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站车交接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2022-02-09 07:40张承先黄天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乘警公安局公安机关

张承先,黄天宇

(南昌铁路公安局,江西 南昌 330002)

案件“站车交接”是指乘警将列车上案(事)件中的当事人、证人、证据、涉案财物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由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的一种工作措施[1]。站车交接案件是铁路公安业务领域较有特色的案件,这类案件在铁路公安所办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办好列车案件站车交接,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有力打击列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整体提高铁路公安办案质量。

一、铁路公安站车交接案件管辖规定的流变

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和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电力等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由发案地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2010年《铁路公安机关乘务民警执法细则(试行)》明确站车交接案件公安机关的管辖立案职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作出“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增规定“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2018年此款又增加了“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

2020年之前铁路公安机关站车交接案件管辖相关规定存在模糊、矛盾之处[2],管辖主体不明,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等地的铁路公安机关均可管辖,由此导致案件交接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以上规定明确了站车交接案件的管辖主体。2020年《铁路公安机关办理站车交接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再一次明确了列车上发生案件的管辖主体,“旅客列车上发生的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扭送或自动投案的,由列车乘警移交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根据“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规定,在全国铁路上设立了数百个站车交接点,规定列车上发案后第一个站车交接点铁路公安机关必须接收列车上移交的案件。

二、铁路公安站车交接案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部分执法主体理念落后,业务能力不足

个别乘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热情不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以各种理由、借口敷衍搪塞报案旅客群众,不受理报警;或虽接受旅客群众报警,却不上报、不调查[3]。个别乘警业务素质与单警值乘工作要求不适应,表现有二:一是本领恐慌,存在“不会受案、不敢受案”畏难情绪;二是因业务素质不高等原因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提取证据,致使后期工作因证据瑕疵陷入被动。虽然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统一了证据材料提取标准,且通过《铁路公安机关办理站车交接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规定了证据种类和证据提取标准,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单人制作讯(询)问笔录、笔录代签名、交接证据材料不符合标准被要求重新调查取证等问题,甚至因交接的证据违法致使案件证据不足,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

(二)执法力量及执法装备薄弱

第一,警力不足,执法力量薄弱。随着列车的增开,乘警警力不足问题愈发凸显。大部分列车采用单警值乘或巡乘警务模式,这两种警务模式客观上弱化了列车治安管控能力,部分列车案件发生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巡乘制”的列车发案后,案发现场先期处置大多依靠列车乘务人员,列车乘务人员普遍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少案件待车站派出所或乘警队开展工作时,往往时过境迁,证据灭失,致使案件无法处理。

第二,执法设备不齐,案件受理后处置困难。一是列车上设备配置不到位。大部分列车没有安装监控;装了监控的列车,有的设备损坏或安装位置不当;列车未设置专门讯(询)问场所,乘警将嫌疑人和证人带至车厢任何部位均无法避免其他旅客关注,有些嫌疑人和目击证人答非所问或者干脆拒绝接受讯(询)问。二是有些乘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陈旧老化,无法正常工作。三是个别站车交接点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功能室少,如有的缺少讯(询)问室,有的设施设备陈旧,有的录音录像设备甚至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执法安全和执法质量。

此外,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或特殊羁押条件,部分交接点无法迅速满足。总之,受限于种种客观条件,部分案件受理后处置困难。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要求站车交接点铁路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收站车交接案件,但某些特殊执法对象移交后,受客观条件限制处置比较困难。

(三)执法监督不足

违规处理现象在列车上下都有表现,如列车上违规处理,列车下交接推诿等。案件站车交接推诿问题由来已久,虽然在《铁路公安机关办理站车交接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出台以来,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但还偶尔出现。个别交接点民警以证据材料不齐或质量不高拒绝接收案件,或是故意拖延时间变相拒绝接收案件。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别站车交接点铁路公安机关以当地监所执行防疫政策不收押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为由拒绝接收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

违规处理问题时有发生,暴露了执法监督的缺位。一是内部监督缺位。乘警和乘警支队对列车上的案件在受案、立案环节有较大自主权。列车处在运行状态,法制、督察等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对列车上的案件无法实时监督,如果乘警不履职,公安机关也无法做到当场纠正,只能事后处理。二是外部监督不周密。检察院接到的站车交接案件大部分是公安机关逮捕、起诉过程中送达。乘警在受、立案环节不作为,检察院难以知晓和及时监督[4]。

三、铁路公安机关站车交接案件优化策略

(一)加强执法主体培训及管理

1.转变执法理念

一是加强执法主体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全国铁路公安“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把站车交接案件办理作为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和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引导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乘警队指挥室民警和乘警及站车交接点民警正确看待局部与整体、车上与车下、警务改革和铁路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辩证关系。

二是压实各级责任。明确和压实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乘警队指挥室民警和乘警及站车交接点民警的权限和责任。指挥室民警应做好与外单位及上下级单位及乘警的协调工作;乘警应尽可能完整细致地做好警情先期处置、发案现场保护、证据提取固定、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按照接站派出所要求认真做好后续补证工作。站车交接点民警做好证据收集,结合车上实际情况协调乘警补足材料,坚决杜绝敷衍了事的错误思想。

三是进一步树立“以地保车”意识。“以地保车”是铁路公安机关保障列车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当乘警在值乘中遇到各类突发情况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就近向旅客列车途经的铁路公安处报告,以最短的时间控制突发警情。如2021年8月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鹰潭所接到列车袭警警情后,严格落实“以地保车”相关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仅五分钟就完成了交接工作。

2.强化办案能力培训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培训。针对列车上执法和派出所其他执法的不同特点,强化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处置流程内容的培训,提升列车治安问题依法处置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实践培训。通过老带新、传帮带等方式,结合模拟警情实战练兵,提升执法水平。由于列车警务模式的特殊性,难以将全部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可通过分批次组织小教官课堂,充分利用钉钉、微信等科技手段进行定期业务要点推送。乘警重点学习警情发生后如何规范处置;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重点学习接列车通报后如何确保将乘警接案请求迅速准确无误传达至基层所队;站车交接点民警重点学习如何规范接收案件、如何迅速完成材料初核、如何有效开展后续调查,以确保案件交接各环节衔接紧密、高效顺畅。

3.严格执法流程

站车交接案件的处理是否规范影响着案件办理质量。乘警值乘期间接到列车工作人员的警情报告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以近几年常见的“霸座”案件为例,最初只是违反铁路乘车规定;劝阻后仍不停止相关行为并造成后果的,涉嫌违法;列车工作人员出面劝阻后行为人仍不听劝阻的,乘警接报警后予以介入。乘警现场规范处置要注意几点:一要做到处置语言依法依规、态度严明严肃。二要形成警力优势,避免长时间与违法嫌疑人纠缠,尽量待站车交接点支援警力到场后果断处置。三要区别不同对象,针对不同群体采取适当措施。四要坚持安全至上,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加强对违法嫌疑人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和控制。五要严格依法处理,现场群众围观拍摄,需告知其不得干扰民警执法等事项。

2020年《铁路公安机关办理站车交接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各铁路公安局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如南昌铁路公安局出台了《南昌铁路公安局办理站车交接案件实施细则》,坚持“站车一体化处置”原则,进一步细化了站车交接案件办理流程。南昌铁路公安局各公安处也出台相应制度助力用好“站车交接管理平台”。鹰潭铁路公安处多措并举,制定及时上传证据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站车交接管理平台”模拟操作机制。厦门铁路公安处制定“5+2双渠道报送”机制,即站车交接警情“5分钟口头、2小时书面”双渠道报送法监支队和信息指挥中心。

(二)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及信息化设备

1.充实乘警警力,发动群众力量

合理调配沿线派出所警力,增加列车上见警率,确保列车趟趟有乘警。改变派出所警力都在站内车下的现状,加强无乘警列车的巡乘力度。运行时间1小时内的列车,由沿线派出所民警上车巡乘或跟乘;列车发案后,迅速安排下一站派出所派警力上车护乘,并及时收集证据。

乘警要充分调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协助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以有效弥补警力不足的窘境。突发的站车交接案件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发布信息,寻找事件目击者,征集线索、开辟渠道,从警力有限到民力无穷。

2.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交接平台操作

一是列车车厢内安装监控设备接入专网。铁路公安局对接铁路局集团公司,争取配齐列车监控,将列车上监控接入公安网。定期检查,确保列车运行中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二是给乘警配备可视化执法记录仪。可视化执法记录仪不仅方便公安局、公安处、乘警队指挥室实时视频指挥,还能实时传输现场执法情况。将各种执法信息化设备整合,强化证据传输速率,提高执法效率,为站车交接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保障,形成全程留痕、可回溯的智慧监督体系,发挥科技力量,助力站车交接案件规范高效解决。2021年南昌铁路公安局克服经费困难,将所有乘警的执法记录仪全部进行了更新替换,配置了600余台5G执法记录仪,实现了公安局、公安处、乘警队指挥室通过视频全程实时指挥、指导乘警执法。三是在列车上设置专门用于讯(询)问的区域。各铁路公安局要对接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列车上设置专门的讯(询)问室或讯(询)问区域,为乘警提供良好的办案环境,防止被害人、证人、嫌疑人出于自我保护本能,在公众场合不配合甚至不接受询问或讯问。四是加快对站车交接点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工作,让每一个站车交接点执法办案场所都符合建设标准,满足执法办案的需要。

各铁路公安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规范“铁路公安站车交接管理平台”使用管理,可采用组织培训与加强监督两种方式并轨运行。一方面,持续推动“站车交接管理平台”使用培训。如南昌铁路公安局采用线上线下双结合方式加强“站车交接管理平台”培训,线上多次举办全局站车交接执法业务大讲堂,重点对站车交接案件条件、流程和证据标准进行讲解,针对其中重难点录制发布讲解执法失误的视频;线下组织多个送教小组前往各站车交接点开展现场培训,及时解答民警的疑问,面对面、手把手指导平台详细操作流程。另一方面,加强对“站车交接管理平台”使用监督。局、处、所三级都指定专人对各单位站车交接案件管理平台实施实时监督。一是安排专人对“站车交接管理平台”进行实时巡查,以警情登记、流转反馈、处结情况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对“站车交接管理平台”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和通报。二是加强落实督导检查,组建“站车交接管理平台”专项工作组对各铁路公安局站车交接点派出所、乘警支队等重点单位开展督导检查。三是安排专人每日对照“站车交接管理平台”信息进行全面复核。四是对好的经验做法表彰推广,局、处两级法制部门定期下发关于“站车交接管理平台”运行情况通报。

(三)加强执法监督

1.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要确保铁路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是采用公开收集线索、问卷调查、群众走访、模拟警情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加大对及时受案、如实立案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对列车监控实时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指出纠正;三加强网络舆情巡查,对网络舆情第一时间知悉、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指导、第一时间依法处置;四是加大有案不受、有案不立、有案不通报、隐瞒案件的追责力度,压紧压实民警责任。

2.联合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

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检察院诉讼监督部门为基点搭建审查监督平台,检察院的前端监督工作与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双向联动,灵活运用侦查协助检查监督办公室职能,协调前移检察院监督阵线,建立驻站车交接点检察官机制,派驻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当场指出纠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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