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方法研究
——从骨架管制的角度分析*

2022-02-11 15:10:35李超郜杨魏科宋志豪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2022年12期
关键词:列管大麻管制

李超,郜杨**,魏科,宋志豪

(1.铁道警察学院治安学系,河南 郑州 450053;2.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 730070;3.铁道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河南 郑州 450053)

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NPS)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实验室毒品,新精神物质作用效果、成瘾性和依赖性比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更强[1],目前没有替代药品和相关治疗手段,容易衍生毒品犯罪行为[2]。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报道显示,从2018 年到2019 年1 月,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由891 种增加到了950 多种[3],目前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仅188 种,亟须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鉴于此,本文从骨架管制的角度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问题提出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1 新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现状

1.1 流通使用现状

自2009 年开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交易和吸食在全球范围蔓延,我国在2001 年将氯胺酮列入管制,开始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流通使用进行管制。在2015 年、2017 年、2018 年和2021 年陆续增加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种类,截至2021 年已列管188 种,2020 年全国范围内共缴获新精神活性物质430 余公斤[4]。2019 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指出,虽然我国已经列管431 种毒品和整类芬太尼物质,但新型毒品尤其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仍在不断地增加,其外观包装也越来越生活化[5]、食品化[6],尤其是“娜塔莎”“恰特草”“咔哇饮料”“聪明药”“邮票”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更具伪装性,公众辨识度不高,极易接触[7],从而加剧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流通使用。

1.2 防治技术研究

目前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治的研究多集中在技术层面,包括检测方法的建立[8]、机体损伤研究[9]、成瘾性鉴定[10]以及戒断症状研究[11]。在国家对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管的同时,结合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有学者提出可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临时列管模式[12],即在实践中对发现和已经列管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相似作用效果和药理特性的“管制类似物”进行列管。临时列管模式可加快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工作,缩短列管时间,更具灵活性,但其模式对药品的创新和临床应用具有较大影响。

2 问题阐述

欧洲禁毒与滥用中心于2011 年提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要区别于传统毒品,近年来国际上也在致力于建立全球性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制度,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需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现象。

2.1 种类较少

2015 年公安部牵头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方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至今已列管188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整类芬太尼和合成大麻素物质,但近些年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的增加速度非常快,大量未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流入我国后,容易引发毒品吸食、贩卖和流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尽快增加列管种类。

2.2 量刑缺失

贩毒方式不断创新,用于交易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没有列入管制目录,或已列入管制目录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缺乏准确的量刑标准以导致对贩毒惩治力度的不足[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主要情形,以传统毒品为标准界定了量刑标准,其中对于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解释文号中详细明确了传统毒品贩卖、运输量和量刑标准之间的关系,但对于新型毒品数量、纯度与涉案人员的量刑均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湖南、广州各地虽然出台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对新型毒品的追诉标准进行规定,但该意见不具权威性和长久性,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活动的威慑力不大,且指导性意见中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也没有做量刑标准。

2.3 识别粗略

目前,国内在技术层面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已经远远领先于对其列管的进度,无论从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物质结构的分析、生物检材检测方法的建立与代谢物的筛查都已具备较为成熟的理论与技术[14]。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学者的研究比较集中,从动物实验、作用效果分析到危害性评估,这些成果对于后期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和全面筛查入库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虽然研究层面有所突破,但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精准筛查和识别工作仍然有一定差距。现如今新精神活性物质以我们生活中经常食用的物质作为媒介,具有迷惑性大的特点,让民众在不经意间沾染,贩毒分子也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毒品的运输工作。目前,在关口和车站等大型场所使用的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对于新精神活性物的检出率较低,只有通过其他部门所提供的情报或临时抽检相关可疑人员携带物质并进行实验室检测才能确定该物质为管制药品[15]。有案例报道,深圳海关缉私局在2020 年通过抽检查获一起“聪明药”走私案件,在现场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测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但将可疑物送实验室检测时发现其含有莫达非尼成分,该局随即对可疑物进行扣押再检。由此可见,提高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识别仍需要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层面做出突破。

3 新精神活性物质骨架管制建议

3.1 骨架管制

骨架管制的定义最早追溯于美国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所采取的类似物管制。基于本国麻醉类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滥用情况,美国早在1970 年就通过了《管制物质法》,对于物质的列管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并在附录中增加了临时管制条例[16]。即当市场上出现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新型物质,不用考虑正常的列管流程,可直接申请对于该新型物质进行临时列管,时间为一个月,并在该时间内对临时列管物质进行风险评估,最后决定是否列管。1986 年美国修订了《类似物管制法案》,其中明确规定与已列管物质存在化学结构或作用效果相似都将被列为管制物质[17]。该法案的目的是打击对已列管物质结构进行化学修饰的“地下科学家”,开启了骨架管制的先河。上述法案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美国本土出现的新型物质滥用流通情况起到了很好的管制作用。随后英国开始效仿,并在此基础上于2016 年颁布了《精神物质法案》,全面禁止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本国的使用和出进口。

骨架管制在我国的解释中主要偏向对化学结构类似的物质进行管制,具体是指以列管的物质化学结构为母体,在此基础上对该化学结构进行修饰(包括增加侧链烷基、替代氮原子相连苯基、卤素取代烷基等),修饰后的物质化学结构虽然和母体不同,但其作用效果相似甚至更强。目前,物质的确定以化学结构为准,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化学结构不断更新,列管进度难以推进,故骨架管制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所在。

3.2 新精神活性物质骨架管制可行性分析

2019 年4 月1 日,公安部联合三部门宣布从5 月1 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其中详细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符合条件。芬太尼整类物质的管制是我国麻醉类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列管方式的创新,开创了骨架管制的先河,对于打击非法滥用芬太尼物质起到了斩草除根的作用[18]。2021 年5 月11 日国家禁毒办公布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进行管制,进一步推动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的列管工作。芬太尼类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管制的推行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在能够起到物质管制的效果上,不破坏物质的创新和发展[19]。在国内,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整类管制虽有芬太尼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但其管制的方法只局限于一类物质,对于其他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如卡西酮类的管制不具参考性,管制方法缺乏延展性。笔者从化学结构的角度出发,结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结构特征,以合成大麻素中的一种AMB-FUB 为例,在新的视角下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骨架管制提出可靠意见。

目前合成大麻素是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数量最多的一种[20],其化学结构也极具代表性。国内合成大麻素多以烟丝、小树枝等方式出现,市场多称为K1、K2 和K3,广东、江苏等地甚至出现K4,不法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对已经列管的合成大麻素进行结构修饰,包装成烟丝或者添加到电子烟的烟油中进行运输和贩卖[21]。笔者以2018 年国家最新管制的合成大麻素AMB-FUB(CAS 号1715016-76-4)为例进行了结构分析。合成大麻素AMB-FUB 的化学结构和大多数合成大麻素的整体化学结构相似,均可分为四个基团。为了方便对合成大麻素AMB-FUB 化学结构的分析,依照刘俊亭[22]的做法,将其参照人体结构划分为头部、颈部、躯干和尾部四个部分。AMBFUB 的头部为丁酸甲酯、颈部为酰胺、躯干部为吲唑、尾部为对氟苄基。四个部位中躯干部和颈部比较稳定,而头部和尾部活性大较容易发生结构变化,进而衍生为新的物质,如对头部结构可进行烷基化、萘化、酰胺化和酯化,其中烷基化和萘化又可发生卤素取代,故单头部结构变化就可超过10 种。尾部的变化更加多样,主要分为环化和非环化,其中非环化又以烷基侧链为代表可发生氟元素取代,其变化种类同样超过10 种。综上所述,单就AMB-FUB 而言,在其颈部和躯干部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头部和尾部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就能产生超过100 种合成大麻素AMBFUB 类似物,且这100 种均证明存在活性。

为进一步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骨架管制进行可行性分析,笔者以AMB-FUB 的合成途径为例进行说明。AMB-FUB 的合成过程可细分为3 步,第一步是以1-吲唑-3-羧酸甲酯为母体,对其整体化学结构的尾部进行基团的添加,主要包括对氟苄基、环己基和戊基;第二步是在第一步合成物的基础上,将其颈部的酰胺转化为羧酸,虽然基团和化学结构已发生改变,但在活性和作用效果上于改变前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第三步是在其头部引入丁酰胺,再对丁酰胺进行简单的结构修饰。在AMB-FUB 的三步合成过程中,以1-吲唑-3-羧酸甲酯为母体,其中间可产生16 种和AMB-FUB 类似的合成大麻素。如若采用美国骨架管制方法对合成大麻素进行列管,管制的重点就是其母体结构。1-吲唑-3-羧酸甲酯虽然是大部分合成大麻素共有的结构部分,但也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药物化学中间体,具有抗精子生成、抗关节炎及镇吐等生物活性,可用于合成氯尼达明和盐酸格拉司琼等药物。采用美国的骨架管制和临时列管相结合的形式,那实践中会有众多药物被纳入临时列管工作,在长达1 年的时间内进行活性认证和危害评估,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列管的效率也极其低效。同时,在没有替代药物的情况下,1-吲唑-3-羧酸甲酯作为一种常见药物合成前体一但进入列管范围,将会对我国药物市场产生极大冲击,不利于药物创新和医药行业发展。参考芬太尼和合成大麻素的列管的方法,在其母体结构的基础上,对各部分替代的基团进行管制有一定借鉴意义,但由于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结构的更替不仅仅是基团的替代,更多的是在母体结构上进行基团的增减,尤其对其头部和尾部增减的基团种类繁多,这对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描述增加了巨大难度。

3.3 新精神活性物质骨架管制建议

为更好解决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化学结构上的多变,结合上述合成大麻素AMB-FUB 的结构特点、合成途径和芬太尼列管方式,在原有骨架管制的基础上,借用组合排列思想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骨架管制提供可靠意见。

从骨架管制的本质出发,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做化学结构分析。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躯干、颈部、尾部和头部的主要基团为基础,借鉴排列组合的思想,对门类众多、结构复杂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有效的管制,其大致情况主要包含以下情况:①在其“母体”结构不确定的情况下,也就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躯干部和颈部的化学结构发生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发生种类的流变,需要科研人员对可能具有活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进行列举。根据列举比对和活性评估的结果,确定其作用效果。②在躯干和颈部确定的前提下,在尾部或者头部出现取代基团时可采取一级列管方法,即对出现的物质进行备案登记,但不限制其流通方式,之后由司法鉴定部门对该物质的活性进行评估,确定其作用效果,再决定是否纳入列管。③在躯干和颈部确定的前提下,在尾部和头部出现取代基团时采取二级列管方法,对出现的物质进行登记备案,限制其流通方式,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区域内活动,并随时到公安机关进行协助调查,之后按照一级管制的要求对该物质进行鉴定。在分级管制中,根据物质结构的变化,管制级别随之上升,采取方法更加严格。

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骨架管制不同于芬太尼和合成大麻素的列管,区别在于芬太尼和合成大麻素的母体结构比较稳定,管制的出发点在于其母体结构,管制的范围在母体基础上修饰和策划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于其母体结构发生流变,新精神活性物质发生多元化,上述管制方法可以定位到其管制的“基点”,其管制目标的化学结构范围缩小,减少了因物质结构不定进行危害性评估的工作量。同时,该管制模式对物质进行分级列管,既有利于药物结构的创新,又能加快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管制。针对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化学结构更新较快的特点,该列管方式更具持续性和可发展性。

4 总结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打击和管制工作是现如今我国毒品治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如何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有效管控的基础上确保药物创新的发展是研究的重点。面对毒品新结构、新效果、新局面,只有创新管控方法,推进管控进度,形成管控合力,才能在根源上有效控制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的流通。笔者所提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骨架管制,是结合我国国情和管制现状,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结构出发,借用组合排列的思想所提出来的,且研究时发现,在推进管制进程,创新管控方法,确保药物创新的基础上一定要注意加强对实验室化学合成结构的管理,真正做到对管制工作的追根溯源。

注:本文系铁道警察学院水域警务研究中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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