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社会正义的道德本质与集体德性的建构路向

2022-02-17 05:53
关键词:集体利益德性正义

金 德 楠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871)

依据马克思主义从社会物质生产结构而非自然权利、天赋观念等抽象原则出发分析伦理价值的理论逻辑,社会正义源于社会内在关系调节和人们个人利益实现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主要应指在制度、法律、伦理、物质利益以及社会荣誉等社会领域内合理地对待其成员,恰当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使每个人“得所应得”。进言之,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社会正义生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结构,代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主要伦理原则和价值规范;反之,它作为人类对一种理想社会关系模式的价值追溯,也必然嵌入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各类社会关系中,确认并捍卫人与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与正当性。显然,社会正义实质就是维护社会利益关系正当性的基本原则,不仅能够对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作出道德评价,而且显现为一种伦理规范以标示人们对社会现实的主观诉求。可见,社会正义能够演化为一种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具有天然的道德本质,不仅以德性和良心的形式来表现社会关系的规定性,而且通过伦理规范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因此,实现社会正义,既需要完善社会机制而使社会成为“正义的社会”,也需要加强正义伦理教化而使个人成为“正义的个人”。在此意义上讲,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为指导全面探讨社会正义的道德本质与集体德性的建构路向,不仅在理论上阐明社会正义的道德本质及其内含的集体德性建构的理论诉求,而且在实践中改变主要依托个体德性建构的单向道德建设模式,形成个体德性建构与集体德性建构互动同行的道德建设模式,由此才能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指导作用,也才能为新时代德性社会生活寻找到立命之基。

一、马克思主义对社会正义的科学释义

马克思主义坚持从生产方式出发分析社会正义,不仅阐明了社会正义与生产方式、阶级利益相适应而具有的历史性和阶级性,验证了阶级社会中社会正义的意识形态属性,而且形成了共产主义基础上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中心的“规范性社会正义”理论,藉此评价特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制度。换言之,马克思主义一方面从生产方式决定意识形态的理论范式出发强调社会正义的意识形态性;另一方面以共产主义视域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原则指控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现象,由此“内在隐含着一种基于社会评价和批判之超越的、普遍的道德标准的社会正义理论”[1]。这种涵盖解释性和规范性双重维度的社会正义理论,追溯制度正义并将其视为社会正义的根本实现方式,呈现出制度批判和制度革命的伦理价值。

1. 从物质生产方式出发分析社会正义,明确社会正义的历史性与阶级性

社会正义作为调适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受到物质生产方式及其衍生的阶级利益的双重决定,“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2]。马克思恩格斯这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出发分析政治和精神现象的历史唯物主义范式,科学释义了社会正义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及其在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性。

首先,社会正义不是独立于社会现实之外的抽象观念,而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具体原则。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的根本特质在于,立足生产方式释义社会正义的根本性质、评价标准和现实化路径,从而指明了社会正义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的价值性显现,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受到生产关系及其决定的评价主体相互关系的制约。马克思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3]显然,如果脱离具体的历史情境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抽象地谈论社会正义,则会陷入永恒社会正义观的理论误区。

其次,社会正义源自且只能适用于某种特定生产方式,并随生产方式进步而变革。换言之,“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4],犹如农奴制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中是正义的,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却是非正义的。当然,在同一生产方式主导的历史时期,社会正义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因循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变化,并直接体现在群众道德意识中,“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那么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另外的经济事实已经出现,由此原来的事实就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5]。

最后,社会正义受到阶级利益的钳制,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理论同样无法超越阶级因素的影响。只要还存在阶级对立,存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性矛盾,社会正义就必然受到阶级利益偏私性的制约而具有阶级属性,不可避免地沦为虚假的意识形态。只有消除阶级差别,彻底改变“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把一切义务加于另一个阶级,使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分离和对抗的状态”,才能消除阶级社会中一切虚假的社会正义,形成体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且具有评价性意义的“真实的社会正义”。

2. 把人的解放视为一种规范性正义,用以评价特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制度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社会正义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完成了对社会正义的道德社会学释义,但是,这不代表它缺乏对社会正义一以贯之的理论立场,也不代表它否定了规范性社会正义的存在,更不代表源自某种生产方式中的社会正义不能被合理地用于评价其他生产方式或社会制度。显然,从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决定意识形态的理论范式出发将社会正义视为一种意识形态与从人的解放利益出发释义社会正义的规范并不矛盾,正如胡萨米所言,意识形态的正义与规范性的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为道德社会学和道德理论的差异,前者是解释性的,停留在事实的层面,后者是评价性的,具有规范性的意义[6]。进言之,马克思主义内含一种以人的解放为标准评价特定生产方式或社会制度的规范性社会正义理论。

首先,规范性社会正义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场而非它对社会正义的道德社会学解释中。马克思主义把社会正义置于事实描述的理论维度,主张社会正义理念生成于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中,渗透并实体化为相应的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正如“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7],但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马克思主义从未接受资本主义社会正义观,相反,它始终关切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暗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背离规范性社会正义的理论结论。

其次,规范性社会正义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原则。马克思主义主张人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摆脱自然、社会和自我的限制而获得全面自由和丰富个性的历史进程,体现为人对人的依赖性、人对物的依赖性和人的自由个性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每个历史阶段社会正义理念的评价标准在于它是否符合人的解放的历史潮流,凡是体现人自由全面发展历史趋向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反之即是非正义的。如果脱离人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正义必将丧失人的价值尺度,从而失去规范性和评价性效用。

最后,规范性社会正义根植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和人类普遍利益。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们的物质需求与人格尊严得到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都不再是排他性的而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由此代表人类普遍利益的规范性社会正义得以形成。虽然,规范性社会正义还不是一个已然的经验事实,也尚不具有现实化的社会基础,但是,它作为一种为历史唯物主义所证成的历史必然性结果,具有批判性和规范性意义,能够用于评价任何已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

3. 把制度正义视为社会正义的根本内容,呈现制度批判和制度革命的理论向度

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的根本宗旨,不在于为个人或阶级设定行为规范,更不在于解释个人或阶级行动的道德合理性,而是以规范性社会正义为导向,通过革命实践来建立人类良善生活的社会形式与制度系统,从而改变人的异化生存状态。质言之,马克思主义把建构体现正义原则且具有普遍效用的社会制度视为实现人的解放的根本路径,呈现出制度批判和制度革命的理论向度。

首先,社会正义构成了社会制度体系的首要价值。社会制度体系作为社会结构的实证性存在,既显现为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等显性制度,又隐含着风俗礼仪与伦理纲常等隐性制度,是社会道德伦理系统最基本的现实化载体。社会正义只有落实到制度层面,引导和渗透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制度安排和制度运作的整个过程,才能与人们的道德理念紧密相连,成为人们心目中最神圣的道德律令,从而促使人们主动为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制度规范。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3

其次,制度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路径和根本标识。制度正义强调依托制度体系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进行公正分配,设定社会系统中的公共权力、知识权力、职能权力和财富权力的基本边界,以保障社会成员在机会、权利、分配等方面自由发展、公平竞争与平等分享。社会正义的现实化,必须建构相应的制度体系恰当地分配各种权利与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以满足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现实需要。这犹如罗尔斯所言,“一种社会正义观将在一开始就被视作是为确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而提供的一个标准”[8]9,而社会正义的标识在于平等分配“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8]62。

最后,社会正义具有引致制度批判和制度革命的理论张力。社会制度系统是否具有合理性在于它能否体现正义原则,能否满足以强制性的伦理规则来规范社会公共生活与个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普遍需求。马克思主义社会正义理论指向建构一种体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原则或历史趋向的社会制度,以使人们过上合乎人的本质的美好社会生活,为此,它倡导运用社会正义原则对制度体系进行价值评价和伦理批判,完成了对应然制度的科学论证和对实然制度的价值批判,从而阐明了什么是好的制度、一个好的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一个好的制度何以可能等问题。

二、作为德性的社会正义及其条目化原则

社会正义不只是一个政治学或经济学术语,还是一个道德伦理概念。它不但聚焦社会的财富分配、基本结构,显现出规训性和法权性特质,而且必然会辐射到道德伦理层面,内在地包含个体的幸福、德性、道德品质以及自我实现等问题,内含人格性和美德性意蕴。进言之,社会正义作为勾连道德发生的制度背景和价值背景的中心要素,不仅在集体德性维度上显现为社会制度体系的首要美德,而且在个体德性维度上构成公民个体的“正义感”,还必然具体化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多维度系统性的道德条目。

1. 社会正义是勾连道德发生的制度背景和价值背景的中心要素

道德行为总是发生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受到由制度性要素和价值性要素等构成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只有社会的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共同体现正义原则,才能形成真实的德性社会生活。查尔斯·泰勒曾指出,社会的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作为背景性安排,先在于且塑造着人们的道德理念与行为,而制度体系能否得以长期存在并持续发挥规范效力,价值体系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与遵行,却取决于它们能否体现出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趋向[9]。依此逻辑,社会正义勾连制度性背景和价值性背景在道德维度上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背景性制度体系的生成与运行,不只依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更依托制度体系所承载、捍卫与彰显的基本道德伦理精神,而社会正义作为制度体系的伦理资源与道德合理性标准,恰恰能够对整个制度体系发挥最为根本的价值撑持效用;另一方面,背景性价值体系渗透且贯穿于社会日常生活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只有体现社会正义的价值体系才能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体验、认知、信奉和遵行,否则,作为背景性的价值体系只能是一种表面化的虚假意识形态。正是社会正义对引起道德行为发生的背景性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双向勾连,才使之能够引导并渗透于政治与道德的宏观构成,展现出作为一个价值原则范畴所具有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伦理特性。进言之,只有在社会正义基础上,背景性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渗透于背景性制度体系中并获得制度保证,背景性制度体系也才能从背景性价值体系中汲取合理性根据而获得价值灵魂。

由此可见,社会正义内含一定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要素,通过对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勾连,它不只推想和描述出理想中的德性社会生活,而且必然会对现实社会生活产生伦理意义上的规范和评价效用。在此意义上讲,社会正义是近现代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德性根基,也是道德行为广泛且持续发生的必要保障。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亚当·斯密指出:“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10]

2. 社会正义是维系社会系统运行的制度体系的首要美德

社会正义是一个国家的最高道德。制度体系作为国家的实体形式,必然以社会正义为首要美德。柏拉图曾指出:正义是智慧、勇敢和节制之外,城邦应有的“品质”,也是国家所应有的“一种美德”,“只有在正义的国家才可找到正义,而在不正义的国家最有可能找不到正义”[11]。社会正义作为一种国家道德,首先表现为一种制度伦理,而作为制度伦理的社会正义,不仅反映和维护现实的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利益与责任的规范化,而且能够凝聚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共识,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养成和道德进步。

首先,以社会正义原则构建制度体系从而形成制度正义,是保障公共组织之公共性价值的必然要求。制度正义规定了公共组织只能追求公共利益,并且必须最大限度地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藉此约束和引导公共组织的行为方式。换言之,“正义价值的展开必然会要求公共组织体现出其公共性,公共组织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就表现在他们能发现和创造可普遍分享的公共利益”[12],而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原则对公共组织的行为方式进行制度性制约,才有真实的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也才能为德性社会生活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

其次,社会正义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为制度体系确立普遍且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提供合理性标准。从根源上看,社会正义是一种人为的道德概念,它“是在不同的人们或者团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提出来的”[13]。现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格局的复杂化,增加了利益失衡、行为失范和社会失序的风险,为此,构建以社会正义为首要原则的制度体系,实现社会正义与制度体系的有机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有效调节社会利益矛盾,才能应对社会风险,形成良序社会。可见,只有以社会正义为首要原则的制度,才能合理地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也才能成为好的制度。

最后,社会正义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基本道德原则,为制度体系的存在与运行提供具有正义德性的主体力量。以分配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利益与责任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能否体现社会正义原则,决定着它能否为实现个人基本权益提供正当的制度保障,并在影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最初机会与发展前景基础上制约人们的道德状况。换言之,制度正义作为一种背景正义对个体择取道德理念和实施道德行为具有优先性和统摄性意义,它通过确定性制度体系所内含的扬善与惩恶相结合的“道德因果律”形塑出具有德性人格的人,从而为制度正义本身、社会正义乃至整个社会道德生活提供主体力量。

3. 社会正义统摄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体所应当具备的“正义感”

美德代表着作为社会公民的个体对其所信奉的价值的实质性理解,不同个体所信奉的美德往往存在差异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为此,需要以社会正义为原则确立各种形式的美德及其价值观的评议标准,以缓和或消弭不同美德信奉者之间的冲突。进言之,社会正义能够内化为个体之间普遍具有的“正义感”,形成个体之间的“美德共识”。

首先,社会正义是社会道德系统的组成部分,对个人美德具有统摄性意义。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满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主要的,……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14]97正义作为一种最为重要的德性,唯有个体具备正义美德,才能真正以德性的方式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避免走入“恶”的深渊。在此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人于城邦生活中完成德性时,是最善良的动物;但若是背离法律与正义,就会堕落成凶恶的动物。”[14]113因此,正义在个人美德中具有超越其他道德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首要性地位。正如桑德尔所言:“正义的首要性就等于说,道德法则的美德并不在于它促进某个假定为善的目标或目的这一事实。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目的,且先于其他目的并对其他目的具有规导作用。”[15]

其次,社会正义生成系列道德精神,并呈现为个体交往行为中的总体美德。社会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要求社会成员既把他人利益与自我利益视为同等重要而不以任何借口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又把自我利益同他人利益视为一个共同体而主动增进他人或共同体利益,从而在人际交往中呈现为一种合理、合法和平等的道德精神。同时,社会正义也奠立在较高社会道德水平基础上,它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核心,不只是为一定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与义务的恰当分配,更是支撑个体道德行为与增进社会交往的前提条件。

最后,社会正义塑造良序社会,而只有在良序社会之中才能养成个人美德。社会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性质的美德或政治原则,具有评判秩序合法性与构建社会秩序的效用,只有在以社会正义为主导的良序社会中,自由与幸福等道德目的才可能实现,人们的道德正义感也才能藉此合乎一般心理规律而发展起来。依据罗尔斯所见,人们都有形成正义感的潜能,但是,正义感必须在社会良序中历经家庭的权威道德、组织的社团道德、社会的原则道德三个阶段发展起来,而家庭、组织与社会对于正义感的培育,则依赖于社会的文化传统或精神气质中蕴含的正义原则[8]440-465。

4. 社会正义体现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多维度系统性的道德条目

社会正义作为一个伦理范畴,内含一系列的道德条目,对调节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与塑造社会德性生活具有规范效用。

一是尊重生命原则。社会正义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命权利为第一要义,社会正义支配下的制度安排也必须体现“人”的尺度和价值,不容许侵害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更不能剥夺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同时,尊重生命原则也指向激励人与发展人的价值目标,亦即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愿望和发展权利,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人生潜能的全面开发和自由创造的平等机会。

二是保障自由原则。社会正义要把保障人的自由作为重要原则。当然,自由绝不是无所遵循、无所约束的自由自在,更不是一种脱离义务的绝对权利,相反,它具有规则性和义务性,以不妨害他人正当权益作为边界,亦即自由不只体现为一种权利,更体现为一种义务。在共产主义社会状态下,能够保障“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16]。

三是坚守平等原则。社会正义内含平等原则,它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分享社会资源的机会和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权利和义务对等。平等原则在资本主义时代只是要求社会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把个体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其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虽然,相较于“消灭不平等”来说,马克思主义更主张“消灭阶级差别”,追问造成社会或政治不平等的经济根源,但是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需要以最终实现按需分配,始终是其所主张的“真正的社会正义”所蕴含的根本价值。

四是尊重差异原则。在阶级社会,人们之间始终存在着出身、天赋、种族、财富等差异,即便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的个人能力和具体需要也不是同一的。任何一个时代的社会正义都不可能给一切社会成员以同样的物质资源或“共同善”,而是在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的主导下给每个人“得所应得”,并且这种“得所应得”既包括给善行“得所应得”,也包括给恶行“得所应得”,是差异性的“得所应得”。如果社会不能给人们“得所应得”的正义保障,那么,人们很难实施合乎道德的行为。

总之,社会正义原则应以保障绝大多数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为目的,它与实现人的解放的道德理想紧密相连,失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尺度,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正义,这是社会正义内含的所有道德条目的根本特征。

三、以社会正义为中心构建集体德性的基本路向

集体德性作为集体乃至社会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个体遵行美德的先在条件,也是保障社会道德体系有效性的基础。如果我们对个体提出价值与行为的美德标准,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个体遵行该种美德的前提,考察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与道德规范,并探究整个社会体系的道德性与有效性问题。社会正义作为社会伦理规范的合法性基石,是人们形成道德理性和共识的逻辑前提,构成了集体德性的中心内容。一旦集体和社会背离了正义原则,那么,它们必然丧失道德的合法性。因此,集体的内部正义乃至社会正义就是最大的“集体德性”。

1. 加强社会正义建设,以制度正义建构为基础最大限度地保证道德公正

制度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形式,是德性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任何时代,普遍性道德理念与道德行为的存在,都以能够合理规范社会利益关系的制度正义为前提。罗尔斯曾强调制度正义之于个人道德评价和选择的优先性,“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8]105。质言之,制度体系是道德价值与伦理规范的显形呈现,人们总是首先确立制度体系的道德原则,而后选择适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为此,加强社会正义建设,以制度正义建构为基础保证道德公正,成为了集体德性建构的首要路向。

首先,保证社会正义原则成为社会建设的指导原则。建构集体德性首要性在于,运用社会正义原则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保证个人或集体履行道德责任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善意对待和回报,以此保障社会基本结构和日常生活充分显现尊重生命、保障自由、坚持平等、尊重差异等道德准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道德公正。

其次,以社会正义建设提升社会伦理合法性与有效性。任何道德伦理观念都不是抽象地独立于社会存在之外的,而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成与发展的;同样,个人的道德行为也必然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从属于各类伦理共同体。一个社会只有正义地对待其成员,以社会正义原则保障其性质、制度与内部规范的合理性,才能促使与之相应的社会伦理系统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践行。

再次,以社会正义建设优化个体道德行为的动力机制。社会正义不只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外在动力激励,还为人们提供稳定且能够预期的行为规范,以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确保自身道德理念与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从而增强人们的道德自律和提升社会的道德效力。质言之,社会正义能够促使人们以相互对等的方式协调与他人、社会的关系,促使个人、他人和社会“得其应得”。

最后,把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正义作为社会正义建设的核心。制度作为一种以规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且具有一定导向性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明确了个体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拥有什么权利或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能够得到或必然失去什么等内容,从而对个体道德生活产生普遍影响力和约束力。然而,制度能否为德性社会生活发挥积极作用,根本上取决于制度能否体现社会正义原则。进言之,制度正义保障了个人应得的权利,也限制了个人的作恶倾向,有利于促使个体以德行事,增强个体的内在道德动力。

2. 扬弃“虚幻的集体”,走向以人的解放为价值遵循的“真实的集体”

德性社会生活总是镶嵌在一定历史背景下的集体生活之中,集体德性建构必须面对现实的社会生活,而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又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集体生活。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集体存在着两种基本形式——虚假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所谓“虚假的集体”,即是生成于私有制和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独立于个人并作为个人异己的统治力量而与个人相对立的集体。正如马克思所言:“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17]所谓“真实的集体”,即是消灭了旧的社会分工和异己的生活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进言之,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是一个扬弃“虚幻的集体”、走向以人的解放为价值遵循的“真实的集体”的历史过程。当然,无论是“真实的集体”还是“虚幻的集体”,只要其成员确信在这个集体中能够获得“他所应得”的基本权益,认同这个集体是符合正义原则的,那么,这个集体就能够获得道德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它所倡导的道德精神才能获得普遍推行,基于道义或价值的共识和允诺、优良的共同生活方式、全面而完善的权利保障体制也才能成为可能。

麦金太尔也曾对此指出:“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18]质言之,体现社会正义原则是一个集体能够成为伦理共同体的必要条件。一般而言,伦理共同体内含四个基本特质:该共同体能够创造和分配共同利益或“共同善”、该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与其他成员具有认同感、该共同体内部具有共守性的行为规则、该共同体成员间具有共同的道德信仰或伦理共识。以此可见,只有社会正义才能贯通伦理共同体的四大特质,才能作为衡量集体是否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标准,也才能构成伦理共同体的基础。如果一种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体系无视社会正义原则,无视虚幻集体和真实集体的历史差异性,先验地预设集体德性的自足而把一切道德责任和义务都施加于个体,使得奉献、服从、牺牲、大公无私成为集体成员或社会成员所应恪守的“道德律令”,那么,它必然剥夺个体话语权,甚至排斥与否定个体的尊严、权利和利益。总之,在无视集体性质与德性的基础上对个体提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的要求,本身就是违背社会正义原则的不道德现象。

3. 厘定集体利益边界,肯定个人利益的现实性及其对集体利益的构成性

坚持集体利益以不损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限度,是保障集体合法性与集体利益正当性的前提。换言之,以社会正义为原则建构集体德性,就是要在不损害个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增进集体利益,同时,保障集体利益在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以使每一个拥有成员资格的个体都能共享集体利益。

首先,以实现集体内部正义为基础确保集体利益的道德合法性。集体内部正义,即是集体在保证成员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对等地确立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分配集体的利益和责任。集体利益只有切实表征“公共利益”或“共同善”,不侵占或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非成员个人的正当权益,才能获得成员的道德认同及自身的道德合法性。正如有学者所言:“集体道德的合法性确证是集体德性建构的基础,而集体的内部自我立法即是把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发展’、‘使每一个人成为人’作为根本普遍的道德律予以推崇,使集体成为‘至善’之所,这才是集体德性建构的最高要求和最终目的。”[19]

其次,肯定个人正当利益的现实性并以此作为集体利益的基本边界。劳动分工和私有制的存在,使得人类社会普遍奉行的行为原则首先是主体利益优先原则,一切可以为个人拥有的财富、收入、机会、权利等利益要素都能够直接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人作为利益的主体,脱离了人就无所谓个人利益,基于此,集体利益以不侵占和剥夺成员的生命健康权、自由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等根本利益为边界。为此,集体利益必须代表该集体中绝大多数个人的利益并充分体现个人利益,如果“集体利益”仅仅是极少数人的利益,或者集体不能保障公共利益在成员中公正分配,也不能保障“弱势”成员的基本人权,那么,这种“集体利益”就是一种背离正义原则的虚假利益。

最后,要走出对集体利益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抽象解读范式。这种解读范式扭曲了“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集体利益之下不否认个人正当利益”“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利益”等道德原则,代之以片面地强调集体包含且高于个人、个人从属且依赖于集体、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具有完全的统摄性意义等道德原则,从而漠视个人利益的现实性与正当性,甚至无视个人利益对实现集体利益的必要意义,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集体的不合法性和集体利益的不正当性。

猜你喜欢
集体利益德性正义
苏格拉底论德性的双重本性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大鱼海棠》个人与集体利益的价值冲突
集体主义话语权的重构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托马斯·阿奎那的德性论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为马克思的集体主义辩护
法律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