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妍 张立峰
(吉林师范大学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 吉林四平 136000)
人才选拔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遵照考试招生制度对学生的基础学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甄别学生的学科能力和兴趣偏好,选拔符合高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的高素质人才。高校人才选拔是高考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高考公平性与科学性的重要机制,是高考改革落实成败的外化与彰显,同时,也引导着基础教育教学的目标和方向。
本次高考改革是恢复高考以来涉及范围最广、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综合性变革,要求中学到高校乃至教育监管部门上下联动,彼此统筹衔接。在本次高考改革过程中,相关政策对高校人才选拔带来了一定的矛盾与冲突,通过综合分析高考改革政策实施以来高校人才选拔的突出问题,依据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期提高高校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水平,推动高考改革的有效落实。
此次高考改革之前,制度约束对学生的科目选择提出了刚性要求,只能在现有制度下的“X”或者“文/理综合”中进行选择。新高考无论是“3+3”模式还是“3+1+2”模式都较以往赋予学生更大的自主选择权,让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特长选择擅长的科目,“唤醒”学生的内在潜能,实现由分科到选科的转变。同时,高考改革赋予高校自主设定各专业选考科目的权利,各专业根据其专业特色和人才需求对选考科目设定范围,以此作为人才需求的弱约束和方向引领。学生选科和高校选考科目设限在人才选拔上实现“挂钩”,切实实现学生“学其所长”,高校“招其所需”,为各具特长的考生开辟了长远的学习通道。
除了学生选科与高校专业选考科目相“挂钩”可以满足高校人才培养需求之外,高考改革录取制度也为高校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开辟了新路径。随着高考改革的推进,高考录取制度从原来的选择高校向聚焦专业转变。考生在选考科目时原则上是选其感兴趣、相对擅长的科目,所选科目与填报志愿的专业相对应,使学生填报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方向。这样对学生而言,考生能够“录其所愿”[1];对高校而言,不同专业录取的学生是符合专业特点且对该专业有兴趣特长的学生,能够充分地满足高校人才培养上的需求。这种录取制度不仅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且还可以推动高校的专业建设,满足学生与专业的错位竞争。
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在保证学生培养统一性的同时,着重强调学生培养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尊重学生的学科特长,重视学生的成长历程和综合素质,是打破“唯分数论”人才选拔模式的有效途径。上海招生录取采取综合评价模式,各项计分比例为:高考成绩占60%,面试成绩30%,学业水平考试10%。浙江省已有多年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考试经验,建议将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照5:2:3的比例计分,不同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招生需求设置不同的权重[2]。改革之后的考试评价模式降低了高考分数的比例,日益强调综合素质评价,从单一的智力因素考查向非智力与智力因素并重转变。这将助推基础教育打破传统教育的藩篱,向素质教育和核心素养培养的方向推进,对基础教育产生重大的正面引导作用。
高考改革赋予人才选拔新的意义和价值,在不断地尝试和改革过程中,我国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改革现状来看,我国尚处于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初期阶段,在高校人才选拔方面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2014年高考改革以来,第一批及第二批改革试点省市均采取6/7选3的科目选择模式。从前两批改革试点的选科数据来看,6/7选3的选科结构与高校人才需求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部分高校和专业面临着“生源危机”的境遇。2017年,在浙江招生的高校专业(类)指定选考物理比例为81%,学生实际选择物理的比例是40.92%。传统理科组合的选考比例仅为18.7%[3]。与高考改革前相比,学生选择传统理科的比例明显降低,选考文科科目的比例比以往大幅度上升[4]。之后几年的选科数据呈现类似态势。从数据可以看出,学生选科的结构与高校对人才需求的比例明显不协调,学生从文弃理的选科比例不符合我国高校专业(类)的分布态势,很多工科院校或高水平大学选拔合格人才产生困难。再加上录取方式变为“专业(类)+高校”平行投档,热门专业更受学生的追捧,冷门专业将面临生源不足的境遇,造成生源在专业之间冷热不均。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选科本着高考利益最大化、成绩最大化、机会最大化的原则,忽略个人对专业的喜好和未来就业的适应程度,富有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学生选科缺乏科学性及理性。有鉴于此,2019年5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模式)》,在第三批改革试点的八省(市)继续推进。目前,八省(市)2018级的学生已经完成了科目选择工作,相关研究数据尚未公布。但无论此轮选科的数据如何,若学生选科缺乏科学依据,综合评价及录取制度不够完善,终将难以改变高中人才供给予高校人才需求不匹配的局面。
选科制的实施对高校选考科目设限提出要求。改革初期,高校科目设限只是一个弱约束,大多高校的专业(类)选择不限科目,部分高校要求3门满足1门,或者2门满足1门,即可报考。高校顾虑严格的科目限制会缩小可遴选的生源范围。过于宽松的科目要求虽然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选科空间,但不足以引导学生选科的方向向能力和兴趣靠拢,甚至导致了学生和高中学校产生选科博弈的心理。这不仅不利于高校选拔适合自身办学定位的人才类型,也给高校未来的人才培养增加了负担。针对上述问题,教育部于2018年1月颁布了《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对高校专业(类)选科提出了明确的指引性要求。文件提出19个专业(类)必须选考1门物理,有些专业可以要求必考2门,甚至必考3门,取代了之前的2门任选1门或3门任选1门即可报考的宽泛约束[5]。
虽然教育部对高校专业(类)科目设限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但高校对生源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始终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导致考生和高校之间双向选择不明确。考生不能深入了解专业所需人才类型,专业与未来职业发展的关系等信息。高校在人才选拔的时候,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来甄别和筛选专业所需人才。高校对生源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要求不明确,不能为考生的专业选择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最终将导致各专业考生的整体素质与高校专业培养要求不一致。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急剧变化,“强基计划”为未来国家“突围”创造了重要条件。要有效落实“强基计划”的初衷,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拔尖创新人才的关注就不该只局限于高等教育,否则,“计划”将成为空中楼阁,难以落地。
从《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基计划”)的要求可以看出,入围“强基计划”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高考成绩,二是“破格录取”。其中,“破格录取”各高校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银牌)或以上的荣誉[6]。从现实报考情况来看,大多数考生通过高考成绩入围高校的“强基计划”。然而,我国高中教育的特点是公民教育,缺少对英才教育的关注,高考的统一标准更加剧了高中教育的整齐划一。“强基计划”要求挖掘智力卓越,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人才,以高考分数为主要选拔依据可能导致成绩拔尖的学生优胜,一部分优胜者并非具有创新潜质和远大志向。这就形成了中学拔尖创新人才输出与高校拔尖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侧面反映了高考改革亟待高中育人方式深度变革。
综合素质评价既是我国此次高考改革的亮点,也是改变“唯分数论”,打破高考指挥棒顽疾的重要举措之一。但从实施现状来看,也是备受争议的难点。目前,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相对薄弱,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仍有一部分高校未曾使用综合素质评价[7],使其选拔功能未能有效发挥而流于形式。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其在招生录取中可参考性较弱。综合素质评价到底应该怎样赋值?评价信息应如何采集?评价过程中针对不同问题应该怎样操作?怎样才能实现其公平、公正性?对此一系列问题,相关制度和操作群体还没能给出明确的解释。虽然综合素质评价的落实从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省市中取得了相关的经验,在第三批改革试点中也表现出很大的进步,但从整体的实施过程来看,仍然存在不同层面的问题。例如,不同高校对综合素质的划分维度各不相同,导致评价尺度、标准不一致。虽然不同的高校办学特色不一,对人才需求的类型存异,但也从侧面反映了高考的“一参考”缺乏刚性标准,使其公平公正性遭到质疑。
目前,学业水平考试最核心的问题是等级赋分制度。专家和学者就此问题纷纷提出了不同意见,但不同方案各有利弊,意见尚未统一。目前,各试点省市仍运用按序排列划分等级的计分方法。不可否认,等级赋分制度除了可以缩小不同科目难度差异产生的分数差之外,也是淡化“分分计较”的有效办法。但淡化“分分计较”和“公平、公正”之间却又不可避免存在着矛盾。当前的计分方式很可能产生分数差距上的扭曲,使原始分数只是相差1分的考生,按等级赋分计算后拉成3分的差距[1]。除此之外,等级赋分制度使同科“考伴”的素质能力和考生数量变得更加重要,加剧了考生的博弈心理。排除等级赋分制度,从考试自身来看,学业水平考试是过去会考的延伸和强化,承袭了以往会考管理松散、诚信度低的诟病,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制度规定同一科目可以参加两次考试,不同批次的考试内容和学生群体都存在着差异,也是学业水平考试有失公正的一个原因。
高校各专业应该在招生录取改革的理论研究上做好充足的准备。将各专业的培养方向、专业特色、就业去向等信息向考生公布,必要情况下,设立专门的研究小组,对各专业与不同学科之间的关联度、学生的最佳知识结构、能力特长和综合素质做深入研究和分析,为考生选科及填报志愿提供指导依据,让考生对自己未来可能进入的专业大致了解,知道即将学什么,怎样去学,毕业后主要从事哪些部门的工作等。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明确专业方向,而且也为高校未来的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从学生选科角度来看,应加强两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强学生的生涯规划指导。中学应该通过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评估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特长,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学科,帮助学生制定阶段性的学业规划和发展规划,成功应对高考的需要。二是为学生选科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多元智能理论及大脑结构的性别差异理论等均为学生的科目选择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教育科研部门应加强心理学及脑科学与学科之间的关联研究,帮助学生提高自我认知,使学生真正了解自己擅长的科目和未来适合的职业方向,为学生的科目选择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只有做到考生合理选科,才能为各级各类高校输送优质的生源,才能保证高校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水平。
“强基计划”的提出意味着面向90所高校的自主招生权被取消,36所“双一流”高校的基础学科招生将登上历史的舞台[13]。从“强基计划”内容可以看出,未来的基础教育将日益趋向于多类型、多层次、多元化的素质教育,学科拔尖人才和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将获得更多的机会。这也是促使基础教育从传统化向素质化转变的又一次有力契机。
当然,取消高校的自主招生权,并不意味着剥夺了高校参与改革的权利。高校在确定选考科目、综合素质评价和人才选拔等方面都切实承担着重要责任。此次高考改革中,国家可以进一步对高校下放权利,使其充分发挥高考改革的主体地位。例如,高校在限定选考科目时,国家做整体方向上的宏观把控,选考科目及各科目的权重设置可以下放给高校。高校可以根据专业与选考科目的相关性大小,设置科目权重及分数合成的办法[14]。这样既有利于高校录取其需求的人才类型,也间接赋予了高校自主招生权。同时,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高考改革动态变化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为高校各专业甄别和选拔考生构建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进而研究并明确各自专业的多元录取方法,切实承担起高考改革高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其人才选拔的主体作用,助推高校特色化和多元化发展。
综合素质评价是体现高校招自主权的内在机制。目前,高中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情况和重视程度做法不一。高校只有确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和体系,才能对高中的人才培养起到明确的引领作用。高校考什么、评什么,决定着高中学什么和怎么学。制度内容明晰,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材料采集哪些内容、如何采集、材料如何应用等问题才能不攻自破。
这就要求高校联合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素质的专家团队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首先,在改革试点省市取得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各项内容的测评方法、测评流程、平台建设等。必要的时候要提供技术保障以确保评价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高校在制定评价制度的过程中切忌闭门造车,要和高中学校建立对接关系,在充分了解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现状、问题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论证、探索和调整,以确保制度不断完善[12][15],为高校人才选拔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来,关于学业水平考试赋分的研究大体围绕常模参照、标准参照、分数校正、熔断机制、等级分连接等方案,但意见尚未统一。当前,对学业水平考试赋分方法存在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区分度不高。事实上,并不是高考的区分度越大越好。只要高校的资源需求和考生资源合理匹配,区分度就在合理的范围,对等级赋分制度似乎应该保持客观、冷静的态度。其次,若遵循高考改革的初衷,不应该将各科学业水平等级考试一视同仁地进行分数或等级换算。这种做法忽视了科目本身的性质差别,也忽视了高校不同专业、不同考生与科目之间的关联与区分,不利于高校按人才需求类型进行人才选拔。在进行科目等级赋分计算的时候,可以考虑高校专业对考试科目的相应要求,依据不同科目与专业的关联程度科学设计换算公式,适当增加专业需求科目的赋分权重,逐级弱化不相关科目的赋分分值,同时,要加强学生学科能力及兴趣特长的区分度考查。这样,既能满足不同高校人才类型的需求,又能保证考生选择科目的时候消除“田忌赛马”的心理。最后,根据当前学业水平考试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制度保障体系,加强考试的监管力度,提高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的质量和信度,保证考试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确保学业水平考试有效发挥高考的人才选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