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WTO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

2022-02-18 01:15曲昊赵宏瑞
公关世界 2022年2期
关键词:冲突

曲昊 赵宏瑞

摘要:现阶段,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属于国际社会的热点讨论话题。TRIPS协议则是将专利保护延伸到了各技术范围,其中,药品领域较为常见,如此药品专利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争端也频繁出现。同时,WTO通过的《多哈宣言》也反映出了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

关键词:TRIPS协定 药品专利 公共健康 冲突

在社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逐渐加强了对私权与公众权利的重视,就这两种权利而言,受特殊情况的影响,会出现冲突,通过对这些冲突的解决和协调,能够推动国家稳定、持续的发展。对于公共健康保障而言,药品专利保护是重点,代表性极强,保护药品专利权极易引起药品价格升高,如此一来经济能力不足但急需治疗的病人由于无法支付高昂药价,而得不到良好的治疗,损害公民健康,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相悖。对于政府而言,保护各种权利是其本质所在。在个人专利合法权益保护中,政府应高度重视,想方设法保障群众健康权。

一、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权的界定

1.药品专利

在汉语词典中,药品则是化学试剂与药物调配而成的一种物质,主要分为单一化合物、生物制品、组合物等。临床上,药品具有相对应的治疗疾病与症状,严格规定用药方式、用量、禁止事项等[ 1 ]。药品的作用表现为诊治各类病情,并对疾病进行预防,抑或是缓解疼痛等。立足于法律角度进行探究可知,药品属于特别的商品,包含专用权,诸如专利药品等。对于药品专利而言,其表现为一种发明或创造,可实现对此部分市场的独占,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并促进市场地位的提高。在专利法中,药品属于主要保护对象之一,能够治疗人体以及植物等。专利保护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可公开使用技术,且可能在合法的状况下,获取到经济独占权,确保发明人员和公众能够坚持有关权利,包含地域性、排他性等特点。另外,药品专利保护指的是全面保护专利发展以及技术,实现对技术资源的科学配置,确保科研产业向着产业化的方向进行发展。

2.公共健康权

当前,健康权含义得到了良好的完善,并且还顺利地融入到了国际人权公约中。若根据权利主体划分健康权,主要涉及个人、群体、公共三个方面。并且,公共健康权应具备下述几个特征:对于公共健康权的主体而言,指的是国家,进而应将其作为重点。同时,核心指的是重视公众健康,并非个人或群体;公共健康权表现为群体性行为,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来使之实现更好的发展,包含所有公众群体[ 2 ]。以前因为地理原因影响,传播途径较为狭窄,传染病控制在小区域内。但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人口对于权益的需求逐渐升高,流动性也得到了提升,导致各类病症难以得到全面的控制以及预防。对此,也将其认作是保护公共健康的活动,各个国家均需要给予公共健康权保护更多的关注。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之间的冲突

通过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更好地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但部分专利权人接受保护之后,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出现垄断药品的情况,使得专利药品价格上涨,不利于普通公民享有的健康权。现阶段,排名处在全球前列的制药企业,均掌握了诸多药品专利,据统计数据显示,他们垄断和生产的药品数量,大约占据着药品行业的50%。此类拥有垄断权的制药企业,大多分布在日本、美国等相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难以介入其中[ 3 ]。

同时,对于发达国家制药企业而言,往往向发展水平良好且市场十分成熟的国家销售专利药品,而不会过多的注重经济发展欠佳的区域。对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因自身经济能力较差,社会医疗体系缺乏完善性,难以向患者提供医药高额补助。因为患者用药依然需承担大多数,抑或是所有费用,导致某些患者受经济能力影响,无法购买价格高昂的药品,进而放弃治疗,这同国家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权之间相违背。在巨大商业价值诱惑下,在贫穷国家,药品研发激励机制同需求之间不相对等。相关研究指出,贫困地区对药物的需求量较大,但是药品在研发方面投入的资金,仅仅占药品总投入的1/20。结合企业经营进行探究可知,落后国家在药品的研发与购买力方面较差,制药企业难以获取最大化的效益。从患者层面分析,由于部分疾病需要运用到的药物价格较高,寻常家庭难以承担,进而出现了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最终遗憾离世的情况。另外,医药企业在分析是否对专利药品进行流通时,会考虑是否可以给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发展中国家对制药企业受益的需求及相关标准难以达到,用药难、用药贵等现象较为常见,这正是我们所说的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之间冲突的主要来源。所以,政府部门应注重协调药品专利保护及公共健康保障之间的矛盾,加大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允许这一私权的基础上,保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健康权。

三、我国协调医药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冲突的对策

1.立足国际谈判,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TRIPS协议》中明确提到,相关成员国如果为了避免某一发明在所在地区的商业利用对公共秩序及道德的破坏,其可拒绝承认这一发明的专利权。所以,只是凭借结合成员国法律,难以对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解决。然而,这一限制并不只是双边协定,也可以是多边协定。基于此,我国应积极同发展中国家合作,共同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采取谈判的方式,建立完善双边及多边相关制度,突破《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限制,并对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进行有效协调。

2.学习国际经验,健全专利立法

在解决这一现状时,国家权力机关应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企业各种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以便于顺利地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虽然在专利立法方面,我国积极向先进国家学习,制定了强制许可制度,然而却未真正得以执行,形同虚设,导致国家部分制药企业垄断我国某些急需药[ 4 ]。对此,可参考印度做法,限制医药专利授予,对想要通过细小转变延长专利保护的行为坚决抵制,进而保护国内制药产业的良好发展。另外,细化强制许可,对行政与司法审判制度进行合理利用,对审批程序进行有效缩减,适当地提高专利權人的补偿金,拓展强制许可申请对象等。同时,结合反垄断法,有效管治高价医药的现象,保护我国公众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出利于自身发展的相关建议。

3.激励医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医药产业迅速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加强了对于健康的重视与需求,进而推动了医药产业的良好发展[ 5 ]。但我国制药产业同类化多,规模偏小,缺乏研发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匮乏,还需强化。要想转变以上情况,应不断加强我国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研发最新产品,提高医药可及性;另一方面,制药企业需要提高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合作,深入研究,积极研制新药,获取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于创新而言,人才是主要来源。对此,我们应注重医药研发人才的培养,采取校企合作模式,开展多样化培训活动,如此才能够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社会大众健康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TRIPS 协定规定专利国家保护中纳入药品,让专利权人利益得到了良好的保护。然而,这对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公共健康危机的解决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对于我国而言,虽然药品专利保护同TRIPS 协定大相径庭,然而针对药品专利保护中各种弹性规定并未得以有效运用,对此我国需要结合TRIPS协定、《多哈宣言》以及总理事会决议建立的制度框架,在经济利益与公共健康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

【参 考 文 献】

[1]武迪.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与困境[J].私法,2020,34(02):338-367.

[2]胡梦婷.浅析我国药品专利制度——以药品专利与健康权的关系为视角[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20,42(03):83-90.

[3]杨建斌,赖晴宇.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和协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9(05):120-124.

[4]梁金马.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重新审视[J].科技与法律,2017(03):39-46.

[5]王玫黎,谭畅.挑战与回应:我国药品专利制度的未来——以药品专利与健康权的关系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7(02):41-47.

(责任编辑:姜秀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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