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辽宁抚顺一公司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该公司在接到其退休职工刘先生的投诉后,支付了刘先生未休年假的相应补偿,但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年终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目前当地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霸王条款属违法——休年假和年终奖,并非鱼和熊掌的关系,强行将二者捆绑并规定只能选择其一,不但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更属于违法行为,与“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工资报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等相关规定相悖。
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上述案件值得警示之处还在于,该公司很早就制定了这个规定,这么多年来执行得“顺风顺水”,没有职工公开提出过异议,劳动监察部门也未发现,说明在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对此,相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
监察部门要多作为——目前,刘先生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如何让更多的尚未退休而权益正在受到侵犯的劳动者,敢于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等深入思考。
(綜合《工人日报》《长江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