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凌峰
(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处,江苏 南京 210023)
地方高校是服务地方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 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指出当前高校应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地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科学定位、特色发展,为地方高校转型指明了战略方向。 2017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至此产教融合从顶层设计上为地方高校发展明确了路径。
2017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强调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需要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明确了高校需要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这对产教融合背景下高校的管理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地方高校而言,产教融合不仅是其服务地方社会的重要方式,也是高校自身转型发展的重要路径,是全局性、多元化的,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科建设与社会行业发展的结合、高校科研创新与企业技术需求的结合、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合、高校科研资源与社会企业生产资源的结合等方面。而横向科研项目作为高校科研与校外企业以及区域经济联系最紧密的一部分,为高校在产教融合政策背景下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在学校与地方、学校与企业之间架起了互动的桥梁,其作用全方位地渗透在地方高校应用型办学之中,在丰富服务地方社会发展的路径、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等方面起着叠加效应。
近年来,政府部门鼓励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受到科研单位和人员普遍欢迎。 广大地方高校也纷纷出台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但是在高等教育产教融合的背景下,随着高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和经济体量的扩大,以往粗放式、传统经验模式下的横向科研管理模式已初显弊端,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对地方高校实现转型发展、服务地方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对横向科研项目的概念并未统一,现有研究一般从其与纵向项目的区别来定义。 即除申报立项的纵向资助课题外,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接受政府部门(不含相关部门下达的常规计划项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研究项目[1]。 与纵向项目不同,横向科研项目有以下几个特点[2]:一是合同签订时间的随时性。 纵向项目一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周期性、有计划地进行申报;而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是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协议性地制定项目目标,项目的产生对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而言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 二是项目目标的急迫性。 不同于纵向项目一般具有较长周期的研究目标,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来源于社会行业领域较为急迫的需求,项目周期一般从数月到1~2年。 三是项目形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纵向项目同类项目的研究形式较为统一,横向项目的形式和任务多样化,可能覆盖多个学科领域,能够将高校的科研资源和研究力量灵活运用并产出相应的成果,便于发挥高校科研的转化优势。 四是项目过程的不确定性。 在项目到账方面,纵向项目一般根据上级部分的拨款周期有规律地到账,横向项目的到账是项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也常有合同生效而经费到账迟滞的现象。 在项目结题方面,纵向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具有规范的结题流程;横向项目的结题验收是根据项目双方约定,但由于各种现实原因,结题程序具有不确定性。
精细化管理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科学管理之父泰勒于1911 年出版的著作«科学管理原理»。 精细化管理注重管理活动中的精准和细节,即注重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并制定对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减少管理环节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现有的高校科研管理研究有不少探讨了精细化管理在科研管理中的应用,认为精细化管理应贯穿科研的制度管理、项目管理、人才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方面,并总结了精细化管理的定义:通过细致化管理提高管理精度、发现改善空间、推动精益化管理完善、提升绩效水平的一种管理方法[3]。 横向科研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即把上述概念运用到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即在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服务、监督过程中,抓住从合同拟定、项目立项、项目实施、技术合同登记、项目结题这一全过程的重点控制,理清每一环节的工作程序,制定规范的制度和清晰的流程,确保制度精准和有效地执行[4]。
科研项目是高校进行科研成果产出活动的主要载体,项目完成质量的好坏决定着产出的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在合同拟定、项目立项、项目到账、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可能遇到困难的节点给予外部支持和指导咨询,可以大大降低横向科研项目自身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产出达到预期的成果。 此外,横向科研项目通常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综合应用研究,地方高校在前沿基础理论研究上处于劣势,而在地区应用研究上具有优势,因此横向科研的精细化管理能够促进地方高校科研人员结合区域热点或需求,利用独特的地区资源,发挥跨学科优势,扬长避短,产出更多应用型成果。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为企业委托科研人员所订立的研究协议,因此横向科研项目也是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社会的重要途径。 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横向科研项目为校企合作搭建了桥梁。 通过对横向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能够从制度规范、流程清晰、执行有效等方面调动项目双方的积极性,从而助力校企合作进一步加深,有利于高校科研和企业生产之间的技术融合。 一方面,这有助于帮助企业甚至地方政府解决技术和研究难题,产生良好的地区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这有利于高校促进其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研成果到社会行业的应用,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社会的能力,有利于地方高校进行产教融合背景下的转型发展。
科研管理队伍在科研项目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研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效果。 精细化管理作为一种科学管理原理下的概念被引入科研管理的过程,有助于高校科研管理人员形成科学的科研管理工作理念,从而树立一种精益求精、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业务上需要«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成果转化法»等专业知识,管理上具有流程复杂化、知识专业化、领域交叉化等特点。 精细化管理强调的多个关键环节把控,也有利于培养科研管理人员对科研管理的微观认识,使得他们对整个项目工作流程、细节、要点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从而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专业管理知识水平。 这将直接提升高校科研人员对高校科研管理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研发和与企业交流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科研成果产生。
笔者在工作和实际调研中发现,目前地方高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大多仍是采取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 无论是与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对比,还是横向科研项目本身的制度建立、流程梳理、合同签订审核、项目成果管理等方面,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整、流畅、关键节点把控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笔者对地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总体来说当前的横向项目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当前地方高校研究者和管理者普遍对横向科研项目的认识不够,存在“重纵向轻横向”的现象。 高校的学术氛围导向以及学科建设等需要更重视学术理论研究,使得高校更多关注的是国家、省部级政府等周期性发布的纵向科研项目。 大多学校在进行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聘期考核、绩效奖励等工作时,也把纵向项目的等级和资助经费作为参考的重要指标,对横向科研项目却没有相应的奖励机制。 这些背景使得科研工作者将大部分精力花在纵向项目的申报和研究上,忽视自身科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的可能性,甚至有科研人员认为进行横向科研项目是不务正业,不屑进行申报。
相应地,由于“重纵轻横”的现象,地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并不健全。 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许多高校对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逐渐由以往的松散放任变得规范,但这种规范管理并未体现在独立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上。 部分高校在以纵向项目为主的项目管理办法中附带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了界定和说明,在经费管理办法中对横向经费的管理更多的是依托合同,并未做其他限制。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是项目合同,而当前大部分高校未建立独立的横向合同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参照管理,不具有针对性。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流程也因为没有对应的管理办法而无法落到实处,使得项目人员在横向项目从立项到合同签订以及经费到账、项目结项的过程中不知道前后程序,管理流程流于形式。
项目合同是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技术合同又是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主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合同的规范与否也直接影响高校的技术合同成交额。 目前高校在与企事业单位等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时,对合同签订和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不规范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使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 目前主要的规范合同文本有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文本以及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技术合同登记文本,但许多项目采用以上规范文本删除部分条款的简易文本或者自拟简单的合作协议或政府采购文本。 二是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规范。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的专业知识,但高校科研工作者往往缺乏相关的知识,加上身为合同乙方的弱势地位,使得项目人对合同关键条款的权益关系把握不清,企业方随意添加霸王条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合同执行不严谨。 合同签订完成后,因缺乏给予约束的第三方,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并不严谨,也会有以口头约定改变合同原本的条款约定事项。 四是技术合同登记难。 合同文本条款的不规范以及合同履行不严谨使得已经生效的合同难以通过上级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对高校而言损失了技术合同登记额,对企业而言无法享受减免税收待遇。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的是合同签订后合同甲方依照合同约定通过项目人所在高校给予项目研究人员的项目经费。 目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存在两极化现象,存在监管力度的不平衡。 一种观点认为,横向项目经费是项目人自己通过与企业达成合作研究意向争取来的,因此横向项目的到账经费应由项目人完全自主支配支出。 加上部分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大多在总的经费管理办法中附带说明,没有形成独立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文件,造成横向项目的经费支出具有随意性,真正用于课题研究的经费支出占比小。 这种缺乏有效监督的经费管理可能会造成相关项目的研究成果质量低,项目人员研究水平下降。 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出台,横向项目经费应该参照同类型的纵向项目经费一并从严管理。 这种一刀切的严格管理也忽视了横向科研项目的特点,不利于高校科研人员与地方企业的深入合作,打击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不同于纵向项目结项有明确的结项管理办法,结项成果需要标注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高校横向项目的结项一般没有统一的结项流程,完全依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结项。 一些科研人员也没有横向项目的结项概念,在将研究成果交付给委托企业后,就将项目放置一边。 这一方面导致科研管理部门无法掌握所管理的项目是否结项,在填报上级部门的相关数据时存在错报漏报;另一方面导致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在无形中流失,无法及时进行横向项目的成果推广,不利于高校和当地社会的产学研对接。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将横向项目的到账经费和合同委托方的等级结合起来,制定横向项目独立的级别和排序,在职称评审、工作量考核等方面予以和纵向项目一样的参考,激励科研人员更加重视横向科研项目。 另外,参考笔者的工作实践,地方高校可制定横向科研项目独立的项目管理制度,在制度下规范横向科研项目从合同签订、合同用印、项目立项、经费到账到项目结题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将流程节点与科研系统结合起来,实现合同线上审核的同时,增加了二级学院的初审节点,有效落实了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系统将横向项目的信息登记环节前置,有利于项目留痕和后期技术合同登记。
横向项目合同的文本应遵守«合同法»中的条款,以此保障科研人员和高校的法律权益。 一是要求项目人员采用规范的科技部“四技”合同文本或高校所在地政府提供的技术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做出标准注释,供老师们参考使用。 对的确无法归为技术合同的项目采用自定义合同文本的,需通过科研管理部门的合同审核。 二是跟随横向项目申报管理流程发布合同文本填写规范,对合同中涉及权益关系、知识产权等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说明。 三是加强合同签订后的执行监督,对进行中的项目执行经费到账、绩效提取等环节,参照合同文本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现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两极化现象,各高校应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发的经费管理文件,结合横向项目的经费来源,对横向项目经费采取灵活适度的管理模式。 参照笔者的工作实际,根据经费来源将横向项目分为财政类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等)和非财政类项目(资金来源为一般企业),对财政类项目的经费支出明确按照合同预算管理,若无预算则参照纵向项目管理,对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等科目做比例限制。 对非财政类项目的业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不做过多比例限制,真正达到横向科研经费适度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平衡管理模式。
各高校可通过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备案的方式改变以往结题管理的松散模式,结题备案即横向项目的结题成果仍以合同委托方的要求为主,但在校结题流程上需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结题,并登记结题成果相关信息。 这一方面纾解了科研管理部门在横向项目结题上的被动困境,另一方面有利于高校对横向项目成果统一管理,通过产学研校企推介活动等方式推动横向项目成果转化。
地方高校科研基础普遍偏薄弱,承担国家级纵向项目的优势弱于部属高校。 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地方高校结合自身立足地方的特色,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参与地方社会经济建设。 面对横向科研项目增多、管理较粗放的现状,科研管理部门若能结合科研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建立起综合性的横向科研项目精细化管理体系,必能提高地方高校对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贡献度,推动地方高校科研水平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