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郡国并行制下家吏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

2022-02-14 00:24:12
许昌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侯国诸侯王西汉

李 赋 诗

(香港中文大学 语言学和现代语言系,中国 香港 999077)

关于西汉郡国并行制下的家吏制度,前辈学者筚路蓝缕,作了一些积极探讨,如史云贵先生《西汉侯国官制考述》[1]将家吏制度与以侯令长为核心的地方行政官制作了结构对比研究,傅举有[2][3]、张如栩[4]先生又以马王堆汉墓出土竹简为依据,对西汉家吏制度的结构、内涵及演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阎步克[5]先生利用张家山出土汉简《二年律令》,对西汉初期出现的“宦皇帝”这一现象作了解释。现存记录西汉吏制最为完备的历史文献无疑是《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后汉书·百官志》,而前者未能将家吏群体从朝廷官吏体系中予以标识,后者虽有按各级官吏名称、隶属关系、职分等作细化排列,但依然没有区分出吏令长等官吏与宦家仆等私属臣仆或家吏。本文将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历史文献、出土简牍和相关考古出土物,对西汉郡国并行制下家吏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影响作更深入探讨,试图补充《汉书·百官公卿表》在记录家吏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些许空缺,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

一、家吏的出现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内公卿大夫阶层的势力得到发展壮大,门客、食客、舍人等充斥于各贵族门庭,依附权贵。后来,“舍人”逐渐成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后遂以为私属官号”[6]21。《周礼·地官·舍人》记载,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者”[7]749,其职责主要是掌管宫中之行政、财务及日常事务等,具有私属性质,属宫内官。《论语·八佾》还提道:“三家者以雍彻。”[8]61“三家”是指在鲁国当政的士大夫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此处之意是,孔子谴责三家僣主,用君主礼《雍》于自家祭祀。可见,春秋战国时期,具有私属性质的“舍人”已初步具备了家吏的基本特征。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啬夫”,一种是属公卿贵族私家所有,名“家啬夫”。如秦简记载:“廿年后九月戊戌以来,其前死及去乃后还者,尽论之如律。卿,其家啬夫是坐之。”[9]“廿年”指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该条律文的大意是:秦国规定,自秦王政二十年闰九月戊戌日起,此前被认定为死亡或逃逸的贵族,后来如果回来了,依然要按律论罪;若其爵位是“卿”的人,还要连坐其私家所有的“家啬夫”,二者要一同依律接受处置。显然,这里所提的“家啬夫”是公卿贵族的家吏。此时,在专门为士大夫阶层服务的特定内官职务前已冠上了一个“家”字。

“家啬夫”一词,目前尚未发现早于上述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文字记载。“家啬夫”这一称谓,强调的是“家”的属性,将“家”字与“啬夫”这一官职相连缀、相叠加,显示“家啬夫”掌管的事务与诸侯王的家族、宗庙等家事有关,为诸侯王的家吏。

另一种是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基层小吏,具有官府性质,属官府“啬夫”。常见名称有“啬夫”“官啬夫”或“职能+啬夫”,如《管子·君臣上》记载:“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10]545《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啬夫职听讼,收赋税。”[6]742稍晚于岳麓书院藏秦简的睡虎地秦简也见有“职能+啬夫”名称,如《效律》中见有专管粮仓的“仓啬夫”,《田律》及《厩苑律》中见有管理国有土地的“田啬夫”[11]。这些均属官府基层小吏。

总而言之,在秦王政至秦二世统治的这一段时期,出现了具官府性质的“啬夫”“职能+啬夫”与具私属性质的“家啬夫”并存的现象。

到西汉时期,“职能+啬夫”称谓仍见于家吏中,如《汉书·宣帝纪》记载:“既壮,为取暴室啬夫许广汉女。”颜师古注云:“啬夫者,暴室属官。”[6]236-237“暴室”是指宫内惩治犯错宫人的地方。“暴室啬夫”是“职能+啬夫”称谓,具宫内家吏性质,属宫内私属小官吏。

与“暴室啬夫”负责宫内某一特定事务相仿,汉代家吏系统中的吏员,如“家啬夫”及其最高长官“家丞”,都是公卿贵族的私属官,为公卿贵族的家吏。其中,“家丞”又是从西汉以前就已设置并供“卿”以上者使役的最高级别的家吏[12]。

事实上,早在战国末期,秦国就对爵级作了结构性调整,开始将“家啬夫”等家吏的设置资格上升到五大夫以上的爵者才拥有的特权。至秦王朝时,家吏更是成为“卿”以上贵族才被允许设置的一种特权。到“西汉前中期,贵族家丞系统,已由秦时的卿以上设有‘家啬夫’,收缩为侯以上至皇后、太子、公主才设有家丞”[1]。这就充分说明,自先秦以来,“家吏”的设置开始走向高级化,设置的资格和门槛越来越高。

二、西汉时期家吏制度的演变

(一)汉初至七国之乱前的家吏

西汉初年,百废待兴,郡国并行,郡与国地位齐平。《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6]741《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又载:“诏以为列诸侯,自置吏、令、长。”[6]594诸侯王和群卿大夫可自置吏、令、长等家吏,以“得赋敛”,其自置官“如汉朝”。

针对上述现象,贾谊在《新书·等齐》中指出:“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所在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笔者按:应为‘宦’之讹)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13]43这里所提的“事皇帝”是指负责皇帝日常工作的外臣或者官吏,“宦皇帝”是指专门伺候皇帝的奴仆或者家臣,即内侍。各级诸侯王门下既存在“事诸侯”的官吏群体,又存在“宦诸侯”的家吏群体,二者的秩级俸禄待遇相当。贾谊认为,“事皇帝”与“事诸侯王”,二者不应等齐;“宦皇帝”与“宦诸侯王”也应该不一样[5]。

事实上,汉初朝廷为奖赏列侯,让诸侯王享有与皇帝等齐的待遇,在家吏的设置和使用上,给予列侯更大的自主权。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6]742-743《汉书·百官公卿表》又载:“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改所食国令长名相,又有家丞、门大夫,庶子。”[6]740

朝堂之上设丞相,豪门之内置家丞。这是秦至汉初的政治现象。《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载:“诏书独藏魏其家,家丞封。乃劾魏其矫先帝诏,罪当弃市。”[14]2853这是武安侯魏其在家中设“家丞”的例子。此时,家丞是列侯的心腹,各侯国只置一人,“秩三百石”。

西汉初期,家吏系统中既设有高级别的家丞,又设有中层的庶子、门大夫、行人及下层的洗马等。家丞为家吏之首,职位最高。家丞具有管理列侯文书档案、代表列侯本人行事、安排列侯丧事、管理列侯财产等一些重要职能[2],有时还可参与列侯最机密事情的权力,甚至对列侯的重大举措施加影响。对谒者、舍人、家监等家吏的设置数量,各侯国不尽相同。汉武帝前,列侯家吏设置的具体数目取决于各侯国的自身需要。如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遣策竹简记载西汉轪侯利豨在本侯国内置有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谒者四人[2]。

总之,七国之乱前,家吏的设置基本上由各侯国自主决定,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均无严格限制;家吏的职责主要限于处理侯国的内务,包括部分“外交”事务,有时还会涉及侯国的部分重大决策。家吏成为列侯最倚重的人员。

(二)七国之乱后的家吏

吴楚七国作乱后,中央对诸侯国势力的日益强大空前警惕,加快了削弱诸侯国势力的步伐。汉景帝下令取消诸侯王的治民权,缩减诸侯国的治理机构,降低诸侯国的官职等级,减少诸侯国内的家吏数量,将侯国纳入中央管治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侯国由原独立于郡,地位与郡齐平,转变为别属于郡。《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6]741汉武帝时又推行“推恩令”:“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于是藩国始分,而子弟毕侯矣”[6]170。巧妙地解决了诸侯国势力过大问题,加强了中央集权。

同时,唯列侯王是从的家吏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家吏,特别是高级别的家吏,与中央朝廷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原本由列侯自主选定的高级别家吏改由中央直接任免。此时的家吏制度逐渐成为中央监督侯国的一种工具。

从西汉前期就已开始的由“家”向“吏”过度即“吏职化”的趋势,七国之乱后更为明显。这种将管理贵族家族内部事务的家吏系统改变成为中央政府管理的官僚体系的过程,“可以认为是国家对有较高爵位者的一种待遇,同将新贵族家臣系统吸纳、整合到国家官僚体系中的一种措施……秦对‘家啬夫’职务的明确规定,其与‘卿’或有一定的主、从关系,但同时又属于国家设置的吏的范围”[1]。

体现特权性质的“家吏”,初期设置时,体现的是皇帝对高爵位贵族的一种优待。至此,中央通过将掌管贵族家族内部事务的家吏系统划归中央政府管治的官僚体系,实现家吏“吏职化”,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卿”以上位高权重者进行制约,巩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汉代推行削藩政策,侯国内的高级别家吏,不仅权力被削弱,而且隶属关系也发生转变。在汉景帝之前,家丞由列侯自置自选,从属于列侯;汉景帝收权后,降低了家丞的秩级,使其从西汉初年的三百石,到西汉后期降为比三百石[15]。这种情况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证实。例如,西汉海昏侯家吏设置情况,随着海昏侯墓考古出土物的公布,已基本清楚,据温乐平《西汉海昏侯国职官设置札记》[16]统计,海昏侯的家吏计有家丞1人,官秩比300石;仆、行人、门大夫各一人,庶子1人,先(洗)马、中庶子14人。可知,海昏侯家丞的秩级已降为比三百石。

即便如此,此时的家丞在侯国家吏系统中依旧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此外,侯国还拥有自置低级别家吏的权力,正如史云贵《西汉侯国官制考述》所云:“从尹湾汉简家吏系统来看,中庶子数量比较多,与洗马计有14人,故知其在侯家吏中地位低微,应在百石之下,可以由列侯自行调补。但因为中庶子职如侍中,而百石以上家吏都是由中央或郡调配,故可以推测中庶子与列侯关系可能比较密切。”[1]

七国之乱后,家丞设置的标准和门槛又得到提升。《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列侯……其家臣,置家臣、庶子各一人……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中兴以来,食邑千户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不置家丞,又悉省行人、洗马、门大夫。”[17]3631可知西汉中兴后,中央提高了设置家丞的标准与门槛,规定食邑不满千户者不得设置家丞,还全部省去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家吏。

总之,七国之乱后,家吏制度在结构上与此前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家吏的权力及数量同侯国的势力范围一样被削弱。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央王朝一方面降低品级高的家吏如家丞的秩级,将其纳入中央政府管治的吏制系统中,同时,中央王朝赋予家丞监督侯国的新权力,这些家丞越来越向中央靠拢了。另一方面,中央王朝又赋予列侯自行调配品级低的家吏如中庶子等的权力。这样的一松一紧、恩威并施的政策,充分反映了西汉王朝高明的怀柔策略。

三、家吏制度对西汉政治的影响

(一)对侯国势力的影响

西汉王朝在实行削藩政策前,虽然在家吏的设置及称谓上比照朝廷吏制,但是家吏的选用和相关支出用度均由诸侯、列侯自行决定。因此,此时的家吏具有私属性质。

汉初至武帝时期,家吏“主侍侯,理家事”,上至代理列侯统筹协调内务、处理宗庙礼法之事,下至洒扫、掌车马、打理田地等。家吏帮助列侯处理“家事”,扮演着内务部门的角色。虽然家吏在侯国的政治决策上,未曾起明显作用,却也间接地为侯王节省了可供其投入理政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侯国的运转效率,为侯国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七国之乱平定后,中央王朝为打击和削弱地方侯国势力,不仅将列侯与郡的关系,从之前的相互独立改变为前者从属于后者,而且将各侯国的重要家吏,尤其是家丞等品高权重的家吏,改由中央直接选拔任命,使其成为中央伸向各侯国的“神经末梢”和“眼线”。同时,中央朝廷还赋予家吏以监督和牵制诸侯、列侯的权力。如此一来,家吏系统与政府官吏系统实行交集,二者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此抑彼扬的情况下,此时的家吏系统对列侯起到了一定的牵制和监督作用,遏制了各侯国势力的发展壮大。

(二)对中央集权的影响

西汉初期,侯国内的官吏由列侯自置自选。《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记载:“陆梁,诏以为列侯,自置吏。”[14]948《汉书·高帝纪》又载:“列侯皆令自置吏。”[6]78可知,侯国内的官吏由列侯自置,不受中央限制,中央政府也不干预。久而久之,此举既助长了地方侯国势力,使其日益壮大,又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

汉高祖刘邦出身草民阶层,“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14]342。辅佐他的左膀右臂,如萧何、张良等人,也非富贵人家出身。刘邦了解民间疾苦,痛感秦吏的残酷,在西汉初年百废待兴之际,一方面实施“与民休息”的政策,另一方面积极推行郡国并行制,在吏制上实行与秦朝做法相反的政策,大力推行家吏制度。

当然,放任诸侯公卿自主选用家吏,对中央来说这是不得已的举措。早在汉初吕后时期,就在出台的《二年律令》里设置了多条防范诸侯反叛的十分严酷的法律条文[18]。此外,贾谊对汉初出现诸侯与皇帝“等齐”的现象产生了忧虑,发出了强烈质疑的声音,写出了倡导削弱诸侯势力的《治安策》。他在《治安策》中提出:“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孙毕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尽而止。”[6]2237这种想法,事实上就是为了分散诸侯权力,缩小其势力,客观上也为后来的汉武帝实施“推恩令”作了思想和舆论上的准备。

随着汉武帝“推恩令”的实施,列侯的势力范围被分解给了子孙,从而使郡国的地位和势力大大减弱。具体到家吏制度,汉武帝一方面提高诸侯家吏配备标准,削减家吏数量,另一方面规定百石以上的家吏由中央或地方郡调配,从而使等级高的家吏变相地为中央掌控,由此相应地使原隶属侯国的高等级家吏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转变了性质,由原绝对服从于列侯的内务系统转变为隶属政府的吏职系统,使家吏制度实现了“吏职化”,并成为中央王朝牵制侯国势力的一种手段。

四、余论

西汉初年,百废待兴,中央朝廷需借助各诸侯力量发展社会经济,恢复民生,为此推行郡国并行制,让侯国在各自封地内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在此背景下,从先秦时期开始出现的家吏,到西汉初期,不仅进一步沦为侯国内自置自选的一种工具,而且发展成为一种制度。这些家吏不仅帮助侯王处理侯国内务,为侯王分忧,而且帮助侯国发展壮大。

我们看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汉承秦制并非原封照搬,而是一种更高明的“严刑峻法”与“黄老之术”交替运用的统治手段。关于家吏制度的演变,从汉高祖刘邦表现出来的“宽宏大度”,到吕后出台的《二年律令》,贾谊《治安策》的出笼,再到汉武帝实施“推恩令”,均表明中央朝廷一方面放手让各侯国自置自选家吏,另一方面对侯国家吏的管治一直未曾松懈。

七国之乱爆发后,分封制弊端日益突显。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后,中央下定决心实施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此时家吏的隶属关系实际上已发生变化,不仅家吏的数量减少了,品级降低了,而且权力也被削弱了。这些都是随着列侯势力的被削弱而同步进行的。最为关键的是,与列侯关系极为密切的高品级家吏改由中央直接任命,并成为监督各侯国的一种工具,从而达到巩固中央集权的作用。

在西汉实行郡国并行制的背景下,家吏制度的变化实为西汉政治走向的一个缩影,体现的不仅仅是地方侯国势力与中央权力的此消彼长,而且从侧面见证了汉王朝中央集权的加强。从先秦至西汉,家吏制度的演变过程是曲折反复的。这一演变过程既有历史的必然,也为后世封建吏制的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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