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中央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交汇关键节点上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凝练了十条宝贵的历史经验,深刻揭示了“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被置于突出位置。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如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必须思考的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命题,而“三个坚持”则给出了重要指引。只有以“三个坚持”为引领,全力推进现代财税体制改革,全力落实财政政策提质增效,全力构建中国特色财政理论研究体系,才能做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图景中的一块单片,承载起新时代财政理应肩负的历史使命。
自建国初期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历次重要大会都会对财税改革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对下一步财政改革实践作出重要部署。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政改革顺应发展阶段和外部形势的变化,不断优化调整财政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作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论断,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以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则进一步对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划和部署。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和正确引领下,我国在“十三五”时期基本确立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就。
迎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外部环境和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内部矛盾的复杂形势,我国正式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必然要求,意味着必须置于大局中去谋划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因此,只有在坚持党对财政全面领导这一坚强政治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引领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全力推进,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支柱作用。
“坚持人民至上”是《决议》总结出的第二条宝贵经验,在这条中国共产党秉承百年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的指引下,不同历史阶段和发展时期的财税政策都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最终是否真正得到实惠作为检验财政政策成效的落脚点。因此,为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财政应当以乡村振兴为重要契机,以财税政策为核心工具,以跨周期调节促进提质增效,进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分阶段有差别“错步跑”,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富裕,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实现了部分地区、部分群体的先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通过决胜脱贫攻坚消除了绝对贫困。而现阶段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在于进一步缩小“三大差距”。因此,乡村振兴战略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由之路。财税政策必须紧密围绕这一抓手,有效激活乡村内生动力,促进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显著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出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与人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公共性。坚决以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改善作为财税政策落脚点,通过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切实提高广大乡村群众的获得感。其次,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性和协调性功能。紧密协调财税政策与货币金融政策,利用财政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保障。再次,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度,充分发挥三次分配作用,推动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着力增加农村低收入群体收入。最后,构筑产业兴旺与人才振兴的循环格局,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原动力。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石。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财税政策就要将人才与产业协同适配,在多个关键点同时发力。
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特性是对财政政策实施跨周期调节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跨周期调节能够有效理顺财政政策的预期传导机制,降低不确定性。在短期激发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在中长期也给予企业等微观主体更大的主动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政策在短期与长期的有效衔接,从而提升政策效能。另一方面,跨周期调节能够提高财税政策的资金效益。将财政行为活动内嵌于宏观经济周期中的若干小周期内,并结合乡村经济发展波动趋势和涉农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跨周期预算绩效评价。通过强化跨周期预算绩效评价,突出跨周期财税政策绩效评价的长期性、全面性特征,从而提高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财税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花好每一分钱”。
“坚持理论创新”被《决议》置于十条经验中前三位的重要位置,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密码。纵观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历程,正是源于财政理论不断创新所迸发的生命力,才极大地推动了财政改革实践。为了更好地满足新征程中的财政改革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财政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为此,应重点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西方主流的盎格鲁—萨克逊学派财政理论对于我国的很多财政实践问题缺乏解释力的问题已经完全暴露。鉴于此,理论界通过对传统财政学进行反思与批判,进一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同时深入探索了国家与财政的关系,建立了如“新市场财政学”“国家治理财政论”“财政风险论”等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理论。而这些理论最显著的共同特征就在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最根本的理论基础。该事实也充分表明,任何与中国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不相适应的理论学说在研究中国问题上都会降低其学术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中国特色财政理论创新当然必须合乎中国需要,同时还需要具备全球视野和世界发展眼光。任何有益于指导我国财税改革实践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都应该吸收借鉴;任何故步自封,盲目抵制的做法都要不得。只有坚持包容并济,内外兼修,才能符合财税改革实践的需要,从而促使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的比较优势,进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