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①
在廉洁中国建设新征程中,亦需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廉政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按照是否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有利于新时代反腐倡廉、是否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三个有利于”标准进行筛选。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均具有传承的价值。譬如,中国封建法律中的“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规定上述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统治者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隋朝《开皇律》等还规定了官员的“例减”(七品以上官员例减一等处罚)、“听赎”(九品以上官吏可以钱赎罪)、“官当”(以官品折抵刑期),这种古代特权法律制度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封建糟粕,必须废除。
但是,仍然有许多中华优秀传统廉政法律文化对今天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参考、借鉴、启迪作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德本刑用,树立不想腐的自觉。隋文帝在《开皇律》诏书中曾说“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长刑,诛而不怒之义”,要求州一级官员必须学习法律,进京汇报时还要进行法律考核,从而知敬畏,存戒惧。唐太宗在《贞观政要·贪鄙》中亦循循善诱地教导大臣:“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雀,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即受纳,乃是不惜性命。明珠是身外之物,尚不可弹雀,何况性命之重,乃以博财物耶?”“若徇私贪浊,非止坏公法,损百姓,纵事未发闻,中心岂不常惧?恐惧既多,亦有因而致死。大丈夫岂得苟贪财物,以害及身命”,警示大臣“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唐太宗时期还要求御史在弹劾官员时,应当在朝堂公开宣读弹劾内容,从而对官员进行廉政提醒和舆论谴责。②
其二,防微杜渐,筑牢不能腐的藩篱。《唐律疏议》中就当时官员不当行为进行明文规范:对于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视情况严重程度,以笞刑惩戒,规定“官人以下、杂任以上,因给暇而故违,并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对于打招呼、走后门、托人情的,“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对于好大喜功,自我标榜的,以徒刑惩戒,“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对于公车私用、公共招待所私用等行为,将出行住宿本应缴纳的费用以贪污受贿数额论处,规定“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磑、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很多官员纪律问题也纳入到制度之中予以规范,提醒官员勿以恶小而为之。
其三,周密实施,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在刑事政策上,唐太宗“深恶官人贪浊,有受枉法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从而形成了反腐败高压态势,导致当时“官吏多自清谨”。在刑事立法上,唐律“有严密、系统而又切合实用的职务犯罪法”,在古代刑律中职务犯罪规制类型最为齐全,③特别是通过“是否监临主司”“是否受赇”“是否枉法”进行综合判断,唐律规定,“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律文皆称监临主司,明为临统案验之人,不限有品、无品,但职掌其事,即名监临主司。其里正、坊正,职在驱催,既无官品,并不同监临之例。止从在官非监临,各减监临之官罪一等。”即对负责官员从重处罚,从而体现对于公职人员更严格的廉洁责任要求;对受赇且枉法者从重处罚,将“枉法”作为加重刑追究刑责,时至今日仍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此外,隋唐时期廉政法律还凝聚了诸多古人廉洁建设的法治智慧,也较为重视对官员合法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例如,《唐律疏议》中曾有一段注释,“问曰:官人遣人或市司而为市易,所遣之人及市司为官人卖买有剩利,官人不知情及知情,各有何罪?答曰:依律:犯时不知,依凡论。官人不知剩利之情,据律不合得罪。”这是笔者看到的最早对职务犯罪主客观要件相一致的规定,对于官员家属违法犯罪但官员当时不知情的,不应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从而避免官员遭受“无妄之灾”。《唐会要》还记载唐宣宗的敕令,“今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已前,能经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兆,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掌握贪赃枉法证据前主动上报的,减轻刑罚,可以看到当时已有针对公职人员的自首制度之雏形。
商鞅在《商君书·算地》中有一句名言,“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则民乱,世剧而功寡。”新时代廉政法治建设,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善于从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汲取精神给养,善于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制度体系,为推进清廉中国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注释:
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
②王春瑜:《中国反贪史》,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45页。
③钱大群、郭成伟:《唐律与唐代吏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