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中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2021 年5 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 号),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 号)。这两份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清单》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 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 日起实施。
常见问题:
问:哪些单位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答: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有适合常年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 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 天(含法定节假日);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问:进口哪些科普用品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问:首批“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包括哪些?
答:1.科普仪器设备
(1)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光学天象仪。
(3)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2.科普展品
(1)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3.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