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名实之辨:评王飞仙《盗版商与出版人》

2022-02-18 18:52邱雪松
中国出版史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出版商书籍

【摘要】王飞仙《盗版商与出版人》(Pirates and Publishers)一书以“版权”为关键词,立足于历史维度展开对“版权”的名实之辨,体现了作者在出版文化史领域的思考。该书呈现了中国出版商、作家、译者基于自身实际考虑而孕育出的各种本土化版权理念与实践,是近年来少有的兼具学术性与阅读性的论著。欧美汉学界关于“版权”的讨论,亦需要与国内出版史研究界保持对话与交流,唯有将“版权”内在肌理予以充分历史化与语境化,才能了解其真实全貌。

【关键词】版权出版商作者盗版

“版权”是舶来品,还是本土造?一直是聚讼纷纭的话题。以哈佛大学法学院安守廉(William P.Alford)教授为代表,他在《窃书为雅罪》中认定“帝制中国并不曾发展出相当于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的本土制度,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中国的政治文化”,20世纪上半叶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的失败,“(是因为)没有考虑到西方法律价值、制度、形式与中国历史传统以及中国现代环境制约之间的关系调和的难度”〔美〕安守廉著,李琛译:《窃书为雅罪》,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与其针锋相对的是,我国已故的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提出,基于版权只能出现在复制技术产生以后的前提,它应该发端于中国。郑成思认为中国的版权保护始自宋代的禁令,其保护主体包括了刻印出版者与作者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两种论点,时至今日,成为中国版权研究领域的“元话语”。不过,应该看到安守廉与郑成思的论辩系在法学框架内展开,目的是探求“版权”在当下中国的适应或更新的问题,历史维度的辨析不是他们关注的重心所在。

在此学术语境下,王飞仙教授的Pirates and Publishers(《盗版商与出版人》,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凸显了独到的价值与意义。作者王飞仙,硕士毕业于台湾政治大学,其硕士学位论文由吕芳上教授指导,以《期刊、出版与文化变迁——五四前后的商务印书馆与〈学生杂志〉》为名出版,探讨五四新文化、期刊与出版商三者之間密切的复杂关系,视角独到,颇有新意;博士期间就读于芝加哥大学历史系,师从意大利裔汉学家艾凯教授(Guy Salvatore Alitto),毕业后任教于印第安纳大学历史系。Pirates and Publishers以“版权”为关键词,既延续了她在出版文化史领域的思考,更意图颠覆安、郑的二元对立命题,探索新的研究可能。

在Introduction中,作者开宗明义地表示要启用新的概念框架,不再把“版权”仅仅视作法律问题,而是要把探究重心从“版权法律如何制定”转移到“版权内涵如何实践”,即通过深描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50年代的作家、译者、出版人如何接受、挪用、施行和质疑版权,考察在特定本土环境的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版权实践和概念(第4页)。

第一章The Curious Journey of“Copyright”in East Asia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梳理福泽谕吉对“Copyright”的两次翻译。福泽在1868年的《西洋事情外编卷》中,首次组合“藏版”与“免许”两个业已存在的术语,以“藏版の免許”来对译“Copyright”。这次翻译,有着鲜明的德川幕府时期图书贸易背景,强调印版的所有权一方,而不是知识创造者。彼时福泽针对盗版的多次诉讼得到认可与受理,原因在于他制造和持有书籍印版后,向幕府授权的同业公会注册获得了特许权。虽然极力提倡“藏版の免許”,但盗版仍不胜其扰,特别是来自官方的盗版。1873年7月,在一封致东京当局的信中,福泽谕吉正式将“版”与“权”结合成新词“版权”来对应“Copyright”。福泽的新译固然反映了他本人在权力、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由主义等方面思想的发展,不过更直接的诱因是同年他针对大阪市政府盗印自己书籍引发的官司。他意识到“藏版の免許”会导致“Copyright”被错误地理解为是需要获得的官方许可权,而实际上它应该是作者享有的对自己作品制版复制的垄断权。在此,福泽明确地强调了版权是作者精神劳动所产生的私人财产,保护版权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借由颁发许可证得以把持的权力。随后,“版权”渐渐广为接受,1875年明治政府对《出版条例》进行修订,“版权”正式写入法律。

第一章第二部分是“版权”在中国的引介史。王飞仙认为第一个使用“版权”来指代相关事宜的可能是康有为,他在呈光绪皇帝的《日本变政考》中使用了此借词,其后,“版权”不时在一些报纸、官方函件、公开信中出现。维新之士强调通过版权保护,促进创造发明,进而带来国家强盛。基于同样的目的,以张之洞、刘坤一、张百熙为代表的晚清重臣,极力反对同时期日美的版权保护请求,理由是此举会增加翻译西书的成本。他们的想法为部分翻译人士所认同,张元济就认为“如一给版权,则凡需译之书皆不能译,必自行编撰,岂不为难?至于洋文书籍,一一需购自外国,于寒畯亦大不便。是欲求进步而反退步矣”张元济:《对〈版权律〉、〈出版条例〉草稿意见书》,《张元济全集》(第5卷),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页。。正是这样的原因,《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为中国出版方自由译印美国书籍留下了空间。

在随后的Borrowing an Empty Convention to Reinvent Tradition一节中,王飞仙考察了中国出版商借用传统对“版权”的改造性接受。这体现在他们将来自日本的“版权所有”与传统的“翻刻必究”合并为一。“翻刻必究”早在13世纪的书籍中就已出现,明清两朝更是常见,如万历新安吴继仕熙春楼刻本《六经图》就有“如有翻刻,虽远必究”字样。对时人而言,“版权”在中国的书籍史传统中有着内在根源,“版权所有,翻刻必究”的完美联姻确证了这一点。

第二章The Business of “New Learning”,以英美传教士的广学会为中心,讨论西学成为生意后如何影响“版权”接受。1895年以前该组织翻译的西书免费派发,运作经费来自英美信徒的捐赠。甲午战争的失败和科举废八股改策论,从思想和仕途两方面重构了晚清读书人的阅读视野,以往同质化的阅读经典及图书市场受到致命冲击,西学书籍为时人追捧,广学会从中获利匪浅,自1896年起,图书销售取代捐款成为广学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很多中国的出版商直接翻印广学会图书以牟利,极大影响了广学会书籍的发售。随着以商务印书馆为代表的民间出版业的兴起,中国出版商取代宗教团体下辖的出版机构,成为新兴市场的主导力量,版权意识愈益深入每位书业中人的内心,版权保护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版权所有,翻刻必究”与版权印的日渐流行即是例证。

上述两章可视作一部分,为接下来的版权实践讨论做了铺垫。作者认为在20世纪初叶的中国并存着4种版权形态:版权以物质实体形式属于出版商;版权作为脑力劳动的产物为作者所用;版权是作者和出版商因其书籍的社会贡献而被国家认可的特权;版权是通过审查被授予的许可权。接下来的第3—6章分别以个案的形式详细地对4种形态予以考辨。

第三章The Everlasting Reward for My Labor of Mind,以严复为中心展开。严复在《天演论》出版时,没有提出任何的版权要求。当意识到翻译西书的收入能够改变生活境遇的时候,他发展出了自己的理解。严复提出“版权”是致力于翻译以及由此对社会进步的贡献所应得的奖励形式。因此,他把《国富论》分别售予南洋公学、金粟斋译书处、商务印书馆三家,不仅要求一次性报酬,还要求相应的版税,在严复看来此举并无不妥之处。相比于同时期林纾一次性出售书稿的做法,严复的版权保护意识显然更强。1903年,严复与商务印书馆就《社会通诠》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份正式版权合同,内中规定“此书板权系稿印两主共同产业”“此约未废之前,稿主不得将此书另许他人刷印”,可以看出严复版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1904年以后商务垄断了严复书籍的出版,自此以后合作共有版权的模式在成名作家与大出版社之间流行开来,成为通例。

第四章Between Privilege and Property,论述在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的两种替代性版权保护方案:(1)地方官员颁发的禁令:(2)京师大学堂对教科书的审定。之所以出现这两种替代性方案,是因为清政府将“版权”视作对作者和出版商书籍予以奖励的特权,而不是有义务保护的财产权。与之相配合,晚清文人与书商都认同该理念,致使这两种方案得以大行其道。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版权”,当遭遇来自官方的盗版或竞争时——1904年文明书局被袁世凯支持的北洋官报局翻印、1907年京师大学堂编书处出版教科书与私营书局构成直接竞争关系两案——就会失效,这客观上催生了民间自我版权保护力量的诞生。

第五章The “Copyright” Regime of Chessboard Street,展示了上海棋盘街的出版商如何通过上海书业公所与上海书业商会两个同业组织展开版权登记与保护。不过,行业组织的弊端同样明显,首先,行业规定与国家成文法有着天然对立,清政府及北洋政府都不承认行业组织具有版权登记的权力。其次,同业组织既不向外国出版商开放,也不对作者开放,具有封闭性。最后,行业组织的地域色彩限制了它的全国影响力。

第六章Hunting Pirates in Beiping,紧承上一章的议题。在20世纪30年代,北平成为盗版的温床,为此上海书业公会的查究伪版委员会特意设立驻平办事处。吊诡之处在于,一方面,上海出版商的书籍通常只在公会注册,仅有极少数会同时在内政部注册,此举导致绝大多数被盗版书籍无法获得国家法律支持,加之地方势力的干扰,以上因素决定了办事处最终目的不是诉诸法庭,而是与盗版商私下协商,获得赔款。即使如此让步,反盗版行动亦常常事倍功半。另一方面,办事处利用政府的图书审查制度,通过告发盗版商出版违禁书籍来摧毁盗版生产链的行为,对出版自由的破坏性远大于盗版本身。

尾章A World without Piracy通过陈述新中国成立初中国共产党在“盗版”(出版社)与“稿酬”(作者)的诸番决策与实践,勾勒了“版权”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消弭之路。在以出版总署为代表的行业领导机构看来,出版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盗版是自由市场的必然衍生物,因此他们拒绝袭用旧的公会惯例,而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来彻底解决同业内部之间的盗版现象。同时,稿酬制度的建立、修订,乃至对其的否定,使基于私人财产权的“版权”失去了最后的生存土壤。

Pirates and Publishers成功挑战了中国是在外国势力压迫下才进行版权法律移植的陈说,呈现了中国出版商、作家、译者基于自身实际考虑而孕育出的各种本土化版权理念与实践,辅之于丰富的案例、流畅的笔触,可以說是近年来少有的兼具学术性与阅读性的论著。此外,正如作者在导论中提到的,Catherine Seville的The Internationalisation of Copyright Law和Brad Sherman与Lionel Bently合著的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Catherine Seville,The Internationalisation of Copyright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Brad Sherman,Lionel Bently,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后者已有中译本,参见〔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著,金海军译:《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两书质疑知识产权是抽象哲学原则与私有产权制度结合产物的预设,提出知识产权更属于一种历史建构的观点,对她启发良多。同时,可以看出王飞仙受到罗伯特·达恩顿(Robert Darnton)之影响,非常重视“生意”在“版权”接受与实践层面的巨大形塑力参见〔美〕罗伯特·达恩顿著,叶桐、顾杭译:《启蒙运动的生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本书对以中国书业同业公会为代表的行业团体在“版权”本土化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强调,则可见出罗威廉(William T.Rowe)“汉口研究”的启示参见〔美〕罗威廉著,江溶、鲁西奇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罗威廉著,鲁西奇、罗杜芳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因此,本书虽然是史论性质的著述,方法论上的价值亦值得留意。

但是,面向歐美汉学界的写作姿态,也意味着与国内出版史研究界缺乏对话,以致出现了一些史实、基本判断抑或根本性论述中的可商榷之处。例如,关于“版权”接受史,据叶新教授最新研究,郭嵩焘在参加1878年巴黎世界博览会期间就有了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接触,这在郭氏的《伦敦与巴黎日记》中有明确记载参见叶新:《最早认识西方版权观念的中国外交官——郭嵩焘》,《中华读书报》,2018年7月31日。。黄遵宪1895年在由广州民间书局富文斋刊印的《日本国志》中亦多次提及了“版权”字样及相关解释。由上述两例可见,王飞仙对维新人士于“版权”引进的诸多讨论需要再思考参见叶新:《黄遵宪:近代中国引进版权概念的第一人》,此文尚未刊发,蒙叶新教授寄阅,特此致谢。。此外,作者认为,查究伪版委员会驻平办事处、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中国出版人著作权保护协会三个机构之间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关系,此说不够严谨。就我所见,在国内的陈福康教授、研究者唐婧已有部分梳理参见陈福康:《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聚散始末》,《新文学史料》2014年第3期;唐婧:《上海书业公会版权维护研究(1905—1937)》,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再如,作者在论著中将中国出版商视为一个整体,基于此把1949年后“版权”的消失视作政党行为。但是,作为民间出版业组成势力的古旧书业、大型综合出版商、中小型新文化出版社,遭遇的“版权”困境各异,三者对“版权”态度立场悬殊有别。1949年后,除解放区文化干部以外,中小型新文化出版社的从业人员进入出版总署,新文化出版人包括“版权”在内的一系列“出版”理念与思考自然会为中共所吸纳。换言之,社会主义时期的“版权”命运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治理、苏联模版以及新文化人版权观念共同决定的参见拙文《启蒙、生意与政治的张力:以开明书店为中心的考察》,《文艺研究》2021年第4期。。另外,“著作权”与“版权”二者不能化约的具体差异性,是不同势力之间在经济、文化、法律等场域博弈的症候,折射了权力的分配及再生产,本书对此讨论不多,留有遗憾。综上而言,唯有将“版权”内在肌理予以充分历史化与语境化,我们才能绘制出它的真实全貌。

〔作者邱雪松,西南大学中国新诗研究所教授〕

Copyright in China: Remain in Name but Not in Reality?—A Review of Pirates and Publishers Written by FeiHsien Wang

Qiu Xuesong

Abstract:In Pirates and Publishers, FeiHsien Wang examines the history of copyright in China to show whether copyright has just remained in name but not in reality in the country. The book crystallizes his thoughts on the publishing cultural history. Containing different localiz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f Chinese publishers, writers and translators on copyright based on their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the book is rare to see in recent years for its academic value and readability.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mmunity on Chinese studies to maintain dialogue and exchanges with Chinese researchers on the publishing history. Only by taking full consideration the history and context, can we get a full understanding of copyright.

Keywords: copyright, publishers, authors, 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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