自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至今,先后进行了18 次法规修订。只有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政府部门应切实发挥引导作用,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明确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的区别,构建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得农险公司在农险业务的开展中能够明确自身权责,实现合规经营。另外,政府部门应该通过立法实现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包括对农险公司的监管、对农户道德风险的监管以及对地方政府职责的监管,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营。
2.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
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险过程中面临高风险、高损失的难题,只有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才能稳定发展。美国和日本无论是从机构设置角度,还是在制度、财政补贴方面,都充分显示了其对于农险经营的重视。从机构设置角度看,美国和日本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农险管理机构,对于农业保险进行直接管理,制定相关农险政策。其次,从财政补贴方面来看,两个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险经营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财政补贴制度。比如,美国对于多种农险业务提供了补贴,其中巨灾保险的补贴率高达100%,除此之外,政府还向经营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补贴及宣传、推广农险的费用补贴。
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完善财政的补贴机制,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的补贴范围,鼓励保险企业进行农险产品的开发创新,提高创新型产品的补贴额度。同时,对于专业农险公司的扶持,除了税收优惠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对管理费用和产品的推广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提高农险公司对产品开发的积极性。
3.重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农业保险不同于其他类型保险,农业风险的发生具有区域性且经济损失巨大,如大规模的洪涝、干旱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难以承担,甚至有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政府应在农业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承担“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成为农业保险顺利运行的保障。从美国和日本的农险经营情况来看,两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美国FCIC 对于境内的农险公司提供了再保险服务,日本也设立了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服务,并且国库设立了紧急转移资金用来防范农业风险损失。
对于市场上的专业性农险公司而言,面对的业务风险通常就是农业保险本身所具有的高赔付率导致的经营风险。想要降低农险公司的赔付风险,首先,需要制定相关核保理赔制度,明确核赔的管理权限,通过赔偿额的大小来划分各级理赔人员的权限,避免农险公司内部出现越级核赔的现象发生,降低理赔风险。其次,要加强理赔人员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理赔人员对于农业的专业认知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定期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应用最新的理赔技术,宣传最新理赔知识,对于一些较难定损、超出本企业定损水平的保险事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定损。最后,农险公司应通过宣传手段,提高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提高农户对于保险合同的了解程度,增强保险法律意识,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
4.提高农户的有效需求
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不了解是导致其需求不高的重要因素,政府和农险公司应利用当前的一些传媒技术来进行农险理念的推广和农险产品的宣传,使农户能够从主观上对农业保险的价值有所了解,进而激发农户的有效需求。农业保险的宣传渠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农业保险的主要购买群体是农民,电视媒体仍然是农民获得信息的主要方式。电视媒体的宣传形式可以是农业保险的科普类节目,主要宣传相关理念;也可以是广告类节目,投放农险公司宣传片到本地区电视频道,增强农险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还可以开展农业保险的专题节目,通过理赔案例加深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认知,提高农户主动投保意愿。
其次,借助互联网新媒体宣传。随着信息技术的空前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各行各业,农险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开辟农业保险普及专栏。此外,农险公司还可以在主流网络平台上发布农险信息,增强农险产品的推广效果。
再次,线下推广渠道。农险公司可以通过和政府合作的方式,开办线下的农险知识讲座,发放调查问卷,加大农险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还可以制作相关的宣传标语广告,在农户集中区域进行投放。
最后,随着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农业生产也出现了集体化、合作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者,采用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对于农业的资本投入大,同时也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具有一定的农业风险防范意识,农险公司针对集体化的农业生产主体,无论在产品开发还是勘查理赔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便利性。因而,农险公司应该重视新型农险需求主体的培养,以切实的保险需求为出发点进行产品的开发,建立起完善的互动机制。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稳定。
5.完善农险产品的供给体系
目前,我国很多农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水平不太完善,供给质量相对较低,产品的种类具有较大的重复性,对于特色农业产品的保险产品开发力度相对不足。笔者建议,农险公司应以农户的需求为导向来提高产品的供给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首先,我国农险公司可采取政府导向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农险公司获取政府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以“三农”问题作为出发点,农险公司应协同政府政策引导,进行相关农业保险的试点和推广。从长远来看,农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调整农险公司的业务结构,降低亏损业务比例,提高农险产品的保费利润。那么,农险公司就要把产品创新作为企业长久发展的动力,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大力开发便于观测统计、理赔更具精准性的农险产品。
其次,我国对于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在内的基础农作物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然而各地区特色农产品各有不同,未能实施统一的标准。发展特色农产品是带动本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农险公司而言,只有不断完善特色农产品的保险体系,提升保障水平,才能促进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增长,提升农险的整体利润率。
总之,农业保险是我国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我国政府机构和保险公司提高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业务体系,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