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

2022-02-09 06:42蒋海松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6期
关键词:二十大创造性中华

■蒋海松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是世界文化中底蕴最深厚、历史最久远、内容最丰富的文化系统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了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推崇,逐渐形成了中国气派的治国理政风格。传统文化也为当下的政治法律实践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与智慧。

坚守民族性,坚定法治领域文化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传统文化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与价值引导。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其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优秀传统法文化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与文化底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2014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

新时代的法治建设需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传承与发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旗帜鲜明提出要“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中的优秀元素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把这两者相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法系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汲取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弘扬传统法治精神,有利于增强法治领域文化自信。

结合时代性,对传统法文化批判性继承

对于传统文化,我们也必须与时俱进,不能沉迷于“发思古之幽情”,泥古保守,一味盲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对传统文化需要进行“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守正创新”的伟大命题。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路高扬“创新”理念,他也多次引用“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凡益之道,与时偕行”等先贤名句阐发当下变革之道。对于传统法文化,他用词最多的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也意味着决不能照单全收,而必须结合时代要求给予批判性省视,择其合理基因、优秀因素继承。毋庸讳言,传统法律文化中也存在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治模式、臣民文化、皇权至上、重刑模式等缺点,这些悖逆于现代法治,汩没了权利与自由,需要革新。我们对传统法文化必须取精用宏,择善而从,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而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体内涵,习近平总书记也作出了高度的概括,这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六个方面。这些是我们继承传统法文化的主要着力点。

中国自晚清以来,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而从大历史观念看来,这一变局迄今并未完成。当下也仍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三峡”之中,这种转型包括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组织形态的转型,也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型、生活方式的转型、社会人格的转型等。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从法律角度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现代化需要培育相应的现代公民人格,法治宣传和法学教育要注重培育理性、自主、独立的现代公民精神,养成自己独立思考和判断的习惯,尽量不要人云亦云。而法治也正是独立人格的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强调实践性,推动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

任何思想观念要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有其制度载体。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不应只停留在抽象的观念层次,而必须纳入实践,与时下制度对接,在实践中推动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

比如,德法合治、礼法合一是中华法系最大的特征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也极其重视这一合理因素,多次提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命题,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在当代法治建设中,传统德教提供的不仅是思想涵养,也提供了制度资源。比如,在立法上,仁爱、和谐、孝悌、慎刑、诚信、友爱、扶贫济困、和睦、公序良俗等传统法律理念不断成为立法追求,而在司法实践中,重视调解、融合情理、宽严相济等传统司法智慧也不断被激活。这些因素加强了法治的本土化品格。比如当代民法典立法的重要经验便在于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家风条款”首次列入民法典条文,传承了传统文化中对家庭文明的高度重视的优点。

再比如,监察法的立法成果也是对传统德治和吏治思想的创造性转化。监察法第六条明确写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传统文化对于官吏的要求既有道德教化又有法律监察,这两条思路都对当下监察立法深具启示,经过创造性转化融入了法治实践之中。

总之,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必须扎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土壤,汲取养分,择善而从,推进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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