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精准性导向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2022-02-16 11:41谷志军曾言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层次分析法指标体系

谷志军 曾言

[摘  要]问责评估是对问责工作的一次“体检”,也是提高问责工作精准性的重要抓手。围绕问责工作开展的“投入-过程-结果”维度,将过程性评估和要素性评估相结合,从问责信息、问责制度、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内容、问责结果等层面,构建一套以精准性为导向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测算各项指标的权重并进行赋值,增强问责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问责评估;指标体系;精准问责;问责要素;层次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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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的构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近年来,随着监督执纪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对遏制违法乱纪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应。但是,一些地方在落实问责工作的过程也出现了随意化、简单化、情绪化等“问责乱象”。如何扭转问责实践中的异化现象、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性,成为问责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难题和热点,而对问责活动进行系统性评估无疑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问责概念作为一个“舶来品”传入中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探索,“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问责的深化实践呼唤构建一套系统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其进行整体性评估,以分析问责实践的经验和成效、发现问责工作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为提高问责制度的执行力和提升干部履职尽责的责任性提供支撑。另一方面,问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着力实现问责的精准化。为此,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简单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由此可见,全面提升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是新时代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新使命。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问责活动的成效如何及精准与否?仍是一个亟待回答的现实问题。鉴于此,本文将以问责活动的精准性为导向,围绕问责“过程—要素”构建一套可观测、可测量、可判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并采用数量学的分析方法对各项指标的进行甄别和赋值,以期为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性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一、文献回顾:基于精准性导向的问责评估

精准问责的目的就是实现问责工作的精准性。通过科学的评估机制对问责活动给予客观的评价,不仅是实现精准问责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问责主体履职效能的必然要求。然而,纵观当前国内外问责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谁问责”“问责什么”“如何问责”三大问题上,而对于什么是“精准问责”及如何评价“问责效果”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

(一)精准问责的内涵及理论研究

精准问责是由“精准”和“问责”共同构成的复合概念,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色彩的术语,目的在于回应和化解近年问责工作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要想真正把握精准问责的内涵,还需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的设计初衷和操作要求来考察。正如有学者所言:“问责是把利器,也是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手术刀,既要高高举起,也要精准落下。要通过精准问责,起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让干部真正把责任扛起来。”[1]在具体落实精准问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从实践层面看,精准问责是指针对不同的责任事件、不同的责任类型、不同的责任后果等,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失责对象进行精准识别、精准管理、精准处置的责任追究方式。简而言之,精准问责就是问责主体能够将问责对象准确地识别出来并作出恰当的处理。

就精准问责的理论探索来看,当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归纳问责不精准的异化现象及成因。有学者认为“问责异化”的突出表现是问责机械简单化,随意化,精准度差,使用不均衡,操作不规范,质量不高和问责乏力,其形成主要是因为压力传导脱离实际、问责制度体系不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到位、职责体系不清晰并且容易变动、岗位人员依规独立履职较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有学者将“问责乱象”概括为问责形式化、问责简单化、问责随意化和问责选择化,其成因主要在于问责权责不相匹配、问责主体缺乏约束、问责对象难以界定、问责边界把握不准、问责过程不够规范[3]。二是聚焦问责不精准现象的对策分析。有学者认为,精准问责的实现要从“规约与激励”二维逻辑入手,通过规约与激励相容的精准问责机制设计,使问责工作既有力度也有温度[4];有学者聚焦党内问责提出了“过程-结构”的分析框架,从组织、个体和组织与个体关系三个层面提出了治理对策:在个体层面区分执纪对象和问责对象、健全终身问责机制,在组织层面构建职责异构的政党职责体系、清理垂管部门发布的“责任状”,在个体与组织关系层面清晰划分个体责任和集体责任、以集体问责和个体问责配合使用抑制避责策略[5]。可以说,扭转问责的异化现象、着力实现问责的精准性,既是学术界和务实界的共同愿景,也是设计问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初衷。

(二)精准性导向的问责评估研究

从问责评估研究的发展脉络看,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共同构成了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估实践探索的深层逻辑。作为价值理性的问责评估指的是问责评估活动被赋予特定的价值和意义,并对问责予以“良制”和“善治”的引导;作为工具理性的问责评估指的是将评估作为检验问责工作运行情况的手段和方法,以识别问责的各环节和各要素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第一,作为价值理性的问责评估。问责研究兴起对现代民主政府中的行政责任问题所引起的争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责任“二分法”,即作为德性的问责和作为机制的问责,成为问责理论研究的经典范式。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运用科学有效的方式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蕴含着保障问责机制顺畅运行和增强公职人员责任感的多重价值。但长期以来,问责效果评估研究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直到Bovens对“问责赤字”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评估问责的概念性框架后[6],问责效果评估分析才逐渐成为问责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例如,Bovens和 Schillemans认为问责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檢验问责机制,在民主的维度是否实现了大众对政府机构的控制、在宪政的维度是否实现了对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预防、在学习的维度是否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7];Schillemans专门针对荷兰的横向问责机制设计了一套评价标准体系,以评估横向问责机制能否实现及能够在大多程度上实现民主控制和学习刺激,发现横向问责机制能够使组织的运行更加透明、为政策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的辩论机会,但难以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惩罚[8];国内学者在借鉴西方问责评估理论模型的基础上,以问责过多与问责不足的困惑为逻辑起点,提出了民主、宪政和绩效的三维评估理念,并围绕问责的信息提供、讨论和行为后果等要素构建了问责制度的评估矩阵表,以检验问责目的的实现情况[9]

第二,作为工具理性的问责评估。虽然当前学界已经普遍关注到问责评估是改进和提升问责绩效的重要工具和抓手,但国内外对问责评估的研究路径存在较为明显的分野。国外研究较为注重从问责过程的视角评估问责工作的效果,即将问责过程划分为信息、讨论和结果三个阶段。从问责信息阶段看,得益于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使得政务网站的信息供给情况成为评估问责效果的重要切入点,有学者认为电子政务能够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问责关系[10]、强化科层问责[11];从问责讨论阶段看,让问责对象有足够的机会解释和证明其行为的正确性是问责评估的重要环节[6],然而受制于选举周期和政治规则的影响,民众实际上很难对民选官员的政治承诺和政治行为进行质询和问责[12];从问责结果阶段看,为解释问责机制与问责绩效之间的互动关系,部分学者以国家监管部门及非盈利组织的问责机制为评估对象,分析了惩戒权在监督机构运行中的有效性[13],以及问责机制是否会带来控制、公众支持、形象和质量改进的问责结果[14](P90-102)。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Brandsma 和Schillemans发展出一个新的基于信息水平、讨论强度和惩罚范围的三维问责评估工具,即“问责立方”理论,为评估问责绩效提供了一个规范性的分析框架[15]。与国外研究不同,国内学者较多地从问责要素的视角来评估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例如,有学者从问责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体系和责任后果六个方面,初步构建起行政问责制度的评估体系,并试图采用AHP-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指标进行赋值[16];有学者根据问政主体、客体和环境的互动关系,构建了一套包含媒体监督、公民参与、官员回应、结果处理、信息公开和环境保障共六个子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验证电视问政节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问责效果[17];有学者试图将问责过程(问责信息、问责调查、问责决定)和问责要素(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揭示中国共产党精准问责机制的运行机理[5]

在问责理论研究不断发展的同时,问责实践层面出现了“问责赤字”和“问责超载”并存的矛盾现象,而精准问责概念的提出为化解问责实践中的异化现象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已有研究分别从不同维度或层面探讨了精准性导向的问责评估方向和思路,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借鉴。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从问责评估理性看,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种评估理念并非互相替代的途径,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才能构建起科学和全面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二是从问责评估取向看,国外研究侧重问责过程评估而国内研究侧重问责要素评估,两种评估路径的互补优势尚待进一步挖掘;三是从问责评估操作性看,当前研究大多停留在经验分析层面,对于评估的目的性、指标的代表性及指标权重的科学性等重视程度不够。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已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过程性评估和要素性评估结合起来,并根据精准问责的相关要求继续推进和完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二、问责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和原则

精准问责不仅是当前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了回应各界对精准问责的共同关切,本文将试图构建一套以精准性为导向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一套科学、有效和可行的评估指标体系,需要根据一定的逻辑和原则进行构建,才能为问责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学支撑。

(一)构建思路

以问责工作的精准性为逻辑起点,构建科学有效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对问责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估,有利于形成“实践—评估—反馈—完善”的问责闭环。同理,在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按照问责实践的逻辑顺序和工作状况展开,以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根据问责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可将问责活动划分为“投入-过程-结果”三个环节。投入指的是问责活动开展所需的信息资源、制度供给等;过程指的是问责工作需遵循的一般流程及问责主体和对象的互动关系;结果指的是问责主体在综合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问责决定。这三个维度贯穿于监督执纪工作的全过程,本文将以此为基础进行指标分解,选取能够反映问责精准性的评估指标体系。

随着评估研究和实践的发展,评估的方法也日益多元化,既包括主观评估法和客观评估法,也包括定性评估法和定量评估法。由于具体的问责情境千差万别,仅以主观判断或客观事实为单一向度评价问责的精准度难免会有失偏颇,再加上问责评估的本质就在于将定性的评估内容转化为定量的评估指标进行分析,以挖掘问责工作中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因此,在问责评估指标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将主观评估和客观评估、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力图较为真实、全面、准确的展示问责工作全貌,直观量化问责工作的精准状况和实际成效。

(二)构建原则

问责工作需要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来评价其成效。为确保问责评估工作可行、评估內容全面、评估结果精准,在评估指标的选取和设计上需要遵循三个原则。

第一,目的性原则。问责活动具有较强的目的导向,即通过对失责对象的责任追究以达到“惩前瑟后,治病救人”的治理效果,问责评估指标的设计应与问责目的相契合。首先,问责评估指标需要发挥“质检仪”的作用。以科学的评估指标和严格的评估考核,总结和检验当前问责工作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问责实践提供参考依据。其次,问责评估指标需要发挥“指挥棒”的作用。如果说问责是督促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手段,那么问责评估是增强问责活动针对性、实效性和精准性的重要指南,以此倒逼相关主体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协调性原则。问责评估指标作为衡量、检验问责质量的重要标尺,不仅要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呼应,同时要理顺指标之间的逻辑联系,为指标的权重和赋值提供前提基础。首先,问责评估指标之间应当具有协调性。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涵盖多层次结构的有机整体,在对其进行指标分解的过程中需要抓住上下级指标和同级指标之间的衔接关系,以确保问责评估目标的顺利实现。其次,问责评估指标之间应当具有独立性。问责评估的各项指标既是相互联系又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在指标选取的过程中应避免出现指标重复或交叉等情况,以提高问责评估工作的实效。

第三,操作性原则。问责评估指标需要遵循一般性的问责规律,再完美的评估指标设计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首先,问责评估指标要简洁明了。这就要求指标的表述既要精准又要恰当,便于评估主体根据问责实际和主观感受打出分数。反之,语焉不详的表述会大大削弱问责评估指标的可行性,问责评估的实效性会大打折扣。其次,问责评估指标要易于量化。评估指标的构建是为了将问责内容转化为可量化的评估结果,进而为评价问责工作的绩效和优劣提供参考和依据,因此,在指标选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和可比性。

三、精准性导向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问责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要考虑指标设计的合理性,而且要兼顾各项指标的可测量性。因此,本文在借鉴立法评估、政策评估和绩效评估指標体系构建的基础上,围绕精准问责的法规要求、精准问责的影响因素及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等设计了一套包含了7个一级指标和19个二级指标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一)问责的投入

问责的投入维度属于问责工作的起始阶段,这一维度主要评估的是问责工作开展前所必要的支撑。随着“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全方位推进,问责信息的获取力和问责制度的约束力成为了影响问责工作开展的重要变量。为此,问责投入维度的指标主要包括问责信息和问责制度两个方面,着重考虑问责信息的可获得性和问责制度的可执行性。

第一,问责信息指标。问责信息是实施问责活动的关键因素,尤其在问责的起始阶段能够获得丰富的信息是实现问责的重要条件[18]。该指标主要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信息是否来源体制内的监督。问责主体能否通过体制内的监督渠道获取问责信息,既是同体监督效能的实际体现,也是启动问责程序的前置要件。这就要求各级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程中,将党委(党组)的巡视监督、纪委的纪检监督、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能监督有效衔接起来,主动、全面、准确的收集问责信息[5]。二是问责信息是否来源体制外的监督。虽然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体制外的监督力量不能直接参与到问责的过程当中,但他们能够为领导干部的履责行为提供广泛而丰富的信息源。畅通体制外的信息获取渠道,既可以提前感知或消弭潜在的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也能够防范和化解部分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弱监虚监漏监等问题。

第二,问责制度指标。问责制度是指导问责活动开展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问责规范无疑会对问责行为、问责过程和问责效果产生重要影响。该指标主要评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情形的规定是否明确。明确的问责情形不仅直接影响问责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能够为各级干部的履职行为提供“负面清单”,进而对提升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抓手。二是自由裁量权范围的规定是否明确。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会预留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19]。因此,要建立健全执规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规裁量标准,将问责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适当范围内,避免因裁量权过小或过大而衍生出机械化问责、选择性问责等现象。

(二)问责的过程

问责的过程维度属于问责工作的核心阶段,这一维度主要评估的是问责工作的开展是否精准和顺畅。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和高效协同的问责过程指标体系是实施问责评估的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问责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成效。问责过程维度的指标主要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程序和问责内容四个方面,着重考察问责从应然走向实然、从制度规范到执行层面是否现实良好过渡。

第一,问责主体指标。问责主体指的是承担具体问责工作的组织或机构。该指标主要评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主体是否对问责对象进行过程性监督。问责作为一个过程性概念,将“问”与“责”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失责对象的行为偏差,以确保政策执行的力度并减少失责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问责主体是否主动发起问责活动。依据失责线索及时启动问责程序是问责主体的主责主业,但一些地方的问责仍存在较为突出的被动化倾向,问责主体发起问责活动的主动性如何,无疑是衡量问责效果的重要体现。三是问责主体是否实事求是开展问责工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一些地方或部门在问责实践中出现了情绪化现象,问责主体需要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作为问责工作开展的首要原则,以确保问责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精准性。

第二,问责对象指标。问责对象指的是承担失责责任的组织或个人。该指标主要评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对象是否为关键少数的“一把手”。问责制度规范重点将问责对象限定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对象,有利于解决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链条逐级松动、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二是是否追究失责组织的集体责任。在集体领导体制下,将组织作为问责对象之一,能够强化各级组织的责任意识和集体意识,防止部分领导班子以个人履职不力掩盖集体失职失责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破解“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的问责困境。三是问责事由是否在问责对象的职权范围之内。“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既是规范各级干部履职行为的重要准绳,也是规范开展问责工作的基本准则,只有依据问责对象的职责权限、履职情况进行精准问责,才能够使问责“问到关键处,问准关键人”,从而发挥问责的最大效力。

第三,问责程序指标。问责程序是连接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的中间桥梁。该指标主要评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主体是否依据法定的问责程序开展问责活动。问责工作开展的程序要件主要包括核实信息、调查审批、启动调查、调查报告、问责决定、问责实施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执行不当或缺失都将会对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产生不良影响。二是问责过程是否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在问责的过程中主动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既是对问责对象权利保障的体现,也能夠有效减少责任追究过程中的纰漏和偏差,对于强化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问责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依法公开问责情况,不仅是问责主体主动将问责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的直接体现,也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于提高问责的公信力、威慑力和执行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问责内容指标。问责内容指的是在何种情况下对那些范围的事情进行问责[20]。该指标主要评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内容是否明确区分失责事件的主体、监督和领导责任。问责主要“问”的是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权限的组织或者领导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此督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二是问责内容是否属于问责情形明确规定的范畴。问责情形不仅是触发问责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追究失责事件的根本遵循,在具体实践中应尽可能减少问责内容的“外溢”现象,不能简单地将一般性的违纪行为纳入问责的范畴。三是问责内容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问责内容不仅要在“事实求是”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查清失责事件的来龙去脉,而且要将失责证据与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进行比对核实,确保问责内容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为问责处理意见的精准拟定提供事实依据。

(三)问责的结果

问责的结果维度属于问责工作的结束阶段,这一维度主要评估的是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问责结果作为问责精准性最易于观察和感知的环节,将对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政治生态的形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问责结果维度的指标重点关注的是问责结果的认定、执行和反馈问题。

问责结果指标。问责结果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的失责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该指标主要评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问责结果是否审核容错免责情形。问责和容错是激励机制的一体两面,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是规避“责任陷阱”的重要举措[21],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正式作出问责决定之前需充分考虑失责事件“是否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以均衡负向惩戒和正向激励的内在张力。二是问责处理结果是否启用责任倒查机制。一般而言,责任事件从发生、发展到爆发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这就要求问责主体能够有效地启用责任倒查机制,逆向还原失责事件的全过程,从源头上找准失责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化解“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现实困境。三是问责处理结果是否保障问责对象的申诉权利。问责对象申诉与否既是其对问责处理结果认可程度的具体反映,同时是检验纪检监察机关问责质量的重要标尺,这就要求问责处理结果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而且要精准把握严管的“尺度”和厚爱的“温度”,避免因问责不当而衍生出新问题。

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问责评估指标赋值

根据精准问责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在问责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完成后,还需要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并对指标进行赋值,为评估活动顺利开展并得出准确评价结果提供科学性的支撑。

(一)评估方法的确定:层次分析法

评估指标权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将直接影响问责评估效果和质量。总体看,国内外指标权重的方法较为丰富,主要有专家评议法、平衡计分卡、层次分析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各种方法均有优势和不足,在方法选择上需要着重考虑权重方法与评估目标的契合性。在对问责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指标权重和赋值时,最难把握的是如何量化各项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则为本文的指标权重提供了较为可行和可信的方案。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对难以完全定量的复杂系统作出决策的模型和方法,其基本思想就是将组成复杂问题的多个元素权重的整体判断转变为对这些元素进行“两两比较”,然后再转为对这些元素的整体权重进行排序判断,最后确立各指标的权重。[25]在现实的运用场景中,层次分析法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绩效评估、扶贫项目评估、公共政策选择等领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简洁实用的新方案。根据问责评估指标设计的思路和原则,以及评估方法的信度和效度,本文将采用层次分析方法来确定各评估指标的权重。

(二)层次分析法的权重步骤

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权重的操作步骤有四个。第一步,根据指标设计的情况构造判断矩阵表,并运用德尔菲法邀请8名问责领域的专家根据层次分析法的标度规则,对“基于精准性导向的问责指标体系”的各要素进行两两比较打分。第二步,将某位专家的打分情况带入层次分析法的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得出该名专家给出的一级指标的权重,并且为了保证赋值的科学性还要对指标权重进行一致性检验(见表2)。第三步,由于本文采用的是两级指标的设计思路,在分别计算完一、二级层级的指标权重后,还要对整个指标体系的权重合成并进行整体的一致性检验。第四步,为增强指标权重赋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重复上述步骤分别计算每一位专家标度的指标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然后将符合一致性检验的专家意见用算数平均法平均[16],获得最终的问责评估指标体系权重表(见表3)。

(三)问责评估指标分值的确定

问责评估指标在从理论层面向实操层面转变的过程中,不仅要运用精准有效的办法区分各项指标的权重,而且为了方便后续的实证研究需要将指标权重转化为具体的分值。根据层次分析法的权重规则可知,综合指标体系的权重之和为“1”,在各指标权重的基础上乘以100即可将指标权重转换为百分制。在实际评估的过程中,将每个问责个案看作一个单独的评估项目,然后依据问责评估表的条款和分值对问责个案进行比对打分,得分越高说明问责工作的精准性越高,反之则说明问责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也是未来问责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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