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蓉梅
(中国青年报社,北京 100072)
自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再至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了重大探索与突破,法治国家形象也日渐深入人心。而作为传播法治信息、普及法律观念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法治新闻报道在当今发展环境中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独特作用。和其他新闻报道一样,真实与客观同样也是法治新闻报道的生命。在具体过程中,法治新闻报道同样面临着包括时效性在内的有关新闻价值的选择,同样体现出媒体自身利益与社会公益间的博弈。但不同于一般类型的新闻报道,法治新闻报道需要在具体的新闻写作与传播过程中体现出其独特的法治价值,即对纷繁复杂的法治案件和信息内容进行辨别与筛选,从中挑选出那些对受众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和极具代表性、典型性的新闻信息,由此反映法治内容、传播法治理念、体现法治精神,实现法治教化。①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全社会带来了更加通畅的传播渠道,传统媒体对于新闻的垄断权被新媒体和自媒体打破,法治新闻的传播者也因此呈现出泛化、个人化的趋势,相关报道内容随之变得鱼龙混杂。客观权威的法治新闻报道不仅会在开展普法教育、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更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落实,进而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与社会主义建设。反之,情绪化娱乐化低俗化的报道则会呈现出诸如煽动网民情绪、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受众、侵犯公民隐私等无比负面的传播效果,甚至会进一步诱发犯罪,为社会发展与稳定造成严重破坏。
在此背景下,思考传统法治新闻在新媒体环境中如何实现转型发展意义重大。笔者以“法治新闻”和“新媒体”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2月22日,得到相应检索结果:学位论文17篇,期刊论文60篇,其中新闻与传媒这一学科占据绝大部分比例,其次为法理、法史学科,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法治新闻这一主题的研究,吸引了来自不同学科研究者的共同关注。通过阅读并整理相关文献,笔者发现以往研究者多从写作方法、选题策略等视角出发,按照“问题发现——解决思路”的路径,分析当下法治新闻报道在选题及写作等方面所存在的误区,并由此提出破解困境的具体建议。其研究思路为笔者提供了极大的借鉴。笔者认为,法治新闻生产流程包含了选题策划、采访与写作等各个方面,其环环相扣、彼此联结,构成了法治新闻报道的重要部分,只有它们紧密协作,才能呈现出一篇严谨完整的且具有法治价值、新闻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法治新闻报道。由此,省思当今法治新闻报道在价值理念与整体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于新媒体时代下法治新闻报道寻求如何提升正面传播效果、发挥传媒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传播环境的迅速变化与受众主体地位的逐渐回归,如何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受众、吸引到尽可能多的注意力成为了各家媒体的共同发力点。而从法治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其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媒体为了实现新闻效益与经济收益而过度迎合受众;二是新闻报道难与受众形成真正有效的沟通与互动。而这两种形式都共同体现出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新闻报道在实现其应有的传播效果和社会价值上的乏力。
新媒体传播环境对于信息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法治新闻报道而言,不能为了追逐时效、抢占首发,就忽略了对于新闻真实性与客观性的追求。一些媒体在案情尚未取得最新进展前,抢先发布假新闻,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与转发,后经相关部门辟谣,媒体删除相关报道。媒体报道本应帮助公众厘清事实,触达真相,然而当未经核实的报道走在了办案机关官方声明的前方时,新闻的几度反转只能让案情本身更加扑朔迷离,大大消解了公众对于媒体报道的信任。
除此之外,司法领域极强的专业性也对报道者的法律素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法律用语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着报道本身的质量与权威度,然而即便是在一些专业的法治新闻报道中,也经常出现诸如法人与法人代表识别混乱、受害人和被害人被错用、定金和订金区分不明、刑拘与行拘的概念混淆等法律专用语使用不当的情况。这些错误往往会引起受众对法律知识的错误掌握,对法律事实性质的错误判断,干扰受众对新闻事件的正确评判,损害法治新闻报道的法律属性,不仅大大削弱执法、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而且极易造成舆情混乱。②
为了迎合受众的阅读习惯,获得最可观的流量数据及经济收益,步入新媒体时代以来,媒体报道愈发呈现出娱乐化、煽情化的趋势,近年来,就连严肃的法治新闻报道也难逃其影响。例如,有些报道带有作者强烈的个人立场与情感指向,在权威的调查结果公布前已意指嫌疑人有罪,文章内容也带有很强的故事性和偏向性,对读者造成了强烈的暗示,进一步影响了社会大众对于该案件的舆论导向。不论是报道者带有主观情绪和刻板印象对案件先入为主,或是报道者为了迎合与利用公众情感大肆增加渲染情绪的报道,都会严重影响法治新闻报道的客观性,进而引发“媒介审判”,为司法人员理性判案增添困难,更无益于还原事情原委与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
若想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和预设的社会影响,法治新闻报道必然离不开受众的积极参与和互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选题脱离公众生活、报道用语过于严肃刻板、互动渠道不通畅,这些原因都成为了影响受众互动性的重要原因。
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占据了我国法治新闻报道的大多数,然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以及法律素养的提高,其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也随之扩大,这时便要求新闻媒体从法治新闻报道的供给端入手,提升自身的法律服务意识,结合受众的日常生活需要把握其最新的法律需求,生产优质新闻产品。而不能一味地充当生产商,自顾自地完成新闻的选题与采写工作。此外,许多主流媒体的新媒体客户端存在着关闭评论功能或从不回复评论区用户反馈的现象,这种行为限制了法治新闻报道传播影响力的扩散,更限制了受众言论表达的自由,良性的互动生态需要后期的用户黏性维护。
笔者试图从法治新闻报道生产流程这一角度出发,按照前、中、后期,即新闻选题、新闻写作、新闻呈现三个方向来分析,新媒体环境下法治新闻报道如何突破传播效果欠佳的发展瓶颈。
新时期的法治新闻报道要兼具严肃性与实用性。在选题方面既要继续“守正”,又要突出“法”与“治”的有机结合,避免出现因为追逐经济效益而侵害社会效益的行为。具体来讲就是用法治精神、法理思维和法治观念来报道法治事件,每篇报道都应尽量做到崇法、信法、懂法、明法,坚持正面引导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塑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国家形象。在新闻选题上贯彻落实党性原则,加强对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报道;加强对最新的法律政策与具体法律实施的报道;加强对公正司法的报道;加强对包含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的报道;加强对全民守法的报道。③
与此同时也要注重选题的时代创新。如果报道只关注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忽略了人民的实际生活需求,难免会流失大量素材选取空间和受众群体。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多元化生活化实用化的选题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与人民权益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应该增加其案例报道比例。此外,结合像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这样的特殊日期;围绕像“见义勇为市民”“十佳民警”这样的人物典型,从百姓的生活着手进行法治新闻报道的选题与策划,往往会提高报道的传播力与影响力,从而发挥法治新闻的信息引导与社会服务功能。
法治新闻报道一般牵涉到多个相关利益方,报道者在采访和写作时要注意态度和立场上的中立,同时为了防止报道失衡要多方取证,为披露事实真相留出充分时间,避免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对于案件的定性不仅过程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需要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而不能是报道者基于简单的调查或采访后依照个人见解或个人经验对案件做出评判并传播。④因此,坚持客观性原则对于法治新闻报道而言更为重要,这有利于树立媒体在读者心中的信任与权威。
同时,新时期的法治新闻报道更要拿出诚意,体现出服务意识。如果单纯地报道案件本身,那么法治新闻报道与一般的社会新闻并无分别,如何利用受众易于接受的语言,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为提升报道质量、拉近报道与读者间的距离提供了新的启示。一直以来,法言法语都因其缜密的逻辑与精准的用词为人们留下了不易读懂和说教意味浓重的印象,尤其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受众群体而言,理解基本的法律术语本身就已十分困难,又如何能够在此基础上学习新的法律知识。这时便需要新闻工作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将法言法语的精确凝练与简洁清晰的日常用语相结合,在不消解法律条文权威性的情况下为更多的受众传播更多的法律信息。
新媒体时代,每天会产生太多的新闻;风险社会下,每天也会发生很多起案件。而案例本身又被称为最生动典型的法治教材。由此,法治新闻报道更应该注重对于经典案例的筛选,报道法院公正的裁决结果,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解答每个公民都会心存的道德疑惑。所选案例不仅要具有新闻价值,更应具极高的法律价值与普遍的教育意义。对于未成年人与网络暴力话题的关注更体现出法治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和法理视角的拓展及深度的提高。⑤在具体的新闻写作中,对于事实的报道上要严格坚守客观性这一原则,而对于内容的统筹规划上则要发挥出从业者最大的能动性。
2017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不断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注重依托政府网站、专业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努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该文件的颁发为新媒体时代法治新闻报道如何借融媒体传播矩阵扩大传播渠道指明了改革方向。
除了利用传统媒体播发以外,各大主流媒体也都相继开通了自己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将报道的重点内容通过短视频等形式进行传播,主动靠近新媒体时代受众碎片化的消费与阅读习惯。同时,新技术的加持也加强了受众在法治新闻报道中的参与感与体验感。如2021年两会期间,新华社与腾讯新闻联合开发的H5小游戏《民法典人生大冲关》,简单易上手的小游戏丰富了用户的感官体验,极大增强了法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趣味性,帮助受众对民法典的法律条文更加便利地学习和了解,上线期间赢得了广泛的好评。
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吸引受众后如何留下受众同样是一道极具难度的考题。即使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拥有不小体量的粉丝,但是其发布内容的相关数据(如点赞、评论与转发)却持续呈现低迷状态,代表了受众黏性与互动意愿的匮乏。对于任何新闻报道来说,缺少用户反馈的传播效果永远是不完美的,只有交互性越强、反馈越热烈,才能说明报道的影响力发挥了作用。在新媒体时代下,法治新闻报道应该做足前馈工作,从与公众最贴切、最有直接利益的问题情况出发,关键时刻不失语,正面回应事态进展与社会关切;通过各种可视化手段,努力提高法治新闻信息的可读性效果和实用性价值;开拓传播渠道,积极建立与受众进行平等沟通交流的平台,切实提升法治新闻受众的体验感与参与感,提升法治新闻报道的舆论引导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时代下受众的阅读习惯已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法治新闻报道也面临着发展转型的重任,正确处理好新闻效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掌握新时期网络传播规律,从受众需求出发,突出服务主旨,从供给侧入手,从互动方式上寻找突破,将有效地提高法治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发挥法治新闻报道的舆论引导力与社会价值,从而为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注释:
①杨相民.试论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与价值选择[J].采写编,2018(3):71-73.
②王新宇.法治新闻“颜值”刍议[J].新闻世界,2018(8):3-5.
③范玉吉.法治新闻报道与国家法治形象塑造[J].青年记者,2019(34):68-71.
④王新宇.法治新闻“颜值”刍议[J].新闻世界,2018(8):3-5.
⑤夏青云.小案件大影响 小消息大故事——以法治新闻《阻拦者不担责》为例[J].城市党报研究,2021(5):67-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