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基层智慧治理的逻辑与进路

2022-02-16 13:23:58叶继红成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枫桥行动者利益

叶继红 成君

社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是推动基层治理创新的重点,其治理成效事关民生福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行动者网络理论来看,基层智慧治理遵循了问题呈现、网络组建、利益赋予、多元互动等内在逻辑,揭示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机制。同时也存在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导致的权宜性治理、治理一体化与个体差异化张力导致的居民参与不足、技术应用数字鸿沟导致的老年群体被边缘化和技术平台公益性与运营部门盈利性之间的冲突等治理限度。需要从深化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需求识别的精准度、提升行动者的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进行优化。

基层治理;智慧治理;行动者网络理论;“住枫桥”App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优化和创新指明了方向。基层治理既是一种实践探索,也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实践层面,各地不断推进基层治理理念、手段和模式的创新,开创了包括政社互动、政经分离、党建引领、精细化管理等多种治理模式。这些治理创新强调基层治理主体如何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各自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精准发力提升治理效能。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影响下,各地逐渐探索出了各种“互联网+基层治理”的智慧治理新模式,如“互联网+党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社区服务”“互联网+志愿服务”“互联网+物业服务”“互联网+产业服务”等。这些治理创新实践分别对应基层治理的各领域,使得基层治理越来越精细化、智能化和专门化。从理论上看,智慧治理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科层制的层层信息传递模式”,推动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快速转型,助推了以技术赋能为特征的基层治理现代化。智慧治理也将“人与人的共同体扩展为人与机器的共同体”,即人机命运共同体,凸显了技术设施与人的关联性与共生性。

基层智慧治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如治理的“碎片化”问题。智慧治理并未带来“公私部门间的无缝对接”,政府“各部门仍然缺乏资源共享和合作建设”机制。而基层智慧治理实践中不同领域分割加大了资源整合的难度。治理的智能化导致基层治理主体“盲目追求技术理性”,推崇“技治主义”,忽视了价值理性。这就形成了智慧治理的“二律背反”:技术在重塑基层治理、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在异化基层治理。这要求我们在反思智慧治理不足的基础上重构一种整合性的治理模式,在整合上述功能的同时,将技术与社会进行有机融合,从而最大化地提升基层治理的效能。

S市G区推出的“住枫桥”App即是在这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作为“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来的以共享为目的的平台”,“住枫桥”App将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生活服务、社区服务整合在一起,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资源整合与协调合作,有力推动了基层社区治理创新。这与“注重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创造强大的社会资本,满足公民多样化的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强化公共服务”的整合性治理目标是一致的。这种借助网络平台的跨部门、跨行业之间的整合与协作可以用“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以下简称ANT)来分析和解释。该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活动是一定场域空间内要素联结与组合的动态过程,由此形成了复杂的行动者网络。新时代信息技术成为基层治理的核心环节,作为技术的“非人类行动者”与人类行动者协力共治,需要从理论上阐释其运行机理。

(一)理论架构:基于ANT的分析框架

分析框架的作用在于将研究对象置于一定的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作为一个跨域的理论范式,ANT提供了检视动态的和社会建构的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的基本框架,以及将日常治理实践转换为更大范围内的网络结构的认知方式。该理论有三个核心概念:行动者(Actor)、转译(Translation)和网络(Network)。

首先,全新的行动者概念。行动者作为建构网络的基本要素,对应一定的身份与角色,占有一定的社会位置。与传统将行动者界定为组织和个体不同,ANT基于广义对称性原则,将非人类的力量如技术、制度、观念等也视为行动者,且非人类行动者与人类行动者同等重要,它们都具备同样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可以被认为是“一个行动者对这个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能力,例如改变规则、社会关系或资源分配的能力”。行动者的重要性在于“系统只是通过行动者而存在的,因为行动者是唯一的系统支撑者,是唯一能赋予系统生命,并且能让系统发生变化的要素”。

其次,转译的过程。转译是将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联系在一起的调节行为,转译涉及通过给每个行动者分配“身份、利益、角色、行动路线和项目”,将“异质化的行动者”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行动者的世界。转译过程包括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四个基本环节,这些环节并非必然地依次发生,而是相互交织、缠绕在一起。其中,问题呈现是指由核心行动者规定的其他行动者利益的实现途径,同时使核心行动者的问题成为实现其他行动者目标的“强制通行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简称OPP)。利益赋予是指核心行动者试图通过分配利益将其他行动者锁定在为他们设定的项目角色中的一系列过程。征召代表了核心行动者为促使其他行动者接受为其设定的角色而使用的一系列策略,其结果是行动者应召而形成合作网络,因而ANT又被称为“征召理论”。动员是指网络中的各行动者被核心行动者高效率地组织起来,积极地承担角色、发挥作用,为实现共同目标而结成相对稳固的利益联盟。通过以上转译过程,核心行动者就成功地将自身的利益转换成了其他人的利益,实现了行动者之间的利益联结。

最后,行动者网络的形成。作为转译的结果,各行动者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结构。“网络,比系统这一概念更加有韧性,比结构这一概念更富历史性,比复杂性这一概念更富经验性”,因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网络的构建取决于行动者利益的转译,行动者满意转译后进入网络的角色转变是稳固网络的关键。基层智慧治理逻辑可以概括为问题呈现、网络组建、利益赋予、多元互动等方面,其中征召与动员就体现在利益赋予与多元互动环节中,从而形成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框架。智慧治理因情境与问题而产生,目的在于解决居民民生需求;核心行动者为了解决问题开始筹备必要的人力与物力,组建行动小组;核心行动者对各方参与者进行利益联结、转换与分配,使其与智慧治理行动存在利益关联;各方通过不断的互动、沟通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稳固的网络治理共同体。这四个环节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展示了行动者转译的过程(“黑箱”过程)。而治理的结果作为系统的输出又可以用来检验基层治理的效果,形成反馈回路(见图1)。

(二)典型案例:作为基层智慧治理载体的“住枫桥”App

S市G区为更好地服务于辖区内的农转居社区居民,推出了一款融党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社区管理等为一体的智慧社区服务软件——“住枫桥”App。该软件由公共服务平台、协同指挥平台、网格管理平台、大数据分析平臺四大功能模块构成。软件的日常运营则由“住枫桥运营中心”专门负责。至2020年底,“住枫桥”App累计下载量突破60万人次,用户注册量达到25万人次。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住枫桥”App成功地融合党组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形成了较好的合作共治网络架构。第一,互联网+党建服务。枫桥街道借助“住枫桥”App,搭建线上党群服务中心,归集各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志愿服务项目,让党员的服务意向、服务技能与群众的需求充分对接。第二,互联网+政务服务。“住枫桥”App通过提供包括服务指南、问吧、政务服务预约等,打通政府部门和社区居民之间沟通的渠道。服务指南——在“住枫桥”App上发布有关失业金申领、少儿医保、居家托养补贴等事务办理的指南信息;问吧——定期邀请相关领导、专家针对热门政策、问题与居民进行线上互动;政务服务预约——社区居民在线享受政务、公共等便捷服务。第三,互联网+生活服务。为便利居民的生活,枫桥街道与相关的组织与部门进行合作。为激励居民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住枫桥”App通过第三方平台对接,对回收物品进行积分结算,用户可以使用积分兑换一些生活用品。“住枫桥”App对接枫桥街道范围内四大农贸市场,便于居民了解农副产品价格信息。“住枫桥”App搭建了社区管理人员和物业公司合作治理的平台,提升了物业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第四,互联网+居民自治。“住枫桥”App通过引入积分、卡券、个人信用等服务功能激发用户充分参与社区活动。居民可通过参与社区活动,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公约,崇尚家庭美德等获取相应的积分,兑换街道、社区、第三方商户提供的服务和物品等,推动了居民自治活动。

从ANT来看,基层智慧治理就是一个由众多行动者构成的行动系统,该系统涉及如何“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相互依存的问题,以及合作与冲突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反映了基层智慧治理行动的逻辑,揭示了行动者的转译机制。

一个行动系统的建构“首先是取决于对所要解决问题的分析”。作为ANT转译过程的首要环节,问题呈现涉及“核心行动者对实现其目标过程中利益悠关的问题的定义和处理”,目的在于查找能够解决该问题的“强制通行点”。当前我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呈现出“碎片化、分散化、矛盾化”的特点,迫切需要新的治理机制,也要求政府使用新的方法和技术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住枫桥”App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就是核心行动者(地方政府)在问题呈现后所“宣称的正确的解决方案”。第一,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的需要。基层公共服务直面社区居民,以解决民生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枫桥街道村改居后本地居民存在就业、社保、社区融入等诸多难题;另一方面,租住在此的大量外来人口也存在各种民生需求,新老问题叠加交织,潜伏着危机。但是,社区居民的需求表达与信息沟通不顺畅。小区居民有很多需求或资源,但是社区居委会不知道,社区居委会有很多事情要让老百姓去做,但不知道谁愿意做。于是,“住枫桥”App便成为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密切群众关系的一个重要抓手。第二,提升居民参与度的需要。当前社区治理中“共治共建共享”理念成为共识。由于时间、空间的限制,一些居民尤其是年轻人虽有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但没有时间或者不能及时获得社区活动信息,进而导致居民参与度不高。而“住枫桥”App突破了时空限制,为那些平时忙于工作的年轻人在线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重塑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拓展了公众参与治理的渠道。第三,整合社会治理资源的需要。社区治理以社会资源的利用为前提条件,传统上社区治理的资源主要来自区域内部,能够获取的资源比较有限。而网络时代的社区治理突破了地理边界,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链接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治理。“住枫桥”App通过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实现治理资源的倍增与高效利用。正是基于解决枫桥街道面临的诸多问题与整合资源的需要,政府部门创设了“住枫桥”App,而“住枫桥”App便顺理成章地成为解决问题的“强制通行点”,成为促发政府“官僚体制变化”的动力源。

行动者网络是一个由多主体构成的、异质的、复杂的、动态的结构体。根据ANT,可将这些行动主体划分为非人类行动者和人类行动者(见表1)。从非人类行动者来看,计算机设备、App、移动互联网、数据库等都是智慧治理的重要物质技术要素,同时作为意识范畴的知识、技能类的非人类行动者也是至关重要的参与主体。从人类行动者来看,街道党政组织是所辖各社区进行治理创新的“主心骨”,是核心的行动者。而市场与社会组织及个人是重要的响应者、参与者、合作者。有效的基层智慧治理离不开二者的有机结合,共同的目标与任务将二者结合在一起。“集体的拓展使一种人类与非人类的表达式成为可能……它们可以联合起来而不需要其同仁在另一边消失……一旦人类和非人类能够彼此共享着言说、联系和现实的资格,我们就终结了主客二分的拟人论”。这说明,非人类行动者和人类行动者是对称性的、共生共荣的关系,作为非人类行动者的技术与人类行动者一起参与了智慧平台的建构,当技术被应用到一个社会系统,技术与社会系统之间就会产生一种相互交织的关系。而多元行动者也在这一过程中,相互界定、相互作用、相互调适,融合在一起。显然,基层智慧治理也需要在这一关系中才能得到理解。

根据ANT,利益赋予的过程就是通过利益机制建立行动者之间利益关联,将行动者牢牢“锁定”的过程。利益作为一个复合体“通常涉及政治生活中个人或集团的基本价值体系、基本目标、希望和追求”。因而有着共同价值追求的个人或团体必然存在共同的利益。是故,可以将利益看作是行动者之间的黏合剂与关系维系的重要纽带。“住枫桥”App作为一个载体和中介,搭建起了各行动者之间利益关联的桥梁。第一,政府部门借助于“住枫桥”App打通了服务社区居民的“最后一公里”,此举在提升公信力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办事效率,塑造了政府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政府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第二,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部门通过“住枫桥”App为居民提供了市场信息和产品(商品)服务,在服务于枫桥街道社区居民的同时也扩大了消费者群体,提升了业务量和营业额,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物业公司通过“住枫桥”App架起了与业主之间沟通和联络的桥梁,增进了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从而预防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第三,社区组织和志愿者通過“住枫桥”App能够及时对接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彰显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第四,对于居民个体来说,借助“住枫桥”App他们能够及时地表达诉求,反映问题,传递呼声,从而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个体通过使用“住枫桥”App软件,在参与社区治理的同时也能够换取积分,获得了一定的物质激励,提升了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借助“住枫桥”App,各行动者实现了自身的利益,满足了各利益主体的需要,强化了各主体对于平台的利益关联。而“正是基于各主体利益或需要共同应对的问题,不同的行动者被招募进来形成网络”。从这个意义上说,“住枫桥”App不仅是一个技术平台,而且是各主体利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平台和价值平台。

构建行动者网络、形成网络联盟涉及如何将“由异质行动者构成的网络转换为协同关系与关系流程”的问题,这离不开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合作被认为是“具有不同愿景和资源的行动者在确定并实现其集体目标过程中的参与行为”。为此,行动者之间需要围绕各自角色要求展开“多边协商与策略性行动”。其中,街道办与党工委作为基层党政部门,统领了“住枫桥”App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发挥了总指挥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社会力量和技术要素,积极与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同时致力于“共同纲领(愿景)”的构建,将技术部门、市场组织、社区及社会组织、居民个体等多元主体都征召和吸纳到网络中来,促进基于“共同纲领”的共识。因此可以说网络就是一种联结关系与链接资源的通道,是行动者、能动者相互作用的形式与产物。多元主体在互动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合作关系。第一,政府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的合作。2019年10月19日,S市G区宣传部与S市广电总台签署《区域智慧治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后者负责“住枫桥”App的技术研发,并由三方(S市广电总台、G区文旅集团、枫桥街道)成立的“住枫桥”App运营中心负责日常运营。政府部门与技术部门通过签署框架协议和联合组建运营中心,实现了合作共治。第二,政府部门与资源供给部门之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政府部门与辖区周边农贸市场、超市、用工企业等部门进行接洽,将菜价信息、积分兑换信息、企业用工信息等接入“住枫桥”App,打通了外部资源流入社区的通道,提升了政府部门的资源整合能力,也实现了彼此之间的互惠共赢。第三,政府部门与居民之间的互动。该层面的互动主要通过社区部门来实现。社区部门作为连接政府与居民的重要纽带,通过“住枫桥”App了解居民诉求与社会关切,在此基础上与社会组织一道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从而实现了官民有效互动,也提升了公众的需求表达能力、社区参与能力和自组织能力。总之,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政府部门通过“与不同的实体共同讨论、协商”与“穿梭往来”,使得有着不同利益偏好与资源优势的主体之间逐渐形成利益共识与共同愿景,进而结成了一个联盟性质的利益共同体(见图2)。正是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与磋商的行动建构了合作共治的网络联盟及其制度规范。

基层智慧治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治理的效果上,即行动系统在经过了转译各环节之后取得的绩效。而基层智慧治理结果作为经验所能外推的程度及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就表现为治理的限度。将二者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认识基层智慧治理的全貌。

基于“住枫桥”App智慧治理的价值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形成了一种整体合力。通过建构基于互惠、合作、信任的行动者网络将有关基层治理的各种主体、要素、力量纳入同一网络结构中,展示了网络平台在联结关系与链接资源方面的独特优势,畅通了社区与外部资源连接的通道,实现了社会资源的跨域流动、汇聚与共享,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各类治理资源,较好地实现了技术与社会、个体与组织、内部与外部的有机结合,以及跨部门、跨行业之间的合作共治,从而形成了一种整体合力。第二,提升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住枫桥”App作为实施基层智慧治理的重要抓手,体现了地方政府以互联网技术创新基层治理、改善民生服务的宗旨与理念,也体现了以智慧技术实现治理要素的重新组合与优化配置、赋能基层治理的实践优势,实现了作为能动的非人类行动者的技术的“工具价值”,展示了地方政府较强的资源汲取、配置能力,回应公众需求的能力,以及塑造社会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层智慧治理实质上就是地方政府以智慧技术为载体联结社会资源、激活社会力量、重组基层社会、形成治理合力的一种方式与过程。这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应对传统治理资源弥散化、治理数据碎片化、治理主体原子化的问题。第三,揭示了基层治理“体系”向“效能”转化的机理。从ANT来看,“住枫桥”App的运行遵循了“问题呈现、网络组建、利益赋予、多元互动”的逻辑进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打开基层智慧治理的“黑箱”,揭示基层治理制度设计(即“体系”)向治理“效能”转化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具体社会过程,即因果机制或社会机制”。因此,基层治理制度设计要以此为据直面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借助最新的网络技术手段,整合多方资源和力量,形成共治共建、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智慧治理共同体,从而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基层智慧治理之所以取得成功,可以从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得到解释。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了“排外的集体物品”与“相容的集體物品”的概念。第一,“住枫桥”App可以被看作是地方政府提供的用于智慧治理的相容的集体物品。当“任何为实现集团目标所作的努力主要使集团其他成员的收益增加”时[29](,智慧治理网络联盟的各主体能够从参与智慧治理网络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该主体就有参与集体行动的动力,从而积极参与和维护“住枫桥”App这一集体物品的提供。第二,在智慧治理中各参与者结成了“相容的”利益联盟。利益是否相容与组织“寻求的目标”有很大关系。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各行动者因参与智慧治理增加了各自的收益,且任意数量的人加入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收益,故而治理共同体并不排斥其他潜在主体的加入,结果网络联盟不断扩大,资源更加集聚。也就是说,通过“住枫桥”App进行智慧治理,在消解问题的同时还增进了主体间的利益,改变了传统上认为治理是消耗资源的片面认识。第三,因参与智慧治理而取得的利益增长会形成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当联盟中的主体受到利益增长的激励,会自发采取协调一致的集体性行动,并在行动中努力获得“声望、尊敬、友谊”等个人的非集体物品,从而产生社会压力与社会激励的双重作用,以减少智慧治理中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

治理的外部限度主要是指用于展示治理方案的具体案例能否进行外推及其外推的程度。“住枫桥”App作为一个个案必然涉及源自“特殊性场景的研究中所得到的发现”是否具有“普适意义”的问题。以行动者网络理论为框架、以“住枫桥”App为个案得出的智慧治理逻辑是仅限于本案例还是可以外推?“住枫桥”App智慧治理虽然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实践,但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涌现出诸如“惠民通”App(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e治理”App(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守望新鸿”App(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街道)等类似的智慧社区服务软件。这些服务软件与“住枫桥”App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这些智慧治理App都是街道政府为了更好满足辖区内社区居民需求而开发出来的,体现了地方政府“在实现人的能力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重要目标指引下”的职责与使命担当。第二,这些智慧治理App都具有很强的资源整合与集成功能。如“惠民通”整合了社区服务、政务服务、生活服务、咨询服务、文化服务等各类资源,“e治理”将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主体纳入治理共同体,“守望新鸿”将社区医疗卫生、居家养老、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社区金融、餐饮购物等各类服务进行集成。第三,这些智慧治理App都注重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治理。如丰满区红旗街道要求“提高惠民通政务APP知晓率、参与率”,“e治理”强调居民“在线吐槽、说事、议事、评事”,“守望新鸿”强调“居民事、居民找、居民听、居民议、居民办”。因此,“住枫桥”App集中了基层智慧治理领域的“主要特征和属性”,能够作为“该类别现象的典型载体”而体现其代表性。

治理的内部限度主要是指治理行动本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一,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导致街道办的权宜性治理。随着国家治理任务由上而下的层层传导,街道办作为与百姓直接打交道的最基层政府,面临着权力有限但承担的工作事项繁重的体制性困境,即所谓“权小、事多、责重”。这影响了智慧治理的应用推广工作。虽然每年都会提前进行工作规划,但是总会有一些临时的工作任务,打乱原有的规划,比如“住枫桥”App的发展和推广需要长久的工作,但是一些临时的状况可能就会将原有的人财物进行再分配。于是“住枫桥”App的应用推广工作就只能相机调整,即选择性地“忽略和漠视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造成了重开发轻推广的权宜性治理结果。相应地,由于街道层面对推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社区层面的应用推广也受到了影响,导致了推广积极性的降低。第二,治理的一体化与个体的差异化张力导致居民参与不足。围绕智慧治理App运行而形成的网络联盟是一种一体化的推进策略。这种推进方式很容易忽略个体的差异性需求,致使网络联盟的整体性构建与个体的差异化需求相脱嵌,使得一部分居民对使用智慧治理App的积极性不高。研究表明,差异化需求是产品创新之源以及组织与客户关系维系的关键。而一旦居民的差异化需求无法得以体现,他们对智慧治理App之类的新生事物便由短暂的兴奋转为失去兴趣。第三,技术应用中的数字鸿沟导致老年群体被边缘化。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老年人和年轻人接近、使用新信息技术的机会与能力的差异造成老年数字鸿沟”[36],从而导致不同知识储备群体在技术语言上的“不可通约性”。作为一项技术产品,智慧治理App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同样的问题,尤其是老年群体普遍存在技术障碍和数字鸿沟。这很可能将老年群体排除在互联网使用之外,使他们感觉被技术孤立,从而使原本就因年老而被视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变得更加弱势。第四,技术平台的公益性与运营部门的盈利性存在一定冲突。智慧治理App的成功运营离不开拥有一定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企业的参与。作为商业化企业,住枫桥运营中心会对其投入与产出情况进行理性计算,从而选择赢利化的经营模式。已有研究表明,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技术公司大都基于盈利性的考量,即“投资信息技术项目的目的是从政府及私人部门投资及大量用户的使用中获利”。这显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智慧治理的公益化价值取向相矛盾,从而弱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智能化带来了契机,推动了基层治理手段与方式的巨大变革。行动者网络理论因其结构化的行动系统及其内在功能转换的范式特点而可以用来阐释基层治理的结构与过程。从ANT来看,以“住枫桥”App为例的基层智慧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呈现了复杂的结构与运行过程,展示了作为核心行动者的地方党政部门如何通过转译机制将利益相关者纳入治理体系并实现治理效能提升的行动逻辑。与此同时,在行动者网络构建及其运行过程中,各方治理主体受到动员,参与到治理网络中去,行动者网络才算圆满完成,也才能达到ANT作为“征召理论”的目标要求。

首先,深化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是要去除一切不利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将智慧治理与体制机制联系起来是因为,制度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既约束又促进个体与组织行动者”,因而如何能够提供并完善智慧治理得以运行的制度环境、协调好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是形成稳定的行动者网络并发挥作用、实现技术赋能基层治理的关键。而目前街道办作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存在的权责不对等问题影响到了街道推进智慧治理的自主行动。从权责对等这一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出发,要求理顺街道权责关系,赋予街道更大的管理权限和自主性,减少上级部门对于街道的掣肘,使其更加专心于智慧治理的应用推广工作,将良好的制度设计转化为基层治理的效能。与此同时,街道办也要重视居委会的工作,激发社区工作人员推进智慧治理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使其发挥好服务居民的作用。

其次,提高需求识别的精准度。行动者对于技术产品的使用与响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技术产品与其利益的关联度。符合其利益需求才能形成积极参与的动力。参与水平差异的背后实则反映了“政治体系的开放程度和管理结构的现代化程度”。因此,在基层智慧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要以更加开放包容的视野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精准識别各行动者尤其是居民个体差异性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精准动员与分类施策。基层利益诉求的复杂性是基层治理的难点,基于技术变迁或创新本身会受到“社会选择”因素的影响,借由大数据平台,街道可以突破时空界限,全面掌握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在此基础上开发或引入新的功能,尽可能满足居民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提升其对于技术产品的响应度与参与率。

再次,提升行动者的技术应用能力。行动者对于技术产品的响应与使用还受制于他们驾驭技术的能力,即将技术产品与对其使用的能力置于一个匹配的结构中。针对当前智慧治理过程中老年群体遭遇的数字鸿沟,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作为技术代言人要设法使得这些人使用的技术产品具有“言说、书写、表明自身意愿”的能力,也就是将技术产品的潜在能力转换为使用者的能力。为此,要以社区学院、社区图书馆(室)为载体,将中老年群体纳入社区教育培训计划,联合专业社会组织开展面向老年群体的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智能工具的操作和应用,提升他们对于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的认知与操作能力,促进智慧治理过程中的“知识再生产”。

最后,实现网络平台的公益性与盈利性双赢。社区治理作为一项涉及大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及活动,体现出较强的公益性特征。因此,智慧治理的技术平台要坚持公益性导向,以全体居民的福利提升为目标,以公众的满意度为考量标准。在此前提下,考虑到其实际运营所产生的成本,共性技术平台不是一个完全的公益性组织,应给予其应有的物质或技术回报,允许其有一定的经济收益,从而实现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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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少粉

pproach of Grass-Roots

Ye Jihong, Cheng Jun

As the basic unit of grassroots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is the focus of promoting grassroots governance innovation, and its governance effect is related to people's livelihood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tor network theory, grass-roots smart governance follows the internal logic of problem presentation, network construction, benefit endowing and multiple interaction and reveals the mechanism of transformation from institutional advantages to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which is representative and referential. There are also some governance limitations, such as expedient governance under the mismatch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 residents due to the tension of governance integration and individual differentiation, marginalization of elderly groups due to the digital divide i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nd conflict between the public welfare of technology platform and the profitability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Therefore, it need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 system,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demand identification and improve the technology application ability of actors.

grass-roots governance, intelligent governance, Actor-Network-Theory, “living in Fengqiao”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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