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海燕,韩俊伟,韩 普,邹小娟,李飞翔,李 乐
(1.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新乡 453000;2.新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新乡 453000)
饲料标签是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2013 年政府部门新修订了《饲料标签》,对饲料标签制定运用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更加适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1]。近年来,饲料管理部门对饲料产品监管越来越严格,饲料标签制作运用得到有效规范,然而仍有部分饲料企业出于产品宣传和效益考虑,肆意更改或变相改变饲料标签,误导或欺骗养殖场(户),严重影响畜禽正常生长或生产,甚至引起产品质量纠纷。该文对饲料标签违法行为查处进行深入讨论,提出违法行为定性、产品梳理分类、理清查处思路、确定法律适用和督促整改等方面的执法思考,为规范饲料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实践参考。
2021 年3 月24 日,接群众举报,XX 县农业农村机构对XX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生产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不分,多种产品饲料标签不规范,实验室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行为,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现场和物品进行拍照,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销售相关票据等相关书证进行复印。经集体讨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管理条例》第18 条,XX 县农业农村机构已按照《饲料和饲料管理条例》第40 条对当事人处19000 元罚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 月20 日缴纳罚款完毕,已结案。
虽然本案案由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案,但在现场查处中发现多种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2013)规定,涉案品种多,且违规行为涉及多项条款,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值得深入探讨分析。
该公司产品天然鸟粮(五色黍子),主要成分为混合黍子(包含红黍、黄黍、白黍、黑黍、青黍);海鲜+果蔬仓鼠粮,原料为青豌豆、水稻、大麦、玉米、白豌豆、荞麦、红花籽、瓜子、高粱等;上述两种产品标签中未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有执法人员认为该两种产品主要成分均在《饲料原料目录》内,应当认定为饲料,且产品标签未标注饲料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涉嫌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应当立案查处;通过集体讨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而上述两种产品成分为初级农产品,未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不符合饲料定义,应属于饲料原料;且饲料原料成分除了《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不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因此,上述产品饲料原料产品标签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信息。
该公司产品清瘟大败毒原料组成:薄荷、黄芪、甘草。清瘟本草康,原料组成:薄荷、黄芪、甘草。呼畅原料组成:蒲公英、橘皮、甘草。草本植物白头翁原料组成:杨树花、白术和蒲公英混合物。上述产品标签商品名与兽药名称相似,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涉嫌为假兽药,应按生产假兽药查处。集体讨论认为标签明确上述产品为饲料原料,且产品成分均在《饲料原料目录》,标签中无兽药功能的描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72 条第1 款“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综合考虑虽标签中商品名疑似兽药名称,但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定义,不足于定性为兽药,应按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处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41 条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该公司产品解毒碧水安,生产许可证号豫饲添(2020)H072XX,主要成分迷迭香提取物,使用说明每亩每米水体使用本品300~500mL,用塘水稀释50倍后全池泼洒;产品硫迷沙星,无生产许可证号,主要成分迷迭香提取物,使用说明为用水稀释200 倍后全池泼洒,用量为每亩每米水体用本品100~200mL。上述2 种产品主要成分均为迷迭香提取物,且产品标签未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集体讨论,认为解毒碧水安属饲料添加剂产品,产品标签不符合《饲料标签》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第41 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集体讨论认为产品硫迷沙星标签无生产许可证信息,结合使用说明,疑似水产养殖投入用品;2021 年1 月6 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签发《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 1 号)规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该案件办理期间,正值XX 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按活动方案要求,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自查清理,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用品生产经营;3 月30 日,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硫迷沙星产品。
该公司产品钙磷速补(畜禽通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HX2013),成分为硫酸亚铁、硫酸铜、磷酸氢钙,其产品标签未标有生产许可证号。执法人员检查核实涉案公司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编号为豫饲预(2020)074XX;经询问当事人,发现该产品标签印制时漏掉了生产许可证信息,饲料标签不符合规定。2021 年3月24 日,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 月30 日,该公司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采购的饲料原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号为:鲁饲证(2015)100XX,生产企业为山东省XXX 鱼粉厂,生产日期为2021 年2 月26 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通过与山东省XXX 鱼粉厂联系,核实该产品确系他厂产品,该厂已于2020 年8 月4 日已经取得新的生产许可证,证号为鲁饲证(2020)100XX,当时生产使用了先前印制的产品标签,违反了饲料标签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已将该饲料产品标签违法线索移交山东省XXX 农业农村部门。
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产品养殖EM 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标签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有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应当立案查处。集体讨论会上,大家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 号)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 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因此,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无需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上述行为不属于违法情形,不予立案。
本案中,涉案公司生产的多种饲料产品标签不合规,主要涉及产品名称、产品卫生、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等方面,违反《饲料标签》多项条款;然而,XX 县农业农村机构只能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于饲料标签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只有违法行为达到“严重情形的”才能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建议各级农业农村机构对饲料标签问题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完全根据《饲料标签》相关要求制作、运用标签[2];对不符合《饲料标签》规定,特别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法严肃查处,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企业自觉提高意识,重视饲料标签的合法合规,推动饲料行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